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现状之研究 |
范文 | 摘 要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内人权情况与国际人权交流状态进行审查和评估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此前的人权委员会和国际人权保障制度的缺陷并且适应不了形势的变化,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伴随着人权理事会孕育而生。它的普遍性、平等性、对话性和全面性的特点促进了国际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然而同时也拥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 关键词 人权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国际人权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谭湖阳翊,暨南大學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813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231 人权理事会自2006年取代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项下的原人权委员会以来,为整个国际人权保障制度作出了诸多贡献。而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作为人权理事会最为亮点所在的一大制度更是发挥了其在国际人权问题上前所未有的影响力。它旨在审查所有国家作出阶段性的人权状况回顾报告,审查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并且目前已经进行完两轮的人权审查。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运作,使得长久以来没有得到发展和解决的国际人权问题开始有了历史性的进步和转变。 一、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缘起和发展 早在联合国成立之初,人权保障就已经成为了联合国各成员国重点关注的问题。并且以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条约对人权的双重保障形成的国际人权保障制度方面对促进人权保护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随着二战后世界形势的变革,冷战时代的开启以及南北问题的逐日加深。人权保障制度以及人权委员会无法适应国际形势的需要,更进一步地,它更是带有严重的政治化性质的色彩。无论是人权审查的政治化,还是适用范围的政治化,都无可避免的使得人权委员会成为了一个政治社交的工具。在冷战结束后,人权委员会则成为了被发达国家用来针对和批判发展中国家人权问题的武器。再加上人权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自身人、财、物力的不足,处理的相关人权文件过于繁多且复杂导致机构的运行效率低下。而且相互之间、和联合国其他机构之间的部分功能重叠,从而导致了人权委员会以及人权保障制度运行效果不理想。甚至整个联合国都遭受到了公信力下降、陷入信誉危机,从而使得人权委员会已经背离了其设立之初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初衷。 进入到21世纪,人权问题进一步激化和加深。负责人权的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地位急需提升,赋予人权问题以一个更高的地位。在此背景下,通过改革,人权理事会和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建立。不仅加强和促进了人权保障制度的建设,也提高了人权机构在联合国当中的地位。更进一步地,使得联合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举措在国际社会方面的信誉有所回暖。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设立之初,有关它产生的直接依据是依照联合国第60/251号决议,决议仅给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设立一个原则性的框架。其中指出:“审议应是一个基于互动对话的合作机制,以确保普遍、平等地对待并尊重所有国家的方式,定期普遍审议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由此可见其并未对具体内容和相关实施和运行作出规定。通过第5/1号决议和第6/17号决议确定了其一般准则,还包括审议的目的、期间、顺序、程序、方式和后续工作等等一系列具体的实施细则。直至2008年9月24日的第九届会议上,对前项决议再次进行的补充,比如限制审议中文件的字数等等。至此可以看到,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建立与发展,使得国际人权保障机制的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且仍然在不断拓宽在国际人权领域问题上的探索。 二、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特点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作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其一项重要职权。审议应是一个基于互动对话的合作机制,由相关国家充分参与,并考虑到其能力建设需要”我们可以从中分析出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普遍性和平等性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对所有国家一词的定义包含了适用于联合国所有的会员国,且无论这些国家的实力强弱,国土大小、意识形态、国内人权保障状况的优劣。从各国际人权条约机制的仅适用于条约的缔约国到适用于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从人权委员会的审议机制只针对发展中国家而对欧美发达国家的人权状况一概不论成为国际政治博弈的工具发展到对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这一特点与以前的人权委员会的审议程序和制度相比是有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它所确立的“在审议人权问题时要确保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的原则,使得各国在人权问题面前尤其是公开各国国内人权的状况得到了平等和公平地对待。 (二)合作的互动性 在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出现之前,以前的人权委员会的审议机制主要是通过会员国的投票方式来通过对某个国家的审查决议。之后通过派遣专门的人权调查员至相应的各个国家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员向人权委员会报告相应国家针对建议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它并不注重国与国直接的对话和磋商。倾向于一个对抗性的审查而不是合作性,从而由于这种特性导致容易引发国家之间的政治对抗。而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则是一个由政府间合作的制度,在审议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成员国间的对话和合作的方式。人权理事会的成员国对每个国家的审议工作会成立一个由三个国家成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工作组对每个国家的审议时间为三个小时,后来为了增加国与国直接的互动和问答,时间修改为三个半小时。在这三个半小时当中,主要是通过一个互动对话的方式,基于被审议国提交的审议文件和介绍国家报告。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不同于其他人权保障机制的一点在于它强调由成员国来主导审议工作的进行和对结果的评判。 (三)监督的全面性 以往的国际人权条约的审查机制通常只是规定了相关缔约国需提交国家报告从而进行审议。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创新的含括了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编纂的报告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利益相关方提交的报告。因为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不仅对被审议国国内的人权状况予以监督,还监督被审议国在国际层面上与相关国际人权条约和联合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合作状况及实践。它不僅审议由被审议国自己所提交的国家报告,还审议由非政府组织合法提交的人权报告,并且在审议过程中与被审议国利益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在场观摩整个审议过程。 不仅如此,在审议结束后的工作组报告当中,其更是全面的包含了对被审议国家的人权状况、对该国的积极事态发展和面临的挑战的客观透明的评估、最佳做法的介绍、对加强合作以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强调、与所涉国家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后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以及接受审议的国家自愿作出的承诺和保证。 三、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缺陷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尽管已经在当代社会对于人权问题的关注和举措上作出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然而万事万物都具有其局限性和弊端,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也无可避免的存在其固有的缺陷。 (一)政治性色彩依旧浓重 如前所述,人权理事会之所以取代人权委员会就是为了防止委员会成为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政治关系交往的工具,从而达到一个普对每个国家进行普遍、平等地对待。然而在通过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进行审议的过程中,依旧存在着大量通过人权问题进行政治对抗,从人权委员会以来,两大阵营的对抗依旧未能消失。在2011年度和2014年度的人权审议的过程中,美国政府对世界各国的指手画脚、颐指气使的行为反复出现。其中在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报告中,更是对中国人权进步事业视而不见,对中国人权状况进行一次又一次抹黑,把人权当成了国际政治斗争的手段。 与此同时,尽管人权理事会的成员与人权委员会不同,其分配是按地域的公平分配。然而在审议过程中,依旧避免不了在某些情况下,区域集团内形成小团体而各执己见,这种做法也不免带有政治性的色彩,从而在审议过程中对真实的人权状况很少关注。大多数的国家对一国的报告中仅就该国所取得的人权成就和发展提出一些评论和建议,对实质性的人权问题却很少涉及。这也是各个国家或多或少在政治因素过多的考量而导致其不想当自身接受审议的过程中被问及过多的棘手人权问题。 (二)审议过程实质性效果不够 为了避免自身在接受审议时防止受到过多的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者自己提出针对他国的问题而反被提问,所以这些国家往往只会对一国所作报告中的表面内容或者正面内容予以提问或评价。并不会涉及到该国真正的实质人权问题,从而导致整个审议过程中对被审议国的实质人权状况的批判不够,效果明显不能达到预期。除此之外,大多说的国家在提问时,也往往会选择它们本国所关心的问题提问,这种过于一致且相似的问题会导致被审议的国家在面对这些问题是早就做好应对准备,从而从容的回答这些问题。会导致这样的审议过程变成了“一场闹剧”“相互吹捧的俱乐部” 。更何况,在一国接受审议的过程中,比如南非接受审议时,有超过60多个国家参与了互动和对话,在短短两个小时的互动时间中平均每两到三分钟就有一个国家提出问题或者建议,这样频繁地问题的提出会使得被审议国往往根本没有什么时间和准备来认真回应这些问题。提出具有批判性、实质性的问题或者建议来促进国与国之间的互动与对话的高质量问题是少之又少,在这种审议对话过程中,提出的大部分问题并不能真实的反映被审议国的人权状况,从而导致审议过程远不能达到其预期应有的效果。 (三)机制运行压力过于繁重 尽管过去的十年里,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已经对全球所有国家进行了两轮的人权状况的审查。在过去的实践当中,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给不少国家,尤其是非洲、欧洲一些不发达地区的国家及其派驻日内瓦的代表团带来了十分繁重的工作挑战。根据人权理事会相关制度的规定,理事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次数不少于三次,总会期不少于十周。这种紧密而繁重的日程安排不仅会导致人力、财力资源的紧缺,也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以非洲的一些国家为例,在普遍定期审议前两次会议中,南非、赞比亚、加纳、加蓬等大多数人权理事会非洲成员国曾两次作为报告员,尼日利亚则是三次作为报告员参与他国审议工作,这无疑会增加这些国家的工作量,承受过重的工作负担。 四、结语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作为人权理事会对国际人权保障制度的一个新拓展,在其建制以来的十年里对世界各国的人权状况的改善和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各成员国去努力协调和依靠自身完善其制度从而使得普遍审议机制能够更进一步的发展。与此同时,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发展也为中国带来了国际人权实践发展的契机。为中国提供了更好地平台和途径去展示本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在国际舞台上对人权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有效和合理的建议,促进国际人权保障制度的建设,从而能更有利于改善中国的国际人权形象,提高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焦伟.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0. [2]孙萌.中国与联合国人权保障制度:以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为例.外交评论.2015(2). [3]孙萌.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与中国的实践:变化与挑战.政法论丛.20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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