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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省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治治理对策研究
范文

    摘 要 近些年河南省环境群体性事件发展形势严峻,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具有参与人数规模大,目标明确性,利益多样、矛盾复杂性,地域集中性,可预见性,危害后果严重、具有反复性等特点。诱发机制主要有环境形势尖锐、公民环境权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环境利益诉求机制失灵、地方政府片面的政绩观等原因。本文通过分析对环境群体性事件进行法律控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从风险预警机制、权利救济机制、公众参与机制、风险转移配套制度、责任惩治机制探讨法治治理对策,以期能够有效预防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将之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进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促进政府社会管理方式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关键词 环境群体性事件 诱发机制 法治治理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2019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河南省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及治理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9—ZZJH—016)。

    作者简介:张君明,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205

    一、環境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指因环境权益或生态污染、环境破坏等现实或潜在的环境矛盾以及社会公众对生活环境恶化的生存担忧等原因而引发,针对对象为项目实施单位和政府,合法的制度化途径不能有效予以解决,公众为抵制环境破坏和防范潜在的环境风险,以及维护自己因环境问题而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等合法权益,在没有合法审批或凭据的情况下,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临时聚合形成规模性群体并采取的一定组织或弱组织化伴随有暴力或非暴力行为进行抗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当前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参与人数规模大

    环境问题与生活状况密切相关,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环境污染后患无穷。公众对污染项目深感恐惧,一般而言受害者均为弱势群体。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短时间内就通过各种媒介迅速扩散,利益群体同质性大且组织结构联系紧密,号召力强,一呼百应,获得广泛支持。

    (二)目标明确性

    河南灵宝北田村的农民曾聚集国道,使交通瘫痪7小时。公众聚集的重要原因是目标一致,对环境问题的忧虑和环境社会危机意识让彼此产生共鸣。环境权益无法保障,就采取暴力示威等激进方式表达不满,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舆情,在线上线下同时引发激烈的冲突对抗,停止污染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环境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一方面大量的投资在项目叫停后损失惨重、浪费经济成本,另一方面环境群体性事件容易引发严重社会骚乱,威胁政府公信力。

    (三)地域的集中性

    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地域性,在农村和城市以及城郊结合部都存在。工厂最先在城市出现,后来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城市土地资源有限,农村和城郊结合部成为工厂的迁入地,环境污染往往从污染源逐步拓展,殃及周边区域并不断延伸。曾为全国最大的炼铅基地济源与沁阳、修武,“铅都”灵宝和卢氏、洛宁分别形成集中连片的铅污染区域,生活在农村的公众环保知识水平以及文化素质有限,采取过激方式维护环境权益,酿成多起群体性事件。

    (四)危害后果严重,具有反复性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经过长时间酝酿,诉求采用体制化途径无法解决,公众就会游行示威等进行抗争,政府只能仓促应对,带上警察、消防车、救护车强行驱散,逐步平息事态,这样的后果便是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激化矛盾,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

    三、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诱发机制

    (一)环境形势尖锐

    总体上看,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环境现状不容乐观,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超过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雾霾天气多发,城市河道水体黑臭,垃圾围城,大气、海洋、淡水、土壤污染,危废处置不彻底等生态问题突出,过度开采开发导致社会生态环境秩序失衡。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局部有所好转,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增大。例如河南济源是铅工业基地,仅仅10个村就有千余名儿童被确诊为中度和重度中毒。这些环境问题引起群众的抗议,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

    (二)公民环境权发展

    公民环境权是公民对特定环境资源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与生俱来的法定权利,在法律体系中是基本人权之一,包括环境资源使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等。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政府担负着环境责任,进行环境保护和治理,惩处违法行为。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在立法上尚未明文规定,因此公民对环境权的诉求,在司法救济无果时会缺乏理性引起过激行为,成为环境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诱因之一。

    (三)企业社会责任缺失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再加上政府对企业项目监管不力,共同导致唯利是图的企业把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污染环境的产品生产流程转移至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开办工厂,盲目片面的追求利润增长最大化,对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置若罔闻,造成作为公共产品的生态环境状况急剧恶化,河南安阳、济源、灵宝和卢氏等区域的企业涉及炼铅、金银提炼、硫酸或铅蓄电池生产,豫北金属冶炼厂、万洋冶炼等绝大多数企业都存在夜间、雨天偷排、直排污烟污气,严重污染环境,激起民愤等冲突纷争,影响社会和谐,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

    (四)环境利益诉求机制失灵

    就大多数环境群体性事件而言,公众最先想到的是信访、向环保部门举报投诉、向法院起诉、网络等较为理性的渠道。然而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权益救济渠道不畅,利益诉求机制失灵,到最后只能依靠公众自身的能力,矛盾和冲突不断积累到一定程度,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求助无门的绝境意识将促成群体性恐慌,唤起公众长期积蓄的怨愤和行动的紧迫性,在导火索下环境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对网络途径而言,网络的便捷能方便公众表达诉求,但也存在着可能会扭曲真相,扰乱民心的负面作用。

    四、环境群体性事件法律控制的實现路径

    (一)建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预警机制

    政府着力推进建立健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已经迫在眉睫。科学手段不能证明是环境危害的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对环境一定是安全的。环境风险无处不在的长期潜伏性,科学的不确定性不能因为政府的忽略而转移至不特定社会公众,显然让公众承担环境风险容易出现矛盾进而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政府应坚持风险防范原则,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预防潜在的环境侵权行为,运用成本效益的分析方法平衡环境风险和经济收益。科学化的预警机制能避免和弱化社会矛盾,促进政策、决策更加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秩序。预警系统要科学预测,提前预警,超前预防,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政治效应、社会效应做出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审慎决策,决策过程要保证程序正当性、透明性、规范性和合法性,有效防止和避免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二)完善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权利救济机制

    构建完善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权利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畅通利益表达途径和诉求解决渠道,使得公众在利益受损时无论是公力救济渠道还是私力救济行为都能规范化、理性化,能够合理宣泄不满情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采取体制外的暴力或非暴力行为,是对预防和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进行法律控制的重要措施。首先,河南省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应当主动排查重大环境信访事项,将排查结果以及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归纳整理,分析预测风险,重大事项处理实行具体责任追究制,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在事件发生的初始阶段就能够缓解矛盾,使得损失最小化。其次,健全和完善公民环境纠纷司法救济渠道。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优势对环境法律知识普法宣传,唤醒广大民众的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加大环境依法维权宣传力度,支持环境诉讼,运用法律武器和理性的方式制止环境侵权行为,帮助环境利益受损者讨回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对环境权益充分的救济,避免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健全环境群体性事件风险转移配套制度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转移重点针对对象是企业,但是也离不开政府的督查引导作用。首先要加强污染企业整治,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具体而言,企业要做到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公告,尤其是环保信息要及时准确的披露,积极承担环境责任,在污染源头严格把控,阻断污染的可能性,避免公众的小道消息引发舆论恐慌。政府要加重不履行环保责任的惩罚力度,违法成本务必高于守法成本,谁污染谁治理。在与企业签订经济项目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社会组织和公众能够密切监督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其次要调整经济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发展容易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河南省的企业要抓住国家“中原经济区”的发展机遇,大力发展科技创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需实现由依靠资金和自然资源支撑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走绿色发展的循环经济模式,从根源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健全环境群体性事件公众参与机制

    河南省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在环境保护与治理中,公众是最关键的利益相关者,有足够的动力进行环境督查工作,政府应当积极转变成为居民社区工作服务者的角色,问政于民,加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可以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监督政府部门和企业履行环境义务,提高环境决策水平,消除矛盾,对预防和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相关问题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要加快普及环保知识,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政府相关部门应大力宣传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普及环境政策和知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危机意识,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理性解决环境问题的素质,让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全民事业。二要拓宽利益表达渠道,公众参与重大决策。涉及环境问题的重大建设项目应拓宽利益表达渠道,形成投诉得到受理、听证权利有保障、政府公众协同监督,公众参与重大决策的良好态势。建立政府和公众多渠道协商对话机制,提升公众参与程度,倾听公众的畅所欲言,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规则意识,提高环境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在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讨论,有效参考公众的意见,认真听取对立观点,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审慎做出决定。三要社会团体参与环境公共治理决策,搭建政府与公众沟通桥梁。社会团体具有的非政府性、公益性、专业性的独特优势,一方面可以代表公民检举揭发环境违法行为,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可以增强民众参与的专业性,避免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可以向公民宣传科学的环保知识,消除误解对政府和企业生态保护的自觉性进行监督,维护环境权益。因此,鼓励、扶植、发展民间团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制定、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督,实现决策科学、民主、公开,共同保障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的平衡发展,预防群体性事件爆发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张有富.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及其化解.传承.2010(11).

    [2]代杰.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司法化解之道.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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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6: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