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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研究生学位管理中异议处理的行政程序控制研究
范文

    薛红争 秦婷 赵桂荣

    摘 要 学位申请和授予事关学生的重要权益,各高校都制定了各自学位管理制度,但制度文件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得当并没有引起各高校的重视,导致学生在诉诸法律时学校处于不利境地。本文通过一宗学位申请纠纷案的思考,提出高校在学位管理制度构建上须遵循的原则,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手段进行程序控制,有效避免纠纷。

    关键词 学位申请 学位纠纷 行政程序

    作者简介:薛红争,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主任,工程师,主要从事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秦婷,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赵桂荣,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62

    近年来,“学子诉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案”及2017年“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案”。从案件的起因及审理过程来看,一方面说明学生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说明各高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制度文件构建上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程序不完整等问题。笔者所在高校今年也发生了学生因学校拒绝受理其学位申请而状告学校的情况,笔者作为学位管理人员参与了整个案件调查、庭审等过程,虽然学校赢得了官司,但是通过对整个案件的梳理和司法的介入情况来看,学校在研究生日常管理、文件制度规定上也存在一些瑕疵。笔者通过案情分析,结合高校管理现状,在今后学位管理制度构建及学位申请、学位授予等行政程序处理上更加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2018年笔者所在高校因学生对学校拒绝受理其学位申请,将学校状告至西安铁路法院。经过法院审判,做出了判决。笔者根据本文章探讨内容需要,节选了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被告XX大学作为拥有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系合法的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的授予与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该办法赋予学位授予单位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基础上可自行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力和职责,故被告有权制定《XX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毕业论文答辩管理细则》《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等规范性文件作为授予学位的学术标准和程序规则。本案中,针对双方争议的原告是否知晓学位答辩申请流程、时间,被告有无告知义务的问题。首先,被告为规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制定了《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并于2009年7月即收录于该校《研究生手册》。该《答辩程序》对预答辩、论文评审等作了明确规定,《答辩程序》第11条、第12条对研究生学院受理学位论文盲审的时限、学位委员会受理学位申请的论文答辩时限予以规定。原告自2009年进入被告学校学习,作为该校研究生在多年学习理应对学校相关制度、规定予以了解和遵守,其对博士学位申请程序等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在学位授子前应通过预答辩、论文盲审、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是高等院校依法行使教学自主权,对授予学位标准、程序的细化,不仅属学术自主权范畴,亦是各高校的普遍做法。原告主张其不知晓学位申请流程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且有违常理。其次,对于原告认为被告失职,未履行告知其申请预答辩等重要期限的意见。法律规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被告负有相关法定职责为前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被告作为教育机构,虽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但根据庭审查明情况,被告已通过制定管理细则、规范文件、召开会议、网上通知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告知了博士学位答辩授予的具体流程、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并无规定要求被告应将学位申请具体时间逐一通知到个人”“对于学位授予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审查不能干涉影响高校学术自治,应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学位授予属依申请的行为,本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现其要求被告六个月内接收原告博士学位申请于法无据。”

    一、司法在审理学位纠纷案中的定位

    從判决书内容上可以看出:

    第一,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权,担任了行政主体的角色,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高校享有办学的自主权,学术的评价属于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范畴,在学位申请、授予问题上,高校可以自由地其学术性的认知,来确定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学位申请条件、是否符合学位申请程序等,来判断是否授予申请人学位。

    第三,学位授予权兼具有“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利”双重性质,司法审查的基点落在行政权力上,对于纯粹属于学术自由事项,司法应有相应的节制,避免对学术权力的不当干涉。

    第四,学士学位与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有所不同,学士学位在学生达到要求之后,直接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而硕士、博士学位首先需要学生提出学位申请,是否受理的决定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所以,高校有权对学位受理的情形作出要求,法院也给予支持。

    第五,法院对学位纠纷案的审理以合法性审理为基本原则,这就要求高校在作出不受理学位申请或者不授予学位等对学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虽然学校按照本校规章制度为处理依据,但是司法审查时更是要看学校处理程序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处理过程是否存在不当行为。通过本案学位纠纷案的审理过程及其他高校发生的类似纠纷案来看,高校在学位管理行政处理程序上也存在一些瑕疵。

    二、高校在学位管理行政程序制度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法律优位原则意识不强。高校作为行政机关和学位授予单位,在行使学位管理和授予权利时,其制定的规范,必须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不得抵触。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评定程序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应符合上位法规范要求,要与国家在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规范保持一致。不能只通过管理效率角度思考问题,不能随意缩减自身程序义务和学位申请人程序权利。

    第二,遵守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基本要求,高校在进行学位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并将其作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高校在作出不受理或者不授予行政相对人学位等影响其权益的行为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事先要将行为的根据和里有通知相对人,同时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要积极听取,事后要为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

    第三,高校学位管理中一些条款规定较为模糊,模糊性条款较多是引起学位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模糊性条款一方面因没有具体构建和明确的解释而无法直接适用,另一方面引起的司法纠纷,相关判决只能诉诸于正当程序原则,高校往往因文件中正当行政程序条款缺失而处于不利境地。

    第四,高校学位管理在行政决议作出时,缺少行政纠错机制和对学位申请人的救济制度。

    三、有效解决高校在学位管理行政程序控制问题上的做法

    (一)行政控制程序必须得当

    学位授予单位在制订学位评定和授予规则时,即使法定程序中没有明文规定,也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审理不仅是按照高校在作出处理时是否按照学校规章制度进行,更是看处理程序上是否违背国家法律。所以,高校作出对学生产生重大影响行政决定时,必须在制度上允许学生有申诉或者听取学生申辩的权利,以及有明确的、具体的申诉途径。

    (二)行政管理文件须公开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权力行使时要依法进行,对于权力的依据、处理决定、结果公布等等都应该公之于众。在研究生学籍注册,学位答辩要求,学分要求等方面,学校须在入学教育、召开会议、网上通知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公开。具体到学位管理方面:一是学位授子单位在招生和学生入学包括整个学习培养过程中,都应该将学校学位申请的条件、学位答辩、申请手续的办理等流程程序予以公开。二是学院、导师对学生申请学位条件另有要求的,须在招生时给学生明确说明,不得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随意提高毕业要求。三是当学位纠纷出现时学校有责任和义务对学生进行救济,对于学位纠纷处理过程、内容、依据等等,都需要公开,对于执行结果也需要公之于众。

    (三)重要决定须书面告知

    高校在学位管理的过程中,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处理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并予以公布,书面内容应涵盖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其享有的权利,说明若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采取的一些权益措施。告知书书面送达,学生签字确认,做好程序得当,对处理的事件做好备案工作,理顺事件处理过程,留存好纸质材料。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行政主体的必备的程序,以此为依据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缺少了这一环节就构成了程序违法。在学位管理的过程中,高校作出的是否受理学生学位申请、是否授予学生学位等决定时,应该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高校在文件制度上应有对论文评阅意见或答辩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理由,并提交申诉报告;对校学位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复议理由,并提交复议报告,完善陈述和申辩制度,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妥善解决学位纠纷,同时也为高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提供程序性的制度支持。

    (五)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我国主要的行政救济途径,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行政复议对于处于相对人地位的学位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是非常有利的,当高校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学位申请人即当事人对学校的行政决定不服,即可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这不仅能够减少当事人和高校的诉累,也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续与稳定。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其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避免了在學位纠纷中司法行为的直接介入。

    总之,高校在学位管理制度建设上,一定要确保本校学位管理文件尤其是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性,避免文件中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努力构建完善的学位评定、授予争议解决机制,实现解决机制的法治化。

    参考文献:

    [1]柳文彬、张传.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行政程序控制.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13(6).

    [2]杨艳飞.司法介入高校学位授予纠纷之模式探析——以“田永案”与“何小强案”为分析视角.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5(8).

    [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陕行初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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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1:5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