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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立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机制探究
范文

    摘 要 建立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注意主办检察官的选任、职权、与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关系、办案组模式、监督制约等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提出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主办检察官选任、罢免、交流机制,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和建立书记官制度,以充分发挥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作用。

    关键词 主办检察官 办案责任制 机制

    作者简介:张万青,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1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对主办检察官作出了规定。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出一些粗浅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建立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注意的问题

    (一)主办检察官的选任

    主办检察官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员额检察官。主办检察官配备数量也要实行员额制,原则上不能超过本业务部门员额检察官总数的三分之一。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临时组成的办案组,主办检察官由检察长根据检察官的工作阅历、办案水平、综合素能等情况指定。固定设置的办案组,主办检察官由检察长指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的,依序担任主办检察官。

    (二)主办检察官的职权

    主办检察官的授权范围由检察长决定,除法律明确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经检察长授权的案件处理决定,均可由主办检察官独立作出。主办检察官对其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独立承担办案责任。组内检察官既可以作为检察辅助人员协助主办检察官办理案件,也可以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其他案件,并对办案事项独立作出决定。主办检察官对组内检察官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不行使办案事项决定权,也不行使审核权。另外,各级检察院因管辖不同,职责也不一样,基层检察院放权力度可以大一点,地市级以上检察院放权的范围要小一些。同时,上一级检察院应对下一级检察院的主办检察官授权范围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主办检察官与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关系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仅定位于行政领导,根据检察长的授权,监督、检查、协调员额检察官及其助手的办案工作。具体工作中,存在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能否驳回主办检察官建议提交检察长研究案件的申请问题。实践中,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普遍工作多年、经验丰富。当主办检察官就具体案件欲提交研究时,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且个人认为此案应如何认定。当主办检察官意见与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不一致时,主办检察官可能考虑多种因素,不再坚持自己的意见。个人认为此种做法欠妥。司法责任制改革后,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再是具有审核权的检察业务领导,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仅供主办检察官参考,主办检察官应当有自己的处理意见。

    (四)主办检察官办案组模式

    1.刑事检察办案组。主要适用于侦查监督、公诉、未检部门。主办检察官可指定组内检察官办理具体案件,并对组内检察官办理案件进行监督,但不能改变检察官的意见。主办检察官直接办理的案件,由所在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监督。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召集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案件计论,但不得改变主办检察官的处理决定。主办检察官可以接受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意见,也可以不接受,并独立承担办案责任。

    2.职务犯罪检察办案组。主要适用于监察委员移送的案件。主办检察官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负责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以进一步衔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案件,根据诉讼管辖的原则,实行职务犯罪检察办案组专办机制,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与监察委员会有效对接;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效率,促进检察官专业化分工。

    3. 诉讼监督办案组。主要适用于刑事执行、民事行政、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较轻的诉讼监督事项可以口头提出的,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由主办检察官决定。重大诉讼监督事项,由主办检察官召集组内检察官合议,形成主办检察官办案组意见,或经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五)主办检察官的监督

    赋予主办检察官权力的同时,为防止其滥用职权而加以监督制约。当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定期检查主办检察官办案组的工作,可以指令汇报某一案件或一段时间内的办案情况。二是业务部门监督。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对主办检察官办案进行监督。三是案件管理部门通过“三书备审”、案件检查、案件评议等方式,对办案流程进行全面监督。四是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明查暗访、案件回访等多种方式,对主办检察官遵守检察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主办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

    二、完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几点建议

    为充分发挥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拉动”作用,促进检察官精英化。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给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立法上的支持

    一是修改《检察官法》,将主办检察官纳入检察官职务序列,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二是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确立主办检察官在办案组内的审核监督职责,以适应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要求。

    (二)完善主办检察官选任、罢免、交流机制

    一是制定全国统一的主办检察官选任制度,明确规定主办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重点考察政治素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通过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从检察机关内部和社会进行招考。二是制定全国统一的罢免制度。主办检察官的罢免由本院检察长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以确保主办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是建立遴选交流制度。上级检察院的主办检察官统一由下级检察院遴选产生;上、下级检察院、经济发达地区和相对落后地区主办检察官可以相互挂职交流,以提升主办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

    (三)完善考核监督机制

    一是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将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内设机构改革的核心内容进行顶层设计,厘清主办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部门主要负责人、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从组织结构、权责划分、制度设计上,规范主办检察官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定期考评制度。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依托,加强案件信息同步传输、实时监控和流程化管理,注重同步防控和案后监督,形成独立的案件质量监督考评体系。三是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将主办检察官的个人情况、办案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案件当事人及发案单位的监督,努力构建“阳光检察”工作格局。

    (四)建立书记官制度

    參照员额检察官管理模式,应尽快建立书记官制度。在各级检察院内部设立书记官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的书记员,并采取人员相对固定的方法,指挥书记员参与刑事检察、职务犯罪检察、诉讼监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业务工作,承担办案记录以及其他辅助工作。同时,设立专门的等级序列,明确规定书记官是终身职业,制定统一的书记官工作职责、业务规范等内容。上级检察院的书记官办公室对下级检察院的书记官办公室具有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以便于书记官管理工作达到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不断提升服务检察业务的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龙宗智.为什么要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依据和实施条件、主诉检察官的权力界定及其活动原则.人民检察.2000(1、2、3).

    [2]潭兴隆.主诉检察官如何协调好与检委会检察长的关系.检察实践.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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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