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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原则之我见
范文

    杨文群

    摘要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永恒的话题,本文通过阐述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利益冲突、现有的解决办法以及个人的见解,希望可以使读者意识到保护权利人权利的重要性,把握好限制和自由的尺度,最终达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冲突 平衡一、引言

    平等与自由一直以来都是一对悖论,如果允许人们绝对自由的竞争与发展,由于人们的能力和聪明才智的差异,最终必然会必然会导致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和资源都掌握在少数聪明的人的手中,产生严重的贫富分化,出现不平等现象。反之,倘若追求绝对的公平就必须限制人们的自由,压制有能力的人占有更多的社会财富,随之而来就是有能力者丧失了创新的动力,导致科技发展緩慢,社会经济发展停滞不前。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也同样的存在着这样的一对悖论,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在权利与限制的不断博弈中寻找着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利益平衡原则。本文作者认为社会资源只有放在有创造力的人的手中才能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因此,在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中,要首先保护好作为每一个个体的权利人的权利,在此前提下兼顾公共利益。二、利益之冲突

    (一)知识产权保护必然引发利益冲突

    古语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当今这个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们所做出的一切的努力都是为了实现他们自身的利益,人们对于利益的不懈追求才是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列宁说,“利益是人们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在社会整体资源有限的前提下,而人们对资源需求的无限的,因此在各种利益之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冲突。因为“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功能”。

    在这种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应运而生,知识产权权利的设定在于激励权利人创新,并不必然的保护权利人无限的获取利润,寻求其保护是有条件和期限的,其主要的条件就是在一定期限后将其智力成果为全社会共享,此举必然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便又产生了新的冲突,即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当今的普遍做法是把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技术创新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自然权利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侵犯。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必然会引发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的冲突

    前苏联和少数发展中国家曾经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而在立法中限制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甚至完全否认私权。这种做法极大地挫伤了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导致科技发展缓慢。但是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视为绝对的个人财富而排斥社会利益,或者是没有原则的完全由权利人行使。这样势必造成严重的垄断,从而阻碍社会的发展。要在切实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的前提下,有原则的对权利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从知识产权的产生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同时具有个人创造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一方面,它的产生与个人的聪明才智分不开,充满了个人的印记。但是它又与整个社会分不开,每一个新的创新都必然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它有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社会性。所以把知识产权作为纯粹的私权利也是不恰当的,当知识产权进入社会后大多都变成了社会公共财富的一部分,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享有。因此不能将知识产权单纯地视为个人财富,从而扭曲了知识产权的最终目标,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的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是一个历史延续性的过程,新的创新必然对前人的成果会有或多或少的借鉴。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冲突将会在长时间内存在,而回避这个问题既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会损害公共利益。

    (三)垄断利润和技术进步的冲突

    技术进步是一把双刃剑,有时候它会造成垄断,有时候它会打破垄断。当权利人利用自己的创新成果使自己在市场占有优势地位时,由于形成核心技术权利人为了高额利润不愿理公开技术内容,则会造成技术垄断,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科技发展,社会进步,此时两者是冲突的。但是与此同时,权利人为了保持自己的垄断地位,也会利用自己的垄断资源进行创新,从而促进科技进步。

    技术进步和垄断利润的关系在现实操作中很难被划清界限。在垄断行业中,垄断者无需进行技术革新即可长期或者高额的垄断利润,因此缺乏创新动力,进而导致科技发展缓慢,阻碍社会进步。相反只有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权利人才会有危机意识,从而不断革新技术、升级产业。对于“垄断会阻碍技术进步”的观点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在高强度的市场竞争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往往难以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进行科技研发;相反,资金雄厚的垄断企业则可以投入大量时间资金进行研发创新,从而促进技术革新,加快科技进步。”因此,笔者以为在这种情况下垄断不仅不会阻碍科技进步,反而会有利于技术进步,资金技术在垄断企业手中才会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

    言而总之,技术创新成果的应用,确实可以形成合理的垄断,但是也会演化成非法的垄断。因此在技术进步和垄断利润面前需要我们做好抉择,平衡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兼顾。三、利益之平衡

    (一)对创造的激励与传播的激励的平衡

    人们通过智力的付出创造了技术、产品、作品,转化成了智力和信息财富,并以此流向市场,为社会公众利用,从而促进科技发展社会进步。通过在市场的流通中这些智力成果显示出了其经济价值,因此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是对智力创造进行激励还是不够的,还应该对智力成果的流通进行激励,从而使智力成果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因此社会必须形成一种平衡,即是对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与对知识产权成果传播的激励的平衡。

    为了达到这种平衡,知识产权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刺激智力成果的传播提供了保障:(1)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合理的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以及合法使用的制度;(2)尽量使创造活动的成本最小化;(3)允许把市场作为基础的激励创新的刺激;(4)与其他的制度或者政策相互补充,弥补不足。比如反垄断政策等,虽然知识产权的中的不同规定之间有着其各自不同的社会经济目标,但是它们都有着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在试图激励发明创新,并且努力在激励创新与保障智力成果被市场充分利用之间保持平衡。

    (二)对创造的激励与使用者需求的平衡

    “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智力成果创造者、该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者和社会公众都是有一定的合法的权益的。其中创造者的合法性来源于他的智力付出,而社会公众的合法性来源于智力成果的社会继承性。”其次还因为人类发展对于社会公众知识的需求,人类是一种社会化动物,在其个人的发展中必然离不开其所在的社会。如果共有的资源不断增长,并且它可以更少限制的被人使用,那么每一个人都可以更好地利用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这种说法也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但是重点是如何平衡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才能不挫伤他们创新的积极性。这样就需要达到一个平衡,即是对创造的激励与适用者需求之间的平衡。

    因此,知识产权法对使用者有以下限制:第一,知识产权有效期、地域、权利客体、权利行使方式的限制。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是,知识产权的属性具有无形性和公共性。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权利人所有的一项专有权利,但是如果被权利人长期独占,则必定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必须通过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来达到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目的。智力成果在保护期满后则流入公共领域,由任何人随意使用。第二,权利穷竭制度的限制。权利穷竭是指知识产权产品一旦出售,其权利即宣告终结,也就是说权利人销售的权利只能行使一次,因此又称权利一次用尽。当知识产品通过出售进入流通领域后,权利人便不能对其智力产品再次行使权力,这也是利益平衡原则的要求。第三,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合理使用是指社会公众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智力产品,既不需要权利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一种情形。合理使用是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中最常用的一种平衡利益的方式。它兼顾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利人的利益,在最少甚至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的同时,满足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使用的需求,从而达到两者的利益平衡。第四,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强制许可使用在国际公约中又称强制许可证,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可以批准申请人对知识产品进行合理使用的制度。第五,法定许可的限制。法定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情況下,他人通过特定程序可以不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也无需支付权利人任何报酬即可使用的制度。

    (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中的私人权益是无可争议的,知识产权中的私人权益通过被赋予专有权体现出来,权利人通过对其智力成果的独占而获得相应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但与此同时权利人的权利膨胀也引起了学者的担忧。正因如此,利益平衡才是一直都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条主线,纵观知识产权制度,它主要就是围绕着“限制”与“权利”两个方面展开的,是这个两个内容不断地博弈最终达到的平衡点。在赋予权利人独占权利的同时,权利人也负有禁止权利滥用的义务,以为诸多其他方面的限制,使其在适当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与此同时也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现在普遍认同的观点是虽然知识产权法在总体上属于私法范畴,但是都承认其所具有的共有属性,只是在不同的专门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例如,在专利法中体现为,促进信息交流,加快科技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在著作权法中体现为,促进科技文化进步、增进知识学习。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便是保障公共利益,因此普遍认为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公共利益也应该得到鼓励。四、结语

    自由和平等的博弈表现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就是权利与限制的斗争,知识产权便在这两者都平衡中不断发展,而利益平衡原则即使其斗争的平衡点。TRIPS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时,应该通过保护的鼓励知识产权人的发明创造进行,只有给予权利人足够的利益才会有利于科技创新,社会进步。过度维护公共利益,必然限制权利人的利益会降低科学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在当今这个商品经济社会,不应该只是盲目的保护公共的利益,应该更理性的分配资源,实现利益的总体的最大化。把握好限制和自由的尺度,激励一部分人创新,实现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之后再反之馈社会,最终达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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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1:5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