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归属问题解析 |
范文 | 摘 要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归属一直备受争议。现行婚姻法对孳息、投资收益缺乏明确界定,存在适用法律上的竞合是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本文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除利息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键词 婚前个人财产 孳息 归属 作者简介:宋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22 一、问题的提出 “孳”是派生的意思,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物,孳息一旦与原物分离,就会产生归属问题,民法上区分原物与孳息的基本出发点,就是确定孳息的归属。虽然孳息由原物所生,但孳息是新产生的物,与原物相互独立,产生新的所有权,而未分离的孳息只是物的成分,不能独立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有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前各自所有,婚后共同所有”,是关于夫妻财产归属的基本原则,但是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呢?按照《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为个人财产,但我国法律对孳息并没有明确定义,现实中同一问题依据不同的条文与司法解释可能导致不同的结论。如一对夫妻均系再婚,妻子没有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为婚前几套房产的租金,丈夫是大学教师,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现二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发生分歧。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将租金定义为法定孳息,租金应为妻子个人财产;如果将租金定义为生产、经营收益,则租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理财产品在婚后的收益如将其定义为投资收益则为夫妻共有,如定义为孳息则归夫妻个人所有。为厘清上述争议,本文试图从孳息的产生原理与范围出发,立足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立法精神,对个人财产的婚后归属问题寻找解决路径。 二、婚前财产中天然孳息的归属 我国法律对何谓天然孳息未做规定,天然孳息强调孳息的產生源于原物的自然性质,果树会结出果实、母牛会生出小牛,母鸡会生蛋都是自然规律作用的结果。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泛,农林牧副渔各业所产出的粮食、果实、畜草、仔畜、奶制品等无一不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的取得有赖于母物,孳息归属于原物所有人是最一般的原则。另外,自然孳息系劳动所得,为了获得出产物、收获物,人们要进行辛苦劳作,孳息应体现对劳动的保护,如用益物权人有权利获得天然孳息;债权人基于合同约定,可以获得孳息;继承人基于继承法上的权利也可获得孳息。这样看来,享有取得天然孳息的权利人,是非常复杂的,不仅仅包括原物所有人还包括用益物权人、租赁权人、亲属法上的权利人在内的一系列人,甚至在法条上无法一一列举,正因为如此,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只规定天然孳息由享有权利的人取得。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天然孳息原则上归属于其原物权人,即所有人。如果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亦可以约定孳息的归属 。 夫妻由于结婚而共同生活,同食共居是夫妻生活的一般状态。无论家庭内部如何分工,天然孳息的取得无一不需要夫妻双方协力完成,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劳作,方能取得天然孳息。且我国广大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无论土地承包权人是夫妻哪一方,夫妻双方均应视为用益物权人。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夫妻对自然孳息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婚前财产中天然孳息应归属于夫妻共有。 三、婚前财产中法定孳息的归属 理论界对法定孳息有多种定义,不一一而论。现实生活中,所有人的物供他人占有、使用时会产生收益,如储蓄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等,这种按照某种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称为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的产生源于某种法律关系而非自然规律,又称间接孳息、拟制孳息。这里的法律关系,主要指法律行为,也包括法律规定。如物权法中规定,抵押物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孳息。法定孳息一般以归属于原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原物的合法占有人为原则。同时,法律也许可当事人之间约定法定孳息的归属,比如将法定孳息给予指定的第三人(保险关系的受益人)等。 (一)关于利息 利息是指储蓄或借贷产生的收益。我国是储蓄大国,日常生活中很多公民习惯将闲置不用的货币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既保证安全又可获取一定利息收益。储蓄顾名思义存储是主要目的,储蓄并不是一种投资行为。利息可以理解为存款人存储货币的同时让渡货币使用权带来的附加收益,由于存款是婚前个人财产,储蓄的利息附着于存款之上可以认定为存款人个人所有。生活中,亲友间经常会相互借款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这种借款有时有利息有时没有利息,本质上是基于亲情友情的互助行为,此种借贷产生的利息应归属于存款的所有人个人所有。但是如果资金所有人婚后用婚前资金从事营利性的借贷行为,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有。 (二)关于租金 租金是法定孳息的一个种类,租金由出租人取得,是物权法的一般规则。但出租人不仅指原物的所有权人,也包括持有人或者原物的合法占有人。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即使房屋为一方所有,另一方也应视为房屋的合法占有人,有权利分享出租房屋获得的收益。如果片面理解《解释三》的规定,房屋的租金作为法定孳息归个人所有,会产生这样的情况:夫妻结婚前均有住房,婚后一方的房子用以共同居住,而另一方则将房屋出租,租金作为孳息归其个人所有;或者像本文一开始的例子,丈夫的工资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妻子的房租却作为妻子的个人财产,此种结果违背了公平原则又易滋生矛盾。 另外,在现实中按照市场惯例,出租方对房屋及其屋内设施有维护、修缮义务,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进行管理、维护,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靠收房租维持生计的情形,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较为适宜,《婚姻法》第17条已明确表明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更符合法律规定与夫妻生活的现实状况。 (三)股票、债券与其它投资收益 我国法律缺乏对投资与法定孳息的明确界定,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品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究竟应认定为孳息还是投资收益呢?如果将其界定为投资收益,依据《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将其界定为法定孳息,根据《解释三》第5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般来说,投资是为获得回报而购买一种资产。经济学中的投资分为实际投资与金融投资。实际投资包括购买新厂房和新机器,且有物资资本生产发生,是总支出的一部分。金融投资是因预期或产生收入或增值而购买股票或债券之类的金融资产 。《物权法》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该条规定将储蓄与投资对应,由此不难推定物权法中的投资泛指购买股票、债券、理财产品、基金及金融衍生品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办厂、开店经营这些属于经济学中的实际投资,由此婚后一方利用婚前财产进行实际投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解释二》第11条,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购买股票、债券、理财产品、基金等投资属于经济学中的金融投资,由此金融投资为夫妻共有。将实际投资与金融投资均界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不但在概念的内涵上相互周延,并且符合当今社会的普遍现实:劳动既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夫妻一方利用婚前财产进行金融投资以获取收益,此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后,应认定为投资收益,该收益应为夫妻共有。但如果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账户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开立,婚后从未对这些账户进行买进卖出等操作,此时投资行为应认定发生在结婚之前,是婚前的投资,即使离婚时由于市场行情看涨等原因,账户资金较结婚时有增加,该增加部分配偶他方应无权请求分割。 四、分析与结论 按照我国的婚姻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一般是不被支持的 ,因而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往往发生在夫妻离婚之時。离婚时,夫妻的感情已经破裂,财产如何分割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离婚案件中,只有确定为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方能进行分割,而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个人特有财产(如一方专用的衣物与职业用品、一方接受继承或受赠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因婚姻法已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配偶他方无权提出分割请求。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收益究竟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而需要结合孳息产生的来源、性质以及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取向等情况进行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结论。从各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来看,既有将婚前财产的孳息规定为共同财产的,如德国、瑞士等;也有将婚前财产的孳息规定为个人财产的,如俄罗斯、葡萄牙等。正如有学者分析的,各国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导致了婚前财产孳息归属问题的立法结果差异。强调侧重于维护家庭共同生活的,则立法将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孳息规定为夫妻共有;强调侧重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则立法将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孳息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在婚后的归属问题虽然在婚姻法中并不属于核心领域 ,但此类纠纷的解决应反映和体现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立法精神与价值取向。我国采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认为结婚这个重要的法律行为确立了夫妻的配偶身份,并且配偶双方基于身份获得财产上的权利,夫妻自结婚始,形成法律上的生活共同体,同财共居,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虽然司法解释明确将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认定为个人所有,但当孳息与劳动所得收益、生产经营收益、投资所得收益存在竞合时,应充分考虑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价值取向,除储蓄的利息外,自然孳息与其它法定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注释: 下文论述中统称《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为解释二、解释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30. [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第3版)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66.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98. 关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无论是现行《婚姻法》还是《中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草案)》均未有提及。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