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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范文

    摘 要 诚信自古是维持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必胜法宝,同时也是经济交往活动中所必须维系。它能推动交易的持续进行,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是随着我国传统的熟人社会的淡化,法治社会又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以致于在市场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很多交易上的不信任,尔虞我诈。又因为法律自身的滞后性等特征,使得很难以法律规则的形式将有可能发生的问题规定好,本文主要通过研究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演进、本体及在立法、司法活动过程中的作用,从而能更好的把握誠信原则在我国法治体系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并最终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推动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

    关键词 道德准则 “无形的手” 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

    作者简介:曹傲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高级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227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本身是一种道德规范,自古以来便存在于社会的各领域,但是自从诚实信用被赋予法律含义之后,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便一直存在着,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学界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

    虽然我国民法总则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未针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明确的界定。正如《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法律并未规定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可能基于一般的道德性要求,大家都深有同感可以理解,没有必要将其予以具体规定。同时又因为道德性的规范,主观性很强,以具体的文字将其表达出来很难,所以对该原则的理解主要放在司法阶段。

    在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史尚宽教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其观点主要从诚实信用的最终价值层面予以规定;梁慧星教授认为这是多层次的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在某种意义上赋予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要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无形的手”的价值,但这并不代表自由放任,市场主体也要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在贸易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引导贸易体系朝着法律化的方向发展;梁教授主要从诚信原则在法治体制中的具体作用来进行定义。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含三个特点:补充性、不确定性与衡平性

    补充性在于它用来调整具体的行为活动。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发生由于合同内容有歧义、缺漏而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受损时,弥补相关民事行为的不足,使得双方有益,化解双方矛盾。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要严格的依法办事,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具有滞后性,尤其是面对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单纯的依靠既有的法律规则,无法很好的解决新出现的法律问题,不足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而诚实信用原则便是以具有弹性、抽象性的条款去处理一些新问题,弥补立法的不足。

    所谓衡平性是针对一些个案的调整。衡平性又可以理解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性规定,正如英国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格的遵循固定的程序,虽然做到了同案同判,但有时是无法很好的实现公平正义。此时,基于一定的原则或者法律对于具体的案件作出调整性的判决,更能够实现判决,但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起源及发展

    早在希腊时期,罗马习惯法将诚实信用纳入法律之中,在契约未约定时,法律规定出关于该契约所需要履行的义务,还提出需履行诚信的补充义务,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西方立法中源远流长、深入人心,维持古代西方世界良好的社会秩序。到了近代,诚实信用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均有体现。大陆法系将诚实信用原则提升至整个民法最高地位,不仅反映近代各欧洲国家的法学主流思潮,而且反映社会生活对民事立法的要求,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受用。在英国由于其属于普通法系,没有成文的立法,所以未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是该仍然在其司法程序中有所体现,并得到切实的遵守。

    (二)中国起源及发展

    长期以来,君权神授、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统治中国。自古以来中国便重道德轻法律,重刑法而轻民法。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的经济政策——重农抑商,中国古代的民商业发展受到很大限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为历代王朝所沿用,且不断得到加强。西周时期的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系着整个社会,它限制了人身自由。同时古代中国缺乏必要的法学阶层,通常是哲学家立法,比如朱熹推崇心性论,存天理灭人欲,用三纲五常约束社会,维护专制统治,遏制人的欲求。中国古代几乎没有一部成文的民法,刑法占据主导地位,直至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贸易推动私人权利的保障,种种原因,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在中国诞生,诚实信用原则才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在民法中规定下来。

    (三)道德的法律化

    从历史发展的制度,道德产生于法律之前。而随着社会进步,经济会加速发达,矛盾日益尖锐,此时一部分道德上升为法律,从而将道德法律化。营造和谐社会关系,均衡社会利益 。

    1.道德法律化的认定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是指纳道德因素到法律中,弥补成文立法的不足,维护社会稳定,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上升为法律原则的道德具有着两面性,其既具有道德规范的含义,强调对他人、对社会履行义务,潜移默化的影响人。同时还具有法律规则的蕴意,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定的程序,并且法律的含义是以道德性为基础的,当然不能就此认为法律规则与道德规范完全的等同 。

    2.道德上升为法律的社会基础与经济基础

    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制度是在两对矛盾的影响下逐渐形成的,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法律的稳定之间的矛盾:经济在日新月异的发生着变化,而法律却存在着滞后性,立法者也很难在新事物出现之前便进行针对性的立法,这也是受到人的认知水平的影响。人民群众的认知水平与法律的专业性之间的矛盾,例如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程序,可能接触不到,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受损,这一点也映证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确定性。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法治体系中的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立法体系中的作用

    民法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可以起到指导立法的作用,在立法机关立法时,会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并且不得与其违背,立法的过程同时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而法律原则正是社會某种价值在立法上的体现,所以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指导,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体系中的作用

    在司法体系中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同时还可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从而更好的发挥法官的能动性,能够分清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界限,避免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被道德取代的情况。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初衷是尽全力解决所有法律案件及问题,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然而因为立法者自身认识的局限性 ,社会发展的迅速性,导致法律缺乏时代特色,落后于时代发展。

    通过上文对于梁慧星教授观点的分析,法律原则在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具有着一体两面性,一方面在法律规则欠缺或者有违公平时,诚信原则通过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了法官的自主性,使得法官不是单纯适用法条的机器;同时也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划定了边界,使得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得超出诚信原则的边界。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作用

    诚信原则可以指导民事行为,同时还可以弥补民事法律活动。在市场经济下,无序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会使得市场垄断行为频发且造成市场的无效率性。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治本之策,指导每一位经营者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指导公民在做事时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将其视为个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老百姓也能更好的了解这种指导,遵纪守法,在法律的基础上有序进行民事活动。《合同法》第6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可以理解为:

    第一,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有欺诈或者是隐瞒重要信息等违背诚信的行为。

    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义务,要根据签订的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忠实的履行义务,并且在对方违约时要在义务范围内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三,合同终止之后,当事人应当及时的履行通知义务,并且承担约定的或者必要的保密义务。

    随着经济,社会日益进步,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在法律,还是在具体的民事活动都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调节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我国经济体制建设与法制体制建设保驾护航,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建设与法治体制建设朝更光明的道路前进。而历史与国情是法治的基础,相信随着历史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将从幼稚走向成熟,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客观评价,是其得到发展的前提。

    注释:

    胡一妮.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沈阳工业大学.2017.

    张宇.道德法律化的法理分析.法制博览.2018(9).

    隋萍.建立与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构想.辽宁师范大学.2000.

    参考文献:

    [1]秦雅静.诚信原则的含义界定及其价值考察.中国城市经济.2011(2).

    [2]孔盈枫.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再探究——由“帝王条款”引发的思考.法制博览.2018(6).

    [3]王若雨.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反思与完善.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6,37(6).

    [4]张惠.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法制博览.2018(6).

    [5]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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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