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家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初探 |
范文 | 摘 要 家事关系不同于社会的其他领域,因其特殊性和主观变动性,外人难以理清其中利害关系,因此法律主要意在从大方向上维护家庭的稳定,而非事无巨细地介入社会个体的家庭关系中。 关键词 家事关系 法律 社会 伦理 作者简介:张黎丽,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家事类。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01 通过产生婚姻联系、天生的血缘纽带或后天的收养关系,人们组成了家庭。社会层面看,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结构之一,是人类作为根基的一种制度和群居形式。功能层面看,家庭是培养儿童成长,赡养老人,亲密的,与经济连接在一起的单位。 在处理家事纠纷的时候,我国法律法规主要意在维护家庭关系,尽量修复家庭秩序,保护家庭中弱势对象的利益和权利,维护家庭的稳定。但这样的出发点,并不代表法律可以八面玲珑,事无大小地介入家庭,调整家庭关系。 一、家庭的伦理观念发展 在这个世界上,除去极少数量的人出生就是孤儿外,应该说,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人从降生直至死灭都离不开家庭的影响。以学术定义的角度而言,作为人类社会结构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的对个体的影响不容小觑。中国历史源远流长,几千年来,中国对家庭的重视通过世世代代相传的家庭传统道德体现。古时候孔夫子有言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这是古代朴素的家庭道德。如今,传统的道德观念渐渐被法治规定所替代。道德根据人们的社会生活经历逐渐形成,是自发性的,存在于人们头脑意识中和社会舆论中,并没有强制性。而法律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对社会全部人员都有约束力。法治是我们当代中国国家文明的核心重点内容,不仅在刑事、财产方面得到重视,在家事关系领域也同样不容忽视。 在如今的家事治理中,法律的中心功能在于,维护家庭的秩序与和谐,使家庭当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得到庇护。虽然有这样一个出发点,但是法律也并不是时时刻刻都能够为每一个家庭和个体解决其家庭纠纷,而只能在大的方向上进行协助。 得出这个观点的原因,是家事关系不同于其他领域的关系,具有特殊的性质。家事关系一般分为两种,一是男女双方结合而成的婚姻关系,二是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以及抚养教育等监护关系。无论是其中哪一种关系,都是以社会约定俗成的伦理约束作为基础。古语有言,“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其有强烈的主观性和变动性,外人即使“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未能准确理清和判断家庭纠纷。 二、法律鼓励家庭成员自治解决矛盾 为了高效地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鼓励动员大家自治家事关系,让当事人通过自我管理来处理错综复杂的情感纠纷。法律并不是方方面面大事小事都要求所有当事人统一意见,统一做法。人们的不同生活习性和成长背景,决定了组建家庭的不同模式。只有家庭中的成员依靠自我所见、所听、所做,来分析自身家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改进方案,家庭系统的运转才能够更加灵活。若是如同机器人般,统一数据设置的家庭,失去了社会的多元性构成,减少了弹性化生活空间,对家庭生活的和谐必定有恶性影响。 维护家庭关系,除了法律的约束和惩罚,更重要的是需要社会持之以恒,潜移默化的道德教化。当纠纷触及感情问题时,法律工作者需要保持自身局外人的姿态,尽量保持克制,尽量通过专业而丰富的调解手段,由伦理道德教化当事人。因为情感世界本身充满复杂的不定性,加上法律介入处理情感关系的较低可行性,目前我国社会问题法律管理仍然存在较大改善空间,面临困难重重的现境。家庭领域纠纷上的特性,血缘关系不可变动,而情感问题变幻莫测,如果法律过度强制介入解决,不仅问题得不到缓和,还可能激化矛盾,放大家庭不和,使家庭破碎。 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应该在此家事领域内保持节制,不能放任有违社会伦理与道德,破坏家庭美满的做法,例如包养二奶,发生不伦关系等行为,并且还要将法律协调与社会伦理教育融合起來,双管齐下,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美满。 三、家庭关系与法律法规的联系 如古语有言,家庭是事业的强力支撑。那么事业和家庭谁者先行呢?大部分人的观点是先有家庭,才能放心拼搏事业。家庭稳定,那么无论在事业上遇到什么苦难挫折,都能回归家庭寻求安慰和鼓励。而家庭尚未稳定建立,则无论往后获得多少财富或社会地位,都不能弥补此段时间里家庭关系缺失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在实际生活中,家庭关系受夫妻感情,父母子女感情的影响很大。一旦有某些不利因素出现,在感情不牢固的时候,就会影响原有的家庭关系。面对这些不利因素,人们不是无能为力的,更加不可以坐以待毙。首先,社会需要通过舆论和社会道德的影响,帮助人们通过实际的努力,通过实际行动,培育和稳定家庭关系,增进家庭的联系。除了道德教化,社会还应该培育人们的沟通技巧和能力,例如帮助人们学会对家庭中的成员勇敢表达爱意,行动和沟通两手抓,一起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另外,法律还应该通过科普家事关系领域上的法律法规,引导人们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了解到破坏家庭的惩罚和不良影响。例如,在家庭财产方面,应该提倡家庭采取公平公正的共同财产制,而不应该提倡通过婚前婚后协议合同等形式,分离夫妻财产。当前社会出现大量年轻人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的案例。这样的做法必定损害了婚姻中其中一方的利益,是不可取的。 虽然家庭关系主要是私密的,一般不会对家庭外的人造成直接影响,但也有个别案例,使家事纠纷触及到社会其他的关系,影响社会运作。家庭关系有可能也关系到社会关系,例如夫妻共同运营公司,则夫妻关系与此公司的财富也有联系,夫妻关系也影响到公司的员工工作。因为如此,我们当今社会需要通过法律治理尽量调整,而不是直截了当地通过法律人员介入纠纷,强制而粗暴地解决矛盾。在古代社会,父子的血缘亲情,被看待成至高无上的伦理原则底线,这就使父权关系下的社会,惩戒不假思索,与现代法治观念背道而驰。古代观念下,亲情高于法律,不受法律约束,需要我们通过观念的慢慢转变而改变此种不良社会风气。 在前些年,全国妇联机构已经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委会将制定反家暴法规,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中。家庭是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单位,任何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都是在家庭成长中发育成型的。孟子有言,人人都亲近自己的父母,尊敬长者,那么天下升平相安无事。儒家思想也非常强调,成立家庭后,立业,立业而后治国平天下;家庭美满,才能得到他人信任,成就高功伟业。 中国几千年来的道德伦理观念,与西方古代的社会契约法律观念体系完全不同。古代中国农业社会的结构,造成家庭成员中的成败荣辱与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相关。梁漱溟在他所著的书中写,伦理首重家庭。在情感问题的方面,当事人的主观感情是起主导作用的。两人能够组成婚姻关系,是因为两人产生感情依赖,而此种感情极为排他,才能成为所谓对方的唯一。在现代文明中,此种感情依赖转换为法律任课的婚姻关系。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经发表言论,称,婚姻是精神的统一。有些婚姻破裂,关于财产的问题。若是结为秦晋之好后,两人的生活质量每况愈下,则此段婚姻的作用实在无之更好。但大部分婚姻,更多的失败原因,在于感情。感情变淡或者感情转移,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闹上法庭,法官对于夫妻情感的外人,实在难以用法律技能做出较为合理的判断。因为感情的主观性和变动性,家事纠纷的小矛盾,还是需要家庭成员自我治理。 在古代社会中,家长使用长辈权威责罚子女,是无可厚非的事情。父权遮盖面广,家庭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支持父母对子女行使惩罚权利。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甚至可以将子孙杀死而得到免罪处理。 在如今提倡法治的中国,社会提倡男女平等,父母对子女的强制控制力不复存在,父母对后代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约。父母作为监护人,法律规定有义务照顾后代的方方面面,生活、教育和成长都需要父母投入金钱和精力。若是父母对子女体罚,将会有很大可能构成家庭暴力,国家公权力机关有强制力量和权利介入调查,深究父母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关于处理家庭关系,第一要务就是需要家庭成员和谐相处,通过沟通磨合生活细节,爱护自己的伴侣和子女。孝敬双方的父母也不可或缺。发生矛盾时,需要各方冷静下来,好好经营家庭。这些意识,需要法律提倡社会舆论去引导教育。 另外,法律也需要规定家庭的界限感。伦理道德纠葛虽然难以得到标准答案,但放在法律层面上看,只要法律规定好家庭各成员的义务和权利,对于缓和、解决问题,帮助极大。 在当今宣扬释放个性的时代,依然有不少的父母不尊重子女的意愿,干涉儿女的爱情经历和婚姻,利用长辈威严令儿女盲目遵从孝道,与痛苦和遗憾为伴。构成新的社会家庭关系后,双方如何赡养各方老人,也需要法律作出方向规定,而婚姻关系下的两人,需要制定自身家庭的原则,大到家庭计划,小到饮食偏好,都需要家庭成员互相协调。法律不应该挑拨家庭关系,对于家庭成员各方的财产问题,法律也应該予以明确而公平公正的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可以组织宣传活动,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在各个社区开展宣讲活动,运用独到的见解,从专业的角度帮助社会各层面的人群正确运用法律依据,处理好婚姻中的财产方式。 四、结语 个体——家庭关系的改变,以及古代流传下来的父权社会观点的改变,对现当代中国法治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一个角度看,个人组成家庭,成为社会的一个单位,家庭成员间过去那种“依赖生存——支配”关系正不断向平等关系转变,通过法律赋权于个体显得尤为必要。另一个角度看,由于“家”的家族价值依然根深蒂固,国家法律对家庭价值的重新发现、对家庭和睦的维护处于同样的重视水平。近些年来,国家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同时,国家立法和法律实践对家庭关系相关的问题也有积极的回应与解答,反映出国家对个人个体权利和家庭和睦双重价值的关照与重视。这也说明,我国的法治实践在近百年来传统与现代、外来观念与本土传统观念及道德等的融合和激烈碰撞之下,正在逐步经历着一个自我成长和自我更新的过程。 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不可或缺,道行是最基础的部分,法律是保障。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法律规章在解决家庭矛盾中,也不是万万不能的。如果把本属于道行调整的范围纳入法律范围中,就会降低道行的权威性,法律规章执行起来也失去了公信力;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道行,它的社会影响力也将大打折扣。二者关系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只有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法律规范人民的基本行为,也需要嘉庆道德的作用。调整家庭关系不是法律约束越多越好,而是通过合理恰当的介入,点到为止,一针见血。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家事关系的法律调整[J].当代贵州,2015(28):61. [2]王利明.家事关系与法律调整(下)[N].人民法院报,2013-01-16(002). [3]王利明.家事关系与法律调整(上)[N].人民法院报,2013-01-15(002). [4]徐萌萌.世界家事审判制度发展趋势[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9):26-27. [5]张榕,林毅坚.我国家事案件调解制度之发展[J].司法改革论评,2014(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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