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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鉴定意见与检测报告、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比较研究
范文

    刘建华 陈诗文

    摘 要 随着法庭科学科技术的发展,科学证据在法庭供给日益增多,而为了提高庭审质证质量,法律又赋予专家辅助人的技术辩护角色。作为专门问题认定的司法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与作为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辩护意见,它们三者之间关系不厘清晰,将直接影响了诉讼程序混乱及案件事实认定。本文以证据审查判断为视角,对它们三者之间关系异同进行比较辨析,进而提出解决三者在司法实践乱象的合理路径,以期建立科学证据在法庭中合理运用及科学审查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 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 专家辅助人 证据审查

    作者简介:刘建华、陈诗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48

    科学证据是运用可检验特征的普遍定理、规律和原理解释案件事实构成的变化、发展及其内在联系的专家证据。如司法鉴定意见与检测报告。毋庸讳言,从广义上说作出科学证据的主体都是专家,专家可能有鉴定人资质,也可能只是某一领域的佼佼者,如果说鉴定意见是科学证据较为典型的表现形式,那么检测报告就是科学证据较为普通的表现形式。

    而为弥补法官法庭科学知识缺陷,提高庭审质证质量。“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概念初次出现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由此概念衍生出的学界普遍称谓“专家辅助人”,从诉讼程序上赋予专家辅助人的技术辩护角色。司法鉴定意见、检测报告及专家辅助人辩护意见的认定对象都是“专门性问题”,如果不能从证据属性与证据效力对三者之者乱象进行厘清,这将直接影响了诉讼程序混乱及案件事实认证。

    一、检测报告与专家辅助人辩护意见在证据运用方面乱象加剧

    专家辅助人辩护意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已出现不同法院或法官作为证人证言或作为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的乱象。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某一领域的信息、技能、研究成果等如种子鉴定、轮胎鉴定等。作为这一行业的佼佼者对专业问题所做的检测报告,在法庭审判中作为证据身影日益增多。但囿于其客观性、可靠性的审查也因行业管理不规范,其证据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一)政府瘦身及科技发展造成检测报告如日剧增

    为了依法行政、简化行政机关冗杂的职能,从而更多地将权力下放,增强行业岗位之间的流通性,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也对司法鉴定管理采取了“瘦身”举措。只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此四类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即此“四大类”鉴定机构才具有鉴定资格 。

    因此,除了许多曾经是司法鉴定意见转化为检测报告外。而行业其它一些检测报告在诉讼活动中运用频率又不断地增加,如珠宝检测,名贵钟表检测等。但是这些检测报告没有司法行政部门那样规范的委托、受理及实施的管理制度。但不乏鱼龙混杂的鉴定人、不乏滥竽充数的鉴定机构,这势必影响了检测数据及结果的权威性、科学性及客观性。

    (二)检测报告缺乏规范管理造成真实审查愈发艰难

    检测报告的管理规范目前仍滞后于其技术的发展现状,如法律法规不完善、程序步骤不明确、检验标准没有统一认证、检验实验室机械设备不完善、实验方法与操作流程没有标准化等。从检测的启动程序来看,检测机构一般接受的是一方当事人的单方委托,这也影响了检测机构选定的中立性与公正性。总之,这些制度不完善及规范管理缺失,将直接影响检测报告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了,这也直接导致检测报告在庭审中运用举步维艰。

    (三)专家辅助人辩护意见在庭审运用混乱不堪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了在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中对“专家辅助人”的创设基础,专家辅助人制度也对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改革庭审方式和證据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法律仅对其只作了笼统的规定,而没规定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专家辅助人身份地位、启动决定等,这已造成对其证据属性的理解乱象丛生。有将专家辩护意见作为证人证言;也有将专家辩护意见作为司法鉴定意见,造成辩护意见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这些乱象背后是我们对这三者之间概念及法律身份没有辨析清楚。

    二、 检测报告、专家辅助人辩护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的异同辨析

    混乱发端于司法鉴定,认知也要依赖于司法鉴定,因此异同辨以必须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基准。

    (一)司法鉴定意见有完善、科学的证据审查判断制度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接受委托对案件专门问题作出的结论意见,其作出主体只能是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的逻辑起点是“专门性问题”,经过十几年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其管理已趋于完善与科学。如司法鉴定技术方法、标准和规范对于司法鉴定科学性的保障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如法律规范给了司法鉴定众多科学性的控制、时效性的约束、要件合法性的规定和证明效力的确定,也明确了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鉴定人的资格评估和鉴定水平考核标准。并且三大诉讼法的《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均对其审查判断作了详细的规定。可以说,这些法律制度与技术制度的科学管理保障司法鉴定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二)检测报告与司法鉴定意见的比较

    司法鉴定意见与检测报告都属于科学证据。科学证据就是指按照科学技术或研究方法作出的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因此科学证据不仅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也包含类似如药物化学检测报告、血液化验报告、镜检成份分析、工具痕迹识别、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等。可以说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典型形式,检测报告是作为鉴定意见的普通形式。

    检测报告是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和实验,最终得出的一些结论,例如食品药品成分检测、珠宝真伪检测、农副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等等。而检测报告真实性和可靠性与检验方法与原理是否科学、实验设备运用是否合理、实验过程中的演绎、推算数据是否具有权威性、甚至检测报告内容详细程度是否得都戚戚相关,而这些问题都缺乏适格的检测人、有效的技术和制度保证已让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出现错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三)专家辅助人辩护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的比较

    为提高庭审质证质量,法律又赋予专家辅助人的技术辩护角色。法律设计的初衷是对庭审中的当事人及法官的技术武装。专家辅助人的辩护意见不应具有证据的属性。因为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实行的是法定主义,即鉴定意见应出自法定的鉴定机构中法定的鉴定人之手,这不是等同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的建立,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科学证据在法庭供给日益增多,在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上,法庭对其审查判断必须建立合理路径来解决其长效机制。

    三、检测报告与专家辅助人意见在证据审查中解决的合理路径

    科学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具有特殊功能,在三位一体的辨析格局中应有一些新启迪、新思路。因此可以通过加强对鉴定行业的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启动机制、明确各自在诉讼活动过种的身份与地位等合理路径,来解决科学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的制度保障。

    (一)检测报告鉴定的指导性管理与审查判断方式

    鉴定报告单、化验单、分析测试报告等都属于本文所论及的检测报告,也都是科学证据的表现形式。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司法鉴定意见的形成流程,确定一个清晰的检测报告出台管理制度与程序。这样才能保障检测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同时也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所及研发中心的专家与学者参与鉴定,鼓励国家级或有实力的实验室和实验机构参与检验。如对农作物的鉴定可以寻求华中农业大学等类似专业程度高的院校实验室,对农作物种子的真伪进行鉴识。

    因此,行业协会或组织可以借鉴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机构管理方式进行,通过一定的考核程序,采用自行申报和行业协会遴选相结合办法,加强行业协会自律。如在本行业内建立一个完善的专家名册,名册中的人可以包括社会中有着非常丰富专业知识的学者,也可以包括在相关领域有着丰富工作经历和阅历的专家,并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对检测人员的选任。完善行业的检测标准与操作规范的相关制度,有助于法官对检测报告综合审查。

    (二)专家辅助人辩护意见合法采纳路径

    从庭审内容说,专家辅助人只能对专业鉴定业务范围内的事实予以说明、发表看法,而不能对与鉴定无关的案件内容、法律适用发表看法;从庭审过程说,专家辅助人在发表完相关看法后应当退庭,质证完后不应参与其他环节的庭审。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下,在鉴定人已经出庭的案件中,也应当批准专家辅助人出庭,这样才能實现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初衷和预期。

    保障专家辅助人的诉讼权利,建立专家辅助人意见不采信说明制度。专家辅助人的辩护意见从证据属性来说,它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是辩护意见的补充。在法官决定不采信专家辅助人的辩护意见时,也应当保证其恰当的诉讼权利,阐述清楚不采纳其辩护意见的原因。如果采纳专家辅助人辩护意见,要么就可以直接就可以否定司法鉴定意见或检测报告的证据效力;可以作为提请作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而不能直接作为鉴定意见采纳,不然这将违背司法鉴定的科学规律和职权主义的鉴定体制。总之充分释明专家辅助人的辩护意见,是有效地提升庭审的公信力、公平性和权威性。

    (三)专家证人制度与司法鉴定人合理衔接

    我国法治正从以偏重于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理论为取向的追仿型法治进路,转向以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为基本目标,立足于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自主型法治进路。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据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制度的出发点,都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就某些问题常对英美法的借鉴趋势,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借鉴专家证人制度的设计。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瑞华教授曾指出,专家辅助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可以不同于鉴定人,但是可以具有证人的法律地位。所以,为了证明案件的事实,推动审判进程,我国可以参照借鉴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允许专家辅助人以证人的身份和诉讼地位来参与诉讼活动,从立法层面对专家意见的倾向性予以限制,如此推动专家辅助人意见在审判中真正起到科学证据的作用。

    毋庸置疑,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标志的信息时代,科学证据不仅剧增,而且不断专业化。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对科学证据的审查越来越依赖于法庭科学专家。因此,厘清司法鉴定意见、检测报告和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异同,有助于对科学证据审查判断有客观的认识,有利于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

    注释: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二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8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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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