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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我国志愿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范文

    摘? 要 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是持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基础和保障,但在实践中对于志愿者权益保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立法、制度建设,以及法治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志愿者 权益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王文瑾,云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336

    一、志愿者与志愿者权益

    (一)志愿者概念

    “志愿者”(英语volunteer)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解释为:自愿行为人,指非为自身利益,亦无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而自愿提供劳务或支付金钱、财物的人。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志愿活动以及志愿者的定位发展更早更成熟,他们的主流观点认为,志愿者是不以获得金钱、利益、名义等利益为目的,在自愿的基础上基于某种信念、良知或责任感,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主动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人或群体。我国《志愿服务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义务工作发展局将志愿者界定为任何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自愿提供服务、贡献个人时间及精神的人。

    由此可见,不以获得物质利益为目的,自愿花费精力和时间为他人提供服务,是志愿者概念的核心所在。虽然志愿者不以获得利益为目的,但保障其在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却是推动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志愿者权益

    志愿者权益,顾名思义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过程中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主要由基本权益和其他相关权益构成。其中基本权益是指志愿者作为个体的人,在开展志愿服务行为时享有的基本人格权,包括享有人格受尊重、人身安全有保障、个人隐私保护等基本权利;其他相关权利则是指志愿者为了更好地开展活动而享有的知情权、获得教育和培训权、优先帮助权和监督权等。 也就是说公民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获得了特定身份,即“志愿者”这个身份,但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不会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而有任何影响和减少,同时应该享有“志愿者”这个特定身份享有的“特殊性权利”,志愿者应享有的利益也与“志愿者”这一特定身份直接相关。

    二、志愿者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是加强志愿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是有效发挥制度作用的推动力。国家和地方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督促贯彻执行,为我国志愿服务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志愿者权益保护立法体现

    1.志愿服务立法情况

    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填补了我国志愿服务中央立法层面的空缺。《条例》中对志愿服务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个人信息、物质保障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内容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关于志愿服务或志愿者的部委规章现行有效的有56部。 与国家立法较晚出台形成反差的是,广东省于1999年9月20日出台了《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性法规,随后各省级、市级立法机关陆续出台了关于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到目前为止共有48部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在规范各地志愿服务、维护志愿者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国家制定全国性的法规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2.志愿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志愿者权益保护是志愿服务立法中的重点内容,唯有确保志愿者的权益才能真正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从《条例》的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来看,志愿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化主要体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志愿者权利内容的规定,包括了参加志愿活动、知情权、获得培训的机会、个人信息受保护等。二是对志愿者、志愿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三方协议签订的规定,力图将对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具化到每一次志愿服务活动中。三是对志愿者购买相关保险的规定,是志愿者权益保障最直接的体现。四是对志愿者权利救济途径的规定,主要是协商、调解、司法程序,为志愿者寻求救济指明了道路,提供了依据。五是给予志愿者表彰和奖励的规定,这是对志愿者辛勤付出和崇高精神的充分肯定。

    (二)志愿者权益保护实践情况

    《条例》出台前有调查发现,在每年的志愿活动中约有20%的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90%以上的的组织从未给志愿者购买保险、提供安全或医疗保障等。例如在2008年汶川地震、2010年玉树地震等救援中,由于缺乏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医疗保障,致使后期很多志愿者在救援中受伤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然而对这样的情况也很少有明确给予志愿者补偿或赔偿的规定。虽然当时已有许多省(市、区)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进行法律保障,但仍有很多不如意的地方。据《中国志愿服务发展报告(2017)》蓝皮书统计,截至2017年6月,全国注册志愿者人數已达6136万名,这是一个蓬勃发展的群体,这个群体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对志愿者权益的有效保障是我国志愿服务法制化进程中重要且关键的环节。

    三、志愿者权益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志愿者身份认定不统一

    志愿者身份的认定是明确志愿者法律地位、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的关键前提。《条例》对志愿者进行了界定,虽然较为笼统但也对志愿者身份的认定划出了范围。然而现实情况则是部分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志愿者的界定限定了具体条件或资格,如对志愿者的年龄范围、是否进行过注册、身心健康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规定是在《条例》没有出台前各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设置的,在以往的法规执行过程中往往就会导致志愿者身份认定的时空差异,即一个公民在某地被认定为志愿者,而到了另一个省、市就可能丧失志愿者身份。这对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时享有的权益内容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对于志愿者身份认定在立法上的统一是今后各地进行地方性法规修订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志愿者权益内容不明确

    志愿者权益内容包括了志愿者的基本权利和以志愿者身份为前提享有的特殊权利,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内容。一方面《条例》没有对志愿者权益进行集中表述,而是散落于各个具体条款中。另一方面虽然部分地方性法规对于志愿者的权利进行了归纳,但对比来看各地规定的权利内容差异较大,这会造成跨行政区域志愿者权益维护的“失守”状态,不利于地区间志愿服务活动的交流和合作。以志愿者保险购买规定为例,《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仅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为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根据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约定,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险。” 可以看出,江苏、上海和浙江是三个相邻较近且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较好的省市,但对于为志愿者办理或购买人身保险的规定却有很多不同,包括投保主体、购买前提、是否强制性要求等,不同的规定必然导致志愿者权益保护的不同效果。

    (三)志愿者对救济途径认识不充分

    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仅有二成的志愿者清楚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寻求帮助,而其余受调查的志愿者则不知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甚至默默忍受侵害带给自己的损伤。对于这一问题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志愿者自身知识文化结构和社会经历认知不造成的。如一些首次参与志愿活动的青年志愿者和一些缺乏法律基础常识的社会志愿者,要么抱着“我是来服务、献爱心”的心态忽视自己的权益,要么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有哪些、该怎么维护。另一方面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者愿者组织、志愿活动的用人单位等,在法律法规、维权途径方面的宣传、告知、培训等职责缺位造成的。如某地大型博览会组织方在对招募的志愿者进行培训时并没有专题的法律法规培训,绝大部分志愿者压根不知道有《条例》的存在,组织方所提及的维权方式仅是“在遇到自己处理不了的问题时,找志愿服务组织的团队负责人”,这一做法根本达不到对志愿者维权的真正保障。

    四、加强志愿者权益保护建议

    (一)完善志愿者权益保护立法

    由于《条例》实施还不到一年,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效果还有待验证,在此主要针对地方性立法提出一些想法:一是各地方性法规依据上位法的规定,适时调整法规内容,对志愿者概念进行协调统一,有效界定志愿者身份。二是各个省、市、自治区之间应当加强交流学习,在保留各自地方特色的同时尽量取长补短,特别是对志愿者权益的维护,积极达成地区间的有效衔接,防止出现志愿者权益保障的“真空地带”。三是尽快将一些维护志愿者权益效果好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上升为法规内容,使其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二)健全志愿者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一是完善志愿服务项目资金制度,保障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保障志愿者开展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以及对志愿者的补偿、赔偿等资金要求。二是完善志愿服务合同制度,强制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接受服务方签订协议,从而进一步明确志愿者法律地位和具体权益,为志愿者的维权奠定基础。三是完善志愿者保险制度,购买保险的主体应当确定为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对象,且应当成为强制性义务。四是完善奖励制度,奖励内容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丰富奖励的形式,可以根据志愿者群体的不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奖励。

    (三)加强救济途径的宣传和保障

    一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规定志愿服务行政管理部门、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对志愿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和救济途径(方式)的培训。二是通过签订志愿服务协议,进一步确定志愿者在发生矛盾纠纷或权益受侵害时的具体救济途经。三是各地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志愿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扩大认知范围。四是媒体平台在大力宣传志愿服务活动的同时,强调对志愿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推广。

    注释:

    聂阳阳.中国志愿服务法制化践行与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3页.

    党秀云、蒋欢.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困境、问题与对策.新视野.2010(3).

    李宗芹.论我国志愿者权益及其法律保护——以35部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分析对象.吉林大学 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王川妹、何振锋.志愿者权益保障现状与功能分析.社会福利(理论版).2013(12).

    《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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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9:3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