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证据收集问题研究 |
范文 | 摘 要 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中,当事人想要证明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以及赔偿的计算,都需要进行证据收集工作。本次就对证据收集的意义、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现行的取证范围和取证方法。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侵权诉讼 证据收集 作者简介:魏波,武汉科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04 一、引言 知識产权有固定的期限,包括各种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商标、商业名称和图像等,都涵盖其中。知识产权是一系列十分复杂的权利内容,而且普通群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不多,但也有部分人群恶意侵权,占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为自己谋利。基于此,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相关问题,而要想顺利诉讼,需要对证据信息进行收集。 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的意义 在进行案件评判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最基本的遵循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任何案件的审判,都需要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其中事实是根本,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法官才能准确寻找需求的法律。因此进行证据收集是保证侵权诉讼胜诉的关键,也是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是法官对案件进行评判的基础。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被侵权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正遭受侵犯,所以证据是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被侵权人对于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准确性、充分性和真实性等,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以及进行赔偿计算的主要依据,居于整个侵权诉讼的核心地位。 另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相比其他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是保护收集的证据多采用“双轨制”,也就是说对于出现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利用行政工作的开展收集证据,进而促使侵权人停止侵害;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根据事实进行判决。相对来说,人们一般选择前一种方法,因为这种方法的实施更加专业。还有就是普通人对于法院可能存在畏惧感,不到一定程度难以寻求法院的支持。二是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严格上说属于一种意识的非物质形态,通过物质媒介进行表现,比如书籍、计算机等。如果要想判定侵权行为,需要对这些媒介进行控制,这就增加了工作难度,需要对相关证据判定和收集十分了解,而且能收集到有效证据。还有就是知识产权本身专业性和隐蔽性较强,在进行证据收集时需要专业人员共同进行,也增加了证据收集的难度。比如说对于软件类的侵权行为,经常出现没有专业人士陪同检定,导致软件侵权无法认定的现象。 三、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的收集现状 (一)立法方面 在关于证据的种类、收集相关立法方面,《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里边都有不同的规定。对于不同种类的证据的含义、表征、收集方法、取证方法等都有详细规定。但对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证据收集,主要是在《民事诉讼法》和《知识产权法》中有所涉及,但并没有专门立法,一般都是按照知识产权的下属内容进行描述。其中《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知识产权证据的收集,严格来说比较抽象,无法获得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者的满意,而且很多规定的操作性较低;对于证据收集的规定很少,比如说对被侵权人证据收集的权利,就是规定了被侵权人有进行收集证据的权利,对于具体的证据收集方式和被侵权人的权利保障规定很少。 目前来说,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证据法”,多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之下附带进行说明,而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多是对《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的详细说明,理论性较强,对于相关侵权行为证据收集的说明很少。另外,2008年出版的《知识产权民事审判证据实务》中,对当前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保全及收集、证据交换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该书中的说明比较详细,但尚没有变成立法。 (二)实务方面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证据收集问题,最主要的就是证据保全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方面对于证据的立法比较笼统,对于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也比较简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因此在进行侵权行为判定时很容易出现以权谋私、非法判定的现象,影响我国法律事业的公平公正性,也影响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存在滥用、执行不当等情况,而在不同地区的法院中,对于能否进行以及如何进行相关工作,有不同的操作标准,有的地方标准很高,比如说上海和北京,而有的地方标准很低,特别是经济落后、知识产权发展比较滞后的地区。有个别地区甚至出现滥用情况,只要被侵权人申请,即使没有初步证据,也被判定可以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很强,在证据保全上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比如侵权方式和客体的不同)做出不同决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对于这个判定的专业性不强,法律上的规定也不够清晰完善。所以如果执行人员专业水平也不高的话,很容易选择错误的执行方式,会导致起不到诉前证据保全的效果。目前来说,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的效果并不好,特别是标准较高的地方,因此被侵权人一般选择公证保全,以及时进行证据保全,由被侵权人向公证机关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 四、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取证范围和取证方法 (一)取证范围 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十分复杂,涉及到的客体不同,有很大区别。因此在进行侵权诉讼的取证工作时,取证范围考虑到主体的不同有很大的差异。站在被侵权人的角度,在遇到侵权问题时,首先要证明侵权客体的权属问题,保证自己对于这个客体的所有权是有效的,也就是涉及侵权的客体所有权归属自己这边。这主要是因为部分知识产权不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很多知识产权需要在专业部门进行认定和授权之后才具有相应的所有权。而这里,国家之间存在很大差别,特别是我国与外国,有时在他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并不具有效力,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比较落后,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相比国外有很大区别。 其次,被侵权人需要提供侵权证据或者要求损害赔偿的证据。在这里,具体的赔偿额是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使侵权人产生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损害的利益进行确定的。站在侵权人的角度,在受到侵权控诉时,要想证明自己并没有侵权,需要针对对方提供的侵权证据进行反驳,提供反面证据,也就是可以说明自己并没有侵权的证据,比如说提供对方对侵权客体没有有效的所有权的证据;或者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的瑕疵、证明力等提出质疑,如果能证明对方的证据有瑕疵、证明力不足,此时对方无法保证证据的有效性,也就无法判定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二)取证方法 在我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证据取证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进行取证。这里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因此如果是当事人自己进行取证,可能存在方向不适用、方法运用不足等问题,影响证据的公信力,所以一般来说由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取证比较好,可以保证取证的专业性,保证取证的范围广泛性和精确性,避免出现错误或遗漏。 二是申请公证机关或者法院对证据进行诉前保全措施。由公证机关公证过的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这个证据的存在不实、有缺陷等,可以认为其没有效力。该方法需要当事人向公证机关和法院申请,在这里,公证机关的法律效力与法院一致。尤其是对申请诉讼的当事人,在诉前申请由公证机关进行证据的收集、保全,是诉前准备工作的重要部分。 三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无法收集的证据,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和取证。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对方当事人存在干扰行为。一般来说,法院取证比较简单,专业性强,不容易出错,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来说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很多时候当事人都会申请由法院进行证据收集工作。 四是申请知识产权部门调查取证。如果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正和保全,此时对方当事人可能存在消极抵抗的心理和行为,不利于证据的收集,而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需要时间,法院不一定及时同意,此时可以向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申请,由他们负责进行管理,这样也有收集证据的效力。 五是其他取证方法。在2004年以后,海关和侦查机关都可以进行调查取证,这涉及到被认为侵权的货物需要进出口,或者出现相关的刑事案件时,可以由这两个部门进行证据取证和保全。 五、结语 互联网+背景下,企业发展和工作都朝向信息化发展,知识产权也是如此,相关工作都朝向信息化发展。特别是很多证据都属于电子证据,这进一步增加了證据收集的难度。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本身侵权行为的起算电和范围并不容易被得知,所以证据可能出现损毁、丢失等问题。因此需要重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证据收集工作。 参考文献: [1]曹纪庚,李军灵.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证据收集问题探析.中国检察官.2016(1):72- 74. [2]陈静静.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研究.职工法律天地:下.2016(7):53. [3]王琳.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问题研究.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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