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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及其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范文

    摘 要 正义观是亚里士多德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贯穿《政治学》全文的重要理念。文章从社会、法律、经济角度阐述了亚氏正义观的主要内容,分析了亚里士多德正义观因社会和时代的限制所导致的局限性,进而揭示了其对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

    关键词 亚里士多德 正义观 启示

    作者简介:殷纯浠,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36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学者政客对“正义”的讨论热情一直持久不下。亚里士多德所处时代,城邦生活遭受到极大的摧毁,文化、宗教、语言差别逐渐变大,公民间的贫富差距也不断扩大。当时最为紧迫的现实问题是解决社会中既存不公平。正义观作为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亚氏在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领域中的对公平正义观念的主张。

    一、《政治学》的“正义观”

    《政治学》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政治学著作,是亚里士多德在完成了对数个城邦的调研后所形成的个人著作,主要探究了城邦根源与繁荣;理想城邦模型以及关于公民和政体理论在政治、哲学、伦理、教育文化上的问题。

    (一)社会中的正义——“共同利益”

    《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的作用是为了实现“城邦的幸福和利益”,在此可将“城邦的”理解为“全体公民的”。亚里士多德表明,几乎每个人和全部社会团体一同拥有某种发展目标,该目标可以理解为对幸福的向往与追求。除此他还指出维护全体公民或城邦的共同利益就是社会正义的宗旨和目的,因为在判断一个城邦是否是优良城邦最主要的尺度是“共同利益”。公民组建家庭,数个家庭又形成了城邦(国家),因而国家的使命就是要维护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成多数公民追求和利益的实现。该正义包含着个体和国家美德的完善,是对国家生活安定和谐的追求。

    (二)法律中的正义——“正义即秩序”

    亚氏正义观在法律层面主要呈现为:制法、守法。根据“正义即是规则”与“违法打破公正界限,守法即坚持正义”的理论,可以得出:法律是衡量事物是否公平公正的准绳。这就意味着衡量政体优良与否的标准也应从相应法律出发,因为法律是城邦社会共同秩序的基本。完成对城邦的考察后,亚里士多德认为每一个城邦政体都或多或少地包含着公正,如:平民制中所有的公民在名誉、财富等方面应当拥有无差别的平等。在此,他指出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政体才可算优良政体:1.制定法律(秩序);2.以共同利益为奋斗目标;3.城邦结构须含有中庸色彩。基于此,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中产阶级领导的城邦才是优良的城邦,原因正在于中产阶级自身便具有中庸特性,其所领导的城邦自然会拥有该特征。依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仅有中产阶级可以抵挡住富裕的诱惑、更好地与贫困斗争且能制定与正义标准更为贴切的社会秩序,有效地实现城邦及公民的利益。

    (三)经济中的正义——“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指分配活动的完成应当依照公民在城邦中所做贡献,即“依据接受者所有劳绩进行公共资源的分配”。在此,劳绩即是公民个人的“德性”与所做贡献,公共资源即是公共物品,包括荣誉、财富及其他“应由公民人人享有的物品”。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任何领域都依照绝对平等原则构建的政体实质上并非优良政体,只有按照个人价值为之分配才是合乎正义的。对才能、品行等存有实际差异者应给予不同的报酬,而不能以绝对的数量相等进行均匀分配。分配所存的最大难题是如何确定正义的标准——“以何为正义”。亚里士多德指出:贫民派的自由是人之价值,寡头派的衡量标准可以是财富,而贵族派则以出身门第为一个人的德性。

    “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交往活动中的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判和惩处,通过矫正以趋平等,本质上是一种二次调整。矫正正义不考虑相关当事人的社会地位,仅仅保证二者之间平等的恢复,犯法者无论是其品性如何,结果是因蓄谋已久或激情所致都应当受到惩罚。矫正正义一般适用于司法活动,其实现依赖中立的裁判者;而分配正义适用于立法,是一项主导原则。

    二、亚氏“正义论”的局限性

    亚里士多德生活的时代正逢古希腊城邦由盛转衰,内部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大量自由民破产,社会矛盾十分突出,城邦奴隶制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其学说思想是以抢救奴隶制城邦为根本目的,因而所倡导的“正义观”不可避免地存有阶级烙印。笔者以为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因为其相关理论创建的前提是将城邦中的居民进行等级划分,即亚氏正义观的服务主体仅指非奴隶的自由民阶层。“人生来便是政治的动物”中的“人”,也是仅针对奴隶主富裕阶层而言。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中,主体范围仅限于相对于奴隶的自由民。可以看出,奴隶并不具有“人”的先决条件,其仅仅是依附于主人的工具而已。因此,从主体角度来看,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具有很强的阶级性,其观念本身就具有非正义的特质。

    在分配正义中,亚里士多德提出要以“德性”或以其对城邦所做贡献为衡量标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的:每个人存在着自然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从出生便具备的。如以德性和贡献作为衡量标准的时候,应当考虑主体间存在的先天不平等,如果僅以结果作为衡量尺度难以实现公正。只有将多个维度进行有机结合才能形成衡量圭臬,且还需找到其 “中点”,才能更好地进行分配活动,实现分配正义。

    除此之外,就一个人的德性而言,笔者以为是难以衡量的。德性的拥有塑造多种途径和方式,且不能要求人人都具有相同的德性。因此,笔者以为只有将先天存在的差距缩小至无限小时,以德性和贡献作为分配活动的衡量尺度才能真正使分配活动实现正义更具可行性。

    三、对当下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对人类历史经验的总结,其法治思想中所包含“良法”等理念及其理智和务实的精神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了解和学习其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对我们认识和推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一)坚持实行良法之治

    正义在社会中的体现便是优良完备的秩序,法律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中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不可缺的元素。根据亚里士多德“良法是衡量社会政体优良程度的标准”和良法所要实现的目的可以得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是有“良法”可依,依“良法”而治国。对于当代中国而言,良法即指:符合当下中国的实际国情,顺应时代发展规律,实现人民根本利益,推动社会进步的正义之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使其成为社会秩序得到公民的遵守,然只有符合基本社会发展规律和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良法”,才能够得到公民的认可和遵守。

    实行良法之治的第一要求和核心指向点便是立法。根据“正义即是秩序”这一理念,法律作为一个国家最基本的社会秩序组成部分,公民的认可和自愿服从是衡量一部法律是否是为“良法”的主要标准之一。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应当以能否保障全部人的正当权益为重要考量因素,并非仅考虑“多数人”的正当权益,即应当在衡量多数人和少数人的权益后再做出决定,这一点不仅是“人生而平等”的重要体现也是防止“多数人暴政”的要求,更是体现法正义性的一大表现。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在亚里士多德思想中,他主张以法律为治国的主要力量,强调法治对社会的约束力。

    将权力委托于个人,以个人的命令为准。其实这是一种变相的人治而非法治,其并不符合正义的要求。法治优于人治,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提高全民族的法治意识,才能真正促成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

    法律是对人类行为的最低要求,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必须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从公民层面而言:个人应当从内心遵从和践行公平正义,将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保证二者在目标上的一致性。从政府层面而言: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联系,宣扬法的根本理念,发挥道德的影响作用,使公平正义的理念深深烙印在公民的心中,提升公民的基本道德素质。

    (三)加大对法律人才的培养

    法律人一般是以法官、律师检察官为代表的,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及技巧的法律执业人员。筆者以为,本文语境中所要讨论的主体范围以在校学生与资浅法律人为主。

    在校学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未来主力军,其在校园与生活中所形成的法治理念与信仰对国家发展有着密切联系。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应当加强对在校法学生与青年法治信仰的形成,提升其权利与义务意识以保证其在日常生活行为中践行法律的根本理念与原则。其次,加大对在校学生法律思维及纠纷解决意识的培养力度,以保证其在未来可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及技能解决法律争端。

    对于资浅法律人(特指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但因进入行业时间较短,资历较浅、经验尚不丰富的法律人),笔者认为由于该群体已经掌握一定的法律执业技能,具备相当法律思维,且他们是国家司法与执法的重要主体。基于此,加强对该群体基础法律知识与基本执法技能的培养极为重要,如:执业单位定期与相关政法院校合作举办法科基础知识的培训、按期召开讲座或见面会以保证青年法律人与资深从业者之间能有稳定的业务交流与联系,从而提升其执业能力,以推动执法环节效率与水平的提高。

    四、结语

    在经济社会急剧发展和变化的今天,仍旧存在着部分因素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因此若要求人人都具有极高的道德素养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唯有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二者相结合,以依法治国为本,以德治国为辅,坚持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二者交叉落实在法治的各环节。除此之外,还要大力培养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青年学生以及加大对资浅法律人职业技能的培训以及法律基本知识及道德涵养的提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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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任兆妮,李文涛.亚里士多德正义观的折衷表现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J].人力资源管理,2018(03):22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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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