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困境分析与法律建构 |
范文 | 摘 要 我国以实现公民住宅权为出发点,近年来大力开展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目前也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体系,在满足生活弱者住房需要、保障民生、推進和谐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制度功能。但是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还面临着一些困境,有待梳理、总结和解决。本文研究分析发现,目前的困境主要是保障性住房制度立法层级较低、统一的保障性住房法律体系尚未建立、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的缺失、住房权司法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阻碍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制度的功能发挥,甚至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也困滞着弱势群体住房权的实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在于解决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当针对性地在法律上予以建构:在宪法中规定住房权并针对性制定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建立准入与退出长效机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司法救济并探索适用公益诉讼机制,以此为实现我国弱势群体的住房权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 保障性住房 住宅权 准入 退出 司法救济 作者简介:魏赫,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与会计。 中图分类号:D92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48 近年来房价快速攀升和居民收入增长缓慢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住房困难成为困扰我国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虽然我国相继对房地产市场实施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以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维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立足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多层次保障性住房体系。但在法律制度和实践层面,暴露出诸多疑难问题,阻碍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制度的功能发挥,困滞着弱势群体住房权的实现。安居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之一,享有适当住房是落实基本人权的需要和体现,其关系到公民能否尊严生活,亦关乎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性住房有别于完全受市场驱动价格的商品房,其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购房压力,对保障公民住宅权的实现、平抑房价过快增长、构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法理阐释 (一) 保障性住房的内涵界定 保障性住房,作为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国家为满足特定标准的中低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受制于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能源和个人与家庭收入等条件限制,特别对于收入较低且不占有资源的公民而言,仅凭个人努力其住宅权往往难以实现。而保障性住房作为国家重视民生的体现,由政府提供土地与资金进行建设,是社会保障在居住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定位提供给中低或低收入且面临住房困难的符合特定标准的社会群体。其区别于商品房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房价或租金低于市场价格。保障性住房的直接作用在于满足符合一定标准的经济和住房困难的公民提供安身之所。长远来看,保障性住房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消除不稳定社会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二)保障性住房的类型解析 在我国,保障性住房主要分为出售型和出租型两种形式。其中出售型保障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出租型保障住房又分为廉租房和公租房。总结我国关于保障房政策的探索过程,初始阶段仅存在经济适用房这一种保障房形式,接着发展到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共同开发,再到以廉租房为主,直到目前廉租房和公租房逐步并轨为公共租赁住房。 1. 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价格与购买对象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特点是房屋建造面积受限、造价和售价较低、购买对象特定且需支付对价。 2. 廉租房。廉租房的对象是低收入群体,廉租房是以相对低廉租赁价格提供给城镇常住居民中最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普通住房。廉租房明确将产权界定为国家所有,且使得租赁者通过与政府签订租赁合同获得使用权而满足其居住需求。 3. 公租房。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之后我国又一项重要的创新性住房保障政策。其承担了向城市低收入者、新近从业人员和外来打工者等既不能承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又不符合租住廉租房条件的社会“夹心层”提供住房需求的功能。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困境分析 我国以实现公民住宅权为出发点,近年来大力开展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目前也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体系,在满足生活弱者住房需要、保障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制度功能。但是当前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存在着一些困境和不足,面临的挑战仍然严峻,有待梳理、总结和解决。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当前的主要困境体现为: (一)立法层级较低,统一的保障性住房法律体系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颁布了一些同保障性住房制度相关联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建筑法》,以及包括《拆迁补偿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在内的重要条例。保障性住房制度作为落实民生建设的重大议题,而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反映出立法层级较低,且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必要衔接,不能形成统一、有效的规范体系。 (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的缺失 我国缺乏严格的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导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谎报、瞒报进而违规取得住房准备资格,并缺乏对已申请住房的群体进行持续经济、收入监管程序,使退出机制陷入困境。同时,虽然规定了接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定期向政府机关申报财产、收入和居住条件的变动信息,但未规定不主动上报和信息不实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三)住房权司法救济机制不健全 住房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新兴基本人权,其本质属性是对民生福祉和生活诉求的法益彰显,具有保障生存和促进发展的权利功能。当住房权得不到保障时,公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公民住房权尚未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而住房权所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当公民的住房权遭受侵害而提出诉讼请求时,法院审理案件多从现行民法规定中寻找审判依据,对公民的住房权并不能做到有效保护。 在救济程序方面,诉讼提出本身就需要耗费一定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由于满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公民本身就处于经济能力较低的弱势地位。如果不在司法程序上对其予以针对性的倾斜支持和保护,否则司法程序反倒将成为受害公民利用法律程序寻求权利救济的障碍。质言之,在维护原本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公民的住房权时,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缺失使得受害公民失去了最后屏障。 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法律建构 为满足公民对住房的基本需求,尤其是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必须加快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在充分保障公民基本住房要求的基础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宪法中规定住房权,针对性制定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虽然住房权作为可能是权利兑现代价最为昂贵的一项社会权,但是根据第二代宪法人权理论,在公民政治自由领域政府应当出于“消极不作为”装备,在公民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方面,政府应当积极作为。从比较宪法的角度观察,西班牙、俄罗斯、南非和瑞士等国都规定了公民住房权,德国和印度等国也可以由宪法规定的社会福利原则中推导出住房权,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也通过宪法解释的平等保护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实现对住房权的间接保护。在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现实局面和房地產价格持续走高,致使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住房权因得不到有力保障而显现出非常棘手的社会问题。所以公民住房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由宪法加以确认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权保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建立准入与退出长效机制 在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环节,不完善的制度设计使得制度实行存在诸多漏洞。应当着力建立并完善长效的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首先要将准入与退出机制在法律法规中予以具体化;其次要建设明确的监察机构,通过动态核查机制和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来监管保障房机制运行;最重要的对于违法违规现象要在法律上规定强制措施。 长效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建立,应重点规范以下行为。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谎报获得住房、售(租)后出租、空置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在查实后要依法注销其产权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直接使其丧失相应权力,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司法救济,探索适用公益诉讼机制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这是衡量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在当前我国较为严峻的住房形势下,虽然众多学者呼吁将公民住房权纳入宪法规定,但在目前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住房权,同时在我国也未设置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境况下,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住房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既有的权力实现形式和诉讼制度的框架下谋寻官方可以接受、普通公民能够顺利实现权利的道路,可以探索公益诉讼机制的适用。 “公益诉讼作为突破传统‘诉的理念和机制的新诉讼机制,其制度功能在于可以唤醒并塑造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公益之心与为他人权利进行斗争的精神。”虽然现有的立法和规范文件并未明确规定公益诉讼机制适用于保障性住房制度领域,但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所规定的范围时“列举加总括”的规定技术,其中的“等”可以被解释为没有被列举的其他损害社会公共法益的行为。申言之,在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侵害中低收入困难住房家庭的合法权益时,由于这些合法权益具有对象广泛且关系社会和谐、安稳的公共利益的特征,故而也应当将这些违法行为纳入公益诉讼的规制领域,发挥该制度功能对受到侵害的社会弱势群体住房权的司法保障,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司法救济。 参考文献: [1]汤闳淼,冯彦君.当代中国住房权的实现路径——以保障性住房制度为重心的分析[J].社会科学战线,2017(5). [2]汤闳淼.住房权理念与意蕴的法哲学之维[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 [3]李琳.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监督管理机制探讨[J].特区经济,2018(6). [4]杨鹏.论我国公租房准入机制的困境与规范建构——以国务院及部分省市的规范性文件为例[J].政法论丛,2019(1). [5]陈耀东,任容庆.我国保障房退出机制的法律检视——以产权型保障房与租赁型保障房界分为标准[J].天津法学,2014(1). [6]聂鑫.如何保障住房权?——比较宪法的案例思考[J].比较法研究,2013(4). [7]李丹颖.经济社会下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3(12). [8]黄辉明,潘艳红.论住房权及其立法保障[J].理论月刊,2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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