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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律制度研究
范文

    摘 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行为主体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用的约定,一方面能够约束双方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为双方利益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本文首先介绍了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概述,就劳动合同试用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从法律角度提出完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具体措施,减少劳工纠纷,并帮助劳工双方能够更较深刻地认识和理解劳动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政策。

    关键词 劳动合同 试用期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王宠,扬州广播电视总台。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18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劳动试用期是劳动者正在工作处的一个特殊阶段,签订劳工合同对劳工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保障,尤其对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所处的试用期这个特殊阶段,自身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研究劳工合同试用期的法律制度,对更好地使用法律,规范双方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进而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概述

    劳动合同试用期,顾名思义,就是对新进员工进行试用、考核的一个阶段,虽然此时员工的身份尚不是正式员工,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的劳动关系中。虽然此时员工不少单位的正式员工,还是在试用期,但都不影响其劳动关系是从用工当日算起,即用工当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之间就已经自动建立了一种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关系,所以可以理解为试用期的开始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始。在试用期间,劳动单位必须同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工合同。既然确立了劳动关系,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就应履行相关劳动保障、交付工资、缴纳保险义务等。

    如果签订的合同中违背了相关法律,比如合同中的试用期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超过的期间不视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可以由劳动者的贡献,即劳动者的教育背景、劳动者的工作效率等决定。试用期间的工资不是全国统一确立的,还是需要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与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金额,但用人单位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在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还是需要兜底的,如果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法律保护。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试用期的具体期限问题

    经常会发生劳动者应病、因孕或其他原因,需要停工一段时间,无法在试用期期间进行相关工作供工人的单位考核,为此,不少用人单位采取了延长试用期或者中止履行试用期的做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有关于试用期期限的限制性规定。但此条规定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禁止用人单位为达个人目的而重复试用期,此种情况下法律不承认延长试用期的效力是理所当然的了。但如果一味的认为试用期不能延长,就现实情况来看,遇到上文中劳动者应病、因孕而自动跳过试用期的情形,似乎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允。有的人认为,试用期是法定的,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变更或延长其时间,还有的人认为,是否延长试用期要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的实际情况,有些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需要延长试用期的,其并不是侵害劳动者权益,反而是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不论是哪种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都站得住脚,但具体怎么操作,目前法律规定上还缺乏相关依据。

    (二) 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

    众所周知,工资待遇问题也是试用期间经常发生的劳动纠纷的主要问题之一。工资是指作为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和时间,定期或不定期向劳动者给付的报酬。工资是劳动者衣食住行的基本保障,关系到劳动者的实际生活,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最主要目的之一。从社会主义理念中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用人单位应当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回馈社会,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保障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让劳动者劳有所得,用劳动实现致富,进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共同富裕的目的,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在试用期内,由于劳动关系尚处于不稳定的期间,用人单位更要树立其担当意识,自觉担负起相关社会责任,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如何确立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生产经营状况和当地的发展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同时也要明确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保障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从法律角度完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措施

    (一)加强解雇保护制度的建设

    解雇保护制度也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其与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法中各自独立的存在,但是两者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如果劳动者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不少用人单位就是以此作为理由来解雇相关工作人员。在劳动者潜意识里,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解雇员工,似乎找不到反驳的理由,因此劳动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的幌子。当下,我国勞动规章制度相关立法尚不健全,这就更需要加强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司法审查,加强对解雇保护制度的解读与宣传,让员工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 关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问题

    工资收入是劳动者生活的主要来源,是劳动者最基本、最重要的经济利益,也是劳动者来到单位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做好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工资纠纷,对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工资”是指什么阶段的工资,是否包括试用期内的工资,这关系到试用期的工资的底线问题,试用期工资是否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少专家学者认为,试用期的工资应该要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为劳动者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那么用人单位没有理由和借口,支付劳动者低标准工资。并且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是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为让各用人单位完成既定支付工作,需要充分利用舆论宣传阵地进行多样化、丰富化的宣传,在当地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解读借助关于试用期工资待遇的文件政策和法律法规,改变以往劳动者对试用期工资待遇的不准确认识。

    (三)强化工会组织要履职尽责

    《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赋予了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我国工会是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是维护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平台,工会要利用好代表权、维护权、参与权、监督权,帮助劳动者获取合法合规合理的权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谴责。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试用期矛盾时,矛盾难化解,但是工会要明确维护的重点,敢于面对这些矛盾,敢于与强权企业作斗争,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以阻止和维护。当时工会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限内有违规现象时,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举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提前一段时间并且书面告知员工被解除的原因,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上交至工会。

    (四) 加大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

    地方政府这一角色在城市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地方政府必须积极营造有利于试用期制度推进的氛围与环境,坚持和维护试用期制度的正常运行。对在试用期期间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对试用期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处罚相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无理取闹,违背法律规定而干扰企业正常运行的行为,政府部门要主动服务,把脉问诊,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指导线,指导用人单位制定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用人单位整体利益的收入分配标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五)完善对违反约定试用期后果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八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者的行为作了详细的阐述,并且就责任和义务和清晰地划分出来,避免了劳动者“既丢了西瓜,又丢了只芝麻”,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真正正得到维护。但是约定中也有一定的不足,这表现在没有规定试用期工资约定不合法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发生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以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对劳动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在后期赔偿中,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满月工资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劳动者,那么就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可能性,因为在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认为所赔偿的远远大于自身能到的,再加上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可能损失了更多。所以这微不足道的赔偿金不仅不能满足劳动者的需求,而且也不能起到很好的惩罚约束作用,无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减少的处罚效果。

    四、结语

    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一部分,关系到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等相关深层次的法律问题。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需要加强解雇保护制度的建设,关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问题,强化工会组织要履职尽责,加大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完善对违反约定试用期后果的规定,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主编.劳动合同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

    [2] 王蕴哲,高景龙.对《劳动合同法》中辞退制度的研究及思考.河北学刊.2012(3).

    [3] 丁海防.论“试用期”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4] 问清泓.劳动合同新型案例解析——试用期与服务期条款的竞合.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3).

    [5] 侯煒.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律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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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