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电力国有企业改革视域下职务犯罪防控机制的构建 |
范文 | 摘 要 腐败受贿等违法犯罪是长期困扰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对于腐败受贿等职务犯罪,以电力企业为代表的国有经济体制内部,长期是职务犯罪蔓延发展的重灾区。同时在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我国出现了十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对于今日正处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国有电力企业而言,在行业垄断地位不断下降的过程中,无疑需要依赖完善的职务犯罪防控机制来保障电力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2018年,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初步实现了对国家监察力量的整合。但是对于电力企业职务犯罪的防控工作而言,外部监督监管天然具有滞后性不足。因此对于国有电力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防控工作而言,仍旧需要借助于企业内部的防控机制予以完成。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电力国有企业应当针对性的赋予企业法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防控职能,确保电力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力国有企业 法务 职务犯罪 防控 作者简介:林曦,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75 一、國有电力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的职能承担现状 从传统国有电力企业法务工作的职能承担情况来看,主要承担工作职能任务集中在制定企业合同格式文本、审查起草合同、准备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与诉讼纠纷等工作内容。因此从传统企业法务工作者的工作职能承担情况来看,并不包括有对职务犯罪的预防防控职能。 同时对于电力国有企业法务工作而言,其也存有一定的特殊性。当前我国正处于国家基础建设的高速推进发展时期。电力企业相比较于一般类型企业而言,企业运营过程中往往涉及大宗项目物资采购、专业电力设备引进、电力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交易等经营性问题。因此对于电力国有企业的法务工作者而言,一方面其承担着较为沉重的岗位使命责任,肩负着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工作。另一方面,电力国有企业内部的法律专业人才也存在部门专业性程度高、总体人员配置分散等诸多特点。同时对于国有电力企业的法务人员而言,即分别在企业总部当中,同时也分散部署于我国各地市的电力企业当中。 而在当前我国国有电力企业的企业改革进程中,针对电力企业法务工作体制,国有电力企业已经开始推进构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依托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务人员正在更加深入的参与到法人治理过程中。但是对于法人治理的深度参与,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例,更多意义上是一种法律风险预防防控层面的参与,并不涉及到国有电力企业组织人事决策工作。 二、国有电力企业法务人员参与职务犯罪防控的必要性 (一)法务人员参与职务犯罪防控是国有电力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 2015年,我国《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正式出台实施,电力企业的国有化改革进程进一步加快。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对于法务工作的改革也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一方面是进一步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落实。另一方面则是实现国有电力企业法务人员的职能调整,即企业法务人员需在承担传统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能过程中,实现综合承担国有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法律监督、合规管理等多项职能。而对于国有电力企业职务犯罪防控工作而言,无疑正是电力国有企业法务人员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因此客观而言,电力国有企业法务人员参与企业内部职务犯罪防控工作是国有电力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法务人员参与职务犯罪防控有助于促进防控效率提升 对于电力国有企业而言,其所处行业的专业性程度较高,行业领域较为封闭。虽然在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总体背景下,我国监察力量得以集中。但是对于我国职务犯罪的监察力量而言,仍旧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职务犯罪防控需求。 因此对于外部监察力量的监督而言,一方面基于资源的有限性,难以对电力国有企业展开实时的法律监督工作,其监督监察工作必然存有一定的滞后性。另一方面,对于国家外部监察力量的职务犯罪防控而言,其属于一种事后监督。即只有当国有电力企业腐败违法犯罪已经发生,或者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时,司法监察力量方才会予以介入。因此对于外部监督监察力量而言,难以将电力国有企业的腐败违法犯罪扼杀于萌芽状态当中。 而对于企业法务工作人员而言,其自身工作环境即为电力国有企业。对于工作状态下的职务犯罪趋势、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企业内部特定领域,相比较于外部监督监察力量而言,也更为熟悉了解。因此相比较外部监督监察力量而言,国有企业法务工作人员能够更加高效且行之有效的开展职务犯罪的监督防控工作。 (三)企业法务人员是参与电力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防控的必然选择 对于电力国有企业而言,其生产经营行为的专业化程度较高,同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出现大宗物质采购的几率也较高。对于外部监察力量而言,面对极具专业化的电力领域经济犯罪,往往会因自身对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不熟悉,造成职务犯罪侦办工作陷入困境。例如对于外部职务犯罪监察力量而言,面对电力知识产权交易、特种设备采购合同等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其即难以判定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合理,同时也难以判定经营采购事项中存在职务犯罪的概率比例。 而如果赋予企业内部其他主体防控企业职务犯罪的职能,非法务工作人员主体承担职务犯罪防控工作的能力也值得怀疑。例如如果通过在电力国有企业内部设立专门性职务犯罪防控力量的方式来防控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不谈专门性防控力量的资源配置问题,内部防控力量无疑难以广泛针对性的展开对职务犯罪的防控工作。 反之,如果赋予企业法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防控职能,一方面无需再行配置专业化法律人才,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企业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法务人员在从事传统的企业经营风险预防工作过程中,即可以附带开展职务犯罪的防控工作。例如对于企业特种设备的采购,法务人员对合同予以审核的过程中,即可以同步审核特种设备采购合同是否符合一般的交易规范,订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正如前文所言,对于电力国有企业而言其内部法务人员极具专业性。其专业性即体现为法律专业知识层面,同时也体现于法务人员对电力企业生产运营情况的属性了解层面。对于特定领域的专业法务人员,甚至于可能具有一定的特殊技能。例如国有电力企业中的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因此对于企业法务人员而言,其在电力国有企业的部门内部是最为适宜承担职务犯罪防控职能的群体。 三、电力国有企业法务职务犯罪防控职能承担的路径分析 (一)明确国有电力企业法务人员的职务犯罪防控职能 对于当前国有电力企业的法务工作人员而言,其职能中尚不包含有职务犯罪的防控职能。因此对于电力国有企业法务人员的职务犯罪防控职能承担而言,应当首先明确企业法务人员的职务犯罪防控义务。同时在对全体企业内部法务人员明确职务犯罪防控义务的过程中,也需要进一步对不同岗位工作的企业法务人员具体防控义务予以界定。 对于企业总法律顾问而言,应当承担自身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负责人职务犯罪风险的防控义务,同时承担对公司内部法务人员职务犯罪防控工作的领导职能。 对于公司法务部门的负责人而言,应当对法务工作人员收集整理的相关职务犯罪信息予以存档,通报企业总法律顾问。而对于公司职务违规行为,则应当及时介入劝止,通过诫勉谈话等方式防止职务违规行为演变为职务犯罪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企业法务工作人员而言,则应当自觉在自身日常工作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职务犯罪防控义务。例如在合同审查、公司诉讼处理、账目审查的过程中,对于职务犯罪持高度警惕心理,及时对自身所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证据予以保存,并通知法务部门负责人。 (二)明确国有电力企业法务人员的普法宣传义务 单处对国有企业内部展开职务犯罪的监督,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的不断出现问题,对于职务犯罪问题的彻底消除与解决而言,无疑需要通过普法工作予以推进,进而在形成清廉法治环境的客观背景下,彻底消除职务犯罪的生存发展土壤。 作为电力国有企业内部的法律专业人才,电力国有企业法务人员无疑应当承担起普法宣传的主要义务。具体而言:电力国有企业法务部门应当发挥自身组织职能与保障职能,固定在企业内部组织职务犯罪的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在公司的日常文化建设与宣传活动中,也可以针对性的进行部分职务违法犯罪宣传信息,进而助力于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防控工作。 (三)轻微职务违规行为的及时监督与制止 对于公司内部法务工作人员所承担的职务犯罪防控工作而言,一方面是实现对国有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的法律监督,防止职务犯罪的出现与糜烂化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赋予公司法务人员一定的防控职权,进而强化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对职务犯罪的防控能力。 笔者认为应当发挥公司法务部门的组织作用。对于公司法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所发现职务违规或轻微违法行为,可以赋予法务部门诫勉谈话、企业内部通报等职权。采取此种做法,一方面是赋予法务工作人员在职务犯罪防控工作中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则是防止轻微职务违法行为或者职务违规行为逐渐转变为职务犯罪行为。进而通过赋予公司法务部门一定职务犯罪防控职权与处置权限的方法,实现对公司内部职务犯罪趋势与苗头的及时扼杀与制止。 (四)外部监督监察力量的对接引入 企业法务工作人员能够对国有电力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工作起到良好的防控作用。但是对于电力国有企业而言,无疑仍旧难以避免出现职务违法犯罪现象。而一旦电力国有企业内部出现了职务犯罪问题,必然需要通过刑事司法力量予以处置。 基于保障依法惩治职务违法犯罪分子,确保企业法治环境稳定和谐,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应主动承当与司法力量的对接工作。一方面,企业法务人员应当辅助监察机关收集固定企业内部违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也应当在监察机关的要求下,对调查工作提供相应的指引。 同时对于企业法务人员,如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已经出现了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也应当及时向职务犯罪调查机关报案,接引外部职务犯罪监察力量的介入。 四、結论 对于我国电力国有企业的法务工作人员而言,其传统的工作内容与职能承担中并无职务犯罪风险防控事项。但是在国有电力企业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基于提升电力企业在即将到来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生存能力,无疑必须构建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防控力量。对于企业法务工作而言,其是承担国有电力企业内部职务犯罪防控工作的最佳力量。对于当前我国国有电力企业内部职务犯罪的防控工作而言,一方面应当明确企业法务人员的职务犯罪防控义务,赋予其监督制止轻微职务违法或职务违规行为的权限。另一方面则应当明确企业法务人员对于外部监督监察力量的接引职能,进而最大限度的发挥内外不同监督机制的监督效能。 参考文献: [1]冯永晟.电力产业的纵向经济与电力体制改革.财贸经济.2010(6). [2]郭建军.现代企业法务管理体系的模块构成.现代企业.2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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