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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范文

    摘 要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加大了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有效缓解了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对于推动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文章首先简单分析了公司法中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随后讨论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作用价值,最后对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解读,以供参考。

    关键词 新公司法 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保护

    作者简介:陈宝文,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65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很多公司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张,开始以上市的形式从社会中吸收更多资金,从而产生了很多中小股东投资人。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在法律层面针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并不完善,从而导致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损,打击了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稳定与社会经济发展。而随着新《公司法》的出现,有效改善了这一现状,通过探討分析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激发中小股东投资热情,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法中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在最初制定时,“资本多数决”原则均得到了广泛有效的应用,它在有效统一公司背后众多股东意志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提升了公司决策效率。但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的意志基本代表了全体股东的意志,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与此同时,还存在滥用“资本多数决”的隐患,中小股东虽然拥有表决权,但由于手中股份较少,在投票表决中占据不利地位。而实际上所有公司股东虽然整体利益一致,但股东之间本身具备竞争关系,因此也存在利益冲突,不同股东因手持股份数目的不同,因此自身从公司获取的利益也不一样,一些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通过随意滥用“资本多数决”,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矛盾问题日益突出。中小股东作为公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推动公司发展中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觑,因此需要在“资本多数决”基础上,通过从法律层面上设置一系列制度,有效约束这一原则的使用,以便更好的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有效缓解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此外,为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还应在实际实践中应体现出股权平等性,在如今的新《公司法》之中,虽然没有明确体现出这一点,但通过对投票权进行改革,同样达到了股权平等的目的。

    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作用价值

    首先,能够激发中小股东投资热情,推动市场经济繁荣。在一个上市公司之中,中小股东整体占据着相当一部分公司股权,同时也是公司资金重要来源渠道之一,因此加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力度,起到最直接的价值便是能够激发中小股东投资热情,推动整体资本市场更加繁荣。

    其次,维护社会稳定。在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当下很多工薪阶层通过证券投资成为了公司的中小股东,投资本身带有一定风险性,中小股东能够接受因市场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但绝不会接受因制度因素或立法因素等主观因素造成的投资损失,若无法从法律层面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对社会稳定发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因此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最后,促进公司实现更好的发展。单个的中小股东虽然持有较少的股份,但中小股东数量众多,从整体角度来看依然能够为公司带来可观的资金量,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能够为公司带来更加稳定的资金投资,促进中小股东与公司关系更加和谐,从而实现双赢,推动公司实现更好的发展。

    三、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

    (一)关于股东知情权保护规定比以往更加具体

    针对股东知情权保护,原本的《公司法》仅仅明确了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后,可以采取的解决途径,但没有涉及到具体手段。而新《公司法》第七条则明确规定,面对这一情况,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手段,请求司法保护,由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履行配合义务。同时新《公司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存在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中的禁止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文件等条款,不会得到法院认同。由此可说明,即使是公司规定章程,也无法剥夺股东应有的知情权利,从而极大提升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效果。

    (二)完善了大股东侵害股东利润分配权司法救济措施

    由于公司大股东对于公司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因此可以采取各种途径,“合法”挤压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力。比如控股股东通过操纵隐瞒、转移利润或者操纵公司购买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财产用于个人消费,从而进一步压缩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力。原本的公司法针对这一措施束手无策,仅仅是规定了中小股东的“退出制度”,即使大股东侵犯了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也只能“默默退出”。而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则明确规定,若公司控股股东存在滥用权利行为,导致中小股东无法得到合法权益,对股东权益造成了实质的损害,那么受侵害股东有权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要求公司分配利润。这一规定的实施无疑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明确了中小股东退股权

    为更好的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新《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合法推股权。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明确固定,股东满足以下三种情形,可以合法进行退股,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公司在合法经营的过程中,连续5年均能够盈利,股东符合也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却没有向股东分配红利,股东可以合法退股,享受退股权利;二是公司通过采取一些手段,比如将公司财产进行转移,目的是以“降低”整体公司盈利,从而压缩中小股东获利数目;三是公司营业期满,试图通过股东会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目的是改变原本的利润分配规则,减少中小股东获利。基于上述三种情况,必然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中小股东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退股,并且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市场股价,进行合理的賠偿。若公司拒绝赔偿,那么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从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时间算起,有权利在90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有效获得合法的赔偿。

    (四)改革了投票制度

    投票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一种重要渠道,在确定公司经营决策时,一般都是由股东投标决定。在原本的《公司法》中,针对于投票表决主要以“资本多数决”为原则,即采取了“一股一票”投票机制,从这种机制下展现的规则来看,很明显控股股东有着绝对的优势,由于控股股东有着大量股份,因此手中自然有大量选票,从而能够自由控制最终投票结果,导致投票表决方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由于中小股东股份少,票数自然也较少,因此很难改变最终结果,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大股东能够随意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导致投票表决机制流于形式。

    而在新《公司法》中,针对这一问题,如今有了明确的规定,其通过改革传统投票机制,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制度,有效保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在实际进行投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累积投票制,从而确保最终得出的结果符合更多人的意志,在实际进行投票时,在表决权利上中小股东应应与控股股东权力相等,从而有效体现出投票的公平公正性。通过这一投票改革,赋予了中小股东更大的自主权利,从而让中小股东也有机会参与到公司决策管理中来,有效提升了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了小股东表决权的含金量,有效约束了大股东权利,更加有助于缓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紧张的关系,使得二者利益关系更加平衡。有助于激发中小股东的参与公司管理热情,防止大股东对于中小股东利益随意造成侵害,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五)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特有权利。原本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除非公司有相关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否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股东向非股东人员转让股权时,应经由其他股东投票表决,只有半数通过才能够正式转让。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内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如何行使,《公司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容易引发各种利益纠纷问题。而新《公司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应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若没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应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若通知确定的期间小于三十日,或者通知行驶时间不明确,那么统一时间为三十日。与此同时,新《公司法》第十八条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也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了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某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过股东半数投票同意后,股东A向非股东B转让自己持有的10%股权,非股东B收购的价格是800万人民币,分4年内全部还清。而公司另一股东C愿意以750万人民币收购股东A手中的股权,一个月内全额付清款项。面对这一情况,并不能因股东C报价低于非股东B,便否定股东C具备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且这里所谓的“同等条件”应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比如考虑支付方式因素:800万人民币需要4年时间才能完全付清,而750万人民币只需一个月内即可全额付清,因此其中的价值孰高孰低,一目了然。

    此外,针对于股权在转让之后该如何保护新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在新股东正式加入后,公司需要将原股东出资证明书进行注销,随后制定出新的出资证明书,并及时颁发给新的股东,与此同时,相关的一些规章制度,公司也要做出相应的修改,比如有关利益如何重新划分,应在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并且上述修改内容,不需要经过整体股东会同意,属于必须要做的工作。从而从制度设计层面上,有效消除了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与第三十八条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有效的保护了新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中小股东虽然个人持有较少的股份,但整体中小股东对于公司发展仍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从法律途径,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的来临,使得中小公司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因此通过分析这些新增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内容,对于推动公司实现平稳顺利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斯娴. 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J].中外企业家,2017(18).

    [2]孙玉坡.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4(10):3-4.

    [3]周增杰.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探讨[J].全国流通经济,2018, 2196(36):1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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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4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