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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夫妻一方负债被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分析
范文

    摘 要 本文从一起股权转让款纠纷出发分析夫妻一方负债被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从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两方面阐述如何在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持婚姻家庭伦理秩序中寻找平衡。

    关键词 共同生产经营 认定标准 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简介:贺爽,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53

    一、案例概述和问题提出

    甲是黑龙江人氏,乙、丙是江苏人氏,2006年甲、乙在江苏登记结婚,丙与甲系多年朋友,2008年甲意欲在黑龙江设立公司经营加工木材生意,但是资金不足,遂邀请丙投资入股,丙投资100万占股20%,甲的老婆乙占股80%,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成立、经营等事务都由甲一手操办,后由于甲向丙承诺的回报一直未兑现,丙向甲提出将自己持有的股份作价100万元转让给甲,甲、丙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变更为了甲,乙担任公司的监事,在甲、丙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所有事项均由甲一手操办。后来,由于甲未向丙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丙诉至法院要求甲、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本案中,甲一人结欠的股权转让款乙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该债务是否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所负债务如何区分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是本案的关键,同时也是夫妻财产和债务关系中值得注意的现象,本文拟就上述问题抛砖引玉,作一次有益的研究和探讨。

    二、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的区别

    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活一直是婚姻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依据,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生活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以家庭为单位的商事主体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经济活动中。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18年10月底,全国共有70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个体工商户中大部分以家庭为单位。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背景下,很多家庭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经济实体,并且夫妻双方登记为股东,共同经营,家庭关系早已不是“耕田织布”的纯粹共同生活,夫妻关系中加入了合伙人、股东等商业活动中的身份关系。在以夫妻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活动中,既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模式,也有夫妻一方经营,夫妻双方共享收益,但是风险由夫妻一方承担,也有夫妻一方以夫妻双方名义经营,夫妻一方独享收益,夫妻双方承担风险,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经营形态。在不同的经营形态中,与债权人发生纠纷后,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还是双方承担责任则需要在实践中明晰相关的责任主体。

    共同生产经营与共同生活存在着很多不同之处,共同生活限于夫妻之间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即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但是家庭经济状况、消费水平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决定了在实务操作中不可能适用同一标准,应当重点从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衣食住行消费、医疗保健、文化消费、老人赡养等方面结合家庭情况认定夫妻一方的举债是否是用于共同生活;而在共同生产经营中的情况则较为复杂,夫妻一方或双方会以不同的身份参与到商事活动中,举债的金额也相对较大,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在一定程度上与家庭共同生活有一定的关联。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有家事代理权,在生活必需品的范围内签约或借债,夫妻一方有权单独处理而不需要对方明确授权,但是在生产经营范围内,夫妻不享有家事代理权。

    三、共同经营认定规则

    在实践中,夫妻之间对外生产经营中表现出的商业形式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商业形式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认定的标准各有不同。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商业形式不同,但是在在治理结构、财产归属、责任承担上有诸多相似之处。《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此可见,对于个体工商户明确为个人经营所负债务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处检视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应当以实际经营的主体为标准,而不能以工商登记等要件为准,如果无法区分的则应当认定为家庭经营。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如果设立时明确登记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则应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对于设立时登记为个人经营,但是实际由家庭共同经营的,也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对于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责任承担上有相同之处,如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对外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但是也有不同之处,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夫妻一方设立经营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夫妻另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经营的合意,对于共同经营的合意无须形成完全的合意,只要另一方对夫妻一方经营的事实明知,且没有对外发表反对的声明或向债权

    人明确表示经营行为是一方的行为,即可认定对共同经营具有合意。二是夫妻一方的经营在客观上增加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且另一方也在该经营活动中享受到了利益。在主客观方面相统一的情况下,则夫妻一方的举债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主客观不统一的情况下,也不能贸然的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個人债务,需要从这两个方面深入考察,只要有一方面达到高度盖然性则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经营在实践中更多体现在证券市场的理财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证券市场的投资经营与家庭共同生活密不可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下称《婚姻法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2018年解释》)有关规定适用。

    四、共同经营的举证分配规则

    夫妻一方举债被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标准不仅关系着相对人在商业上的经营风险,同时也关系着立法上的价值取向,既要防止夫妻之间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要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合谋使另一方背负不合理的债务,在严格遵循法律上认定标准的同时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根据《2018年解释》第三條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举债合意,由债权人负责举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条以及微信、短信、邮件、QQ聊天记录等其他能够体现夫妻共同举债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的有关证据,都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对于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债权人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例如工商登记中的股东身份、占股比例、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银行贷款中为公司提供担保等行为均可推定为夫妻共同经营的事实。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债权人知道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夫妻一方对于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结论

    现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已经从绝对的封闭逐渐走向开放,家庭生活也融入了生产经营的元素,在对外发生商业往来时,家庭不仅仅是单纯逐利的商业主体,还存在着家庭伦理的因素,如何在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公平方面找到平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参考文献:

    [1]张晓远,杨遂全.生活或营利之分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立法变革[J].河南社会科学,2019,27(1).

    [2]邢景明,李富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J].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1月.

    [3]巫昌祯主编.中国婚姻法(第四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2018年5月23日.

    [5]程新文,刘敏,方芳,沈丹丹.《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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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3: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