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从昆山“于海明案”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
范文 | 摘 要 一直以来,理论界一直存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怎样一个判断的标准的争议,这其中还包括在范围的确定上界定面对不法侵害时防卫的行使,以及在认定上是否存在大家公认的标准等,这会对于接下来甚至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有具体的指导意义。我们应该理解,对于正当防卫,我国的刑法中最根本的目的是提倡保护被不法侵害人或者见义勇为的人和行为进行保护并提倡这一做法,而不能仅仅只是对行为人法理上机械地来进行认定,这样,违背了法律的目的,本文从闻名全国的昆山“于海明案”进行解读,引出一些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 昆山案 于海明 正当防卫 作者简介:刘洋,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法学中专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獻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31 一、案件概述 2018年8月27日昆山发生一起案件,由于轻微交通事故,驾驶宝马轿车的刘某在车里取出凶器一把,对于海明进行连续击打,击打过程中,凶器落地,于海明拾起并造成刘某受重伤后死亡。2018年的9月1日,江苏昆山公安局发布通报。该行为被警方定性为正当防卫,对于于海明来说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撤销此案件,该案件由很强的现实意义,公正的法律判决的影响绝对不仅仅是事件的本身,更多的是对整个社会意识的改变,这件事让我们知道了什么叫“特殊正当防卫”,让我们知道当面临黑恶势力危及生命安全的时候完全可以放手一搏拼命反抗。结合目前国家如火如荼地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活动为主要契机,在立法的架构方面来进行完善,使得正当防卫更加得以发挥其作用,从而在当前形势下能对涉黑犯罪的团伙予以严厉的打击、进而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进行维护。这样,本案件积极的影响和意义将更为深远! 二、案件解读 对于宝马方非法占用非机动车道并且还具有违章变道的违法行为,在于海明这方来说,是正常的交涉行为,是其权利受到了违法侵犯后所引起得基于维护权利的正常表现,对于这个具体情节公安机关是不能随便将该种情形简单定性为双方发生冲突,应该与简单得无是非的口角和斗殴的情形区别开来;任何事件从违反治安行为上升至犯罪的行凶,从主观上来说是恶意的,性质是严重的,而于海明方没有使用暴力来克制暴力,所以于海明对事态升级是不负责任的;而且刘海龙一方所实施的砍杀行为从性质的角度来说非一般的使用暴力来进行寻衅,而且事发闹市,其所进行的恶意砍杀行为侵害客体绝不仅仅是某一个人,而是对于整个社会治安与秩序的挑战,从主观上来说刘海龙意图建立并积极希望实现黑恶的规则,他的行为特征具有明显的黑恶势力性质,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且这项性质是不可辩驳的,所以也显示了于海明所做的防卫行为是在具有巨大人身风险背景之下的,侵害实施人如能够证明其已选择明确放弃报复而得以证实,当侵害方的人数处于人数上的优势,则我们必须认识和感受到于海明也就是防卫人是基于他的恐惧,选择追赶并且以最大气力来威慑对方是无限度必要的。行使的是我国刑法当中第二十条第三款特别防卫权。 三、法理解读 我们对这歌案件的认定首先可以排除的是防卫过当,该情形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其他基本条件,即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防卫意图(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时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条件都符合,只是防卫限度条件不具备。本案应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是指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正当防卫。对此法律有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已明确规定。这个案件哪怕防卫行为造成最大损害后果即不法侵害人最终死亡情形的产生,一样认定为是正当的,也就是说,在特殊正当防卫里是没有防卫过当这一说的,应该认定为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本案中于海明面临的正是穷凶极恶的生命安全威胁,完全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当刘海龙停止侵害之后的逃跑和躲避的行为是否选择了带有报复性质的事后防卫,也就是说他当时是否还具备防卫的时机条件,若于海明属于的是属于事后防卫的情形,那么也就不具备了一般正当防卫的最基本的条件,也就更不能认定于海明该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而如果我们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构成的是带有报复性质的事后防卫,于海明的行为就明显成为了犯罪行为,应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基于刘海龙一点口角即刻从其宝马车内掏出凶器,我们可以认为他是发怒于凶器被打掉,回到车内来获得其他凶器,甚至还有可能开着车撞向于海明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这个判断是基于人性的正当的推理。于海明在刘海龙跑向其机动车的时候,有人认为他有逃离现场的机会,而当他一旦逃离,也就不会导致后面结果的发生,但我们要注意到的是当时的情况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法律从来没有要求遇到了侵犯的时候应当选择躲避,法律层面或者说立法的宗旨是要鼓励被侵害人在进行防卫的时候在同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时候要积极面对,即使有其他的选择,也不会受到影响,从而扶正祛邪,弘扬正气。 而即使时候侦察机关查明并没有其他凶器留在车内,但我们要想到的是刘海龙在当时回到车内的目的是利用驾车来进行撞人,而因為随着当事人刘海龙的死已无法来进行对证,这种可能性也已经无法来进行排除了,但是我们根据法律当中案件存疑利益归结于被告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也就是于海明在做出防卫行为的时候防卫的时机和条件是一直存在的。因此,报复性的事后防卫之故意伤害犯罪,也是可以排除的。于海明的防卫时机当然没有丧失,这样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存在一点问题。即便是刘海龙在跑向宝马车的过程中也被砍着了,甚至此环节有致命伤,此时公安机关也能认定正当防卫,如果这样的话对未来的指导意义更大。 在以往的判例和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将此类案件定为防卫过当,理由是:首先,防卫造成了死亡的结果;其次,在刀落之后追砍行为属于超出必要范围。这个判决也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相关规定。 四、本案中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院对于无限防卫的案件,一般以来很难做到精准判决,这是因为在审判过程上人民法院对于防卫人的要求较为严苛,一方面要求其在进行防卫时瞬间使合理的反击伤害压减到最低,同时,又要求防卫人能将防卫的效果达到最大。而对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的正当防卫以及界定的标准,这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在,行为人一定是对正在进行过程中的侵害人所做出的不法侵害来进行,如歌行为人所做出的防卫是提前发生于不法侵害的,则就不是正当防卫,而归于到假想防卫的概念当中去了。而当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毕,那么再来实施防卫的行为,性质就变为了事后的防卫。在这里的各个阶段,行为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一样的。当然对于本案中的一些重要的关键的细节查明,对于海明当时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另外,还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认定,做到司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能因为此案影响重大,就让社会的舆论来对司法的认定造成影响。一个法治社会,与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法律的信仰是分不开的。我国的法治取得了明显的、长足的进步,很多的基于年代、技术等因素造成的的错案、冤案都得到了纠正。舆论的观点主要集中在四点上面,第一点是于海明就是为正当防卫,第二点是还应该充分结合被害人刘某所存在的与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打击的涉黑问题来对案件的通盘考虑,第三点是对于司法机关能与时俱进、坚定信念的行为进行的认可,第四点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条款的引用过程中的解释和实际当中的运用,能更合理,既符合法制精神,又满足情理要求。而如果不当的将正当防卫制度去进行机械的的适用,其结果往往是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目的,与“惩恶扬善”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本末倒置。 五、对本案的一些思考 对于法律当中明确或没有明确规定的反击型的刑事案件,如果确实是有紧急性和危害性,应当鼓励司法机关用于使用正当防卫,因为公民在来不及请求国家以及国家的相应强制力机关来对其进行保护时,在其采取私力救济来满足或达到自身、他人、社会合法权益的时候,是能够达得到现代国家法制精神的标准的,同时也是符合该精神的。如果案件是由于普通矛盾所引起的报复或者挑衅,那么司法机关对于防卫方要敢于认定其正当防卫,依法保护其所行使的防卫权;而如果案件是属于本文所引用的“于海明案”那样,是由一开始细微的争执发展到后来的不法侵害情形,那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该排除舆论所带来的影响,对细节予以查明,做到案件前因后果掌握详实,独立且谨慎地将认定做出,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 法律在设定正当防卫的内容时并不是要求以行为人的暴力来压制侵害人的暴力,其目的在于充分地对现实生活中合法且正当的行为来进行提倡和保护,即使最后案件中,防卫人的行为出现了法律所不允许出现的后果,对于正当防卫而言,是能狗被法律所接受和允许的。这能打击不法侵害人加害行为的潜在性。同时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坚定其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对不法行为做斗争的决心,在价值取向的方面上来看,做到了非正义的面前,正义绝不低头的表率。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要过于简单机械的从表面进行判断,要对具体情况和现场所发生的情形来入手,只有在综合考量以后,摒弃所谓的谁先动手,哪一方受损害的情况严重等浅显的认定方法。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具体到某一个案件时错综复杂的案情以及在社会当中所造成的影响,如果这些都不考虑进来,那么司法机关做出任何一种认定,都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而其实只要是透过现象把握正当防卫的实质,就能经得起舆论的质疑。此次最高检针对正当防卫专门出台指导案例,必将使各级司法机关今后面对类似案件时,处理更加从容、更加理性、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满足民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参考文献: [1]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侯国云主编.刑法//高等教育法学应用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张军,胡云腾.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使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5]彭卫东主编.正当防卫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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