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浅议公证申请撤回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范文

    摘 要 制定和完善公证申请撤回制度,严肃公证申请撤回程序,引导、鼓励撤回公证申请的当事人履行撤回程序,有助于树立公证机构的公信力,有助于避免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关键词 公证 公证申请撤回制度 赠与

    作者简介:陶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14

    一、案例分析

    2017年初,八旬老汉王某在老友杨某陪同下至笔者所在公证处咨询办理赠与公证事宜。经了解,王某老伴病故后欲再婚,为预防纠纷,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王某某。隔日,王某与王某某一同申请办证,承办公证员审查后受理,按程序对两位当事人分别询问, 并监督他们在合同、笔录及相关公证材料上签名确认。为慎重起见,承办公证员不但对与王某的谈话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还请杨某在场见证。承办公证员拟好公证词,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报主任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听通知领取公证书。第二天一早,承办公证员收到王某信函,内称办证非自愿,受到了胁迫、欺诈。承办公证员通知王某面谈,王某自认信函中所述情形不存在,只是觉得欠考虑。原来,因王某再婚事宜,家里闹得不可开交,王某再婚对象比他小三十多岁,王某某担心财产落入他人之手。王某某至公证处要求领取公证书,当时审批人员已网上审批,公证书准备装订,问题很棘手。

    二、公证申请撤回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一)现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无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赠与合同公证能否办成,对受赠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中对公证申请的撤回均无明文规定,仅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中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證申请的”。各公证处遇到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情形做法也不一,通常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承办公证员由其提交书面申请,再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作为终止公证的情形出具书面报告,报主任审批,也有很多当事人不屑提交书面申请,承办公证员只能将相关卷宗材料存放在办公桌上傻等到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后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公证。

    笔者在工作中,时常碰到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情形,易发生纠纷的往往是公证赋予特殊意义的双务法律行为公证,如赠与合同公证、将经过公证约定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协议类公证。以赠与合同公证为例,笔者试做如下分类:(1)赠与人、受赠人共同撤回公证申请和赠与人、受赠人单方撤回公证申请;(2)材料审核完毕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和材料审核完毕后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受赠人单方撤回公证申请的情形甚少,赠与人、受赠人在公证处材料审核完毕前共同撤回公证申请的,公证部门通常准予撤回,存在较大争议的是赠与人在公证处材料审核完毕后撤回公证申请的情形。材料审核结束后到拟稿(报审)阶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赠与合同已经签订,承办公证员的审查工作亦已完毕。赠与人在材料审核结束后撤回公证赠与,公证处如准予撤回,受赠人往往不能接受,更有甚者还会将矛盾指向公证处,受赠人往往认为:在公证处公证员面前说的话都可以随便反悔,公证还有何意义。

    (二)《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公证书出具前”如何界定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五、六章之规定,办理公证需经过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送达公证书等程序,而公证业务办证平台上则分为申请与受理、材料审核、拟稿(报审)、审批、制证、盖章等程序。审批后,公证书编号会在系统中自动产生,还要经过盖章装订程序,公证书才最终完成发送给当事人。因此,“公证书出具前”是指材料审核完毕前、审批结束前,还是盖章装订完毕前,法律无明文规定。

    (三)公证处对公证申请撤回的原因如何审查法无明文规定

    在审查阶段已对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有充分的了解,故撤回申请的情形大多发生在审查阶段,即便是合同、协议类公证,如若其中一方撤回公证申请,公证便无法继续办理。而上述案例中,承办公证员审查完毕,已向审批人报审,且经核实当事人撤回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事实,因无法律依据,无论是否同意撤回申请、终止公证,都会让公证机构陷于矛盾纠纷中。因此,笔者建议增设公证申请撤回制度,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对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程序、可以撤回公证申请的情形以及撤回公证申请的法律后果作明确规定。江苏省公证信息化办证平台软件将办证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材料审核、拟稿(报审)、审批、出证、制证等几个模块。材料审核结束到拟稿(报审)阶段,承办公证员的审查工作已完毕,再经审批,公证编号便在系统中自动产生,还需经过制证(盖章、加盖钢印),公证书才最终完成。

    三、公证申请的撤回与公证书的撤销申请比较

    (一)申请的主体不同

    撤回公证申请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只有公证当事人才有权撤回公证申请;申请撤销公证书的主体可以是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二)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同

    《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对撤回公证申请的时间无明文规定,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可推定为“公证书出具前”。而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撤销公证书的申请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撤销公证书的申请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公证之日一年内,且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提出申请的程序不同

    《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对撤回公证申请的程序暂无明文规定,通常由公证当事人承办公证员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承办公证员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对于撤销公证书的申请程序,《公证程序规则》第十章有详细规定,现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后公证机构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如申请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由异议的,再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四)审查的依据和标准不同

    《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对当事人提出撤回公证申请后公证机构的审查标准暂无明文规定,亦未规定不予撤回的情形。对于撤销公证书,《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证书的基本內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建立和完善公证申请撤回制度

    (一)增设公证申请撤回审查制度

    申办公证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后的单方行为或经充分协商后的合意行为,特别对于一些公证赋予特殊意义的双务法律行为,如不设立撤回审查制度,允许当事人任意撤回,不但有损公证的社会公信力,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对当事人公证申请的任意撤回权作如下处理:(1)对于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委托、声明等)及相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公证等,当事人可以在审批结束(公证书编号生成)前撤回公证申请。(2)对于合同、协议公证,如当事人共同撤回公证申请的,可在审批结束(公证书编号生成)前;如部分当事人在审查完毕后申请撤回的,公证部门应对申请撤回的理由作审查。审核完毕意味着承办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已审查完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作出并已在公证员面前形成合意,如此后还允许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便是支持当事人对在公证员面前形成的合意、作出的意思表示反悔,会严重损害公证行为的公信力。

    (二)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实质审查的标准、审查的方式

    前述案例中,虽然赠与人王某自认向公证处递交的信函中所描述的欺诈、胁迫情形不存在,但因无法律依据,公证处还是不能作出具公证书的决定。因此,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审查标准和审查方式让公证机构有章可循,可避免当事人将家庭矛盾转嫁至公证机构。

    (三)严肃公证申请撤回程序

    1.明确撤回公证申请的形式。通常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应提交书面申请;对于经电话催促拒绝至公证处办理撤回公证申请手续的,可由承办公证员与另一名公证人员对打电话的过程形成书面记录后可视为撤回公证申请;对于受理后根据预留的联系电话在一定期限内(如十五个工作日)无法联系的当事人亦可视为撤回公证申请。

    2.明确撤回公证申请是否需要经过主任审批。对于撤回公证申请及视为撤回公证申请的,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写书面报告,报主任审批。

    3.明确撤回公证申请后相关材料的处理。很多情形下,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时,拟公证的声明、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当事人已经签订,虽未出具公证书,但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笔者认为,公证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详细告知合同签订后的法律后果,并引导当事人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作出约定,否则,因为当事人的疏忽,误以为公证未办理成,就不需要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尹飞.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展开——兼论民法典编纂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清华法学.2018,12(2):43-58.

    [2]赵莉.我国遗嘱执行人法定权责模式的选择——管理清算型抑或监督保全型?.金陵法律评论.2016(1):94-106.

    [3]张卫平.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连接与统合——从民事诉讼法视角看民法典的编纂.法学研究.2016,38(1):22-36.

    [4]高淑娟.论保全证据公证.复旦大学.2014.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1 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