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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许可使用制度的价值基础
范文

    摘 要 人格权的财产价值是人格权在市场经济下的新发展趋势,法律应当予以认可,更重要的是为此利益提供实现和保护途径。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许可使用制度是实现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最佳途径。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许可使用制度体现了自由、秩序、效率等法的价值,能够满足主体对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权利诉求。

    关键词 人格权 财产价值 财产利益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6年中国法学会一般课题《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私法保护研究》CLS(2016)D85、2016年新疆财经大学校级课题《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研究》2016BS0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阿依加马丽·苏皮,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人格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31

    一、引言

    虽然人格权的本质利益是精神利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进步,人们价值观的变迁,人格权体现出财产价值,人格权的商品化现象越来越普遍,相关主体对此利益的制度化保障的诉求也越来越强烈。人格权财产价值是人格权客体 所承载的利益范围的扩展,是一种新的权益样态,需要用法律思维来论证。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许可使用制度是对此利益的制度化的保障。本文从法的价值目标入手,论证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许可使用制度的价值基础。

    二、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许可使用制度——法的价值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一般价值观,可以把法律价值界定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人格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初始为了满足主体的精神利益诉求而设置的,因此人格权制度的具体的价值定位就是保护主体的精神利益,并基于此而设置的一系列的法律规则构成了人格权制度体系。

    社会经济及传播媒体的发展,不仅为人格权主体提供了新的实现其精神利益的空间和方式,人格权主体实现其精神利益的同时还能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主体的这种财产利益诉求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和救济。在原本以精神利益的满足为价值取向的人格权制度,当面对主体提出财产利益诉求时,既有的人格权制度出现失灵的状态。人格权许可使用制度为了满足人们此种需求而提出来的制度安排。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许可使用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套内在的相对确定和稳定的价值理念,并基于此构建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许可使用制度。

    (一)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许可使用制度的自由价值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认为,法是善与正义之科学。 自由是法对人的价值之一,也是人关于法的重要理想。人类的法律理想内涵是非常丰富的,其中必然包括着人类关于自由的规则设计,制度性构想与生命追求。

    宏观层面:在法理学上法的自由价值通过部门法转化为个人的权利义务的时候,才能够实现和满足个人对自由价值的需求。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权利法,其主要功能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从私法层面来看自由就是民法的哲学基础,而私法自治则是对民法哲学基础的一种理论抽象和总结。 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称意思自治。 私法自治原则具体体现在私法的各项制度之中,也是民法各项制度的构建基础。人格自由作为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人格权的基本价值,是民法上私法自治的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自然人享有其他人格权的基础。 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许可使用制度的确认和保障了人格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人格要素的自由。法律不仅保护人格的自由状态,也保护主体的自由发展人格的权利。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就体现了权利人对自己的人格要素的自由,对自己人格的发展方向的自我控制和塑造的自由。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许可使用制度作为这种人格自由发展的手段,其符合及追求法的自由价值,法律应当给予认可。

    微观层面:法律对自由的实现起着多方面的作用,其中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权利” ,具体方法就是把自由转化为法律权利。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保护问题上,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许可使用制度确认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体现为人格权人发展其人格的权利以及相关主体的相应的义务。人格权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其人格要素,从而不仅实现其在人格权客体上的潜在的财产利益,还能实现其按照自己的意愿塑造和自由发展人格的精神利益,從而体现了法的自由价值。这种商业利用行为可以由人格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是授权他人行使, 其实这种许可使用是人格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新的行使方式。如姓名权的使用权除自己使用外,还包括允许他人使用,即允许他人用益,如以姓名出资(用益出资)。 主体的这种利益诉求不损害别人的利益,法律应当把这种诉求转化为法律权利,为主体的财产利益提供制度化的保障。

    (二)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许可使用制度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作为群体人必须需要的。没有秩序就没有真正的共同的生活。在社会意义上,秩序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法作为一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对于秩序必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宏观层面:对于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许可使用制度而言,它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确认和保护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实现方式,确认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此种交易行为秩序提供了法律规则依据。法的根本社会价值——建立生产和交换秩序,使生产和交换摆脱偶然性和任意性而取得稳定性和连续性。 实际生活中,由于人格权人自身条件的局限性,人格权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其人格要素的方式来实现其人格权中财产利益价值,这种民事行为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许可使用制度通过划分和分配在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许可使用关系中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明确各种利益的内容、范围,从而给人们提供了行为模式。这就有助于许可人,被许可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正确的对待他人的权利。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许可使用制度可以为相关主体提供稳定的行为规则,从而可以维护社会秩序。

    微观层面:人格权许可使用制度通过实现许可使用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对“安全”的需求来实现其秩序价值。作为秩序价值的“安全”,其所关注的是如何保护人们免受侵害,以及“如何缓解伴随人的生活而存在的某些困苦、盛衰和偶然事件的影响。”

    对于人格权许可使用制度而言,首先,明确人格权人许可使用其人格要素的正当性,从而满足人格权人对自己行为的可预期性需求。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许可使用制度不仅赋予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转移其人格权的部分自由,还基于维护人格尊严的人格权基本价值原则,赋予人格权主体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收回其已授权的使用权。赋予人格权人撤回权,有助于消除人格权人在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许可使用关系,对将来可能会出现的不确定性的担忧。

    其次,人格权人通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人格要素,从而获取许可费,实现其经济利益。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许可使用制度赋予主体收益权来消除其对经济地位的稳定性的担忧。

    最后,法律承认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许可使用,就意味着人们有关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合同,在法律上有法律效力的,人格权人基于此合同,当被许可人违约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从而弥补自己的损失的权利。对被许可人而言,法律通过确认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合法性,保障了被许可人使用权利,赋予人格权人行使撤回权时承担赔偿被许可人的损失的义务,从而实现了被许可人经济利益的安全性。对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言,许可使用制度明確规定许可使用的人格要素的范围,预防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人格权商品化的出现,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用利益安全的关注。

    (三)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许可使用制度——法的效率价值

    效率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效率是社会效率和经济效率的统一 。

    宏观层面:效率是一个社会组织和运行的目标,因为社会的治理不仅要有秩序,而且要构建一个有效的社会。民法作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必然要以效率作为其重要的价值目标。人格权主要保护主体的精神利益,但人格权的商业价值的出现,赋予其财产利益。人格权许可使用制度作为确认和保护人格权财产价值的制度,通过分配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微观层面:首先,人格权许可使用制度作为人格权财产价值的立法确认的具体表现,通过确认人格权人对自己的人格权的财产价值的拥有和利用,调动人格权人的积极性,鼓励人格权人创造更多的财产价值而奋斗。

    其次,人格权许可使用制度允许人格权授权他人使用其人格要素的方式,设置最有效的运行模式,使人格权财产价值达到最大化。

    最后,人格权许可使用制度不仅承认有效的授权行为的效力,从反面界定擅自使用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赋予人格权主体维护自己人格权财产价值的法律根据。这就震慑潜在的侵权行为人进行侵权行为,节省各种维权的成本。

    三、结语

    人格权中财产价值是人格权在新的社会环境下的新的发展特征,人格权在商业领域中的使用已经成为很普遍的现象。因为,我国立法上还是没有出现针对性的具体法律规则,这一层法律关系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范围处于模糊状态,不稳定的状态。确认人格权的财产价值的同时必须为实现人格权财产价值提供有效的行为规则。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许可使用制度是实现人格权财产价值的有效的路径,其体现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

    注释:

    人格权的客体是外在化的人的伦理价值,即人格要素,人格要素与人的分离,从而成为人格权的客体,人格权是连接人与人格要素的纽带//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页.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页,第200页.

    梁治平.梁治平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5页,第390页.

    韩伟.私法自治研究.山东人民出社.2012年版.第36页.

    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0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38页.

    隋彭生.人格派生财产权初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9).第39页.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经济效益,是指一个社会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出更多财富和价值社会、社会和人文资源优化配置的社会。社会效益,是指根据预期的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做出的社会评价//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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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