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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网络环境下无卡方式信用卡诈骗的刑法规制
范文

    摘 要 以信用卡、票据为代表的非现金的支付方式以其高效、快速、便捷、实时的特点渐渐取代了传统现金交易方式,但是无卡式信用卡等非现金支付手段也带来了巨大的诈骗风险,这种类型的诈骗犯罪活动发展迅速,社会危害越来越严重。相关法律规范在规制这类犯罪行为上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力有不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种网络环境下的无卡方式信用卡诈骗在刑法认定上有一定的分歧和争议,无法及时有效的适应严峻的犯罪形势。网络环境下的无卡形式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应该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同时应该将传统的信用卡诈骗罪进一步的细化与完善。

    关键词 网络环境 无卡方式 信用卡 诈骗

    作者简介:于耀程,黑龙江大学西语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75

    一、网络环境下无卡方式信用卡诈骗行为概述

    (一)网络环境下无卡方式信用卡诈骗的基本概念

    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信用卡主要以两种方式使用,一种是直接持卡到柜台或者ATM机进行相关存取款及结算业务;另外一种就是利用网络进行网上支付结算业务, 也就是我们讨论的网络环境下无卡方式信用卡的使用,该业务具有信息化、自动化、签名电子化等特点,复杂的联系交易过程无需人工服务,全部是由持卡人和后台计算机程序自助完成。

    传统的信用卡诈骗伪卡犯罪都是通过制作伪卡实现的,随着互联网商务和电子支付手段的发展,无卡支付这一以“便捷”为旨的支付手段兴起。无卡支付,也即“快捷支付”,是指消费者在电话、网上等非实体渠道交易时只需要输入信用卡卡号密码或者有效期、CVV验证码就可以完成支付,不需用到实体卡本身。这种方式下有的需要输入密码,而有的甚至不需要密码,也就是风险最高的无卡无密支付。无论是哪种支付方式都不像传统方式那样具备较高的安全性,它在给消费者和商家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的空间。

    和传统信用卡诈骗一样,网络无卡方式信用卡诈骗具有同样的利用信用卡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但是网络信息业务的信息化和自动化的特点决定了,在客观方面,网络无卡式信用卡诈骗行为表现为通过网络虚拟账户消费或者非法获得并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而不是利用信用卡本身,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二)网络环境下无卡方式信用卡诈骗行为表现形式

    在上面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网络环境下无卡方式信用卡诈骗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侵犯他人網络虚拟信用卡账户并且增设虚拟账户的行为。犯罪分子通过计算机技术侵犯他人的网络虚拟信用卡账户,恶意变更相关信息资料,增设了一个或多个由犯罪分子控制的账户,进行获利的行为。

    第二种是指冒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获利的行为。这是网络环境下无卡方式信用卡诈骗最常见的形式。它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的手段非法获取了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进而使用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非法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方法手段包括:1.偷窥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网上使用,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入侵信用卡信息资料管理系统获取信用卡信息,又或者是使用读卡器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2.利用钓鱼网站、手机短信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手段虚设假的钓鱼网站,吸引他人进行并且填写个人信息资料,从而窃取包括信用卡账号密码在内的重要信息资料,从而在网上消费获得经济利益。 3.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他人在一些机构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冒充他人办理信用卡并透支。

    (三)刑法规制网络环境下无卡方式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必要性

    无论表现为上述的哪一种形式,网络环境下无卡方式信用卡诈骗行为都给公私财产安全和我国的金融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其危害性具体表现为:

    首先,最为直接的危害就是给个人社会造成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信用卡的相关债务需由其合法持有者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不是本人使用进行消费。但是在犯罪分子侵犯合法持有者的信用卡信息恶意透支消费后,很难拿出被他人非法利用的证据的。另一方面,对于银行来说,犯罪分子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进行网上无卡式消费、支付业务,使得银行所管理、使用、收益的资金减少,也造成了对公共财产的侵犯。

    其次,无卡方式的信用卡诈骗的危害还表现在该行为对于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的破坏,以及对于正常的的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破坏,造成了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混乱。

    从本质上来看,它与我国刑法196条规定的实用性信用卡诈骗罪十分相似,在网络上进行无卡方式的信用卡诈骗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卡诈骗的共同点主要包括,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了公私财产安全和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复杂客体。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的差距,即传统的信用卡诈骗是利用有形的信用卡实体来实行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后者则是利用虚拟的信用卡或者信用卡信息资料实施诈骗活动,达到非法占用公司财物目的。二者在危害社会,侵害法益方面并无二致,如果对后者不加以规制处罚的话,将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法益。

    二、我国立法现状评析

    我国现在的立法在网络上的无卡形式的信用卡诈骗发面的涉及不多,就少数的几点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也是不够具体详细的,而且多是夹杂在对传统的信用卡诈骗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

    而我国有关传统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我国刑法第177条,196条和刑法修正案五对于第177条和196条的相关修订,200年5月7日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0条、31条,2009年12年3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刑法》第196条规定:(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四)恶意透支。这四种行为方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177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关司法解释在刑法19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这一兜底性条款,并对于网络上的无卡形式的信用卡诈骗相关案件给了一定的指导意见。可见这个类型的案件已经引起了注意和考虑。

    三、域外相关立法

    经过查询世界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我们可以知道,虽然他国也有这类的案件发生,但是各国在这类行为的行为性质认定和规制上多有不同,比如美国的联邦和州、各个州之间对于网络上进行的无卡方式的信用卡诈骗的法律规定都不尽相同,《美国联邦法典》第1030条也有统一的规定:“明知并有意在一部或更多的虚假访问设备上骗取处理、使用、传输,或者未经信用卡成员或其代理人的授权,明知并有意导致或者安排另一人代表该成员及代理人,以骗取他人支付的,定与访问设备相关的诈骗罪。” 而在各个州内部,有的州将其作为独立的一个罪,而有的州则将其纳入诈骗罪里处罚。

    加拿大在其《刑事法典》这样规定:“为自己或他人使用,无正当权益而以欺诈手段取得或改装任何有生物或无生物,意图使其所有者或者权力者失去物权、财产权等利益的,构成诈骗罪。取得或改装任务物品均可构成欺诈,并不以秘密进行或企图掩饰为必要。” 德国在《德国刑法典》第22章第226条两款刑法条文中规定了滥用信用卡罪,在263条规定了与计算有关的信用卡诈骗罪。日本刑法典第246条之二规定了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同时日本还专门为信用卡上的电磁记录设置了相应的数条法律条文,也就是《日本刑法典》第163的第2款到第5款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里电磁记录的各个环节分门别类进行了打击处罚。可见日本刑法对于网络环境下无卡形式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规定与德国的做法差不多,都是将有关犯罪置于传统犯罪的章节里,但是二者的区别在于,日本对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几乎都没有单独设立一个新的罪名,而是在传统犯罪的基礎上进行了扩充,将网络无卡式信用卡诈骗囊括金入其中。

    可见,国外刑法针对网络环境下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法律规制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做法是将该行为纳入传统犯罪的章节体系中进行规范,如德日;另外一种做法就是将网络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行为建立统一的体系去规范此类犯罪。

    四、网络环境下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刑法认定

    (一)刑法规制上的困境

    对于在网络环境下的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行为,我国的做法与像德日的刑法规制方法相似,即将这类犯罪行为纳入到传统犯罪体系中规制,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瞬息万变,有时候传统犯罪的处罚并不能及时有效的适应这种网络环境下无卡式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打击要求。这也就使得现存的法律在规制这类犯罪行为上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

    如前文所言,我国对于传统信用卡诈骗的法条规范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177、196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涉及网络的诈骗如何规范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85条、286条和287条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中。第177条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涉及,只有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这一个点,而这个点只是无卡形式诈骗的先行要素,更重要的还是之后利用非法取得的信息资料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仅仅利用第177条对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行为进行处罚,明显不够全面具体,不能涵盖全部的行为方式。另外我们都知道,传统的信用卡诈骗罪针对的是信用卡这一有体物,它的调整范围也不包括除信用卡之外的其他对象,这一范围过于狭窄,如果用传统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制网络环境下的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行为明显超出了调整范围,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

    再看《刑法》第196条,此条规定了四种传统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同时有关司法解释将这四种行为方式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解释为包括部分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行为,但是只是一部分,而非全部的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行为。可见,传统的信用卡诈骗罪包括的行为方式有限,无法用其全面彻底打击新型的网络上的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行为。

    众所周知,网络环境下的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行为必须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实施,而我国与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条文集中在刑法第285和286条。这两条主要打击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的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而我们知道,在此讨论的无卡形式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只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作为诈骗的手段,其最终目的是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公私财物,所以,如果将其定性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罪明显不恰当。同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必须具备恶意破坏的目的,而网络环境下的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行为得犯罪目的明显不同于这一犯罪,所以用这个罪名规制无卡式信用卡诈骗行为也是不恰当的。再看《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准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罪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都是较为概括的规定,不足以具体适用处罚具体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

    (二)理论和实务界的分歧

    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司法实务界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究竟如何定性存在很多的分析和弄不清楚的地方。我们可以来看不同的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第一个案件中行为人从一个合法正常的商业网站看到他人的银行卡号和其他信息,依靠这些信息非法获得了他人账户密码,并且登陆他人网上银行将其中的18万元存款转到自己控制的账户里。从这个案件我们知道,行为人并非直接持他人信用卡作案,而是根据他人信用卡信息作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最终法院将其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再看另一个案件,行为人非法对一个网站植入黑客木马,使他人在点开这个网站的网页的时候就会被行为人远程控制,接着窃取得到他人电脑系统中的网上银行信息,然后将他人网银账户里的15万元存款转走占为己有。此案与上一个案子很类似,都是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将他人财产非法占有,只是二者非法获取信息的手段有所不同,但是不同于上一个案件的判决,法院将此案判定为盗窃罪。两个如此相近的案件判决却大不一样,可见在实际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对于此类的案件的审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导致很多这样的案件都是“同案不同判”的结果,由于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量刑差别,必然会导致有失公平的情况。

    在刑法理论界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行为也有很多不同观点,有支持将这类案件定位为盗窃罪的,也有支持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更有人主张将其定位诈骗罪的。

    主张定盗窃罪的认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所以盗窃信用卡信息资料可以包括在其中,也就是说将这一条款作扩大解释,由于行为人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具有秘密窃取性,所以可以将其解释为盗窃信用卡以及信用卡信息资料在内。但也有人并不赞同《刑法》第196条的规定,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应该定盗窃罪,而应该定信用卡诈骗罪;主张信用卡诈骗罪的认为:行为人与之交易的是一些网络银行等系统,而非与人发生关联,机器对行为人是否是真实的户主并没有一个识别的能力,所以行为人非法获取并在网络系统上使用的行为本身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账号密码的行为,本质上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相同。我们知道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该定信用卡诈骗罪,所以网络环境下的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行为理所应该的定信用卡诈骗罪;主张诈骗罪的观点认为:无论是有卡诈骗还是无卡诈骗都是银行信用的体现,有卡的诈骗是持卡进行刷卡然后冒充他人签字,无卡的诈骗是直接在网络系统里输入信用卡信息,这两种方式电子终端都会验证相关信息的对应性,这与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验证相关信息是一样的,虽然不会使柜台人员陷入错误认识,但类似的会使电子终端陷入一种类似错误认识的情况,电子终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使得行为人占用他人财产的目的得逞。

    五、完善网络环境下的无卡形式的信用卡诈骗的刑法规制

    完善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无卡形式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的进路,现在国外对于这类案件的刑法规制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单独新增一個罪进行规范,另一个做法就是将其纳入原有罪名里进行规制。将网络环境下的无卡形式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单独拿出来作为一个新的犯罪,这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比如在日本,就有一条罪“非法使用、伪造电磁记录罪”来单独规范网络环境下的无卡形式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但有人并不赞同将其单独另设罪名,而主张将这类犯罪纳入传统的有关犯罪里一并规制。同时现有的刑法条文应该进一步的扩充完善,没必要修改原有条文,只需要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正即可。

    以上两种做法,笔者比较赞同后者的做法,也就是将这类犯罪纳入传统的有关犯罪中处理。由于无卡形式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不必将其单独成立一个新的罪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原有的刑法条文:1.将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范围进行扩充,将信用卡信息资料或者无卡形式的信用卡包括其中。正如上文所说的,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扩充为持卡和利用信息资料两种类型,这样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就包括了冒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和虚置网络虚拟信用卡这两种无卡形式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方式。2.将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进一步扩大,将单位也纳入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范围里。根据我国刑法条文可知,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并不包括单位,而我们知道单位也是可以拥有和使用信用卡的,如果单位以非法占用的目的实施了相关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也要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3.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不应该定为盗窃罪,这样可以保持法律规范的一致性,更好的起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正如前文所述,信用卡以及无卡形式的信用卡或者说网络虚拟信用卡在便捷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用户的财产、隐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隐患,同时形式和手段各样的诈骗行为也给我国的金融秩序带来一定的威胁。本文从多角度多方面对网络环境下的无卡形式的信用卡诈骗进行了分析定性,主张将其界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较为适宜,同时提出来一系列完善我国刑法规制的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刑法的发展。

    注释:

    皮勇.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页.

    李瑞.信用卡犯罪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页.

    陈玲.网络钓鱼与刑法规制.政治与法律.2008(8).

    马长生、王珂.论网络无卡方式信用卡诈骗及其刑法规制.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4年.

    《美国联邦法典》中的法条都是根据单行法规修订后,加入《美国联邦法典》中的。

    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事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日本刑法典》第163的第2款到第5款犯罪有:使用非法制作的电磁记录用卡罪;转让、出借、走私非法电磁记录用卡罪;持有非法制作的电磁记录用卡罪;取得、提供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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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