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谈司法实践中证据的重要性及证据意识的增强 |
范文 | 摘 要 1994年6月13日,美国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害前妻尼科尔和罗纳德·戈德曼。此案最关键的物证就是带血迹的手套。化验结果显示手套上血型同辛普森的一样,但律师抓住警方取证环节将该物证的证明力降到最低。警方承认在取手套时并没有采取特殊保护方式,只是放到警车后备箱中。律师认为虽然血型是相同,但不能排除由于警方在取证时没有采取专业保存措施使得血样在高温后备箱中发生变化可能性。因此,带有血迹的手套的证明力大打折扣,最终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关键词 证据 证据意识 国家赔偿 作者简介:张春苗,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69 一、证据 法律上的证据概念和社会生活中大家所使用的“证据”是不同的。《辞海》中对证据的解释是:“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从汉语的字词结构来解释,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中外法学界对如何鉴定证据的概念提出的代表性观点有“事实说”、“根据说”、“材料说”、“统一说”、“信息说”等。我国法学界通说主张“根据说”,即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是一定真实的,证据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才可采纳,即证据资格。证据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才可具备证据资格: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1.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2.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3.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具备了证据资格,才能被采纳,而证据被采纳后又涉及到证据的采信,即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对证据证明力的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换言之,即需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价值大小。 可见,法律层面的证据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讲的证据是不同的,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更多时候,法律层面上的证据就像存在于案件事实与案情事实之间的障碍,它又像一堵墙,隔断了案件事实与案情事实的联系,使本应该合二为一的事实尴尬地“互不相识”。而一旦經过合法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又是连接二者的桥梁。所以,人们对法律上所讲的证据并不熟知,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此而得不到公正的判决。因此,本文所讲的证据为法律层面上的证据。 二、证据及证据意识的重要性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证据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电影《真水无香》中,下岗工人高中汉 和荷香园食品厂 的案件都是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而无法得到真正公正的判决——虽然最终得到了补偿款,但高中汉跳了广告牌,终身残疾;荷香园食品厂虽然最终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了纠纷,但案件事实确实是自己的商标被抢先注册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还是被侵犯了。以上两个案件中,案件事实都是确信无疑的,但是由于缺乏证据,最终法官还是依据法律事实做出了判决,这也许就是案件事实与案情事实的尴尬吧。 观看的另一部日本电影《罗生门》讲述的是一起刑事杀人案件。导演黑泽明希望通过这起杀人案件的不同版本的口供来表现人性的矛盾和对人的心灵的美好希望和寄托。该案件的复杂性就在于每个证人都有不同版本的证言,都是判断案发现场的关键因素,但到底要采用哪一个,却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 然而,影视中的刑事案件——《罗生门》只是艺术作品,现实生活中,我国一直存在证据不足却急于下判决以致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况。佘祥林 就是这样一个不幸者:妻子张在玉失踪多年后突然回家,他11年的牢狱冤屈才得以洗刷,并且得到国家赔偿。湖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负责人说,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初步估算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说,申请的赔偿将是包括佘祥林本人、家属和相关受害人的系列赔偿案,申请赔偿的一切工作都在准备之中。但申请赔偿之路不会一帆风顺。他说,由于时间太久,加之当时相关程序本身不到位,给取证造成了很大影响。佘祥林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被无故羁押11年之久,差点被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而在寻求国家赔偿时却因为取证困难不会一帆风顺,这到底是佘祥林个人的不幸还是我国法制的不幸? 电影《罗生门》启示我们,证据在定案中的重要性;《真水无香》中的高中汉告诉我们,虽然证据具有很强的重要性,但如果缺乏证据意识,自身的利益还是很难得到维护;佘祥林的不幸警示我们,司法机关如果不重视证据则会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证据意识是指对于证据重要性的认识。证据意识不强,不仅是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广大的公民更是缺乏这种意识,以致自身利益在遭受损害后往往难以得到维护。电影《真水无香》中的高中汉由于拿不出证据而无法向厂家求偿,于是以跳广告牌的方式获得了政府的补贴。电影中给人感触最深的一句话就是:“你们有你们的办法,我们有我们的办法。”躺在医院的高中汉心里是甜的,因为他拿到了钱,而笔者看电影却难以平静自己的心情:公民寻求救济的方式不是法律而是极端的自残行为,公民的证据意识不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法制就是这样一个现状吗? 相比之下,发生在美国的一个案例有力地证明了较强的证据意识对于维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重要性:美国一个单亲妈妈将幼小的女儿带到上班地点,在办公室听到女儿的惨叫,出去发现女儿被一辆汽车碾过了脸颊,面部尚且保留了轮胎的痕迹。于是母亲拿照相机拍下了女儿的脸上的轮胎痕迹,之后一直寻找肇事者。终于在女儿成年后,通过轮胎专家的鉴定找到了当年的肇事者,得到了巨额补偿。该案例中,能够获得补偿最关键的就是母亲拍下的照片,如果缺乏了这个证据,想在时隔十几年后再找到肇事者是几乎不可能的。笔者想探讨的是为什么这个单亲妈妈有意识地取得了现场的证据,而我们国家的公民却经常忽略证据,以至于有理却打不赢官司? 三、中外证据意识强弱不同的制度根源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而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是在陪审团审判和抗辩式诉讼的框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早期的证据制度是以司法官员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职能为基础的,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相对应。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当代中国的证据制度基本上属于自由证明的模式,即自由心证制度。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可以由法官或陪审员在审判中自由评判。由于目前我国基本没有陪审团制度,我国的证据制度也就是由法官不受干扰地判断证据的价值和证明力。对比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和我国的证据制度,不难看出,诉讼方式不仅对证据制度具有极大的影响,对于公民的证据意识的形成也有重要的作用。由于抗辩式诉讼中,法官只是扮演消极的角色,案件胜诉的关键在于律师及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而纠问式诉讼中,法院在审判中占绝对主导地位,不但采用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式审判方式,而且还要求法官对案件亲自取证调查。虽然这种法官亲自调查取证的现象正在逐步减少,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做法使得公民缺乏证据意识,过分依赖法院,通常不会积极主动保留证据。因此,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的公民对于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此外,我国接受近代法制思想较晚,公民的法制意识不强,进而影响到证据意识的提高。 然而,制度的差别并不是我国公民证据意识不强的借口。 四、增强证据意识的建议 国家司法机关缺乏证据意识,证据不足便急于判案,有可能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公民个人缺乏证据意识,没有及时保存证据,则可能导致维护自身利益举步维艰。二者都不利于公民利益的维护和我国的法制建设。所以,笔者仅提供一些个人看法来提高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公民个人的证据意识。 首先,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素养导致的,提高他们的素质可以有效防止错案冤案的发生。 其次,改革对司法及公安机关的考核标准。现存的考核标准往往会与年度破案率和审结率挂钩,因此,有些公安机关坚持“命案必破”的原则,该原则的推行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负面影响:部分公安干警为了追求破案,不惜有罪推定,只感兴趣于有罪证据的获取,而漠视于无罪证据的收集,甚至大肆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制造了一些冤假错案。只有改变这种考核方式,才能够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趋势的发展,做到无罪推定,依靠证据判案。 再次,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这需要在继续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的过程中逐步实施,通过各种影视作品、报纸、书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向广大公民宣传法律意识进而提高他们的证据意识。 最后,适当改革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由法官调查取证逐步向律师及当事人调查取证过渡。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节省法官资源,另一方面还能有效提高公民的证据意识。 五、结语 总之,在法制建设尚不健全的中国,法制发展之路不会一帆风顺。本文仅从国家司法机关和公民的证据意识角度入手,希望能够为国家的法制建设提出一些建议,为祖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注释: 高中汉为电影《真水无香》中的下岗工人,下岗后和几个合作人一起投资做生意,由于购买的锅炉有质量问题,便擅自维修,维修不成便将厂家告上法庭,但是却拿不出证据。 荷香园食品厂是有百年历史的老牌食品厂,在厂子发展过程中,出资另开了一家食品公司,但新生的公司抢先注册了“荷香园”这个商标,反而要求老牌荷香园食品厂停止使用“荷香园”这个商标并进行赔偿。老牌食品厂继续适用“荷香园”的商标在情理上没有问题但在法理上却难以成立。 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突然失踪,双方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找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杀了,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当时,有关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的传言正闹得沸沸扬扬。数月后,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窑凹堰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佘祥林就被认为是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1994年10月,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上诉后,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1995年5月至1996年,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两次退回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此间,京山县改由荆门市管辖。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于1997年底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后者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遂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6月,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再次上诉,被荆门市中院于同年9月驳回,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而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回家,证明佘祥林案件是一起冤案。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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