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马克斯·韦伯“价值中立”学说的概定 |
范文 | 摘 要 “价值中立”学说虽然是由马克斯·韦伯系统提出并加以论证。然而由于该学说的构建相当复杂,以及马克斯·韦伯对于“价值”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到后世学者对价值中立学说并没有得到一个较为统一的认识。厘清该学说的概念,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的概定,应建立在英法的实证主义与德国的新康德主义的理论基础上,其中尤其要需要重视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的“价值关联”学说,并结合韦伯所处的特殊的德国时代背景。准确分析“科学外”和“科学内”的两种价值立场。进而构建起对韦伯“价值中立”学说的科学理解。 关键词 价值中立 价值关联 科学外价值立场 科学内价值立场 作者简介:许立群,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C9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353 一、 问题的提出:“价值中立”学说的研究必要 关于“价值”的问题,是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当中所无法避免的核心所在。而价值中立,又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问题。价值中立学说发展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实证主义价值中立论。第二,马克斯·韦伯系统化了的价值中立论。第三,当代西方的价值中立论。其中帶有较大争议色彩的是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使到后世学者对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并没有达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因此,准确地界定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理论的背景:马克斯·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产生的前提 在理论上,韦伯的这一学说主要受英法的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的影响;在时代背景方面,主要是受德国的时代特点影响。下面主要针对这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 英法的实证主义与新康德主义 1.英法的实证主义 文艺复兴以后,科学已经基本是取代了宗教原有的地位,由过去的注重研究“形而上”的思维逻辑,转向关注自然界运作与人类社会的现实发展。孔德试图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运用在社会科学的领域内,从而形成了一种叫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实证主义的这一理论必须是有一个前提设置,即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运转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差异,也正因为二者有相似性,才允许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套用在社会科学的研究过程当中。建立在实证主义基础上的社会学研究方法,是追求纯粹的客观主义的研究过程中。这样的观点虽然是强调了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应当遵循客观主义,从而避免了主观主义的臆想所导致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不严谨性。但是,它也同时混淆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差异性,忽视了“价值”在社会科学领域应有的合理地位。 2.新康德主义 人本主义的社会学正是深受新康德主义的价值哲学的影响。新康德主义时,精神科学或称文化科学从科学中分离出来,也就成为了方法论上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分野的基础。这样的一个区分,相较于实证主义的观点来说,明确了自然科学研究的是可以感知的外在世界,而社会科学更多的是研究关于人类社会的难以感知的价值世界。如此一来,新康德主义就无法避免地要面对另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价值。也正因为价值的存在,在新康德主义里面,会强调人具有自由的意志,并且强调人会使用自由的意志来对价值进行判断。但这样的一种基于自由意志而产生的价值判断也并非没有任何问题,其会导致在研究社会科学的过程中,单纯地凭借研究者自身的主观意愿开展,使到社会科学的研究失去基本的规律性,过分地强调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不同”的一面。这种主观上相对“随意性”会使到研究者无法准确地把握社会历史事件规律的基本走向,其最终也就滑向了非理性的一端。 3.李凯尔特的“价值关联” 虽然李凯尔特同样也属于新康德主义者,但是他的观点对于正确理解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正确地建构价值中立学说的重要理论支架。他认为,人类的生活过程是一个无尽而又复杂的过程,光靠人类的认识是没有办法穷尽它的,人类只能就无限的社会现象进行一部分的认识。但这一部分的认识又不是盲目地选择出来的,人类是依靠了自身的观念和旨趣去选择和考察了这样的一部分,根据自身的价值判断去揭示出这部分的本质特征。而同时,李凯尔特又区分了价值关联与价值评价这两个部分,价值评价是相对的主观与个别化的,而价值关联是在研究社会学的方法上体现了主观价值的选择部分,但其所揭示的内容在本质上却是客观的。 (二)德国的时代特点影响 韦伯所处的时代主要是俾斯麦的“铁血时代”到一战结束后的“魏玛共和国”时代。韦伯是一个政治上的民族主义者,是希望通过政治的教育促使德国的工业资本主义迅速恢复。但是在一战战败后的德国,面临着十分危急的形势,各项事业颓废,政党疲惫无力。韦伯由此只能将希望寄托在年轻的一代。然而年轻的一代是需要教育与培养的,但是当时的德国教育,学术上并不自由让韦伯深感堪忧。 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的产生是依据一定的社会背景的,离开那样一个社会背景来单纯理解价值中立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误区。而同时,韦伯的观点也是接受了实证主义与新康德主义的影响,使到这两种理论有一定的融合而诞生的。 三、概念确立: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 (一)科学外的价值立场与科学内的价值立场 韦伯将研究者面对科学研究的价值立场划分为科学外的价值立场与科学内的价值立场。所谓的科学外的价值立场,是指研究者在正式进入科学研究之前,研究者本人所具有的价值取向和其本身的旨趣,影响着其选择的研究方向和问题。而所谓的科学内的价值立场,是指研究者进入了正式的科学研究领域之后,所应具备的客观主义立场,摒弃自身原有的价值取向,而根据科学的规律开展研究,以保证得出的结论科学性。 首先,科学外的价值立场。虽然韦伯提出“价值中立”的学说,但不能单纯地认为他是纯粹的实证主义者。韦伯并没有放弃价值的作用,他承认价值在科学研究过程的影响。在科学外的价值立场上,笔者认为,韦伯是借鉴了李凯尔特的“价值关联”的观点,即前文所说的,在认识无限的社会现实的过程中,需要研究者运用自己的价值立场去考察被研究的对象的过程,如此一来,才有可能真正地揭示出该经验现实的本质特征和它存在的真实意义。在研究者正式进入科学研究领域之前,也必定有相应的价值取向和旨趣来引导其选择所要研究的部分。但韦伯认为,这种价值选择取向是不可能离开这个社会的现实,乃至社会的大背景,这些都影响着个人的知识和价值观。 其次,科学内的价值立场,虽在字面上是指研究者进入科学研究领域后所遵循的科学原则和科学规范,但科学内的价值立场的产生恐怕是由于科学外的价值立场存在缺陷,而需要提出方法论上的弥补。因为单纯地在研究过程中贯彻科学外的价值立场时,难保研究者在社会学研究过程中过分依靠主观价值去分析收集得到的材料。这样得出来的研究结果必定也是无法保证其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的。而为了保证这种结论的客观性时,韦伯就需要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明确地划分科学外的价值立场以及科学内的价值立场。在科学内的价值立场上,要求研究者摒弃主观的价值观念。借鉴英法的实证主主义,将对自然界的研究方法套用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上面。不偏不倚地将收集得到的相关数据整理,并加以纯粹理性的观察、分析,最后得出一个客观的结论。 (二)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的概定 前文已经简单地讨论了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产生的理论背景与时代背景,也分析了科学外的价值立场以及科学内的价值立场。笔者认为,给“价值中立”确定一个概念是离不开前文这些问题的讨论的。可以说,理论背景与时代背景为确立价值中立学说的概念提供了一个大的方向指引,而针对“科学外”与“科学内”两个价值立场的分析是为价值中立学说确定一个理论的框架模型。 对应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笔者有这样的一个设想,价值中立学说包含了研究过程中的价值关联与研究过程中的价值中立。价值中立学说不是单纯地在社会学研究过程中价值无涉,而是在研究前的阶段还是关系到主观价值方面的思考。这部分的价值关联与李凯尔特的观点基本无异,只是有一点,在韦伯的理论中,价值关联的前提是考虑研究者当时所处的社会历史状况的,某一时期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会影响到研究者的价值选择。而在研究过程中的价值中立,就与科学内的价值立场没有太大的区别。研究者在进行价值关联选取研究的方向之后,收集相关的资料,根据相应的科学研究方法,分析这些收集而来的资料,不加以任何主观方面的价值判断,最后得出一个严谨的结论,而这个结论跟多是向人们指出“这是什么”。所以,在“研究过程中的价值中立”与“价值中立”学说并不相同,前者只是后者组成的一个部分,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价值中立学说与两个价值立场一样,其实都是融合了主观与客观的方面。 四、结论与疑惑 马克斯·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自其产生以来就受到广泛的关注,而韦伯在构建这个学说时结合了相当复杂的时代背景与学术背景,由此也就同时对这个学说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而不同的理解又引发了许多争论,而问题归根到底也是回到对“价值中立”学说的概定上。 笔者参考了一些论文与著作,认为韦伯并不是单纯的实证主义者,韦伯受到新康德主义的影响,在一定的层面上是认可了主观价值的倾向。而价值中立,也不单单是说在学术的研究过程中坚持客观主义,没有半点的主观倾向。而是说价值中立,是参考了科学外的价值立场与科学内的价值立场两个方面,在整个社会科学的研究过程中是包括了研究过程中价值关联与研究过程中价值中立两个步骤,而不仅仅是指向后者。 但最后,笔者还是对“价值中立”学说提出一些疑惑,在学术的研究过程中,要求研究者保持价值中立,而不添加主观的价值判断进去,这样的研究虽说是在理论上可以保证结论的严谨客观。但是,在实践当中,这样的做法是否可行,哪怕是设置在笔者的价值中立语境当中,在研究过程中的价值中立这一部分,是否又真的可以做到不涉及任何人的主观意愿或者价值判断? 参考文献: [1]张彦.论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移情与超脱—兼评韦伯的“价值中立”观.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16(2). [2]赵一红.浅论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价值中立问题.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99,21(1). [3]陈彬.走出“价值中立”的认识误区.哲学世界.2010(2). [4]泓峻.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与合理性理论的内在联系.贵州社会科学.2006,199(1). [5]王海燕,尹冬波.韦伯“价值中立”学说的质疑与“僭越”.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5). [6]周晓虹.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学术月刊.2005(8). [7]侯钧生.“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评M·韦伯社会学的价值思想.社会学研究.1995(3). [8]周蔚华.价值中立论批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3). [9]王小章.从韦伯的“价值中立”到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 哲学研究.2008(6). [10]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社会科学研究.1994(4). [11]郑杭生.究竟如何看待“价值中立”.社会科学研究.2000(3). [12]郭星华.也談价值中立.社会学研究.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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