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谈当前微信诈骗的表现形式、原因及解决路径 |
范文 | 摘 要 当前,微信作为我国十分流行的网络社交平台,其伴随而来的微信诈骗愈加猖獗。尽管腾讯等平台已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监管,但由于诈骗手段防不胜防、涉案金额小难立案等原因,微信诈骗难以得到有效的治理。本文认为在探究微信诈骗具有代表性的表现形式如钓鱼链接,低价销售等,及难治理的原因后,则需要多方参与,从各方角度出发制定相应对策,相互配合,共同打击微信诈骗。 关键词 微信诈骗 表现形式 网络诈骗 作者简介:周芃丞,成都七中嘉祥高2016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94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微信中以移动支付为首的使用功能愈加的多样化、快捷化,使得微信在国内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据腾讯第二季财报显示,其微信的月活跃用户数高达10.577亿,同比增长9.9%,QQ的月活跃数则持续下降至8.032亿。微信已经成为当下国内大众普遍使用的网络社交平台,然而,一些不法分子趁此在微信平台上以多种多样的手段进行诈骗,使公民蒙受了财产损失、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本文将以微信诈骗为研究对象,表现形式、原因入手,进一步研究相应的解决路径,对微信诈骗的治理做出一些建议。 一、当前微信诈骗的表现形式 (一)微信中低价手机下的陷阱 一些不法分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利用部分人贪小便宜的心理,打着工厂价的幌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售卖高端手机。为了增加可信度,诈骗者会在动态中发布大量手机存货的照片,以证明有货;又会发布大量自导自演的交易成功的截图,以证明有客;并配以看似真诚、守信的文字,以证明做的是长久生意。在这样的多重欺骗下,不明真相的受害者在支付货款后,诈骗者会进一步索要更高昂的、所谓的“开机费”、“激活费”,并称不支付就无法获得手机,也无法退款。而在受害者支付了二次费用后,诈骗者便拉黑受害者,使得受害者无迹可寻。 (二)微信扫一扫中潜藏的骗局 由于微信扫码支付的快捷性、便利性,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使用微信扫二维码来进行支付。一些不法分子则从二维码入手,利用特别处理的二维码,在受害者对其扫码后进行钱财的诈骗。例如肖某将假冒的“违章停车处罚单”贴在多辆车辆上,并示以扫码交200元罚金可在24小时内免去扣分,诈骗三十余人。这些诈骗犯假冒官方的二维码,实则留下的二维码,是自己运营的假冒账户。一些防范意识不强的用户,会信以为真,将钱财转移到诈骗者账户上,蒙受财产损失。 (三)微信卖茶叶中的团伙诈骗 一些非法团伙在微信上伪装成年轻的貌美女子,在添加一些用户的好友后,在自己的朋友圈上发布自己伪造的日常生活。这些生活内容看似真实,包括旅游,健身等,使人对其产生好感。在与受害人进行大量的日常聊天、赢得受害人的信赖后,会以自己茶庄优惠为名或编造自己遇到各种各样的挫折,利用受害人的同情心进行劣质茶叶销售。而低质量的茶叶远低于其固有价值,令受害人在不经意间蒙受损失。 (四)微信中花样繁多的钓鱼链接 网络钓鱼是一种网络诈骗手法,主要通过电子邮件、网页等途径散布虚假信息,诱骗不知情的网络用户连上仿冒的网站(也称为钓鱼网站),比如假冒的网上银行、在线购物等,进而骗取用户的网银账号和密码等重要信息。而一些诈骗者便利用微信红包或是“点开链接看照片”等当下较为热门的名目,将钓鱼链接置入其中,通过受害者的好友发送,降低受害者的防备。在受害者进入并填写相关信息后,窃取受害者信息或财产。 (五)特殊服务招牌下的诈骗 一些诈骗犯在微信中以衣着暴露的貌美女子为头像,并在动态、名称中或明或暗的表示提供特殊服务。这类诈骗主要面向男性,并在受骗者在线支付大量金额后,或直接拉黑,销声匿迹,或是在约定见面的地点,安排团伙实施勒索或抢劫。 二、微信诈骗屡屡得手的原因分析 (一)诈骗者手段层出不穷,防不胜防 在免费送礼等诈骗手段广为人知,诈骗者无法从原有的、多次使用的诈骗手段在微信上实施诈骗后,诈骗者会设计新的诈骗手段,再次在微信上骗取用户钱财与信息。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会事先精心策划一定的情形,编排好骗财的过程,物色好诈骗对象再实施诈骗。因此,这些崭新的、精心安排的诈骗手段,在不广为人知的情况下,能较为轻易的攻破一些受害者已有的防范,进而实施诈骗。 (二)受害人雙重心理的驱使 许多微信诈骗的受害者,都是在贪图小便宜心理与爱慕虚荣的双重心理下,中了诈骗者设计好的圈套。例如,高档手机、进口产品的价格使得许多人望而却步。而一些人则不考虑自身经济收入情况,在虚荣心驱使下非高档、进口不买,而又不肯走官方渠道,贪图小便宜,在微信上寻求所谓的低价苹果手机、低价海外代购,从而被骗取钱财,财货两空。 (三)破案过程困难重重 微信作为一个以网络为基础的社交平台,其本身固有的能大范围跨越地域、隐蔽性高的特点使得微信诈骗破案的取证、追踪定位、抓捕障碍重重。而同时,当诈骗本身具有难言性时,仅有22%的被害人会选择报警,而71%的被害人却会在损害未达到一定限度时沉默,7%的被害人则始终沉默,使得破案的取证更加困难。破案的艰难,也使得诈骗者更为的猖獗,也为微信诈骗的治理加大了难度。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尽管微信诈骗依旧归属于诈骗的范畴,大多数微信诈骗都以小额诈骗的形式存在,虽然每次金额看似不大,但在多次事件的积累后,诈骗者收取到的金额无疑是巨大的。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网络诈骗的起刑点作了规定,但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才能够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多次的小额诈骗。这不仅使得许多诈骗者逃过了法律的追责,也助长了诈骗者的嚣张气焰。 (五)微信平台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微信账号的注册只需要手机号码,微信平台很难得到用户的真实信息。尽管部分情况下微信平台能对一些违法的微信号进行封停,一定程度上阻止诈骗者的诈骗行为。但在账号封停后,诈骗者往往只需要重新注册一个号码,便又可改头换面,以新的身份在微信平台上继续招摇撞骗。由此,当前微信平台的监管机制并不够完善,对微信诈骗的治理也只是治标不治本,难以抑制这股猖獗恶劣的风气。 三、微信诈骗应多方齐下组合拳 (一)面对微信诈骗,用户要加强防范、谨慎三思 作为微信诈骗中利益被损害的一方,微信用户更应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对于陌生的号码,应提起戒备,审慎对待来历不明的链接与信息填写,对任何关于金钱的交易提高警戒,不给诈骗者可乘之机;对于亲朋好友发来的异常的讯息,也要拔打电话确认,以防备诈骗者通过盗号实施诈骗。同时,在遇到所谓的爱心捐赠时,公众也应调查清楚后再进行捐助,从而能帮助到真正有需要的人,而不是受不法分子的欺骗,透支了社会的善良。当微信的用户树立了高度的防骗意识时,形式多样的微信诈骗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抵制。 (二)针对微信诈骗,国家应健全相关法制法规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微信诈骗作为新型诈骗方式,传统的诈骗应对方式并不能完全适用,这就需要国家针对当前的形势,做出准确的判断,在立法上与时俱进,针对微信诈骗一类的网络诈骗制定相关的、更适用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加大对微信诈骗的惩处力度,打击诈骗者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针对惩处力度的诈骗金额的划分应更加精细化,制定针对多次小额诈骗的适用法规,使诈骗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治理微信诈骗,平台应完善监管机制 微信平台作为微信诈骗发生的场所,自然不能对此置之不理。要想改变诈骗者在微信平台频繁更换账号、难以追踪的现状,微信平台在完善监管机制上,可以尝试推行微信实名制。尽管网络实名制饱受争议,反对者强烈抵制其对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严重限制与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但网络诈骗、淫秽视频等许多严重损害公民身心的和财产的状况,就需要网络实名制来规制网络不良行为,重塑网络秩序。并且,微信作为一个网络社交平台,其主要功能在于聊天通信、支付与部分生活服务,舆论监督的效应在其中被较大程度的缩减。加上微信好友之间大多在现实中较为了解,局部的在微信上运用实名制未尝不可。 (四)社会媒体须加大相关宣传、加强社会防范意识 国外病毒防卫的技术领导者和专家之一,卡巴斯基实验室早在2010年便上线了Securelist.com这一网络安全信息资源网站,并在网站上不断提供互联网威胁的最新资讯及防范措施,对网络的信息、财产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譬如,在2014年Nadezhda Demidova在Securelist.com上发表了名为Social network frauds(社交网络诈骗)的文章,以国外知名网络社交平台Facebook为例,较为详细、系统的阐述了平台上的诈骗状况、方式及防范措施,对目前的微信诈骗治理依旧具有借鉴意义。因而,国内媒体应学习借鉴积极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加大针对诸如微信诈骗类的网络诈骗防范的宣传,增强公民的防范意识。 四、结语 治理当下猖獗的微信诈骗,是一个长期的、困难的、综合的过程。需要用户、政府、平台与媒体的多方参与与配合,也需要一些参与者对部分利益进行让步。如果微信诈骗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理,将带来可观的、多方面的效益。这种效益不仅将只体现在微信平台秩序得到规范,更在于其中社会防范意识增强、法制法规进一步健全、平台监管机制的完善以及媒体对社会责任的积极承担,而这又能对其他领域问题的治理具有積极作用与借鉴意义。因此,对微信诈骗的治理不仅是对多方的考验,更具备着长远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腾讯2018年第二季度财报. [2]颜东岳.张贴伪造二维码交通违章罚单索钱,也能构成诈骗罪.交通与运输.2017,33(3). [3]宛辰、何能.微信防骗指南——警惕“美女”卖茶叶的骗局.派出所工作.2018(5). [4]梁雪松.基于浏览器的钓鱼网站检测技术研究.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07(11). [5]贾园园.浅谈微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及侦查难点.法制博览.2018(12). [6]卢延旭、谭兴邦.与微信相关犯罪的现状与防控对策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 30(3). [7]陈纯柱、刘娟.网络诈骗的立案困境与路径研究.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2). [8]操宏均.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体系构建.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27(1). [9]周炳日. 网络实名制的法理分析.北方工业大学.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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