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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范文

    龚思源

    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夫妻债务推定规则在实务中备受诟病,造成很多“24条受害者”和“被负债”情况的出现。2018年初,最高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将夫妻债务的规则与体系做了颠覆性的改变。本文就该解释进行文理解释和体系解释,理清现行法律下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其次以最高院再审个案为例,浅要分析配偶作为债务保证人的处理与认定。最后,在夫妻债务这个问题时,对债权人、夫妻举债一方、非举债配偶方三方主体给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夫妻债务 认定标准 举证责任分配 保证人

    夫妻关系是一种很奇妙的关系,对外就是那一纸证书,对内,有可能是天长地久的感情基础和朝夕相处的生活模式。凭借着爱与信任,厮守一生。领证以后,社会关系中最稳定的血亲和社会关系中波动最大的姻亲,就这样生活在了一起。

    民以食为天,财产关系是维持婚姻关系稳定必不可少的因素,《婚姻法》17条所确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基础,并依此延伸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该解释明确了“共债推定规则”作为“不分青红皂白”保护债权人的规则,在很长时间内倍受业内人士的诟病。该条文原本立法意图是为了防止“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出现,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周全,立法技术上的不完善,导致很多道德沦丧、没有底线、不良居心的人陷害配偶方,“24条受害者”“被负债”现象甚嚣尘上。

    面对社会的质疑声,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去缓和第24条带来负面影响:首先,在2014年对江苏省高院的答复中明确非举债方配偶通过举证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免除偿还责任,在2015年对福建省高院的答复中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其次,2017年最高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释明了法院对串通、虚构债务以及赌博、吸毒等违法债务的否定态度。

    最后,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夫妻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8)2号),将夫妻债务的规则与体系做了颠覆性的改变。一、法条解读与背后法理

    1.法释(2018)2号第1条可以概括为共同意思表示成立共同之债。共同意思表示在事前表示为共同签字,事后表示为追认。法释(2018)2号第1条强调“共同债务共同签署”的原则。虽然丈夫和妻子共同债务共同签署可能会影响交易效率,但是,当交易效率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产生矛盾时,由于配偶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与基本的法律原则有关,应优先保护知情同意权。实际上,提高交易成本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质上并未降低交易效率。法释(2018)2号第一条的规定,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实现对债权人和配偶一方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最大程度保护二者权益。

    2.法释(2018]2号第2条可以概括为家事范围内的债务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的“家庭日常生活”在学术上被称为日常家庭事务。在民法和婚姻法領域,我认为婚姻是一个夫妻生活的社区,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丈夫和妻子是彼此的代理人。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日常家庭代理制度,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丈夫和妻子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都是代理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这里提到的平等处理权包括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概括了夫妻日常家庭代理的实质内容。因此,如果丈夫和妻子未就单独的财产制度达成协议,或者他们已经同意但债权人不知道,配偶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开支所负的债务理应是共同债务。可将中国城镇居民的八大类消费商品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债务的参考。但判断家庭日常支出范围的标准并不是恒定的,应是一个动态的标准,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随之改变,对家庭日常支出的范围的确定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法释(20181第2条第3条可概括为超出家庭事务范围的债务,不得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已经分离出夫妻日常生活和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几个层次的概念,这几个概念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在2003年之际,家族企业并不普遍,夫妻共同经济体少之又少,家庭消费普遍偏低,没有必要从“夫妻共同生活”中区分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三个层次的概念区别。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简单来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纠纷产生以前,标准是夫妻是否共同签字,在纠纷产生以后,标准是夫妻是否事后追认。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确认,那标准是该债务是否符合家庭生活所需,如果不是,但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首先,债权人需要履行基本债权债务关系的举证责任,如证明《借条》《借款协议》等的存在,而且丈夫和妻子在债务人那一栏都有签字。如果在签署《借条》和《借款协议》时,只有丈夫和妻子一方签字,但在纠纷发生后,债权人需证明非举债方配偶的追认,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其次,债权人只能证明配偶是以个人的名义负债,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的债务,它被推定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家事范围,法院应个案考量,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反之,如果非举债配偶方反驳说该债权不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则需要证明债务人的债务不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

    最后,对于超出日常家庭事务范围的债务,原则上它们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配偶一方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和经营,则不能将其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与过去的司法政策相比,新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最大,即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通常很难证明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因为很容易被挪作他用。新司法解释之所以把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对大数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同债务共同签署,在债务确定之初就做好防范,从价值取向上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符合当前的社会现实和公众期望,也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市场风险的认识。

    四、配偶为债务保证人的处理与认定

    现仅以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63号,虞德水、王芹、贵州天府矿业有限公司、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冯培祥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为例,简要论述法释[2018)2号出台后再审的一些司法观点。

    案情简要来说,是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上。该协议书签订时王芹与虞德水系夫妻关系。《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乙方虞德水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履行本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丈夫虞德水和妻子王芹双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字予以确认,签字即视为认可担保的设立,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所涉关于王芹的担保条款有效。根据该条款的约定,王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法院在二审中否定了一审裁判思路,认为《协议书》列明的合同当事人中不包括王芹,王芹在《协议书》没有做出意思表示认可自己承担连带保证。对王芹签名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系基于其与虞德水之间的夫妻关系,对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即对虞德水承诺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行为的确认。王芹与虞德水虽然存在夫妻身份关系,但其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虞德水在《协议书》中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当然及于王芹。最后最高院认定王芹不以个人名义为合同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这个司法判例带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两点:

    1.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不仅应当要求夫妻双方签字而且需要夫妻双方均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做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虽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签字,即代表双方均认可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事实。但如果夫妻一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不能要求另一方在离婚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仅能要求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内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判观点意味着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婚前财产或者离婚后一方又新增的财产利益均不能纳入担保财产范围,债权人的权益此时也就无法获得最充分的保障。若夫妻双方均在协议中明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是以实际行动明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便是离婚后,债权人对于夫妻任意一方都还享有请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权利,这不仅拓宽了债权人请求实现债权的路径还加提升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

    2.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签字仅代表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行为的确认,离婚后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离婚后一方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1)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存款分割,无共同债权分割,无共同债务分割”;(2)涉案利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3)担保协议上夫妻另一方未作为担保的当事人出现。五、对三方主体的实务建议

    (一)对于债权人而言

    在准备借钱出去时,不仅要掌握债务人的个人还款能力,还要掌握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以确定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现实生活中,为规避风险,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结婚夫妻都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签字。如果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办理业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强调夫妻双方知情合意,不仅有助于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也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

    (二)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

    為了澄清债务是由个人承担还是由夫妻共同负担,应当在借款时作出借款用途的详细安排和借款流转明细。如果债务已经形成,为了避免债务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收集证据证明贷款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方为了避免债务被确认为个人债务,债务可由其通过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得配偶的追认。

    (三)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

    如果知道配偶有借贷行为的话,需提高警惕,除非有证据证明其非合法性,否则基本上都得做好共同承担债务的准备。在债务形成后要提高注意,以避免被债权人通过电话录音和短信等特定方式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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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2: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