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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媒体时代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范文

    刘之馨 杜雅静 李嘉诚 岳茜亭 何家敏

    摘 要 大学教育是大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主要渠道,但只依靠学校单一的法律教育,已不适于当下的社会环境。近年来一些涉及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等议题的司法案件引起高度关注,富有情绪化和煽动性的言论稍加引导,在短时间内形成的舆论会致公众形成非理性的判断。学生在学校教育中接触到的法律知识遇到相反的社会舆论的冲击,不利于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的正确形成。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当下新媒体蓬勃发展的时期,以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形成的“舆论审判”现象为例,对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所面临的新问题展开研究,拟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当下,找到从国家监管、社会监控到学校教育所形成的三位一体、多维度的适合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新途径。

    关键词 法治教育 法治课程 “舆论审判”现象 社会司法案件

    基金项目:陕西师范大学2018大学生创新项目,校级重点项目,项目编号:cx2018029。

    作者简介:刘之馨、杜雅静,陕西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学;李嘉诚,陕西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新闻学;岳茜亭,陕西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学;何家敏,陕西师范大学,研究方向: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G64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322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现状及问题

    大学教育是大学生接受法律知识教育,形成法律思维的主要途径。在大学教育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针对大学生开设的相关法治课程。其中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最为普及,此外各高校针对不同专业也开设了相应法治课程供学生学习。

    (一)大学法治教育课程开设现状

    在当代大学教育中,非法学本科生主要通过在校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思修》)课程以及与法律知识培育相关的选修课程接受法治教育。《思修》课程普及率很高,受调查的三所高校以及西安其他高校均为本科生开设了该课程,部分高校法学生也要求学习该课程。

    此外,各高校结合各专业的特点及就业情形,在本科生课程设置中均加设了相关法治课程。以陕西师范大学课程设置为例,学校为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开设《文物与博物馆法规与管理》、为新闻学及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开设《新闻伦理与法规》、为编辑出版学开设《著作权法与编辑贸易》《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等专业方向课程。学校结合各学科特点以及就业情形,将适合与学科特点的法学课程结合在本科生培养方案中,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与运用。

    (二)大学法治教育现存问题

    1.学校开展法律相关课程数量少且形式单一

    除了学校开设的《思修》必修课程外,高校设置了相关的法律选修课程。例如,陕西师范大学开设《婚姻家庭与法》,西北大学开设《大学生知识产权素质养成》《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入门》等法治教育选修课供全校不同专业同学学习。但高校普遍在每学期的通识选修课中设置1-2门法律相关课程,但由于开课数量较少、选择人数有限、往往不受重视,丧失了其原本应该发挥的作用。

    2.《思修》课程未发挥其法治教育作用

    《思修》课程几乎成了高校非法学本科生接受法律知识教育的唯一途径。该课程开课量大,但授课质量并不理想,没有发挥其承担高校法治教育的作用。主要原因如下:

    (1)学习内容单调,脱离实际。就学生层面看,学生普遍以完成课程和修得学分为目的,在调查中,68%的学生表示如果《思修》不是学校规定的必修课,可能不会选修该课程。可见学生从根本上缺乏学习基础法律知识的热情与动力。当前大学所选用的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年修订版)》一书共六个章节,其中法律相关内容的介绍仅有两个章节,其余为思想道德教育相关内容。教材中关于法律内容的介绍大多篇幅为宪法的有关内容,基本围绕基本权利义务的介绍展开。但更贴近大学生生活的《婚姻法》与《劳动法》的内容则没有涉及。教材文字多为宏观话语介绍,较少涉及大学生真正关心的法律问题以及法条讲解,相关案例较少,容易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

    (2)教师专业程度较低,专业法学教师师资缺乏。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大多数高校《思修》课程的任课老师并不具有法学专业背景,一般由从事马克思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任教。没有经历过正式法学教育的教师很难对法治教育有全面的认识,很难正确引导学生。且教师所涉及专业更加偏向思想政治教育,在授课中易将更多课时偏向于思想道德讲授,从而余留较少课时将法治教育简单介绍。同时,绝大多数思政教师缺乏相应司法实践经验,使得该课程缺乏实践性与操作性。《思政》课程的课时有限,也限制了教师的教学安排与授课内容。

    二、大学生法治教育受新媒体影响研究

    (一)大学生对社会司法热点事件关注现状

    大学生对社会热点司法案件关注度普遍较高。但大学生关注热点事件往往是片刻关注。以“江歌案”为例,从调查结果看,几乎所有大学生都简单了解江歌案的基本案情以及事件经过,其信息来源多为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但对“江歌案”进行持续关注的仅不到30%。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在信息爆炸时代,每天都有大量新的信息涌入,大学生更倾向于时刻跟随热点事件,而非长时间追踪关注一件事件。二是由于社会司法案件的真实案情新闻媒体无法全面的得知,且这些真相也只能等到审判机关真正庭审之日才能公布。但新闻媒体报道追求时效性,所以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难以真实客观反映案情,同时为获取关注度往往会夸大其词,将道听途说的消息加以渲染报道,以此吸人眼球。由此导致大学生对案件“印象”往往停留在其获取的片面且不充分的信息上。而最初获取的信息往往又带有网民的激情评论引导,致使大学生在校内学习到的法理有驳于生活中接触到的真实案件。

    同时,大学生普遍“惰于思考”,对于获取的信息缺乏自己对事件的价值判断。多数大学生倾向于直接参照对比别人的看法与意见,从而代替自己的思考过程。易被网络上的偏激发言影响,错将普遍群情激愤的发言当作热点事件的主流观点以及正确观点。缺少自身对事件的判断能力以及分辨能力。大学生对于他人的言论不加以仔细辨别往往易被影响,同时将这种影响传递给他人。

    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得益于新媒体平台,一些具有正面导向的社会司法事件也增加了曝光度,并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起到了积极与正面的作用。例如2018年发生的“昆山宝马男反杀案”,大多数受访同学表示经过此案对“正当防卫”制度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二)对社会司法案件“舆论审判”现象的传播学视角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移动终端成为新闻信息的聚合平台,用户可以低成本获取海量的信息。传播技术的迭代更新也使得用户有了更便利的传播权、表达权,人们可以在网络平台更自由地发表自己对新闻事件的意见、态度与看法。但真理在与谬误的“交战”中并未占据上风,因为公众意见的表达也并全非理性的声音。特别是在面对公共司法案件时,公众很容易媒体议程设置的影响,改变对新闻事件的看法,网络舆情很容易成为实现商业利益的工具,甚至干预司法公正问题。另一方面,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也会影响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

    2016年末发酵至2017年末达到高潮的网络舆情事件“江歌日本遇害案”(后文称“江歌案”)是网络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在该事件发酵形成过程的群体意见表达、网络暴力等充分体现了我国网民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亟待提高的媒介素养,也暴露了当前我国新老媒体对司法案件报道缺乏专业性。在“江歌案”的新闻报道中,传统主流媒体的报道更多偏向案件涉及的道德与人性因素,从“单亲家庭”“相依为命”到“见死不救”“谅解”,这些容易刺激公众对利益双方产生同情与愤懑的词汇见诸多家媒体的文章。网民朴素的正义感最终通过网络平台转化为对江歌母亲的声援和对刘鑫的道德制裁,却少有人关注法律当对案件如何判定。大学生在学校甚至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一个有体系的法律知识体系,在学校学习的法律知识不够全面具体。在使用新媒体的同时,看到的热点司法案件的舆论导向,易使无法辨认清正确的价值观,以及事件的正确导向。

    在网络平台互动的过程中,网民容易在平台空间内“群集”,形成法国社会学家所说的“乌合之众”。他们接受到有限的信息,且更认可与自己态度一致的观点,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网民发表言论更加极端化。在回音室效应与群体极化机制的影响下,网民对“江歌案”的评论更加非理性,而符合司法案件报道规律的正向舆论引导也收效甚微。网民对司法案件发表意见更多的依据自己朴素的价值观,而非法律法规。同时,媒体对司法案件较为煽情的报道倾向以及广大网友的感性的评论会影响到一部分公众对现实社会的认知,影响着对司法案件的看法,进而影响到他们的法制观念。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解决途径

    (一)国家层面的举措——完善相关立法

    通过对国家层面的现有立法文件的梳理和汇总,我们发现有关高等教育的法治教育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当中,但其规定仅仅是宏观层面的一种指引,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政府组织的青少年的法治教育首先数量上不够,仅仅个别省份将法治教育的具体实施以立法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其次就内容上来说,这些实施有三个部分还略有欠缺:一是过于宏观,不够具体,不利于具体贯彻落实,就目前汇总到的立法文件来说,除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当中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法治宣传教育的次数、范围、责任经费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二是很明顯的倾向是针对于青少年当中的中小学生,对高等教育的法治教育往往都是一笔带过;三是普法教育的形式化,具体到全国举办的普法活动当中,征文、演讲比赛、文艺汇演等形式的活动举办的比较多,但第二课堂相关的讲课比赛、教师培训却并不多见,培训的主要人员来自司法、公安、律所等,学校内部的法治课堂开展情况较少;最后,从立法的效果来看,这些立法强制效力并不高,虽然层级很高,但法律文件当中并未规定太多强制性规范,这些不利于法律的实际效果的实现,更重要的是缺乏了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跟踪监督机制,在实际执行当中,难以落地。

    完善相关立法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无规矩不成方圆。各个地区还要不断完善法治教育法律规定,细化中央层面的法律,落实法律。二是区分对象,划分责任。在各个地区有了基本的条例规定后,要根据不同的对象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法治教育方式,在这里我们认为尤其应当强调对高等教育的法治宣传教育,而不是主要集中于中小学法治教育。三是做好配套服务工作,跟踪法律实施效果。在财政支撑、人员培训、教材编排等方面要做好工作,方便法律的实施。

    (二)社会层面的举措——加强相关法治教育

    根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规定,目前我国法治教育存在着学校、社会、家庭多元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还没有形成;师资、教育资源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我国法治教育的目标之一是构建系统完整的法治教育体系。法治教育从小抓起,贯穿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通过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配合课外活动、社会实践和网络文化的重要作用,协调政府部门、学校、社会、家庭,形成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教育合力。

    结合当下我国法治教育刚刚起步,当代大学生在中小学阶段几乎很少有法治教育的经历,大学生往往有着朴素的正义观,远远达不到《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当中高等教育阶段青少年的法治教育目标:“基本掌握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基本具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大学生有着一定的自学能力,缺乏的是一个系统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参与社会实践的经历。法治教育更多是以课外活动、社会实践和网络文化的形式发挥作用,故而高等教育可以从社会对高等教育法治宣传的资源投入入手。政府方面可以作为引导,并吸纳社会力量加入,对表现优秀的社会力量可以予以表彰,从而促进社会风气的形成。这些资源投入不仅仅是资金的投入,还可以是社会实践经历,比如为大学生提供法律相关服务的志愿者机会,为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

    (三)学校层面的举措——开展相关课程

    高校的课堂教育是高等教育法治教育的主要途径。高校需要在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上,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根据高等教育阶段法治教育的目的,系统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内涵、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以及法治的中西源流;帮助在校学生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道路选择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内容与机制;带领在校学生了解法治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国情基础,理解法治的核心理念和原则,掌握宪法基本知识,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等重要、常用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增加法治实践,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高校的法治教育一般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通过开展法学通识教育来达到这一目的。学生们兴趣往往不大,法学通识课程中大学生们往往是“低头族”。因此高校在开展法治教育课程的时候要注意将课堂变得更加生动有趣。高校还可以发挥其科研作用,为中小学法治教育编写教材,开展法律辅修专业,非全日制专业,开展交流活动等,以高校为中心辐射更多人群,起到带头作用。

    (四)学生层面的举措——提高自身素养

    伯尔曼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在新兴自媒体舆论引导下,大学生群体极易不信任司法审判的现象是社会大众缺失法律信仰的缩影。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在大学生群体中树立司法权威性,增强大学生对司法的信任感格外重要。让法律抵达人心,法治方能“形神兼具”,新兴自媒体的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方能最大化顯现。

    大学生应强化自身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在提升法律素质的过程中,增强法律认知,维护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创设的义务,理解法律的价值与意义。当大学生认可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时,便会对法律产生认同感与信任感。在今天的法治社会当中,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当做的事情。大学生作为祖国新生的社会力量,应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夯实自身基础,通过课堂、书籍、网络、社会实践等方式关注时事热点,理性使用自己的权力。在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去抗争,保护自己和身边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姚建龙.大学生法治教育论(第一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2]赵前卫,李劭强.新媒体赋权背景下舆论引导的新进路[J].中国编辑,2019(4).

    [3]靳欣怡.互联网新媒体中的“回音室”效应分析——基于知乎与微博的比较研究[J].2017年7月2日.

    [4]贾茹.从“司法不能”角度谈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塑造[J].法制博览,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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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2: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