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论外观设计的价值 |
范文 | 摘 要 通过商业秘密或通过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对产品进行保护,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的首选,但是,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不可忽视,外观设计对于消费产品尤为重要。本文通过美国苹果公司对于其首创多点触屏智能手机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及通过对苹果公司诉三星公司侵权案例进行研究,从中论证外观设计对于商品的价值。 关键词 专利诉讼 外观设计专利 商业外观 作者简介:叶惠玲,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221 外观设计是指对于工业产品的外观,包括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所做的设计,使之具有美感。在具有同等功能的产品之中,更具美感的产品更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企业的工业设计团队在产品开发阶段需要与其它技术研发部门紧密合作,对新材料及生产工艺、进行研究与调查。设计师们通过对产品的整体形状、材料、质感、颜色的管理和把控,从而定义了消费者接触和感受一款产品时的体验。 苹果公司的工业设计团队有大约20个设计师,由Jonathan Ive所领导,自1997年Steve Jobs重掌苹果公司,该公司大部分重要产品的设计均由苹果公司工业设计工作室所打造,尤其是苹果公司最重要也最成功的产品iPhone。2004年,苹果公司召集了包括工业设计师团队在内的1,000多名员工组成iPhone研发团队,花费两年半的时间以及约1.5亿美元打造了iPhone。2007年6月29日在美国正式发售后,其创新的使用功能和和简洁、流畅、时尚的外观设计迅速吸引了消费者的关注,并获得了市场的成功。 技术是一款成功产品的基础,产品优秀的外观设计、交互界面和品牌形象则能起到吸引消费者购买的作用。通过商业秘密或通过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对产品进行保护,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的首选,要对所开发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不可忽视。 一、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商标法 《商标法》第45节对“商标”进行了定义:有人于商业中使用或有意使用其“商标”[包括任何文字(word)、名称(name)、符号(symbol)、设计(device)或以上元素的组合]并依商标法申请注册用以标识产品的来源,能使他或她的商品与他人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辨认并区别开来。商业外观符合这个定义中的符号(symbol)、设计(device)。在《美国商标审查指南》1202.02关于“商业外观注册为商标”的条款中提到,商业外观包括产品的外观设计(即产品的外形(shape)和结构(configuration)),产品包装,产品或产品包装的颜色,产品的风格(flavor)。 将商业外观,包括商品包装和外观设计,注册为商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不具备功能性,2.具有显著性或取得显著性(第二意义),商品包装通常具有的固有显著性,是商品外观设计所不具备的,注册人面临很大的挑战去证明商品外观设计经过使用获得第二意义而获得显著性。 《商标法》第32节规定,对于以下商标侵权行为:在商业中与产品的销售、经销、营销相关的活动中使用或意图使用、仿冒、模仿商标权人的商标,当这样的行为可能引起混淆、错误或欺诈时,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商标权人可获得恢复利润和侵权损害的救济。第34节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可授予禁止令以防止侵犯商标权 (二)专利法 关于设计专利的三性:新颖性、原创性、装饰性,具备新颖性是指:在“在先技艺”的披露下,设计必须是不可预期的,并且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原创性是指:不是通过模仿现有物品而产生的;具备装饰性是指:与功能及技术无关的、在使用状态中是可见的、购买者是考虑设计的装饰性而决定购买的。 在专利法的保障下,如果遭受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可通过赢得专利诉讼取得侵权救济,包括禁止令和损害赔偿: 1.禁止令,包括临时禁止令和永久禁止令。专利权人申请临时禁止令必须证明四个要件:(1)有合理胜诉之可能;(2)若临时禁止令专利权人将遭受无可弥补的损害;(3)权衡过所有利弊;(4)禁止令是否影响公众利益。 2.损害赔偿 (1)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以“专利权人所损失之利润,再加上合理利息及费用”计算。 (2)專利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应高于侵权人使用该专利所产生的合理权利金。计算方式为:假设将专利许可(license)予侵权人,以侵权产品销售额作为基础,所应收取之合理权利金,再加上合理利息及费用。 (3)若侵权行为被判定属故意,法院可加重损害赔偿额至三倍。另外,当事人被判定为滥诉,需负担对方之律师费。 (三)关税法 根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简称“337条款”)规定,如果进口货物符合“337条款”所描述的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则专利权人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交请求,发起“337调查”,若经调查认定侵权事实,将通过发布排除令(exclusion orders)和停止销售命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该条款经过多次的修正与发展,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二、苹果公司诉三星公司案例 针对三星公司的侵权行为,苹果公司采取的诉讼策略是将其侵权性质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关注外在的、与消费者观感、体验相关的,这一部分,利用了美国评审团(非技术专家)制度,更容易引起陪审团的共情,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另一部分是产品内部的科技、技术,这一部分需要更多的技术专家的证词、证言。 1.2011年4月15日,苹果公司提起了第一起诉讼,指控三星公司侵犯其产品iphone和iPad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外观设计),涉嫌侵权的产品几乎包括了当时三星的每一个产品。2012年8月初审判决苹果公司获得10.49亿美元损害赔偿。 2.2012年2月,苹果提起了第二起诉讼,指控三星公司侵犯其产品的5个专利权(主要涉及软件、科技方面的专利)。美国最高院2017年11月6日裁决,苹果公司赢得该案件最终胜利,最终获得1.2亿美元的赔偿。 (一)苹果诉三星的第一起诉讼中苹果的诉求 苹果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出了包含6个商标(商业外观)、7个设计专利和8个实用专利的侵权指控,在法官要求下,到进入庭审时,苹果公司最终保留商标(商业外观)侵权主张1项,专利侵权指控缩减到4项设计专利和3项实用专利。苹果要求5亿美元的利润损失,并追缴三星因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润20亿美元。在这第一起诉讼中,苹果公司主要专注于产品外观设计、整体界面设计元素和用户交互的体验,而不是产品构造、软件科技等应用技术,可以把陪审团的注意力集中到双方产品的相似性的冲击当中,而不是陷入技术的微小差异的争辩。 1.涉及的苹果公司设计专利 (1)D618677号设计专利(三星被判侵犯该专利):智能手机的前扬声器槽,覆盖至屏幕正面边缘的玻璃,指定颜色为黑色。 (2)D593087号设计专利:主页按钮,扬声器槽、位于正中的直角垂直显示屏幕正面,带圆角的手机边缘。 在这个设计专利里,有由这些设计特征通过排列组合出来的6个实施例。苹果通过应用多个实施例的策略扩大了保护范围,极大增大了维权时的灵活性。 (3)D604305号设计专利(三星被判侵犯该专利):应用于显示屏或其部分的图形用户交互界面的装饰性设计,当移动设备开启时所显示的图形用户交互界面(GUI, graphic user interface),包括总体网格布局,底部独立的图标。 (4)D504889设计专利:平板电脑的薄边框,圆角的外缘边界,覆盖至边缘的正面玻璃以及正面、侧面和背面。 2.涉及的苹果实用专利 (1)7469381号实用专利(该专利后来被无效):当把屏幕内容拖至文档或网页的边界之外时,将显示出背景结构。 (2)7844915号实用专利:确定用户是用一个手指还是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手指滚动放大。 (3)7864163号实用专利:当屏幕上有多个内容框,监测屏幕触摸的位置,将该位置对应的内容框放大并居中。 (二)三星的辩诉策略 三星提出苹果公司产品的设计元素具有“功能性”而不是“装饰性”,比如,设备的正面是平整的因为这样易于清洁,设备是圆角的可避免尖角,形状是长方形因为与现代媒体相适配,扬声器的形状和位置便于用户听电话,由于这些元素都是“功能性的”,所以整体设计是“功能性”的,这些设计专利是无效的。 (三)判决、上诉及重审 2012年8月24日,陪审团认为三星淡化了苹果的第3470983号注册商标(商业外观),侵犯了苹果的设计专利(D618677和D604305)和实用专利(7469381、7844915、7864163),陪审团判给苹果公司的损害赔偿金额是10.49亿美元,其中包括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为:三星公司需支付3.99亿美元的赔偿金额。对于其中3.79亿美元的赔偿金,三星公司提出:不应基于三星侵权产品的“总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而是应该按照“部分利润”计算。 经过多次上诉和重审,苹果公司第7469381号专利被无效,苹果商标权(商业外观)被判定为不侵权,2016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维持其余原有侵权判决。 另外,经过对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进行重审,2018年5月24日判决:原本为3.79亿美元的赔偿金额,改判为5.386亿美元。 三、结论 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消费者直接观感和体验,对于产品而言具有重要意義和价值,应给予周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苹果公司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苹果公司对于产品的工业设计予以高度重视,并通过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保护其外观设计,包括商业外观商标、设计专利、实用专利;其次,在申请设计专利时,对于设计特征的保护是有策略性的,通过保护其整体外观、保护其外观设计的各个设计元素,在每个设计专利里也采取不同的策略来扩大保护范围和保持维权时的灵活性。 参考文献: [1]叶惠玲.专利诉讼在企业专利战略中的运用研究.广东财经大学.2015. [2]叶惠玲.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市场竞争的手段.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2018,2(5):58-61. [3]叶惠玲.图形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现代信息科技.2019,3(2):66-68+71. [4]浅谈美国商业外观法律制度.(2011-01-15)[2018-11-07]. http://china.findlaw.cn/cha nquan/zsvqrw/shangbiaofalunwen/16200_2.html. [5]赵小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山东大学.2015. [6]漆苏.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的专利风险因素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12. [7]王灿.专利贸易壁垒及其应对研究.北京邮电大学.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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