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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毒品法庭研究及在我国设立的可行性
范文

    摘 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毒品法庭以及毒品法庭的产生背景,然后概括介绍了毒品法庭的运行机制,通过毒品法庭的实施成效说明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毒品法庭,最后分析我国设立毒品法庭的可行性。

    关键词 毒品法庭 运行机制 戒毒治疗

    作者简介:张倩倩,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公安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62

    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逐年增加,吸毒人员犯罪严重,吸毒人员再犯率上升,成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片面强调“严”的一面,对于吸毒的犯罪人员的处置往往以惩罚为主,而忽视对吸毒人员的教育和救治。毒品法庭是由法院与其他戒治机构相整合以监督吸毒者戒除毒瘾为目的而制定戒治计划,以促进吸毒者长期戒治,减少毒品的使用与再犯,毒品法庭对于吸毒人员戒除毒瘾,降低犯罪率和再犯率等方面都具有明显成效,因此,可以考虑借鉴国外毒品法庭的经验在我国设立毒品法庭。

    一、什么是毒品法庭

    世界上的第一个毒品法庭最早诞生于1989年,是在美国的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之后,这个毒品法庭的经验被移植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现今加拿大、英国也在试行毒品法庭制度。从根本上讲,毒品法庭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种转向处遇制度。毒品法庭是一种全新的司法审判机构,它集审判、改造于一身,为吸毒的犯罪人员安排全面督导、戒毒治疗和康复、就业指导和培训等服务。在毒品法庭中,是由法官带领一个多学科交叉的专业团队,整合司法、医疗、心理、社区等多方资源,对成瘾者实施个别化处遇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顺利回归社会。

    毒品法庭是一种司法转向制度,它设立的目标是由法庭来监督管理吸毒犯罪人员的戒毒治疗,并且结合医疗和社区资源,依据吸毒罪犯的成瘾状况,制定合适有效的毒瘾戒除措施,以降低吸毒犯罪人员对毒品的依懒性或者从根本上使他们彻底戒除毒瘾,促使吸毒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减少因为吸毒而引发的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毒品法庭的产生背景

    世界上最早的毒品法庭产生于美国,美国毒品政策中的“公共卫生观点”和“公共安全观点”的整合是毒品法庭的产生的理念基础。

    所谓“公共卫生观点”是指将吸食毒品行为或者毒品成瘾看作是一种疾病,主张对成瘾者采取医疗矫治而不是监禁,并且关注如何鉴别毒品滥用者是否具有成瘾的问题,从而将具有成瘾的吸毒者纳入到戒毒治疗项目中参与治疗计划,帮助他们戒断毒品以及防止毒瘾复发。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吸毒成瘾的罪犯需要的是治疗而不是监禁或者处罚。而“公共安全观点”则是指将吸食毒品看作是违法行为,违法者需要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应该对于吸毒成瘾者施以监禁的处罚,以阻止药物滥用情形反复发生,保护公共安全的利益。

    对于吸毒成瘾者的治疗,临床工作人员更加支持“公共卫生”的观点,并认为治疗可以真正减少药物的使用和累犯的发生。然而,“公共安全”观点者认为,吸毒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长期和密切的监控,以避免吸毒行为的发生。实际上,单纯的“公共卫生”或“公共安全”的观点都不能完全解决吸毒问题和吸毒者犯罪问题,纯粹的“公共卫生观点”缺乏有效的监管。但是,在“公共安全视角”的基础上,虽然从法律层面严格规范了滥用药物,但成瘾者难以通过惩罚有效地解决成瘾和累犯问题。刑满释放人员的复吸率和再犯率都很高。无论是“公共安全观点”还是“公共卫生观点”,都很难以特别有效的方法解决滥用毒品和累犯的问题。因此,将法律惩罚政策与医疗矫治政策的优点相结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提高吸毒成瘾治疗的有效性,是更明智的选择。“毒品法庭”就是“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整合政策的典型模式。

    此外,美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促使美国出现大量的毒品法庭,如:犯罪高速增长。许多重罪案件與毒品有关。监禁惩罚不会减少吸毒者毒品的使用也不会减少犯罪人数,但是毒品治疗可以有效减少毒品使用和相关犯罪;出现犯罪的“旋转门”现象,美国每年处理的刑事司法案件中大约有一半都是相对轻微的罪行,吸毒成瘾者可能频繁地与法院打交道,当他们一次又一次出庭时,他们又回到了原来的地方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又会再次进入法院。这样的现象被称之为“旋转门”问题;传统刑事司法力不从心。传统的这种刑事司法程序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效,因此毒品法庭也就应运而生了。

    三、 毒品法庭的运行机制与效果

    (一)毒品法庭的运行机制

    毒品法庭的运行机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筛选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是选择合适的适用对象进入到毒品法庭。毒品法庭的对象是非危险的,非暴力的吸毒者和因吸毒成瘾导致其他非暴力类的犯罪者。有吸毒成瘾问题,需要接受治疗;没有影响治疗的精神疾病。2.戒治与监督阶段。在这一阶段由毒品法庭来负责管理吸毒成瘾者的戒毒治疗,并且结合医疗资源、社会资源和社区资源,促使吸毒成瘾者能够顺利回归社会,而不是仅仅将吸毒成瘾者从司法处遇体系转介到毒瘾戒治体系。所以,当吸毒成瘾者确定进入毒品法庭后,由法官领导的专业团队会为他们制定符合其自身状况的戒毒治疗方案,并且由毒品法庭监督各治疗方案的实施。3.离开阶段。参与者通常有三种情况离开毒品法庭。第一,参与者按时参加毒品法庭安排的治疗活动,随机尿检为阴性。毒品法庭将为参加者举行“毕业典礼”,撤销罪行,减少或终止监禁或删除犯罪记录。第二是参与者治疗无望,重新定罪量刑。第三是参与者有重大紧急情况导致无法参与该项目。例如,参与者因犯下新罪行而被捕。

    (二)毒品法庭的实施效果

    实践证明,毒品法庭的监管与治疗相结合的方案,能够挽救和改造失足的吸毒者,减少犯罪率。毒品法庭具有很好的戒除毒瘾的效果和减少再犯率,调查表明,有71%的进入毒品法庭的被告人能够成功地完成或者积极地参加方案,重犯率约在2%到20%之间,与不在毒品法庭方案中的罪犯相比较,这是一个重大的减少。此外,毒品法庭的成本收益高,监禁的平均成本较高,而毒品法庭模式的成本低。毒品法庭在成本收益方面非常具有推广价值。

    毒品法庭关注犯罪产生的原因,更加注重案件处理后的效果,并且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的加入,将被告安置于社会领域内予以监督、治疗和救治,有利于为吸毒犯罪人员戒除毒瘾,有利于吸毒犯罪人员重新走上社会。毒品法庭不仅能够有效戒治毒品成瘾,而且还促进家庭关系和睦、降低家庭冲突和增加吸毒罪犯获得资金和社会帮扶。指引他们打破“吸毒—犯罪”的恶性循环,真正回归社会。此外,除了对被告人进行矫治和预防被告人再犯外,毒品法庭还考虑被告人社会化矫正对受害者、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的长久性、潜在性的影响。有利于消除矛盾,减少犯罪,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我国设立毒品法庭的可行性

    现如今我国吸毒人员逐年增加,吸毒人员犯罪严重,在司法实践中,片面强调“严”的一面,对于吸毒的犯罪人员的处置往往以惩罚为主,而忽视对吸毒人员的教育和救治,可以考虑借鉴国外毒品法庭的经验在我国设立毒品法庭以更加注重对吸毒犯罪人员的治疗,使他们能够顺利的回归社会,从而减少吸毒人员的犯罪率。在我国设立毒品法庭不仅是为满足现实的需要,而且同样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一是,毒品法庭中法官的审判角色与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的角色相适应,能够适应我国的诉讼模式。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法官主导审判过程,法官自始至终都要参与对案件的事实的发现和认定,并实际指挥和控制整个诉讼程序。英美法系普通刑事法庭采取典型对抗制诉讼模式,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激烈对抗。而毒品法院采用了妥协制度和合作结构。在毒品法庭上,法官的角色定位不仅仅是审判,而是戒除毒瘾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带领交叉合作的专业团队,对被告人进行项目执行与监督。该团队通常包括检察官、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被告人律师、执行机构官员等。根据被告的生活经历,家庭背景和社区的整体情况,法官运用司法手段,调动社会资源,帮助被告戒除瘾癖。所以,毒品法庭的法官角色和我国诉讼模式相适应,我国具有设立毒品法庭的现实可行性。

    二是,我国少年法庭的设立历程可以为我国设立毒品法庭提供借鉴。我国最早设立的专门法庭是在1984年创设的少年法庭,这是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庭,少年法庭的特殊性在于它依据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特征和生理特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并且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处遇制度的改革,少年法庭从创建到今天逐渐完善。此外,少年法庭的审判队伍更加专业化,专业法官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更能游刃有余;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不同于成年人的个别化处理,因为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大、犯罪原因复杂。将“寓教于审”的工作原则贯穿到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全过程,对未成年人的感化和教育貫穿到审判的全过程。少年法庭在处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不仅与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和刑罚执行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还与社区矫正机构、教育主管等部门保持良好的协作和沟通。少年法庭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实践,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效果。而毒品法庭同少年法庭一样,都是专业化的审判机构,都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和救治,因此可以借鉴少年法庭的经验,建立毒品法庭的专业化审判队伍,考虑罪犯的个体差异制定特定的戒毒治疗方案,法庭与治疗机构、社区矫正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帮助罪犯戒除毒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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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田力男.美国毒品法庭运行模式探析.法律适用.2014(9).

    [7]赵胜霞.论我国家事法庭制度的构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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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