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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论虚假民事诉讼的规制
范文

    摘 要 随着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民间借贷类型案件已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近年来,一些当事人意图利用虚假诉讼的形式获取不当利益,这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侵害了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而且还损害了司法审判的公平与正义,阻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了浪费。因此,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规制虚假民事诉讼,如完善立法,加强民事证据审查制度。具体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依法规范民间借贷,完善立法,提高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建设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等。通过以上这些措施,将其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可以有效地规制虚假民事诉讼,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 虚假民事诉讼 民间借贷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丁忆柔,渤海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60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

    (一)虚假诉讼的含义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完成自身非法目的为主观要件,在客观上使用编造或隐藏事实及证据的方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提供的虚假事实及证据做出错误的裁判,从而获取自身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本文谈到的虚假民事诉讼是以民间借贷为视角的,因此我们需要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进行更加严格的界定。所谓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诉讼证据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官作出错误裁判以牟取自身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虚假民事诉讼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

    原告与被告是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往往表现的更加亲密,例如,双方互为亲属、朋友,或是具有某种同样的利益关系的合作伙伴等。基于原被告之间的这种关系,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避免被法庭察觉出异样通常会委托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辩。

    2.诉讼过程的简易性

    主观上当事人双方具有合谋性,原告与被告均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以虚假的对抗迷惑法官。在当事人看来,进行虚假诉讼只是其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得到法院有效的裁判文书,这也就直接导致了诉讼过程的便易性。

    3. 虚假的多样化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首先是法律关系的虚假,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双方所虚构,在客观上并不存在;其次是证据的虚假,为了证明虚构的民事法律关系,原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多为伪造、变造的证据,或是不提交任何证据,利用自认的方式进行调解等,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有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企业纠纷案。除民间借贷这一类型案件中存在虚假诉讼,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同样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例如虚假的离婚诉讼,即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非法目的。

    4.虚假诉讼大多涉及财产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作为虚假民事诉讼的其中一类案件,除了具有虚假民事诉讼的共同特征外,还有其特有的一些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当事人配合高度默契。由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身份关系特殊,原、被告之间往往能够高度地相互配合,在法官面前可以顺利地将庭审进行完毕。 第二,借据的内容模糊不清,例如资金的来源、用途以及交易方式约定不明。形式(含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等)和实质(含现金支付、票据支付和网上转账等)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二、我国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现状

    (一)我国民事领域中虚假诉讼的现状

    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出现挑战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扰乱了司法审判秩序,降低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对虚假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在法律和司法方面进行规制,以期从实质上遏制虚假民事诉讼成为当务之急,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更需要规制虚假民事诉讼。

    (二)虚假民事诉讼的危害性

    虚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恶意串通,客观上使用伪造、变造证据、或不提供证据的手段,对法庭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致使法院根据虚假的事实和证据做出错误的裁判,给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带来了许多危害。

    1.挑战了司法权威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大量民事纠纷涌入法院,而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审判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了公平正义,同时也树立起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对抗情况,对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对事实进行认定,從而并作出裁判。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便是看中这个特定,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以证明其虚构的法律关系,致使法院做出相应的裁判,因该裁判结果受到合法权益损害的案外第三人,会因此降低对法院的信任,从而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和公信力。

    2.迟滞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信”也被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见诚信不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在道德方面都是当前社会倡导的主流。虚假民事诉讼当事人利用虚假的证据、虚构的民事法律关系,骗取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虚假诉讼对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造成阻碍。

    3.严重损耗了司法资源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交易频率增高,不可避免地滋生出了更多的矛盾与纠纷。然而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素质教育的完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与纠纷。客观上讲,司法资源本质上就是社会资源的一种表现形式。司法机关新出台的诉讼费缴纳规定原出发点本是为了大幅度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减轻诉讼成本,然而,另一方面也为虚假诉讼提供了生存的土壤,降低了虚假诉讼的成本,甚至是零成本。这也从侧面导致了虚假诉讼的泛滥。有人认为降低诉讼费是一把双刃剑,既保障了当事人正常诉讼的权利,也在另一方面催生虚假诉讼在我国的蔓延。此外,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长,司法队伍压力剧增,在解决真正的纠纷同时还要处理当事人恶意提起的虚假诉讼,严重损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4.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由于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的非法利益,故在获得判决结果时可能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虚假民事诉讼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侵害国家、社会或者是集体的利益。

    三、对虚假民事诉讼之法律规制的基本构想

    (一)加强对民事证据的核实

    伪造证据是虚假诉讼的本质特征之一。因此,我们可以从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入手,加强对民事制度的核实,在证据审查中一旦发现是虚假诉讼,就可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从而节约司法资源。目前,我国的证据审查制度存在一些漏洞,证据法坚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的规则,这是其症结所在。当然,法官素质不高、缺乏责任心以及过分强调结案数和调解率的现状也会导致虚假诉讼的出现。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

    (二)加强法院制度建设,建立案件联网机制

    与互联网高速发展形成反差的是法院的联网机制不健全。倘若在法院内部建立案件联网机制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并利用信息查询联网系统,可以有效地避免行为人利用案件信息沟通不及时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作为虚假诉讼中的一个环节,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的低素质以及缺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都会给不法当事人可乘之机。故必须针对法官的素质及责任心进行加强提高。

    (三)加强金融监管,依法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和不稳定性要求国家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干预。银监会具有金融监管职责,法律也明确规定。“银监会在明确监管责任并加以管理的同时也应给予一定的生存空间。” 因为民间借贷具有消极作用,所以政府必须发挥行业协会的辅助作用,协助监管民间借贷。“具体来讲,首先应在核准注册时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机构的经营范围。其次,国家应明确规定业务准入范围与种类、资本数量与结构、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对于超过一定数额的私人借贷应进行登记,并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来签署。”

    (四)完善立法,提高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

    民间借贷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其优势有:1.手续简便,有时甚至不需要任何借贷凭证;2.机动灵活,随时需要随时借贷;3.门槛低,有时无需担保或者进行抵押登记和公证。

    借据是法官认定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通过伪造证据并进行诉前串供,行为人就有可能实现虚假诉讼目的。当通过虚假诉讼获取的利益大于法律风险时,行为人便根据趋利避害原则,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必须完善对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提高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

    (五)建立与完善社会辅助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属于社会机制,它有利于建立一个适用信用交易的市场环境,保证国家经济由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转变,市场交易从原始支付手段为主转为信用交易为主。悠悠五千年的中国文明教导人们要诚实守信。个人尚且如此,更何况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呢?社会信用体系关系到我国精神文明的建设,这样也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诚信发展,社会法律秩序得到良好维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致使我国虚假民事诉讼愈发频繁,就目前我国学者对虚假民事诉讼的研究状况,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言,成效并不是很好,总有一些人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因此,这就需要我們更加努力,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有效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创新,遏制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逐步提升人民的道德价值观,推进司法体系建设,有效利用司法资源。

    注释:

    丁梦娟.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西南政法大学.2014.

    李蕊.构建依法监管民间借贷的基本框架.兰州大学.2008(S1).

    田瑞平.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及立法完善研究.兰州商学院.2011.

    参考文献:

    [1]毕慧.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浙江学刊.2010(3).

    [2]周翔.虚假诉讼定义辨析.河北法学.2011(6).

    [3]丁铧,吴道富,童明强,项延冰,潘军辉:虚假民事诉讼法的防范与规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4]卢建平,任江海:虚假诉讼的定罪问题探究――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2(11).

    [5]李浩.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问题研究.江海学刊.2012(1).

    [6]石汝燕.论民事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治理.山东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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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