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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诉语言技巧与庭审讯问问题应对方法
范文

    摘 要 庭审对于公诉人而言就是个人风格形成的战斗,公诉人在开庭之前以起诉书为红线,理清起诉书对庭审的作用与影响,才能避免在庭审讯问、法庭辩论等方面的问题。本文总结实践工作经验,指出公诉人讯问中存在的问题,用言简意赅的言语提出应对方法,从而说明公诉语言技巧的运用对解决庭审讯问问题起到极大的意义。

    关键词 公诉语言 庭审讯问 应对方法

    作者简介:叶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47

    一、庭审总体要求与庭审语言的作用

    (一)庭审对公诉人有严格的要求

    刑事案件中,庭审中各环节衔接紧密,公诉人需要将出庭预案设计尽量全面、细致。公诉人要注重利用出庭预案就是所谓的“三纲一书”: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与公诉意见书的言语技巧来应对庭审出现的各类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有三方面对公诉人的要求:

    首先,讯问被告人时,要掌控话语权,对庭审的控制意识要强,不要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其次,在举证、质证阶段时,对指控证据要熟悉,不能有大方向的缺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进行答辩时,提出指控意见要准确,结合证据分析充分利用证据之间的分析反驳辩护观点。

    (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有神圣的职责

    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责实质就是要求公诉人说服法庭、法官,对起诉书进行解释,以起诉书为主线来展开事实,打击犯罪,维护正义与公平,同时体现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的法律监督职能。这样,需要公诉人在庭审中自身提高在法律语言的运用,合理合法论证、出示证据,利用公诉语言说明自身诉讼主张。

    (三)庭审法律语言运用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公诉人运用正确的法律用语,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的严肃性,尽可能使用参与庭审的所有人员都能够听明白的法言法语,尽量避免使用过多的口语化的用语,更不能使用方言、俚语。减少口语化,适时运用一定的肢体语言。

    在庭审中使用专业的法律术语,要明确易懂,指向明晰,收放自如,同時要兼顾口头用语的释法明理的作用,做到有效的把控庭审节奏、抓住庭审主动权与话语权,彰显检察官的法律职责。

    二、起诉书的制作对庭审讯问的影响

    (一)起诉书在庭审中的作用

    作为公诉人,一定要重视起诉书在庭审中所起到的作用,这样才能认真地做好庭前准备。

    首先,起诉书是检察机关终结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性法律文书。审查起诉工作结束后,当决定对案件提起公诉时,必然会制作起诉书,这时作为检察机关对外总结对某案的观点规范性文件,起诉书所起的功效是终结性的。

    其次,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作为将被告人提交法院审判的法律凭证。起诉书为检察机关作出最后的案件意见,认为某被告人构成了某罪而提交法庭进行审理的最后凭证。

    最后,起诉书是起到了限定庭审和最终裁判范围的红线作用。法庭必然围绕着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加以审理,除需要补充或是变更起诉书的罪名与事实外,在庭审期间不可随意地增加或是减少起诉书的内容。

    (二)起诉书制作的规范要求

    起诉书制作不完备可能导致引发的庭审效果不佳,存在两方面的隐患:第一方面,可能成为庭审各阶段发起辨点的来源;第二方面,会出现公诉质量风险问题,庭审不能正常完结,导致延审调取证据等情况出现。我们要达到较好的庭审效果,需要在制作起诉书时就把可能在庭审中出现的问题尽量解决掉。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对起诉书的制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叙写。”,使得我们在实践工作中能够严格规范书写起诉书,避免制作起诉书所带来的纰漏,减少对之后的庭审质量与效果的影响。

    虽然有规范性的起诉书模本,但由于各地对起诉书书写方面理解不同,还会出现各式各样的起诉书。所以我们要从制作起诉书特别是书写起诉书中的犯罪事实部分,就要注重法律语言的使用,这样对庭审中灵活有效地运用公诉语言起到很好的铺垫作用。

    三、庭审讯问中的易发问题与应对方法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要求:(1)应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讯问;(2)应具有针对性,目的明确,有利于公正审判;(3)同一事实,一般不应重复讯问,但是确需强调的除外;(4)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进行讯问;(5)不得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讯问。

    经对长期工作实践进行总结,笔者发现庭审讯问中会遇到棘手的问题,主要分为非法证据排除和被告人翻供两个问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彰显了我们国家诚信与正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价值彰显了我们追求法治的精神。《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搜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的应予以排除。实物证据不是我们非法证据排除的重点,重点是言词证据。三类言词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以非法被告人供述为排除的重中之重。

    司法机关办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方法去落实证

    据。如果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方法获取证据,这证据的来源就是非法的。即便案件提起了公诉,就要做成铁案,起诉的案件要经得起推敲、考验,核实指控犯罪的证据,起诉前排查未来庭审中可能出现问题,做到胸有成竹。

    庭审中出现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为公诉人如何应对呢?

    首先,庭前要做好准备。在审查起诉阶段,查清问题、了解实情。要做好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应对工作。在示证质证、答辩的提纲中,予以充分重视与考虑。

    其次,庭审要准确应对。被告人或是辩护人会提出有罪的供述系非法获取、存在刑讯逼供时,作为先发问的公诉人,首先要对供述来源合法性问题进行调查,识别问题所在,出示公安机关说明、讯问录像、入看守所身体检查等证据,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

    (二)庭审被告人翻供问题

    孟勤国教授在《坚守公正》一文中写到“公正执法須有常人所无的理智与自制,对手百般狡辩或气焰嚣张时,能否不怒?罪证令人发指或卑鄙下流时,能否不憎?对受害者的同情和怜悯,能否止于审讯室门口?执法权力一旦与放纵的情绪结合,就会产生魔鬼般的破坏力。情绪化的执法不具有正当性和妥当性,这就是我们摒弃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用语的理由” 。

    1.面对被告人庭审翻供的态度

    抱着理性、平和的面对翻供的态度。所谓被告人翻供是指公诉人将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与其在侦查阶段或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的现象。

    公诉人普遍存在对被告人翻供的否定评价,根源于公诉人长期以来形成的有罪推定观念,以及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漠视。无非就是在庭审之前认定了被告人原有供述是真实的,其当庭翻供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公诉人对翻供具有天然的抵触与反感。

    其实,公诉人要明白的是自己才是承担当然的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本身不承担自证其罪的义务,被告人当庭翻供,是其在庭审中行使辩护权的具体表现,当庭不认罪是出于一个人逃避惩罚的本能,据此只能认为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罢了。

    要有庭审在审理案件,不是审理某人的法律理念。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因为被告人的翻供打乱了自己的庭审节奏和安排,当庭斥责,甚至恶语相加,似乎站在他面前的已经是个十恶不赦的罪人。公诉人要明晰法庭审理的目的是法院开庭审理是被告人某某涉嫌某某罪名的案件,而不是审理被告人某某,庭审的对象和中心是案件,不是某人。

    2.被告人翻供的应对方法

    在讯问时立即核对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否真实,进一步可以围绕被告人翻供的具体情节和理由继续展开讯问。寻找被告人翻供中的逻辑破绽反驳。

    出示侦查阶段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受讯问时所作的有罪供述及录音录像,或是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讯时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与被告人进行当庭质证。还可把问题放在之后的举证阶段中解决,利用举证来证实被告人的翻供是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的,这样翻供就不攻自破了。

    注释:

     熊红文.优秀公诉人是怎样炼成的(第1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238.

    参考文献:

    [1]郭艳春、郑烁、王冷、张冲.庭审实质化下的公诉语言运用——以法庭辩论环节为基点.中国检察官.2016(6).

    [2]崔玉珍.庭审讯问叙事研究初探.中国社会语言学.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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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0: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