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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机制研究
范文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经济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因素。并且在当前我国也出现了诸多的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得益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有很多问题的存在,如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等。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其一般不会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因此对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只有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纠纷的双方往往是在不同的地域,如果按照传统的司法模式对电子商务的纠纷进行处理,那么一方面会拖延司法活动的时间,司法效率得不到有效地体现,另一方面由于纠纷双方所在地域的不同,也会加大司法成本,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因此,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纠纷出台了网上诉讼的机制,这一机制能够有效地解决上述效率和司法成本的问题,但是网上诉讼当前依旧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基于此,对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出当前电子商务网上诉讼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以起到促进处理电子商务纠纷顺利解决的作用。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网上诉讼 ODR机制

    作者简介:喻厚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圖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66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设备支付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也在这样的土壤之中得以迅速发展,并且诸多电子商务平台也充分利用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大好时机,采用诸多活动,吸引消费者消费,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一方面电子商务得到了十分迅速的发展,另一方面由电子商务所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为解决此类问题,我国也有了电子商务纠纷在网上进行诉讼的经验。网上处理电子商务引起的诉讼,是一种不同于ODR机制的新的解决纠纷手段的尝试,因此对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机制进行研究,对推动电子商务网上纠纷的解决、提高司法效率,从而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电子商务纠纷基本理论介绍

    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也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从其发展到影响巨大,其中必然会产生诸多问题,电子商务纠纷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而逐步增多,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也在不断地积累相关的经验,也为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探索出一些方法。在这一部分,笔者将着重对电子商务纠纷基本理论进行相应的介绍。

    (一)电子商务纠纷

    电子商务纠纷同其他类型的纠纷一样,都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利益上最终发生了争议,而引起的诉争。电子商务纠纷与一般的民事、商事纠纷一样,都具有这样的特点,但是电子商务却与一般的民事、商事纠纷却不同。电子商务有其自己的概念,具体是指:电子商务纠纷是民商事当事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通过网络进行在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总称。 电子商务纠纷一般发生在三个主体之间,也即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消费者之间。具体而言,电子商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搭构其用于经营商品的平台,部分销售商品的商家会利用该平台进行商品的销售,也就是将商品的销售由传统的线下模式转移到线上进行;同时,消费者利用该电子商务企业的平台选购自己需要的商品,选购完毕后,将资金打入第三方的支付平台,最终收到商品后,经消费者确认后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打入卖家的账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是由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消费者共同构成,因此其所产生的纠纷,也是由这三者之间引起的,但是绝大多数纠纷是在电子商务平台和消费者之间产生的。电子商务纠纷同其他的民事纠纷一样,纠纷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并且在诉讼的过程中可以明确地表达自身在该纠纷中自己应当受到赔偿或补偿的理由,总体而言,电子商务纠纷与普通的民事、商事纠纷相比,在主体上、诉讼地位上没有区别,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理由互联网平台而不同于实体上的商事活动,引起其还是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二)电子商务纠纷的特征

    电子商务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在交易的过程中产生的争端。由于互联网技术是连接线上交易双方的一种工具,因此对于电子商务而言,其也拥有自己的特点。首先,电子商务纠纷的双方主体普遍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界的。电子商务其发展兴起的前提是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也即将传统的线下商务模式转移到线上来,而互联网则是电子商务双方进行磋商的必要工具。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经将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因此不同地域的人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达成其想要的目的。互联网不仅联系了整个世界,也缩小了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距离,消费者只要利用互联网,就可以在不同的地域获得自身想要的商品和服务。因此,就电子商务纠纷而言,纠纷双方主体一般是跨区域甚至是跨国境的。其次,电子商务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是具有虚拟性的。这主要是由互联网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在互联网支持下的电子商务,其运作和实行全依靠互联网来实现。具体而言,互联网支撑电子商务的发展,是靠数据的处理而进行的。同时,电子商务双方从达成合意、就标的物进行磋商、签订合同直至最终的履行合同,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在这样的基础上整个过程都是靠电子商务的数据所显示的,这些虚拟的数据,也就给电子商务纠纷的取证带来了较大的困难,这也是电子商务虚拟性的表现之一;再次,电子商务纠纷一般情况下标的额较小,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聚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零售商。消费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等平台,进行交易。这样的交易金额较小,产生纠纷的标的额也较小,如果利用诉讼的途径对纠纷进行解决,就会加重司法成本,最终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二、电子商务纠纷线上解决的现状

    为了应对电子商务纠纷的加剧出现,我国在应对电子商务纠纷也出台了相关的措施和方式,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尽快对纠纷进行解决,我国当前也有ODR机制,并且在部分城市也有法院将电子商务纠纷利用互联网进行解决,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对电子商务线上解决的现状进行相应的分析。

    (一) ODR纠纷解决机制

    ODR机制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将纠纷由线下转移至线上解决的一种方式。ODR机制最早起源于欧美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的是国际贸易纠纷也逐步增多。对于国际化的贸易纠纷而言,纠纷双方绝大多数是采用仲裁的方式对纠纷进行解决。由于国际贸易的特点,纠纷双方如果采用线下的方式,则会增加仲裁成本。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ODR机制应运而生。需要明确地是,ODR机制并非诉讼方式对纠纷进行解决,而是针对的是仲裁。ODR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仲裁的所有程序转移至互联网上来。ODR机制主要分为两类,也即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外部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分类主要是针对参与解决纠纷的双方是否有第三方中立的平台介入。内部的解决纠纷机制,起主要作用的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其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即时通讯软件,如淘宝网的阿里旺旺这一软件,对纠纷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而外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则需要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到纠纷中去,这个中立的第三方是拥有专门解决纠纷的人员和解决纠纷的程序,并且第三方平台的人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完全是利用互联网,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约大量的時间和经济成本。ODR机制也有明显的有点,首先,其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跨地域解决纠纷,从这一角度来看,ODR机制克服了诉讼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其次,ODR机制是利用互联网的方式都纠纷进行解决,相较于线下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操作更为便捷和高效;最后,由于ODR机制自身利用互联网的特点,不同于线下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加之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这就更加节约了纠纷解决的成本。由于这些因素,ODR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认可,并且在我国也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ODR机制网站,专门用于解决这一类纠纷。

    (二)法院在线诉讼解决机制

    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各个主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社会上产生的纠纷进行解决的手段、方式的总和。而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解决机制则是有特定的指向对象和特定的纠纷解决手段。首先,法院的网上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电子商务纠纷。而电子商务纠纷在当前我国的表现则是针对于利用电商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品的零售所产生的纠纷。在前述中,笔者也简要介绍了这类纠纷的主要特点。针对这类纠纷,如果采用线下的诉讼模式进行纠纷的解决,则会加大诉讼的成本、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利用互联网来解决这类问题,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其次,电子商务网上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手段是特定的,也即将传统的诉讼方式由线下转移到线上,从立案、送达、庭审和判决,都利用互联网进行。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也为这样的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可能。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解决机制也有自己的特点,这一机制的运作过程是依靠互联网技术的,因此其整个运作过程是虚拟化的。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其庭审直播的技术方式,将这样的技术运用于当事人之间,实现当事人以屏对屏的方式实现当事人的面对面。这样无论当事人在何地,利用互联网技术,就可以保证这一机制的充分利用。再次,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解决机制还需要较高的硬件设备支持和专业的计算机网络维护人员,在硬件和专业维护人员的支持下,势必可以支持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这一机制。最后,整个审判过程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也就意味着整个办理过程是无纸化的,这样的情形一方面可以节省一定的资源,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因此,对于当前我国的现状来讲,实施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解决机制还是十分必要的。

    三、我国实行电子商务网上诉讼解决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电子商务当前在我国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并且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纠纷,如果对这样的纠纷一概用线下的纠纷解决方式对其进行解决的话,一方面会浪费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利用线下的诉讼解决方式,由于其时间可能过长,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所以从这一点来考虑,在我国实行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解决机制还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

    (一)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也将全面推挤依法治国作为总任务。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总要求下,势必要提高司法效率。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在转型期内经济不断发展,所形成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为此,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则要求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平。当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手段,与此同时电子商务所引起的纠纷和争议也逐步增多,而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应对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则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也提出了司法网络化的改革要求。司法网络化也是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要求,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解决机制,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也更能够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实现司法正义。

    (二)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解决机制的司法实践

    总体而言,我国网上诉讼解决纠纷的模式已经在全国的某些省份已经开展起来,并且在东部发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已经完成了自身的司法局域网建设,并且这样的趋势也逐步向中部、西部发展。就发展较为成熟的法院来看,其实践做法为开通在线服务平台,法院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实现各种服务方式,当事人可以利用这一在线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立案、提交证据、缴费、查阅案卷等一系列诉讼活动。这一方式的落实和推进,不仅对当事人产生了极大的便利,司法工作人员也充分利用这一平台,也能提高司法效率,也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这一平台的建设,也为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除此之外,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也充分利用即时软件和本法院自身的内部互联网系统,实现了网上庭审。网上庭审实质上与线下庭审一样,在遵循《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庭审的程序,将庭审由线下转移至线上。这样的方式一方面免去了当事仁,尤其是电子商务纠纷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不用将大量的时间投入到庭审的路途之中,也节省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但是当前东西部地区网络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却是不可回避的,东西部地区的差异依旧较大,西部地区要想彻底实施电子商务网上诉讼解决机制,则必须充分发展自身的软件、硬件条件及服务维护人员。

    四、完善当前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解决机制的措施

    虽然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解决机制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但是总体上而言,我国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解决机制在东西部的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上诉渠道不通畅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这一部分笔者将着重对当前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措施进行分析。

    (一) 应当加大投入,满足网上诉讼的技术需求

    在前述中,笔者对网上诉讼的特征进行了介绍,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网上诉讼其依赖的是互联网技术。当前我国欠发达地区网上诉讼得不到较快的发展、无法适应当前經济发展的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资金的投入不够。对于此而言 ,应当加大对网上诉讼机制的资金投入,从软件到硬件来保证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机制的建立,并保证其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解决机制应当注重网络信息技术的安全,因此各地的信息网络运营部门也要对网上诉讼的网络进行专门的维护,保障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诉讼网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完善网上诉讼的上诉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选择上诉。也即上诉是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是一旦诉讼由线下转移至线上,则上诉就不如线下诉讼那样顺畅。这就要求上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整的内部局域网系统。尤其是针对当前阶段的电子商务,由于其诉讼的标的额较小,虽然一审采用了网上诉讼的方式,若二审将诉讼由线上转移至线下,则又重新回到了所有的纠纷都在线下进行解决的路子上来,这样也就不符合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因此,对于上下级法院而言,其在实施网上诉讼机制的时候,应当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同时内部的互联网系统应当架构,这样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便利,也适当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强度。

    五、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逐步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点这一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电子商务纠纷利用网络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逐步可以探索出一个纠纷解决的新模式,促进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注释:

    龙秋岐.电子商务纠纷的法院在线纠纷机制研究.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3.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 4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803/t20180305_70249.htm.

    [3]罗鑫,孔政,成文娟,等.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运行的实践与思考——以余杭法院为样本.杭州学刊.2016(4).

    [4]冯琳.电子法庭审判模式的法理学思考.法学论坛.2008(6).

    [5]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法学研究.2016(6).

    [6]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 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检测报告.2015 年9 月 21 日.http://www.100ec.cn/zt/2015sndbg/.2016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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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