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未成年人参与毒品暴力犯罪现象 |
范文 | 摘 要 电影《湄公河行动》中三处关于“毒娃娃兵”的情节再一次唤起公众对未成年人参与毒品暴力犯罪的重视。近年来毒品暴力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显著提升。“毒娃娃兵”除了具有恐怖主义色彩之外,还涉及毒品犯罪,给打击跨国毒品犯罪造成巨大障碍。为适应新形势下跨国毒品犯罪的特点,执法人员应充分认识了解未成年人毒品暴力犯罪的特点,并及时调整执法方案,以更好地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本文采用广义对毒品暴力犯罪的定义,即指指未成年人参与的具有暴力性、破坏性或恐吓性的犯罪活动的行为。本文所说的未成年人主要以打击跨国毒品犯罪中“金三角”地区的未成年人为视角。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毒品暴力犯罪 跨国毒品犯罪 跨国执法 作者简介:张文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71 当前,恐怖主义的犯罪主体正呈现出年轻化和低龄化的趋势,这对国家稳定和社会的长远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此外,这一趋势也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为适应恐怖主义发展的新动向和新趋势,公安机关需及时调整执法办案的策略和方式。 在跨国毒品犯罪中也经常有“毒娃娃兵”的身影。这些“毒娃娃兵”出没于在“金三角”边缘落后地区,这里的人们生活较闭塞,不容易接触到外界信息,没有受到太多教育,对于毒品的认识不足。这些常常出没的异国“毒娃娃兵”——未成年人毒品暴力犯罪主体,是我国在跨国毒品犯罪执法过程中的难题之一。但“金三角”地区未成年人参与毒品暴力犯罪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在跨国执法中应当为我国境内防范未成年人参与类似暴力行为积累经验,防范于未然,有利于日后为我国面对同样的问题时提供借鉴。 一、参与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类型 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有很多种类型,根据行为主体的主管心理的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其中在毒品犯罪中常见的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的毒品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被迫参与毒品贩卖 被迫参与毒品贩卖的未成年人毒贩,指那些不想进行贩卖毒品活动,但由于一些外部不可抗力的胁迫或者压迫,而参与了毒品贩卖。毒贩利用未成年人特殊主体的身份,或者女性未成年人胆小、惧怕心理,胁迫他们参与毒品贩卖。当然,他们在贩毒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已经失去“自我意识”,他们的人身自由完全受控于毒贩,不得不根据毒贩的指示进行贩毒行为。这类型的毒贩属于毒品犯罪过程中的无辜人员,本身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其他类型的未成年人毒贩,有些甚至本身没有危害性。因此,该类型的“毒贩”虽说有贩毒行为,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毒贩,他们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并非本文主要探究类型。 (二) 被引诱后自愿参与 被引诱后自愿参与贩毒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活动,是指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不同原被毒贩利用诱惑,最终自愿走上贩毒道路的犯罪行为。近年来,该类型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毒贩”分子在年龄上呈现低龄化趋势。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未成年人意识薄弱,容易受同龄人影响认为吸毒是一件很“酷”的事,于是便纷纷效仿,最终为了吸毒走上“以贩养吸”之路;二是由于早年辍学打工、或是上网欠债之后被引诱去贩毒赚钱,但之后由于各种原因越陷越深。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好奇心强,极易在别人的教唆下出现容留吸毒或者贩毒的情况。 (三)从小被培养成为“杀人工具”的毒品暴力行为 这类毒品犯罪主体区别于前两类的主要特点在于,行为主体具有暴力倾向。这些未成年人从小被毒枭招到营地里,受毒品控制,周围充斥着和暴力相关的一切。在他们看来唯有毒品和嗜殺能让他们感到快乐。他们执行毒枭的一切命令实行一系列恐怖行为,随时可以是下一个炸毁一幢建筑的“人肉炸弹”。这类未成年人在毒品犯罪过程中所实行的任何一项暴力行为、恐怖行为,都给社会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二、毒品犯罪中未成年人毒品暴力犯罪现状浅析 毒品犯罪与黑社会、恐怖组织有着密切联系,他们相互勾结,从事暴力恐怖活动,甚至建立武装力量与国家分庭抗礼,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9. 11”事件后,国际恐怖组织遭受严厉打击,为了维护生存和运作,开始介入利润巨大的贩毒活动,出现了“毒品恐怖活动”的趋势。 但毒品暴力与毒品恐怖主义活动又有所不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在毒品犯罪过程中,毒枭为了扩充其势力招募一些未成年儿童,利用未成年人易于控制的特点,指使其实施一系列暴力性质的活动。虽然说毒品暴力与毒品恐怖主义活动本质上不同,但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暴力、恐怖活动上却有许多相似。比如恐怖主义活动与毒品暴力活动表现在暴力性、破坏性或恐吓性的犯罪活动的行为上。 (一)毒品暴力犯罪中的未成年人与“娃娃兵”的区别 参与毒品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实施活动过程中的暴戾、冷酷表现容易让人联想到一个熟悉的名词,即“娃娃兵”。“金三角”地区“娃娃兵”历史由来已久,可以说已经成为人们联想到这个地区的第一印象之一。“娃娃兵”主要指未成年人参军的现象。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权利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将儿童参加武装冲突的年龄限制提高到18岁,即“娃娃兵”指那些未满18周岁便被招募到武装系统,参与战争的士兵。他们与正常的士兵一样要接受严格的训练,军事化管理,在一段时间后便被派往前线参与作战的士兵、军人等。娃娃兵之所以称为“兵”,主要还是由于这是国家、是政府的行为,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招募入伍的。据美国《外交政策》报道,“娃娃兵”经常被描述为受害者并被迫参与一系列战争,但与此同时,他们也是攻击者。在不对称战争中,“娃娃兵”是最廉价和高效的武器,几乎不需要为招募组织他们而付出代价,只需要给予廉价便宜的食物即可,并且他们能够迅速掌握命令、维持秩序。 但是在有些地方招募的“娃娃兵”同正常服兵役类似,有些则是由于家庭过于贫困,而在集中军营却可以得到免费的食物、衣服,不愁吃喝穿住。相比前面的“娃娃兵”,这一类“娃娃兵”更加规范,也不大会参与到大型战争或武力冲突中。 参与毒品暴力活动的未成年人则指不满18周岁参与毒品暴力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他们是毒枭私下招募而来,听从于毒枭。对于大部分国家而言,这些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为是近年来的打击对象是打击的难点。与参与恐怖犯罪的成年人犯罪分子相比,由于未成年人这一群体自身的特殊性,其在恐怖犯罪过程中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和特点,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犯罪参与的附随性、犯罪方式的隐蔽性、犯罪行为的极端性和袭击手段的自杀性。 未成年毒品暴力犯罪分子更多表现在其实施的暴力手段的残酷、对未成年人洗脑式的控制,以及参与一些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毒品犯罪中的未成年人自身由于长期接受畸形教育,他们的思想已经被毒品和暴力控制,他们与前面所述的参与到武装冲突中的“娃娃兵”相比,最大差别在于服从的组织的活动目的不同。前者最终的目的是贩毒,而后者的目的更多元化一些,或许是政治目的或许是国家政策等等。 (二)参与毒品暴力犯罪与毒品恐怖主义活动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区别 目前,国际上很难对这两个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就“毒品恐怖主义活动犯罪”而言,大概指各国政府面临的毒品恐怖主义组织主要是一些传统恐怖组织,他们通过参与或直接从事毒品非法交易,大肆获取恐怖活动资金,谋求政治目的。 可以看出,毒品恐怖主义活动重点强调为了一定的政治诉求、有政治目的地组织实施一系列恐怖行为活动。而毒品暴力犯罪则无这方面的要求,主要针对毒品犯罪过程的相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但未成年人在这两项犯罪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行为却极其相似,都是充满暴力性、破坏性或恐吓性的行为。自2003年以来,随着世界各国安检制度的日益严格,不少国际恐怖组织开始改变其战术策略,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恐怖袭击实施者的组成逐渐从男性成年人转变成妇女和儿童。战术策略的改变使得恐怖组织屡战屡胜,在恐怖袭击屡屡奏效的刺激下,恐怖组织也将更多的目光瞄向了妇女和儿童。 在毒品暴力犯罪中,毒枭们也尝到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暴力行为的甜头。因此,在我国实施的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活动中,经常会遇到随身携带者毒品、枪支、炸药等危险物品的未成年人。他们会抓准时机,在执法人员没有意识的瞬间,拿出枪支熟稔地扫射执法人员。 尽管两种犯罪本质存在区别,但就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活动这一行为、这一目的恶劣性质同等严重。贩毒组织为了满足自己对利润的欲望,不惜铤而走险,并且还训练一批未成年人帮助其达到犯罪目的。贩毒组织的目的在于贩毒获得利润来源,毒品恐怖主义活动则是在实施各种恐怖主义活动的过程中,借用了毒品这一独特因素,以帮助整个组织达到某个政治诉求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动机之下,未成年人被擅自剥夺了正常成长的机会,人权遭到严重破坏,然而这些组织的直接行为带来的危害却不仅如此。无论哪种犯罪都是对未成年人的摧残,更严重的是,犯罪组织的招募行为同时会引发、衍生出其他一系列关联犯罪行为,比如拐卖儿童到犯罪组织等,犯罪组织欲望的恶性循环将对整个社会的未成年人、以及社会稳定造成莫大影响。而这些,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应当被重视。 (三)毒品犯罪中未成年人毒品暴力犯罪形成原因 未成年人参与毒品暴力犯罪的原因异常复杂,集结了基本上从国家到社会到家庭到个人各方面的原因。从国家层面而言,必须说是国家管理的疏忽造成。在“金三角”地区及类似的毒品重灾区,基本上都是国家管理不到的偏远山区,管理的漏洞使得犯罪分子们有机可乘。另外,这些偏远地区基本上是落后贫困山区,没有受到太多的文化教育。未成年人自身本就意识薄弱、三观不定的时期,受到各方的游说便容易轻信,最终加入毒品犯罪组织。当然,在那些边远地区,家族世代为毒枭服务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种情况下,孩子一出生便在大染缸中生活,对于周围的暴力、毒品、枪支等习以为常,以为这就是生活。当然,未成年人参与毒品暴力犯罪的原因还有很多,不排除宗教因素也不排除被强制参与之后被洗脑等行为。但在毒品暴力犯罪中,最根本的原因還是——毒品。 (四) 执法过程中的必要时刻是否可以对毒品暴力犯罪中的未成年人采取特殊手段 这些参与毒品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经过毒品组织的训练后,异常暴力冷血,没有正确的世界观。在他们的认知里,毒品、枪支就跟平常儿童眼里糖果、玩具一样寻常。这样一群亡命之徒,与成年毒贩除了年龄之外基本无异,相较之下,危险性更大、杀伤性更强。那么,面对这群未成年人时,执法人员是否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是否可以开枪?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五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因此,面对紧急情况,执法人员完全有理由开枪,只是由于对方是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在尽可能情况下应当坚持“不伤、少伤”原则。 但是,面对未成年人参与毒品暴力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暴力主体年龄低龄化趋势,执法人员应当训练自身能力达到具备一定的判别能力,在确定对方未成年小孩就是毒品暴力犯罪主体时,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将对方控制住,阻断对方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 三、畅想有效措施 多方数据都显示了未成年人参与毒品暴力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各国应当予以重视,在本国内采取相关事前防范措施的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构建防范未成年参与暴力犯罪的警务网络结构,为各国未成年人构建安全环境。就我国目前在跨国毒品犯罪执法过程中,面对未成年人参与暴力毒品犯罪的解决措施作以下畅想: (一)构建事前预防犯罪教育机制 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区域局限于学校与家庭之间,因此特定的区域便于犯罪预防的宣扬与普及,相关部门应当抓住这个关键点。因而,首先,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预防体系中,应加大社区警务的改革力度,发挥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治、社会调查和维护社区治安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功能。 其次,在较不发达地区,应当定期举行相关预防犯罪教育宣讲会,并采取一些奖励措施使得该地区的人都有机会也愿意接受相关宣讲会的教育,树立起正确的犯罪是非观。 (二)促进突破创新警务机制 相关执法机关作为打击非法犯罪的第一道司法防线,应当在第一时间掌握犯罪分子的相关现实情况,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完善自身建设。既要通过警务执法机制的创新,将未成年人毒品暴力犯罪的源头扼杀在摇篮,使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的机会,杜绝犯罪滋生;又要做好事前事后的侦查工作,除了要依法侦办案件外,还要通过感化等较柔和手段对这些初涉毒品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帮助其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三) 加强与周边国家就预防未成年人毒品暴力犯罪的交流 我国目前面对较多的未成年人毒品暴力犯罪分子,主要还是在打击跨国毒品犯罪过程中,参与毒品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目前较多出现于金三角等地区,在我国国内较少。因此有必要加强与周边国家交流,就未成年人毒品暴力犯罪相关完善措施进行探讨,以及我国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面对周边国家的未成年人毒品暴力犯罪分子时采取的特殊手段是否需要经过对方国家的事先同意等问题都需要间加强交流。 四、结语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不应该成为犯罪分子恣意滥用于犯罪的工具。探究国外未成年人参与毒品暴力犯罪的现象,有助于敲响我国预防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的警钟,毒品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一些恐怖组织犯罪的存在,会引发未成年人权益受破坏的恶性循环。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保护周围我们看得见的未成年人,不仅仅是打击周围可预期的隐藏的危害,更重要的是那些远在天边的犯罪组织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引发一系列关联犯罪,在尚未察觉时将未成年人拖入深渊。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在毒品犯罪中,毒品巨大的利润空间是毒枭们扼杀不止的欲望来源,所以许多问题地解决终究还是需要靠大力打击毒品,大力禁毒以期解决。 注释: 姬艳涛.未成年人反恐警务机制研究.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6).第43页,第46页,第48页. 杨斌.浅析当前毒品犯罪与恐怖活动结合的趋势及应对措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2).第71页. 美国《外交政策》. 马忠红.毒品非法交易与恐怖主义活动.公安研究.2003(6).第60页. 姬艳涛.未成年人反恐警务机制研究.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6).第43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五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枪射击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开枪射击时,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避免受到伤害。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枪射击,并确认危险消除后,及时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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