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意外伤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
范文 | 摘 要 大学生实习期间出现意外伤害,依照相关规定,可以采用向单位索赔以及工伤保险的方式来得到伤害赔偿,但是侵权和工伤赔偿在救济途径、诉讼费用、归责方面均不同,而且均存在一定争议。文章研究中主要讨论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意外伤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希望对保护实习学生权利提供参考。 关键词 学生实习 意外伤害赔偿 劳动法 民法通则 基金项目:产教融合背景下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人身权益法律保障研究,编号:Y2018E-08。 作者简介:张源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21 统计资料显示我国高职院校和中职院校每年都会有1200万名学生进入到企业中实习,但是学生由于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非常容易出现伤害事故。在出现伤害后,多数学生会选择通过民法来进行索赔,受到法律单一性的影响,无法全范围保护学生的权利。 一、实习学生公民权利保护 大学生作为国民,同样享受公民应该享有的责任。高职院校学生实习中出现意外伤害时,可以为大学生提供伤害赔偿的主要是《宪法》《合同法》《劳动法》《民法通则》等。 我国《宪法》第46条中指出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宪法保护,人权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涵盖了平等权、自由权等,其中生命健康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应该保护每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在实习学生出现意外伤害时,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依照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国家、集体财产受到侵害时,主张承担民事责任,遵循过错赔偿原则。高职大学生在出现意外伤害时,如果存在明显的过错方,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实习生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则侵害人的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如果意外事故出现时,并没有过错,则依照民法通则中的公平性原则,当事人分别承担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实习生需要在遭受意外伤害后,积极寻求帮助,收集证据,减少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从民事通则规定中可以看到,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意外伤害,是依照过错原则来承担责任的。但是在解释中也指出了如果侵权人因为故意或者是重大损失才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时,即使受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也不能减少侵权人的责任。这个规定能够最大程度保证学生得到赔偿,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出现的过错很多都是指导师傅教育不足引起的,因此依照规定,学生意外伤害不应该承担责任,而是由单位承担责任,赔偿学生伤害。 依照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对双方都有一定约束,应该旅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在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果造成了损失就需要赔偿。高职院校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法后,合同法是保护学生的主要方式。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出现类似意外伤害后,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保护方式,即使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企业也需要依照合同中的约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签订的合同是责任划分,则是双方分别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合同法中的规定,学校、企业和学生签订合同时,只要不违反法律就是有效的,因此合同应明确指出出现意外伤害后的承担主体与方式。依照合同法中的规定,因为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可以免除部分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因此在一定情况下,双方可以免责,三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指出什么是不可抗力。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大学生作为一类公民,在受到意外伤害后可以从法律保护人身权利,得到司法救济。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依照公平性原则来划分责任时,实习生出现意外伤害原因很多与自身经验不足有关,虽然不少实习单位会指出实习期间一切过错归实习生的师傅,但是这种情况所占比例很小。多数意外事故学生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学生能够得到的伤害赔偿非常有限。 二、学生视角下意外伤害法律适用解析 目前国内有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的具体规定,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安全教育、国务院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这些都是与高职院校实习学生有直接关系的规定。 国务院在推进发展职业教育中指出高校院校学生实习时间应在半年以上,并要求实习期间,学校、企业应做好理论教学与技能培训工作,同时做好学生安全保护制度,逐渐建立相对健全的制度。在这个规定中,将学生的实习作为必修课程,虽然指出了学校和企业应该承担保护学生安全的任务,但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责任划分方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指出校企合作时,如果学生出现意外伤害事故,采用过错原则。在第8条中指出,学生如果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应根据行为损害意外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划分。但是这个规定仅仅针对高校的学生,并不针对高职院校。高校校企合作應能够明确三方的权责,并且在合同法中明确作出规定,避免出现意外伤害时无法划分责任。依照第9条中的规定来认定学校的责任。依照规定,学校没有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没有采取安全的措施,就属于高校的责任。如果校企合作中,学校做到了必要的教育工作,同时指导老师及时做必要的安全检查工作,消除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并且在学生出现伤害后积极救助,学校就不必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安排的合作单位,存在安全方面的问题,导致学生出现伤害,就需要承担责任。学生如果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如在实习期间,学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了危害他人的行为,或者是其他行为不够安全,并且不听取劝阻,进而引起意外事故,学生就需要承担责任。在这些规定中,学生的保护范围非常有限,仅仅局局限在学校内的场所,学生实习发生在校外,因此学校并无法保护学生。如在12条中规定,出现校外突发、偶然伤害引起的事故,学校履行职责情况并且不存在行为差错下,学校不必承担责任。 我国在1992年颁布了学校学生安全教育方面的规定,明确指出了学生实习上面的安全,在赔偿主体方面仍然依照过错责任来进行划分。如在第17条规定中,学生出现意外伤害后,学校需要立即调查,并开始赔偿。在第21条中指出实习中因为学生不遵守纪律出现意外事故,学校不需要的赔偿责任。因此学生实习期间出现错过导致意外伤害,学校不用承担责任。但是这种规定不够人性化,学生实习出现的差错很多与理论支持不足有关,并不是学生的完全过错,因此以为依照过错原则并不合理,不利于保护学生权益。 三、劳动法层面的法律适用解析 将学生视作员工,在校企合作中,学生出现意外伤害得到权益保护的最佳途径。 (一)身份的确定 权威学者认为,学生想要被当做员工对待,需要在实习期间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很多是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大学生仅仅是积累自己的工作经验。用人单位而言,实习生与正式员工的工作、待遇也不同,用人单位仅仅提供一个实践的机会,不会付出相应的报酬,反而会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这种情形明显不是劳动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实习生需要服从单位的安排,但是这并不具有强制性,实习生的身份仍然是学校的学生,因此实习期间与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学生也就不是劳动人员。因此学生很难依照劳动法或者是工伤保险来认定工伤得到相应的赔偿。 以上分析认为大学生不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这种观点较为僵化,显然不符合劳动者的概念,损伤了大学生的劳动权利。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7条,用人单位在用工开始的时间就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合同,而不是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其次在15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指出18岁以上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劳动法规定的16周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样应该属于劳动者。实习大学生同样是劳动力,不能限制其以劳动者的身份参加劳动。除非学校禁止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 (二)成立劳动关系法律适用分析 学生实习期间有几种情形属于劳动关系,如没有经过学校同意的校外打工、就业实习等,这些并不是学校的安排,学校不知情,大学生是依照自己的意愿来进行实习,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是自动联系的,大学生从事真实的劳动,可以行使劳动权。这种情况符合合同法中的规定。在劳动法意见中的12条指出,在校学生业务时间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个规定与现行法律存在一定冲突。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该是劳动关系,在出现意外伤害时可以依照劳动法中的规定来得到赔偿。如果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学校就是第三方,用人单位和學校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实习生实习生产出现意外伤害,依照约定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就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习生可以要求其中一方或者是两方来赔偿。 如在2006年的判例中,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指出,学生担任文员,合同一年,签订后,学生到单位上班,此时毕业答辩尚未完成,之后2个月,学生出现交通意外伤害,学生采用邮寄方式完成答辩。同时学生向公司申请工伤补偿,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无效,经冲裁委员会判断,学生在签订合同时是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因此认定合同书无效。学生上诉后,法院认为签订合同有效,两审终审认为学生年满16周岁,符合就业年龄,可以求职,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存在欺骗、胁迫等情形,用人单位为学生提供意外伤害赔偿。 四、政治性规定不足 就业见习是为没有实现就业的毕业生准备的政策,在这个关系中,不够明确。政府部门作为相对人,二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作为相对人,劳动关系也没有建立。因此在毕业生在受到伤害情况下,就无法利用劳动法来调节,而且此时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学生,保护学生的条例也不适应。学校不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个责任也没有转移到政府部门。虽然用人单位是政府部门安排的,但是在出现伤害时,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风险还存在一定争议。这种关系下的就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是简单的民事关系,民事或者是劳动合同都不是很合适。如河北省有关毕业见习制度的通知中,要求生活补贴在300元以上,各地财政、部门等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方法和标准。这个阶段,属于学生就业过度阶段,如果没有顺利就业,出现了意外伤害,适用法律就非常模糊。 总之,高职院校大学生意外伤害存在多样性特点,法律关系复杂,意外伤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可以依照劳动关系来划分为两种,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维权相对简单,但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关系就不是很明确,需要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1]郝金镇. 在顶岗实习中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分析[J]. 黑龙江畜牧兽医月刊, 2016(9):242-243. [2]王群, 张鑫雅. 实习生人身伤害赔偿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8(33):72-73. [3]刘玉艳. 高职院校学生校园伤害及应对措施的研究[J]. 吉林化工学院学报, 2015, 32(9):59-62. [4]李涛. 高职院校学生实习伤亡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J]. 金融经济, 2017(20):126-128. [5]兰婷, 陈英. 大学实习生意外伤害赔偿的法律适用[J]. 法制与社会, 2017(2):242-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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