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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制度的思考
范文

    摘 要 面对快速变化发展的现代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后行为矫正的相关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相关学界研究的难点。事实上,相关法律系统的完善和进步,不仅可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而且也可以起到促进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行为矫正等目的,本文会谈谈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结合近年的热点案例来分析我国当前法律在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一些可以改善的地方,最后提出在我国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分级处罚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过度轻刑罚化 分级处罚

    作者简介:李宝贤,中国人民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13

    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分級处罚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理论基础

    自上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科技的快速进步,我国社会出现了不少新变化和新事物,同样的,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也不断出现着新变化和新情景,旧有的理论不再完全适用于新的社会,无法妥善的达到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目的,使我国法学界对此的讨论越来越激烈。

    未成年人作为生理和心理快速发展、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特殊阶段,其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也具有时代性特点,在现代信息社会条件下,全世界的未成年人犯罪正在越发走向低龄化、高科技化,具有着更高的隐蔽性和更大的危害性,针对这种情况,世界各国都在做出一些有益的尝试,我国的部分地区也试点了一些举措,正说明从理论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处遇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二)现实基础

    当今我国骇人听闻的未成年人犯罪屡见不鲜,而我国却存在着过度轻刑法化的现实。以2018年湖南阮江12岁少年弑母案为例,12岁少年吴某因为不服母亲管教,持刀杀害亲生母亲,却因为不满14岁最低入刑年龄,若无其事的重回校园,甚至公开表达杀人没什么大不了的看法,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如同吴某一样的未成年人屡见不鲜,越来越多,而国家规定的一些矫正措施比如家庭矫正和工读学校等方法则完全沦为形式,难以约束和矫正具有不法动机和再次犯罪环境的未成年人罪犯,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纵容和鼓励了千千万万个吴某一样的少年犯下滔天大罪。

    因此,为了我国未成年人的长远福祉,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目的,应该积极的探索更加适用于当前社会的未成年人分级处罚处遇制度,在立法、处罚、观护制度方面形成更有成效的制度。一个弑母者吴某能够毫发无损的避开法律的严惩,意味着千千万万个吴某即将若无其事的犯下无可挽回的大错,这既不能张法律维护公平的本义,也无法鼓励未成年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但是从另一个层面来讲,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存在的问题又不是简单的入刑年龄问题,即使把入刑年龄从当前的14岁调整到12甚至10岁,也依然无法改变当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矫正方面存在的巨大缺陷,只有全面建立和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处遇制度,类似的问题才能治标治本。

    二、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制度的问题与桎梏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制度的问题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处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人过度轻刑罚化、处罚手段单一、量刑标准模糊、矫正设施缺乏、入刑标准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不集中乃至互相矛盾等。

    第一,我国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缺乏专门的法律解释,不仅没有专门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矫正的法律。而且,现在用于解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和《刑法》《民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已经多年没有更新。比如说对未满十四岁而触犯《刑法》第十五章第二条有关规定的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甚至不能够处以长期拘留的惩罚,哪怕是证据确凿的故意杀人,未成年人犯们也可以完全免于刑法,可以大摇大摆的回到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对于此类少年犯的措施也只能是责令其监护人矫正其思想和行为,但是通常而言,正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极其失败,才会滋生此类的少年罪犯,责令其监护人矫正其思想和行为,无异于隔靴搔痒,无济于事。

    第二,我国现今的法律体系对于监护人无法矫正未成年人罪犯的情况也几乎无能为力。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规定对于监护人无力管教未成年人罪犯的,应送至政府制定的工读学校进行矫正,但实际上,此办法表述模糊不清,大多数监护人即使无力管教,也不会主动把孩子送到工读学校,此办法亦不具有强制性,导致政府主办的工读学校陷入生源困难、师源困难、财源困难等窘境,至今为止,我国仅剩97所工读学校,大部分未成年人犯都能够顺利的回到正常的高中教育,几乎不具有强制矫正能力。

    (二)桎梏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处罚制度发展的因素

    桎梏我国未成年人处罚制度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我国社会上下普遍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处罚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未成年犯罪的不断低龄化和恶性化普遍化有着时代变化的必然原因,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保持与时俱进才能起到防患于未然,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

    第二,我国社会长期以来都就具有宽容和优待未成年人的传统文化,这种文化看到了未成年人思想变化发展快、具有不断改善行为和观点的潜力,但是也使得优容未成年人成为一种道德正确和政治正确,很多法官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往往选择大错小罚,小错不罚,在司法解释上从宽量刑,结果使很多未成年人甚至以为自己享受从宽量刑是天经地义理所应当的,这无疑助长了很多未成年人的犯罪冲动,使他们感觉自己的犯罪几乎没有成本,客观上纵容了他们形成畸形的道德观和世界观。

    第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充分,社区建设水平不高,对于无法入刑又确实需要一定程度强制半强制矫正的未成年人罪犯,无法提供合乎要求的社会矫正软硬件资源,难以在社区层面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正提供助力。

    三、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制度的建议和思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我国未成年人分级处罚制度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也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事情,但是正是因為如此,建立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制度才更加重要和紧迫,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三个方面加以引导。

    (一)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专门法规

    虽然当前很多讨论是否要 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龄,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能够调整,其实都没法从根本上起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其行为的目的。

    而当今世界前沿的探索就是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分级处罚机制,只有在法律上确保了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影响巨大的少年犯无法逃脱惩罚;犯罪性质较轻,犯罪影响较小的少年犯也可以得到相应的强制和半强制行为矫正,使其意识到悔改的必要性和绝对性,不仅能够帮助和促进其行为矫正,也减少了其犯罪影响扩散的机会和可能,达到震慑和劝诫潜在模仿犯的目的。

    (二)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和观护设施

    当前我国难以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机制的原因之一也是因为我国当前的处罚设施和处罚形式太过单一,无法提供各个犯罪等级上的相应软硬件处罚和矫正资源,以我国台湾和英国等的少年犯关护制度为例,依据其健全的社会观护设施,观护所能够以假日定期报道、定时回访、持续跟踪、不断评估的模式,半开放半强制的促使不满足入刑条件少年犯们持续的接受行为矫正和观察;而对于责令不改,家庭和观护矫正无效的少年犯,则强制送入工读学校加以强制化改造。

    因此,在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法规的前提下,也应该重视和保障承载未成年人分级处罚和观护的软硬件设施,确保法律执行到位,落实到位。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机制的社会舆论引导

    最后,不可忽视的就是要持续的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机制的社会引导,形成“有错就要改,犯罪就要罚,罚是因为爱,有爱才会罚”的普遍认知,杜绝社会上过分宽容和优待未成年人犯罪不合理认知,引导全社会形成合理看待未成年人罪犯量刑与矫正的共同认知,促进未成年人群体提高对法律的认知度和重视度,避免未成年人群体滥用和误解法律。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法律系统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量刑处罚的方面有着诸多弊端和不足,已经难以再起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罪犯行为矫正的目的。应该积极的参考和学习世界其他先进的国家和地区的最新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予以充分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处遇法律体系,做到立法合乎实际,司法有法可依,才能够真正起到预防青少年犯罪、促进未成年人罪犯行为矫正的理想效果。

    参考文献:

    [1]刘玉萍.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西北大学.2015.

    [2]张雯.中外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

    [3]樊荣庆.德国少年司法制度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2017.

    [4]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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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5: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