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法律多元视角下的环境习惯法 |
范文 | 摘 要 我国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中国关注的焦点问题,环境治理的途径多样,将环境治理纳入到法治轨道是有效手段。但是环境法治的过程中,国家法律与环境习惯法存在必然的联系,相互之间是渗透、配合的关系,同时还存在抵触与冲击的关系。法律多元理论不仅解释了现象,而且给我们环境法治提供了问题解决的理论基础,不论是国家法还是环境习惯法,环境治理成效是法律多元理论下的共同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 法律多元 环境法治 环境习惯法 作者简介:蒋坤洋,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民族法学方面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43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始于上世纪70年代,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于《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1997年起,又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沙治沙法》等,2012年修订了《民事诉讼法》,在第55条中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此次修改更加有利于环境的保护,例如规定了违法行为人的严格责任,公益诉讼主体放宽等。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召开的时间是2018年5月,这次大会的召开,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的思想。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包含的思想进行详细的分析,给出最正确的论述内容,进而明确指出来生态环境建设对国家发展存在的地位。 一、环境习惯法的理论分析 (一)法律具有多元化特点 法律具有多元化特点,就是指一国之内以及不同国家有很多种法律制度或者法律文化存在相同的现象。法律多元涉及的概念开始于人类初期。法律多元的概念是从诸多子概念的并存中形成的。笔者认为如果将其贴标签的话,根据划分依据不同,出现了非国家法、非官方法、地方性法、部落法、习惯法、传统法、固有法、民间法、初民法、本地法、国家法、官方法、国法等概念。对我国国家的法律来说,是否可以利用法律的三重二分法分析工具框架,在运行中采取更为符合的观察方法与分析方法。也即,不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里面都会含有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原理的基础,但是,多元组合以及比例在每个国家是不同的,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产生变化。 (二)环境习惯法的自创生理论 生态环境习惯法系统的发展在其自身而不是使自己尽可能地适应外部条件中寻求其运行模式。它们是在作为一个内部调整程序中发挥作用。生态环境习惯法如果没有自我关联,没有基本的循环性和组织的闭合,习惯法自维持系统的稳定化就不可能存在。习惯法内在的控制规则使习惯法的自我关联显得独立于其环境并不受它的直接影响。如果不是这样,那就是环境决定系统是否继续并再生产。如果是环境最终决定习惯法的继续和再生产,那么,我国几千年的多样的社会变迁就是受环境来决定,我国长期保存下来的生态环境习惯法也面目全非,甚至不复存在。 社会是不断前进变化的,生态环境习惯法也会发生变化,会通过自然发生的特点稳固法律的健全。生態环境习惯法自身需要形成新的和不同的自我关联循环以便为更高层次的自我创生系统提供基础。卢曼认为,社会法律子系统通过添加新的法律行为持续地再生产它自己。如此一来,法律是自己生产法律自身的组成部分,习惯法是自己成产习惯法自身的组成部分,较高级的自创生系统就是在一种自创生系统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就习惯法来说,自创生只有在某些行为构成习惯法自身的要素时才会发生。这些行为改变习惯法结构,并由此开动习惯法行为、习惯法中的改变的自创生循环。 二、环境习惯法 (一)习惯法传统 法律传统并不仅指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度等一系列实体法形成的历史和过程,它包裹人们对待法律价值、观念、态度及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况。传统法律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与转换性,这些内容会转变传统法律在变迁中整合以及融合发生的变化,针对法律传统的形成过程就是社会变迁的自然延续过程。法律传统的延续在中国社会中表现的比较典型,特别体现于实体法的制定上。如战国的《法经》、汉律直接影响了唐律,由唐律而《宋刑统》、明、清律,基本是一个法典变化过程。法律传统的延续并不仅仅表现为这种直接的传承关系,有序的传承往往被社会的巨大变迁,特别是社会转型所打乱。在社会转型期间,传统法律在表面上发生一定的变化,但是从传统变迁的情况来分析,并不是说传统的就是死亡后就到达终点了,这只不过是传统长期延续的一种转折,通过传统的转变过程进而获得新的生机与活力。法律传统的转换实则是法律传统延续的一种特殊形式。 习惯法是与人类社会一起产生的。最早在人类会使用语言表达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只是当时的人类心智不够完善,还没有意识去组成一个社会,因此必须要遵循一些共同的规则。这些人们在早期表现出来的习惯法,就是当时人们组成社会与共同行为的一个习惯,已经成为当时氏族社会的全部内容。语言的发明促进了习惯法的重大转变。习惯法的形成以及伴随着整个氏族社会的发展,当氏族社会走到尽头时,习惯法便面临着它的第二次重大转折,这一次转折是缘于文字的出现。文字的出现标志着人类迈入文明的门槛。当人们能够用文字的形式将已久形成的规则表达出来时,便出现了成文法。成文法的出现是法律变迁的划时代的大事,尽管“那些最早尝试以文字的方式来表达一般性规则的人并没有发明新的股则,而只是努力表达他们早已熟悉的东西。” 习惯法传统需要耗费时间以新的方式组合各种机制。它们假定了有所助益的各种不同结构和程序类型,还存在着一些或多或少有利于发展的趋势。习惯法把冲突解决方式与其文化结合起来,很多时候我们发现这种方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把社会理解为一个社会系统——在过度复杂和偶在的环境中,这个社会系统可以维持各种行动意义的一致性。为了取得这个成就,某些选择必须在这个系统中实现,并以这样的方式组织起来,即,这些选择包容了高度复杂性,而且能把高度复杂性化简到可决定的行动平台上。 (二)传统环境法文化 环境习惯法作为地方性知识或另一种规范形态,其一般由历史和自然环境来塑造,经过规范信仰或文化沉淀从而形成内部结构。在民族传统生态保护理念中,环境和资源相关联。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在我国很多时候是融合的,这是由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律研究具有共同的内在、本质的客观实在因素说决定的。环境和资源具有法律保护的自然属性,具有统一社会属性的法律调整对象——生态社会关系。 环境习惯法主要指在民间独立形成的法律,主要以保护环境为内容,人们在生活中需要根据实际的经验展开工作,依照当时社会的权威机构与组织确定的,在某种程度上,需要采取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随着历史发展,村规民约成为承载传统法文化的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这些法律制度成为习惯法。其中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就是生态环境习惯法。例如,侗族款碑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款碑,是侗族社区普遍存在的民间法形式,它是由侗族口头法典发展而来的民间成文法,是侗族习惯法发展的较高形式。侗族习惯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不断“立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先是原始的石头法,其次是韵文式的款约理辞法,最后使碑刻款约法。侗族款碑条款涉及内容主要有严禁砍伐林木、破坏风水树林,解决山林天地纠纷,卖田当山、木材贸易,防火烧山等。一种活动之所以持续下来,是因为它对整体的生存是必要的。生态法与社会相互耦合是发生在生态法律系统内的,但并非完全封闭,两者相互作用,形成超循环后成为独特的子系统。它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并推动着整个子系统健康协调发展。 侗族生态环境习惯法是一种源于侗族社会内部,产生于生产生活发展需要,适用于当地居民的地方性知识。它不仅具有丰富的防范环境被破坏的法规内容,还有严密的社会文化网络——社会组织、執行方式和宗教信仰、禁忌保障其有效运行。 三、环境习惯法的环境治理价值 中国自古以来存在着法律多元、文化多样性的历史与现实。韦伯在论中国传统皇权治理模式时说:“出了城墙以外 ,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 乃至消失。”这是对中国法律多元的历史评价。费孝通先生的《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中也提到民族认同、多民族文化多样性问题,这是对我国文化多样性现实的研究路径的表达。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地大物博,因此,多样性在中国的研究甚为重要,不论是文化多样还是法律多元。在我国,法律多元与文化多元是相互勾连的整体。文化多元形成着不同层次的法治方向,不同层次的法治方法展现着法律多元的思维和智慧。 环境习惯法除了作为有效的选择性裁判依据而适用,在解决纠纷中作为参考事实被广泛使用。环境习惯法的调整领域与现代领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已经受到历史背景的影响,环境习惯法的调整领域以及规范价值在外观上与环境制定法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在解决环境危机与方案方面来看,国家环境制定法律在解决环境司法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环境习惯法在解决非正式的环境纠纷中,可以采取经济救助,同时在环境制动中发挥着比较大的作用,已经成为国家环境制定法不可比拟的法律,具有显著的效果。 四、结语 习惯限定相互之间的关系,法也同样。法律有其制裁的方法,习惯也有。法与仅仅是习惯的区别,就在于它赋予某些选定的个人在需要的时候运用强制的制裁手段的特权。权威的命令不能与习惯相距太远。社会的变迁、法律和习惯法的演进有很多研究,但是,依据自创生理论,内在机制取代了进化功能。习惯法的进化可能受外在刺激物的影响,但是它再也不可能被一个外部力量直接引起。从法治视野上来看,少数民族也制定了环境习惯法,虽然在法理依据、法律理性以及法律精神中存在明显的不足,但是也不影响少数民族人们利用环境习惯法去治理自己的管辖区,维护民族地区的和谐与自然环境的构建,因此,我国正在大力推动环境法制的建设,不能脱离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发展环境习惯法,争取环境习惯法在国家各个地区都适用。 参考文献: [1]张晓辉.论哈尼族的习惯法及其文化价值[J].思想战线,1993(4). [2]张晓辉.现代仡佬族的民间法和纠纷解决方式[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7(3). [3]廖博明.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5). [4]封贵平.侗族习惯法对侗族地区生态环境的影响与启示[J].贵州社会科学,20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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