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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长臂管辖权的滥用及对中国的影响
范文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企业普遍存在,跨国贸易日益频繁,欧美国家“长臂管辖权”逐渐扩展至世界范围,对他国企业及个人进行非法制裁现象普遍存在。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繁荣的时期,逐步接受域外管辖、建立我国域外管辖法律机制已成为必然。本文通过对美国“长臂管辖权”进行简要分析,以华为事件为例,简单阐述对“长臂管辖”的浅显认识,对本国企业遭受他国非法制裁提出个人观点及在应对策略方面提出个人建议。

    关键词 长臂管辖 域外管辖 涉外民商事管辖 管辖权

    作者简介:邓欢,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233

    一、对美国“长臂管辖权”的简要理解

    (一)长臂管辖权的定义

    对于“长臂管辖权”的具体定义,美国立法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有学者通过对美国案例判决的分析,简要阐述了长臂管辖权的概念:美国“长臂管辖权(long are jurisdiction)”是指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法院所在州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与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即使他的住所不在该州,该州对于被告仍然具有属人管辖权。 从“长臂管辖权”的概念分析,适用长臂管辖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被告住所与法院所在州有最低联系;2.因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州,法院对被告的管辖属“域外管辖”。

    (二)最低联系原则的确立

    美国《爱国者法案》所确立的“长臂管辖”没有明确定义的同时,对其概念中“最低联系”的标准也十分模糊。但“最低联系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45年华盛顿州诉国际鞋业公司”案,该案在多篇文献中均有提及,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被告需与一州有某种最低联系,使该州法院能够行使管辖权并不违背传统的公平与实质正义观念。” 该案件的判决标志着“最低联系原则”的确立。自此之后多个州相继援引最低联系原则,逐渐完善了“长臂管辖权”。

    (三)具有“域外”管辖性质

    诚然,《中华法学大辞典》中对域外管辖的定义为:“治外法权的一种,主要指国家法律在国家领土以外的效力。在原则上,国家管辖权是以国家领土为范围的,但在例外情况下,国家管辖权超出了国家领土的范围”。 仅以此概念来看,域外管辖是以主权国家为基准线的。在对长臂管辖的分析中,简单将域外管辖限缩为“法域外”管辖或“地域外”管辖。众所周知美国除联邦法外,各州拥有独立的立法、司法管辖权,尽管各州立法以联邦法为基准、并不与其相违背;但在联邦法域外的“空白地带”,各州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在所难免;在具体案件中一旦产生法律冲突,对原告来说,“域内”法比“域外”法更加有利;故而法院的“域外管辖权”就愈加重要。以此分析推测,笔者认为“长臂管辖权”最初是美国各州为了更好的保护本州民众的权利而产生并逐步扩展至全国范围的法律规则;目前了解到,长臂管辖权在美国联邦法及各州立法中均有体现。

    二、各国涉外民商事管辖的“扩张”及趋势

    笔者认为,任何国家法律制度,不论是国内法还是涉外法律的出台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本国社会秩序、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随着各国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各种经济贸易冲突与摩擦在所难免,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也成为日趋严峻和长期存在的问题。现今,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陸法系国家,其法律制度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中,都极力扩张其本国民商事管辖权。 尤其是欧美等国将其国内法扩张至国际私法领域现象屡见不鲜,美国长臂管辖的扩张正是这一现象的直接体现;美国将其长臂管辖权扩展至国际民商事领域并不断深化适用。长臂管辖权是属人管辖权的延伸,具有“地域外”或“法域外”管辖的性质,但是“扩张”后的长臂管辖成为一种具有国际性质的特殊管辖权,其俨然成为一种只针对于被告的特殊的域外管辖制度,与合理、合法的域外管辖显然是不同的。

    德国西门子公司贿赂案、英国宇航公司贿赂案、三菱日联银行案等都是美国“长臂管辖权”扩张至国际私法领域后涉及另一主权国家的典型案例;如今,各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扩张已成为普遍趋势,笔者未敢妄言此种趋势对错与否,即便保护本国企业、民众合法利益必不可少,但以此为借口随意指控别国企业、制裁他国经济却是极不可取,也是极不合理的。从目前案例分析,美国对于长臂管辖权中最低联系的要求一再放宽,其长臂管辖范围也必然一再扩大,甚至在某些时候存在干涉别国司法权的嫌疑;这种以“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为借口实则实行“保护主义”的行为就极不可取。

    三、 “长臂”管辖权与华为事件

    (一)“华为事件”的简要梳理

    通过对网络新闻进行梳理,华为事件可以追溯到2013年,路透社一篇报道指出Skycom Tech是华为通过Canicula Holdings Ltd所操控的空壳公司。汇丰银行对华为进行质询,怀疑华为涉嫌经济犯罪。2018年,美国指控孟晚舟于2009至2014年间通过Skycom Tech和该公司控股,在叙利亚经营的Canicula Holdings Ltd公司与伊朗电信公司交易,违反禁售条款并涉嫌财务诈骗;应美方要求,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被加拿大政府逮捕;随后,美国又以经济犯罪为借口要求引渡孟晚舟。近期陆续有报道称,截至2017年,美国已直接或间接掌握华为涉嫌违反禁售条款、向伊朗和叙利亚出售相关技术和设备的证据,虽则这一消息并未得到证实,但依旧引起不小风波。最新消息称,孟晚舟已于12月11日获得保释,但仍留在加拿大温哥华,一旦被引渡到美国,将面临最高刑期30年的指控。

    (二)“长臂”管辖的所谓“合法性”分析

    通过对“华为事件”的梳理,可以简单将其总结为:加拿大政府应美国要求擅自扣押逮捕中国公民且美国政府要求引渡中国公民。在此可以分析出三方关系:加拿大政府逮捕中国公民、美国与加拿大的引渡条约以及美国对中国公民和企业的指控。对于前两者的关系我们暂不讨论,这里主要分析美国对于华为是否涉嫌违反禁售条款和经济诈骗的指控及其是否具有管辖权、要求扣押和引渡中国公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从上述对长臂管辖权的概念了解可以看出,美国在此事件中援引和依据的正是其本国国内法的“长臂管辖”原则。

    在对“长臂管辖”这一概念进行分析时,对其定义有一扩张解释:当长臂管辖权延伸至国外时,长臂管辖权的基础是“效果原则”,即只要某个在国外发生的行为在本国境内产生了“效果”,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或者住所,也无论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只要此种效果的性质使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并非完全不合理,美国法院便可对因为此种效果而产生的诉因行使管辖权。 诚然,美国在其国内法中规定了对涉及其本国因素的国际事件或国际案件的管辖权,但正如“长臂管辖权”概念中所定义:“长臂”主要是针对被告而言,也就是说对被告的管辖并不要求被告是美国公民或在美国有住所,只要其行为及造成的损害与美国有最低联系,就应受到美国当地法院的管辖,有趣的是,此处的最低联系只是一个模糊未定、底线未知的概念。可见,长臂管辖已不仅是为保护其本国国民利益而存在,也为美国实行“保护主义”,随意制裁他国企业及经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对中国的影响

    (一)法律影响

    各国国内立法各有不同,其涉外民事管辖也必然各不相同,欧美国家“长臂管辖”的扩张必然加重国际民商事管辖积极冲突,造成国际民商事管辖冲突泛滥。一方面,国际民商事冲突下产生的判决不容易得到他国认可;另一方面,过度“长臂管辖”容易侵犯别国司法主权,这也是各国长臂管辖引发学者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认为,主权国家在面临国际民商事管辖冲突时,不轻易接受他国判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维护本国司法主权;在产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随意认可别国法律裁判无疑是对本国法律权威的否定,长此以往,必将造成本国法律体制混乱、法律推进困境。

    我国对涉外民商事管辖的法律规定框架不清晰,且内容规定粗略,面对与别国民商事管辖冲突时,应对机制不够完善。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国际民商事管辖冲突必然不断增加,从辩证的角度看,虽然我国法律权威似乎面临着不断增多的挑战;但俗话说“压力产生动力”,他国“长臂管辖”与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产生的摩擦与冲突、对我国企业的制裁也将是推动我国法律体制完善的有利助推器。

    (二)经济影响

    通过对美国“长臂管辖”有关案例分析,美国对他国企业及个人提起“长臂管辖”诉讼多是从经济角度出发。对我国企业进行经济制裁更是屡见不鲜,尤其在中国成为第二大经济体后,美国更加紧对中国的经济制裁,更甚者发动中美贸易战。在贸易战日趋激烈、尚未得到缓解时,美国又以财务诈骗等借口再次对中国企业发动“攻势”;尽管目前该事件具体情节尚不明朗,但不能掩盖美国制裁中国经济、遏制中国发展的本质。中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期,高新技术产业自主研发刚刚起步;此时新兴技术及高科技领域遭受制裁,必然对中国经济转型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正所谓凡事都有两面性,尽管遭受经济制裁会对我国企业经济效益造成冲击。但同时,也是我国企业转型、经济转型的机遇期。我们应当认识到,除域外法律保障机制不足外,核心竞争力不足是国内企业在国外屡屡遭受制裁欺凌的另一个主要原因。通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扭转国内企业在国外经营的劣势地位是国内企业在国外“茁壮成长”的必经之路、必然趋势。

    五、中国的应对策略及经验

    (一)提高相关企业的域外法律意识

    加强域外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企业法律防范意识;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解域外法律及法律规则与原则,一旦企业或个人遭到“法律霸凌”,可以及时采取措施应对,不会茫然无措。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长臂管辖权”的适用也有其限制存在,如“正当程序原则”“不方便原则”“效果原则”“自愿承认原则”等等; 在面对欧美国家滥用“长臂管辖”对我国企业合法权益进行制裁时,应充分利用其限制原则,争取国内管辖或其他合法、合理的域外管辖,维护本国企业利益。仅以 “不方便原则”为例,该原则是指法院因受理具体案件的诉讼程序、取证、执行上存在不方便而放弃管辖。在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侵害我国企业利益时,企业可尝试以该原则为依据争取国内管辖或其他更加合理、合法的域外管辖。

    (二)对域外法律体系的“双向建设”

    我国最高法院2015年出台针对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类似“不方便原则”的条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域外法律体系,承认域外管辖已成为不可避免地趋势,但在处理域外管辖的问题上仍需要格外谨慎。一方面,建立我国域外管辖机制及法律,要把握好国与国间的独立与平等,不得随意侵犯他国的主权与其国民、企业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警惕他國及企业利用所谓“长臂管辖”随意践踏和侵犯我国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如今,各国贸易往来频繁、经济交往互动日益密切,我国企业面临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制定相关域外法律改变“被动挨打”的局面,不仅为反击“霸权法律”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依据,而且可以在遏制“保护主义”、震慑潜在违法行为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三)为“反制裁”措施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关于应对外国“霸权主义”法律的应对机制及法律体制不够完善,在面对经济霸权及法律霸凌时所采取的反措施缺乏法律保障。遭到欺凌时最好的方式就是还以同等的回击,但在占有舆论优势的同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政策予以支撑,否则容易授人以柄。近年来,美国利用“长臂管辖权”对他国进行经济制裁的趋势愈演愈烈,尤其在打压、制裁中国经济上不遗余力;在中美贸易战打响之后,美国对中国经济的制裁只会加强、不会减弱;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对抗、反击”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保护我国企业合法利益。

    注释:

    孟鑫.长臂管辖原则在美国的晚近发展.法制与经济.2016(10).

    丁文严.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长臂管辖及应对.知识产权.2018(11).

    知网《中华法域大辞典》——域外管辖。

    张愚.论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中长臂管辖权与不方便法院原则.贵州大学.2009.

    基维百科——长臂管辖权。

    张丝路.长臂管辖效果辩正及对我国的启示.甘肃社会科学.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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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7: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