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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创新模式与探索
范文

    马志 高丽虹

    摘 要 基于法学学科的实践性特征,实践性教学在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却在此方面存在明显的投入不足和诸多的缺憾。如何围绕着“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培养既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基础,又具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学人才,是当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 实践教学 法学人才培养 卓越法律人才

    基金项目:安徽建筑大学校级教研项目《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改革的创新模式探索和研究》,项目号2015yx12;安徽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多元化教学模式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中的探索与运用》,项目号2015jyxm243。

    作者简介:马志,安徽建筑大学公管学院, 講师;高丽虹,安徽建筑大学公管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G64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96

    法学作为一门具有丰富实践性特征的学科,实践性教学在整个法学高等教育过程中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教育目的是教育行为的价值追求所系,法学教育的目的便在于养成“法律头脑”,具体来说,必须要有社会的常识、剖辨的能力、远大的思想、历史的眼光。

    如何转变观念,深化实践性教学改革,创新实践性教学的模式,以真正实现问题导向,能力培养导向,真正将法律理论和条文的学习与实际问题解决的实务操作训练结合起来,培养出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严密的法律思维和高超的法律运用技巧的高素质法学应用型人才,是当下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命题和任务。

    一、 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基本要义

    所谓法学实践教学,通常是指与传统法学课堂教育相对应的, 培养学生解决具体法律问题,训练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而设置的专门教学环节。实践性教学包括了课堂上的实践性教学和课堂外的实践性教学两种,前者有案例讨论课,学生开展的模拟法庭等;而法院旁听、在各种实践部门的毕业实习则属于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当然,有些新的实践教学课程,比如法律诊所,将实践问题带入课堂讨论,在课堂上训练实践操作能力,这已经很难将其界定为单纯的课堂内还是课堂外实践教学了。

    无论哪一种具体的实践教学方法,通常都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实践性:着眼于实践问题和法律的实务操作,学生在此过程中必须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对接实践问题的解决,具有鲜明的实践操作性特点。(2)互动性:与传统的课堂教学相比,实践教学中学生不再是单纯被动的知识接收方,实践教学中的角色设定和过程设计通常都会要求师生和学生之间的各种互动和交流,而且通常以学生的参与为主,教师承担辅助性和指导性的教学角色。(3)教学性:实践教学仍然是一种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是一种模拟的实践操作过程,而不是真正的法律实务。

    二、现行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主要问题

    (一)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独立性认识不够,教学资源投入不足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实践性教学视作法学理论教学中的一个补充环节和附属产物,没有充分意识到其对于高素质法学毕业生综合能力培养的重要性。而且由于其成效显现周期较长,前期投入相对较大,且要求具有连续性,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高校都无法满足实际的要求。不少高校的模拟法庭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提升实践操作能力的作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也往往数量不够或缺乏持续性,教学的费用和日常管理都得不到良好的保障,不少高校的法学实践性教学呈现被边缘化甚至完全走形式主义的境地。

    另一个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就是教师的素质、能力和积极性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对高校法学教师的入职门槛主要还是以学历和研究成果为准,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底同时具备的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这就导致在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教学的时候往往也力不从心。除此以外,对教师个人而言,实践教学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法律文书写作、过程指导、实践报告批阅、法律诊所和公益诉讼的开展都需要一个持续的投入过程,而这种投入却很难在现行的高校教师绩效评价体制中得到认可,远不如投入科研带来的收益,这也严重制约了法学教师投身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二)课程体系和内容设置不科学,法学实践课程管理不规范

    目前各高校法学专业开展的实践教学课程主要包括: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社会调查、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等。从课程形式上来看,形式比较多元,从不同方面可以提升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训练学生的沟通能力、协作能力和解决实践问题的技能。然而在具体的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课程往往存在如下一些问题:首先,各门课程的设置逻辑相对孤立,彼此间缺乏联系性和沟通性,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往往偏重于某一方面,与培养具有“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的高素质法律人的目标仍然相距甚远。其次,由于长期以来对实践性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够,各高校现行的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仍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对于教学时长、运行方式、课程考评等的论证不够充分,课程开设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真实提升效果非常有限。

    三、完善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思路和建议

    (一) 各高校应加强对于实践性教学的政策扶持和资源配置

    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培养法律实践人才为目标的,实践性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所以,我们必须首先在政策导向上就应当树立对法学实践课程的重视,在人、财、物上予以必要的倾斜,对资源配置和师资队伍建设予以充分的制度保障。此外,除了投入上的增加以外,还应加强教师考评和激励机制的改革,尊重法学实践教学教师的工作付出,使其在工作考核或职称晋升的过程中得到一定的优惠待遇,以吸引更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参与到实践教学中来。

    (二)增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建设,凸显其专业性、独立性和重要性

    科学完善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的设置,有助于学生获取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践的操作能力,也有助于养成其完善的法律思维,对法学实践课程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高校应当尊重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在规律和的基本特点,围绕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丰富和完善法学实践课程的内容体系,以增强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实际效果,防止其流于形式。具体而言:

    首先,在课程设置上应顺应“厚基础、宽口径”的现代学科课程体系设置特点,避免一味的“司法裁判中心主义”的实践课程体系。在制定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时,应设计出多样化的顺应各类法律职业相关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供同学们根据自身的职业规划有所侧重的进行选择。

    其次,在具体实践课程的设置上,应根据各门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能力培养要求,将其进行精细化设计。比如,将实践课程分为观摩型、模拟体验型、实践操作型和特种能力训练型等不同种类,对于基础性的实践课程设定为必修实践课,对于方向性较突出的实践课设置为选修课程。

    最后,根据不同时期学生理论知识的储备情况和不同阶的身心发展特点,分层次地进行阶梯式的实践课程开设。在大学低年级侧重于基本能力的培养,如社会调查、法律辩论、谈判技巧等,养成其作为法律人的基本实践素养和基础法律思维。进入大学二三年级后,随着主要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的开设,同步进行相应的司法庭审观摩、仲裁观摩、模拟审判、证据试验、疑难案件讨论、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等课程的实践训练,在大学高年级阶段,开设综合性的能力要求较高的实践课程,比如法律诊所、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毕业实习等。以实现对法学毕业生实践操作能力循序渐进的培养过程。

    (三)加强与实践部门的联动合作,开展联合式的法学实践课程办学

    法學教育必须立基于生活实践,而不能成为“象牙塔”内的精英教育。关于“卓越法律人才”的意见中也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有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实践部门的积极参与。“意见”指出:“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将以常态化、规范化的体制、机制建设为基础,加强高等学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一起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高校与实务部门可以用通过“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等具体措施,实现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合作目标。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把握以下几点:首先,积极地与实践部门合作,建立各类法学专业实践基地,而且不能将这种建设仅限于挂牌子签协议而忽略了后期的持续建设和协作。我们要防止在建设过程中贪多求全,应谋划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布局和分类,真正适应学校的实践教学需求,避免陷入形式主义而没有实际功效。其次,应该与实践部门加强联动,相互指派业务骨干进行挂职或兼职,通过这种交流,加强单位之间的业务沟通和学习,培养更多“双师型”的法学教育骨干,同时也实现实习基地建设的互利互惠,避免一方索取,一方贡献的这种单向合作模式。最后,实践基地的建设必须具有针对性,最好选择与法学教育相关度较高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以对接各种法学实际技能的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不仅是高等院校中的法学专业教育,也是法律职业教育,是二者的统一; 法学教育不仅有学历教育,也有非学历教育; 法学教育是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统一; 法学教育是教育制度与法律职业制度的有机结合; 法学教育应当是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和法律人才宏观模式的同义词。” 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必须对应实际生活的需求,对应法律职业教育的技能要求,而这一起都建立在规范和专业的法学实践教学的基础之上,我们只有意识到当下存在的各种问题,明确高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定位,积极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创新发展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才能培养出真正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操作能力的合格“卓越法律人才”。

    注释:

    吴经熊.法律教育与法律头脑//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 (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 页.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1]第 10 号).2011年12月23日.

    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政法论坛.2004(4).第 3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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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