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探讨 |
范文 | 摘 要 和旧公司法相比,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在公司管理和股东利益等方面,更为完善,更具可操作性。基于此,本文分别从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的产生、内容、作用、不足及完善对策这五个方面,对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进行了分析,新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贯彻落实,需要政府部门与公司共同努力,为公司股东的利益提供可靠的保障,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公司法 股东治理机制 股份转让权 作者简介:葛攀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39 公司法的制定与实施能够保障我国经济市场的稳定运行,确保公司能够在市场中进行良性发展。从本质角度而言,公司法是将我国经济法发展与公司治理进行有效融合的一种法律制度,属于经济法律的一部分。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相对完善,明确指出了公司股东享有的权益与承担的风险,能够为公司的管理与运营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对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一、 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产生 基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股东为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股东开办公司并聘用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运营。大量的理论研究表明,股东和公司管理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矛盾,这种矛盾出现的原因在于股东和公司管理者所处的位置有所不同,两者都希望自身获得更高的利益。因此,在公司管理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公司管理者非法侵占财产的现象,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因为股东仅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很少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管理与业务运营中,所以股东和公司管理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股东需要通过相应的措施,进一步了解并掌握公司运营管理的相关信息数据,保障自身的利益。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使股东和公司管理者维持平衡关系,结合公司的内部构架,科学合理地将容易出现徇私舞弊的职位进行权力分化,还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避免公司管理者具备较大的权限,从而保护股东的利益 。 二、 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内容 在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明确指出,在公司进行重大决策时,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还具备股权转让权。 (一)重大决策参与权 在最新的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提及的重大决策参与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召开股东大会。在公司运营期间,股东具备召集相关工作人员举办股东大会的权利。在新颁布的公司法中,将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权利从原本的持股数“四分之一”增加到持股数“十分之一”。这一内容的更改大大保障了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一旦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即使其表决权相对较少,但是仍旧能够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保障自身利益。 第二, 召开董事会会议。新公司法也提及了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相关内容,在股东必要的时候,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权利。一般来说,公司每年可以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召开的通知告诉全体监事和董事。在公司股东中,持股数大于十分之一,表决权大于三分之一的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都能够提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要求。在接到董事会会议提议的十个工作日内,董事长需要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相关事务。 第三, 提出临时提案。新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明确指出,在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超过百分之三的股数时,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十个工作日之前,向董事会提交一定的书面临时提案,在董事会接收到临时提案之后,需要在两天以内通知给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进行临时提案的审议。需要注意的是,临时提案中的内容需要囊括于股东大会的权职范围,并根据临时提案的内容制定完善相应的议题和决议内容。 第四, 累积投票制。新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提及的累积投票制主要是指在进行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的过程中,每一个股份代表的表决权要和董事或者监事的具体人数相同。与此同时,累积投票制准许股东集中行使表决权。和普通投票制相比,累积投票制能够使股东将享有的表决权应用于董事或者监事中的一个人或者多个人。比如,某一个公司共有1000股份,A持有150股、B持有850股,如果该公司的董事会需要选出7名董事,那么A股东的表决权占据1050票、B股东占据5950票。在普通投票制下,A股东投给自己想要选择的7名董事的票数要小于150票,远远小于B股东的850票,在这种状况下,A股东的表决权相当于没有。而在累积投票制下,A股东能够将自己持有的1050票,全部投给一名董事,充分保障了A股东的表决权。因此,新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提及的累积投票制大大保障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 (二)股权转让权 在最新的公司法中,对股權转让的相关操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如果公司股东想要将自身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非公司股东,则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来决定,只有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之后,才能够将股权转让给非公司股东。与此同时,在股东提出股权转让的相关议案或者决策时,需要向公司其他股东提交书面通知,以此征求公司股东的意见,如果其他股东没有在三十天内提交相应意见,就表明公司股东同意股权转让。 对于一个公司而言,股东具有较为特殊的地位,所以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如果有多个股东想要购买某一个股东的股权,有购买意向的股东们需要进行协商,明确股权购买的具体数目。如果有购买意向的股东们没有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则由出资比例最高的股东优先购买。另外,新公司法中明确指出,公司股东需要定期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自身持有的具体股数,要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可以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 。 三、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的作用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不仅具备法律意义,还与公司的管理及未来发展关系密切。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主要发挥如下作用: 第一, 提高生产力水平,目前我国经济基础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薄弱部分,公司采用股东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弥补薄弱部分,提高我国生产力水平。从本质角度而言,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是将股东治理作为关键,结合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关注国有资产的一种制度。在进行公司法的立法时,立法部门需要注重国有资产利益的保障。为了提升我国整体经济实力,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公司法意在通过股东利益的保障,调动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并不注重公司相关利益者间的利益平衡。总的来说,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的实施目的在于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保障,并通过代理以及委托等手段,为公司相关利益者提供保障。 第二, 体现公司法的需求,观察其他国家的公司法可以发现,虽然各国的公司法都强调董事会的作用,不断弱化股东大会的作用,但是从本质角度看来,公司的权利中心仍旧属于公司股东,所以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的这种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内容,制定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协调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使董事会能够为股东提供服务,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2)基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公司的董事会享有公司的经营权,很多人将经营权和管理权混淆,认为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管理。事实上,经营权仅仅是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管理,并不包括公司的管理章程修改、董事的任免以及营业转让等内容,和公司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仍旧由股东大会决定 。 四、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一)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的不足 虽然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较为完善,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司法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股东治理机制难以贯彻落实,不利于我国企业与经济的发展。 首先,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较快,一般来说,法律法规的频繁更新并不代表市场发展状况良好,反而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因为在法律法规频繁更新的背景下,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难以适应变化迅速的政策,不能及时进行人力、物力等资源的调整,导致企业的发展不适应市场发展趋势,严重时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而我国中小型企业占据大多数,法律法规的频繁更新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然后,公司法难以贯彻落实,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公司管理者的行为,也限制了公司股东的部分权力。因此,有些公司股东为了挣脱公司法的束缚,没有将公司法贯彻落实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导致公司的价值大量流失,危害到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很容易使公司被其他企业吞并或者破产。 最后,公司员工的综合素养较低,我国政府部门想要通过“人才强国”,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因此,教育部门为了提高国内教育水平,不断进行教育改革,提出了素质教育这一观念,意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满足社会发展及终身发展的人才。但是在传统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下,大部分企业员工具备的综合素养难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导致股东治理机制的有效实施受到阻碍。 (二)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的完善对策 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的贯彻落实需要政府部门与公司共同努力,通过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完善股东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出股东治理机制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从政府角度而言,相关政府部门需要适当减少经济法以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频率,或者在原本的法律法规中每年进行一次适当地调整,并在法律法规调整的过程中全面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以及社会发展水平,为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與此同时,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政府部门在进行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会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实际的借鉴过程中,需要充分结合我国的现有国情,避免盲目跟风。另外,教育部门需要改变目前的应试教育模式,贯彻落实素质教育,为我国社会培养更多理论与实践兼备的人才,解决我国高素质人才缺乏的问题,促进我国法律建设以及企业发展,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 从公司角度而言,公司在开展业务与管理工作时,需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在公司法以及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现调整时,公司需要结合公司的现有资源,跟随国家的改革脚步,进行公司股东治理机制的调整,确保公司的内部制度与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改革要求。与此同时,公司需要注重人才的选拔与培训,通过优异福利待遇,吸引更多的人才到公司就职,并定期开展公司内部员工的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综合素养以及岗位工作能力,为公司的股东治理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支持 。 综上所述,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的明确,能够提高我国生产力水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政府部门与公司需要认识到影响公司法贯彻落实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完善我国公司法,提高公司员工的综合素养,贯彻落实股东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出股东治理机制的重要作用,保障股东利益,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健康良性发展。希望本文的分析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注释: 王月甜、何泳欣.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研究.法制与社会.2018(6).79-80. 曾英姿.论《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中国市场.2017(35).57+62. 王心怡.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吉林大学.2017. 胡良才.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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