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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武装冲突法中的比例原则
范文

    摘 要 武装冲突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比例原则,它主要是要求在进行武力的使用目的以及手段、效果方面要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同时要求軍事利益和人道主义利益达到一定的平衡。在现代战争中,比例原则极大一部分都会被应用到,而它的含义以及范围都是十分广泛的。但是它在应用中也有一定的困境,且其应用仍然还有极其大的完善空间。在本文中将对其困境以及具体完善办法进行系统论述。

    关键词 比例原则 武装冲突法 军事利益 军事目标

    作者简介:谢成成,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27

    一、比例原则在武装冲突法中的地位

    所谓比例原则,指的是战争的伤害和痛苦与预期军事利益成比例,禁止过分的攻击以及引起不必要痛苦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在立法上它被正式确立为武装冲突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条约《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其第 57 条规定,“计划或决定攻击的人应: 1.尽可能查明将予攻击的目标既非平民也非民用物体……2.在选择攻击手段和方法时,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以期避免,并无论如何,减少平民生命附带受损失、平民受伤害和民用物体受损害。” 这一条款指以下三层意思:一是,要求攻击目标的种类特定性——即军事目标,不可以是平民及与平民有关的物品;二是,指“被用于武装冲突的作战方法和作战方法,武力使用的程度和规模,必须是为实现作战的合法目的——夺交战中的敌人的抵抗力——所不可缺少的”; 三是,指进行武装冲突攻击时坚持军事利益和人道主义利益的相称性。

    很显然,比例原则在武装冲突法中存在的意义,即对于对武装冲突双方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限制。在武装冲突之下,战争以及冲突已经不可避免,比例原则要求战争双方对战争所造成的破坏力度尽量缩小,需要贯彻人道主义原则,尽量减少战争给人类带来的苦难。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也约定:“一、在任何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二、禁止使用属于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的性质的武器、投射体和物质及作战方法。”

    二、比例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困境

    比例原则作为武装冲突法中的一个抽象性的原则,其适用必然与适用者的主观状态有很大的联系,而且这一原则贯穿了武装冲突法的始终,体现在武装冲突法的每一个阶段,包括了战争前、战争中以及战争后。但是由于它本身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它在现实中的应用会面对很多的困难。

    (一)比例原则适用领域的不平衡性

    按照法理学的观点,对于国内法的一些原则的适用是要遵循穷尽法律规则,以及要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才能得以适用原则,由此认为只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才可以适用比例原则,但是这种观点是有待商榷的。在现实应用中,比例原则是贯穿在武装冲突法立法、司法还有守法领域的。区别在于不同的领域中对于不同的事项而言,法条所体现的比例原则的详细程度不同而已。

    有些领域的法条直接规定了具体做法,且此种做法直接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内涵,此时只需要按照具体的规定进行执行即可,不需要对原则的内涵和应用的适当性进行衡量。但是,也有些领域比例原则并没有按照具体的法条规定具体做法,需要执行者对比例原则的精神内核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和衡量,并加以具体的应用。在这种情况下,比例原则的应用与执行者的主观意志有很大的关系。而比例原则作为武装冲突法的一项具体的基本的原则,是区别于某个领域的特殊原则也区别于独立的一般的法律原则的。

    (二)运用比例原则的涉及因素的多样性

    比例原则在具体适用与衡量的时候会涉及到很多的因素,但总体而言是关于军事利益和人道主义的平衡。在综合考量军事利益而不顾人道主义利益的时候固然是已经违法了比例原则了,比如二战中德国法西斯对在集中营对犹太人的惨无人道的毒气实验以及使用生化武器等都已经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这一行为一直为国际社会所诟病;但从另一方面分析,如果过分强调人道主义利益而忽视了军事利益,导致己方辛苦获得的军事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威胁到了自身安全,这也是违反比例原则的。在《1949 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7已经规定:“将军事利益限定在‘预期的、具体的、直接的范围内”,这就表明武装冲突法还是允许军事利益与人道主义利益有轻微的不平衡,但是严重失衡——不论是向哪一方倾斜,均不可取,都违反了比例原则的精神内核。

    (三)现行不对称战争环境下的比例原则的适用困难

    在现行的战争环境下,很大一部分战争都是关于实力强大的国家与非强大的国家之间的战争,比如典型的伊拉克战争。军事实力强大的国家往往在武器设备方面也更加先进化和精准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陆、海、空、天、电磁五位一体的战场空间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从而在可能发生的非对称战争中使发展中国家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这种高科技的战争趋势必然加大战争的复杂性,同时占有优势地位的战争方也极有可能会通过某些非人道方法实现自己的打压目的,即使这种方法会违反比例原则。

    1.现代的高科技战争使得人道主义利益和军事利益严重失衡

    在现代的精准化武器战争环境下,很多新出现的战争手法都远远超越了现代战争法的规制范围,如2003年伊拉克战争中保安公司的介入问题。在伊拉克战争中,出现了著名的“费卢杰事件”,其中黑水公司——这一私人军事(保安)公司——开始介入到了此项战争。在传统战争中,是不应该由这种私人公司来执行本应由正规武装部队执行的任务的。此项事件后,“曾经战斗员与平民的清晰的分界线也变得模糊起来”。 在这种界限模糊的引导下,伊拉克战争中还出现了美军的精准高科技武器的“误炸”事件,这也进一步引发了后续的某些军队利用此借口对于民用目标的恶意轰炸,从而导致了大量平民伤亡。

    2.精准化武器的使用使得比例原则的作用发挥受到严格的限制

    由于现行的战争法无法规制到有关高科技战争的部分领域,法律真空还很大;另外还有强权政治的肆意妄为,在现行的国际环境下,还没有对于超级大国的绝对强制性力量进行约束,且战争法的实施也还没有一个完善的正规的监督机制。这一系列的原因导致了国家权力的滥用,强权国家甚至只会将国际战争法律当做自己追求本国利益的一种工具,这也直接影响到了战争法中比例原则的的作用发挥。

    三、比例原则应用困境的突破和解决办法

    (一)加大有关战争法的修订和研究

    比例原则适用困难的原因之一,是现行的《1949 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对于某些战争领域的行动详细规制不足,无形中会导致战争双方的自由选择空间变大,对于比例原则的行为细则也“无法可依”。现代科技战争的发展以及民众对人道主义的日渐关怀都要求战争法加以修订完善。

    1.严格落实战争法规定的义务

    国际法的主要形式是条约,条约的效力虽然在现行的高科技战争下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但是它仍然有一定的价值,并不完全等同于一张废纸。即使是已经发动了四次高科技局部战争的美国(即海湾战争中的“电子战”;科索沃战争中的“信息战”;伊拉克战争的“网络中心战”),也对于战争法十分重视。比如在伊拉克战争中,冲突双方都在力图证明对方对于战争法的违反,从而向世界证明己方的合法性。同时,不管战争情况如何发展,人类对于战争法中的人道主义的要求以及基本的法律精神诉求不会改变,而现如今这种精神的重要载体之一就是战争法。战争法中规定的具体的义务,比如在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主要包括达姆弹)、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以及细菌武器等具有过分傷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共识。

    2.重点加强对核武器的监督控制

    核武器的使用现如今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只要是有核武器的国家,在国际战争中天然就有一种威慑力。核武器的适用可以摧毁整个地球,导致敌方不会也不敢轻举妄动。为了对核武器进行一定的规制,笔者建议可以出台全面的禁核法规。早在1996年,国际法院已经对核武器的使用发表过咨询意见,认为国际习惯法以及条约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核武器的使用,但是也没有明文规定准许核武器的使用。且基于人道主义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考量,禁止核武器的使用符合普遍利益。

    3.及时监察新式武器,并且及时出台相应的规制法规

    现行的武装冲突法中只是通过比例原则笼统对于新式武器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进行了一个规制,还没有具体规定对某种新式武器的使用进行限制的具体条款。然而现代战争中的交战国利用这一法律漏洞,不断研制出不受公约具体规制的新式武器,在爆发现实冲突的时候也就没有及时的正规的法律来对其进行约束,这种行为很显然就是违反了人道主义以及战争法,但是国际社会能做的也只是谴责,无法运用具体的法律对其进行制裁。这无疑会将交战国的另一方置于十分被动的地位,整个国际战争的潮流也会受到影响。

    4.为军事变革大量培养专业的军事人才

    在现代军事战争中,由于国际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复杂的国际情势,导致在具体的战争部署以及攻击下还是很大程度上依赖指挥官的作用。如果这些指挥官在正规高校受过正规教育,甚至有些是通过在高校任职的经历,那么他们一般都会有比较高的人文素养,在具体战争过程中也会更在意遵守比例原则。具体而言,需要分别培养以下人才:复合型指挥人才,能够及时根据正确的信息作出最合理的决策;军事科技人才,通过培养这些军事科技的先驱者,不断提升自己国家的军队建设前沿化水平;信息化战争的战斗人才,他们在战争中具体操纵高科技武器,是整个高科技战争的主体力量。

    (二)充分发挥联合国对比例原则实施方面的作用

    比例原则往往会运用在武装冲突中,而武装冲突也属于国际争端之一,这无形之中就要求联合国发挥其在国际争端中的作用了。联合国成立的标志就是《联合国宪章》的签订生效,自其1945年10月24日以来到今天,联合国在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作用有目共睹。目前联合国已经收纳了193个成员国,它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虽然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先发制人”,既无法为战争的合法性辩护,同时也动摇了二战后形成的国际社会集体安全的基石,也对联合国的国际地位进行了挑衅,但是在总体上,联合国的地位仍然不可动摇。退一步而言,加强联合国的国际地位,发挥其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是全世界人民在国际化趋势面临强权主义以及和平威胁的一种必要措施。

    注释:

    《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四章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俞正山.对武装冲突法基本原则及其研究的几点看法//第四届学术研讨会——信息化时代的中国军队与军事政治建设.2010年.第580页.

    《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5条。

    陈晓明.当代非对称军事思维探析.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6 ,22(6).第 84 页.

    朱文奇.雇佣军问题对国际人道法的冲击及影响.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8(5).第89-93页.

    参考文献:

    [1]孟凡明,李国振.武装冲突法与中国的实践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俞正山.武装冲突法.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周江.论武装冲突法中的区分原则.现代法学.2012(3).第145-147页.

    [4]朱荔荪.国际公法.北京:中央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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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7: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