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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
范文

    袁合川 曾诗

    摘 要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已实施数年,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人才智力保障,但由于培养目标的粗疏、培养方式的单一,计划的实施与预期目标的实现之间存在差异。本文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现状入手,着重分析法治人才培养的不足,在明确法学教育定位后,提出法治人才培养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 应用型法律人才 人才培养 法学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华师范大学2017年度教学改革与研究重大项目“‘卓越计划背景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jgxmzdl811);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2018年度项目“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协同培养模式创新研究”(CJF1805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袁合川,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曾诗,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95

    何美欢教授曾用“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来描述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一方面,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法学专业颇具发展潜力,但另一方面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起薪报酬在所有行业中持续垫底也是不争的事实。人才培养未能满足行业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缺失引人深思。

    一、我国法学教育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普通高等院校相继开设法学专业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了人才。诚然如此,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重理论轻实践,偏重学科之间的学理联系,灌输式传播学界主流思想仍是常态。即便开设了实践课程,大多也为选修科目,培养方案流于形式,学生的实践技能并未得到有效锻炼。总体而言,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脱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匮乏都表明当下法学教育在某些层面的缺失。

    二、当下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罗伊·斯塔基认为法学教育应当遵循三项核心原则:第一,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学教师应当明晰学生应当学习什么;第二,法学教师应当尽可能选择既有效率又有成效的教学方法以实现其教育目标;第三,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学教师应当评估自身教学成功的程度。 结合以上三项原则,立足法学教育现状,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在教育理念、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等方面存在不足。

    (一)培养目标粗疏

    1.培养教育目的的不明确

    培养目标的设立是培养方案、培养模式确立的基础,是课程设置、教学环节安排的遵循,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学教育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我国的法学教育曾走过一段粗放式的发展过程,高等院校对自身法学教育目标缺乏清晰的定位,为顺应潮流而开设法学专业,致使培养的法律人才与行业需求存在隔膜。

    2.人才培养目标过于理想化

    除了培养目的的不明确,法律人才培养还出现了目标的过于理想化。有观点认为,法学教育面临三个主要目标:一是培养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人才;二是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既掌握本行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三是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法学教育还必须提负起培养社会公民法律意识,以促进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养成和提高。 就当前法学教育现状来看,单纯的法学专业教育无法主导联动其他方面的培养,过于理想化的培养目标实则是对培养方式的误导。

    (二)培养方式单一

    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依赖课堂教学,虽然不少高校已经注重课程设置的多样化,但培养方式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传统教育方式仍占据着法学教育的重头。单一的教学模式导致学生实践技能的匮乏。培养目标的粗疏也使得培养方案缺乏层次,不同专业分支在课程设计、教学方法、毕业要求方面并无二致。法学专业学生同质化现象日益严重,学而不精、没有擅长领域使很多学生发展受限。

    (三)课程设置不合理

    1.课程结构单一

    学生要通过学习构建自身知识体系,获得专业技能,不仅依赖于自身的勤奋程度,还依赖于课程设置的合理性。不少高校法学教育仅设置法学课程,单一的课程结构影响下,学生难以获得跨专业知识,跨学科、跨专业交叉课程的缺乏导致学生难以满足社会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2.重要课程缺失

    理想的法学教育应该培养出这样的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 不难看出,法学教育在法律知识、思想道德素养、职业伦理等多方面对学生提出了较高要求,但当下相关配套课程要么被边缘化要么根本没有开设。国内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严重不足,重要课程的缺失导致人才培养的不全面。

    3.实践课程设置形式化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人才应当明法笃行、知行合一。法律职业对法治人才的实践技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但高校开设实践课程形式化现象严重。实践教学在课程体系中占比较低,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果。即使是校外实习,由于缺乏统筹安排和标准性指导,学校和合作单位往往模糊培养目的,放宽评价标准。实习单位不重视学生实践技能的训练,使之充当廉价劳动力的情形时有发生。

    (四)考核机制不完善

    顺应法律职业要求,法学专业的评价考核应突出对实践能力的测试,现有的考核机制侧重学科考试成绩,忽视了对学生实践技能的评价。实践课程考核缺乏相应程序和评估标准,毕业要求中的论文撰写也大多围绕制度层面或是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考核机制从侧面体现出职业教育的不足。学生质量缺乏专业认证,法学教育质量难以保障。

    三、完善應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

    审视我国法学教育现状,当务之急是对现存问题进行完善,以期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

    (一)明确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诸多问题的源头是培养目标的不明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指出法学教育要培养造就一大批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 不论是哪一种身份,都是法律实务工作者。社会对法律人才提出了跨专业、跨领域知识通融的综合性要求,法治人才的培养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既不能过于理想化,也不能过于保守。

    (二)合理安排课程设置

    1.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

    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应当体现培养教育目标。针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缺失的现状应当首先在观念上予以转变,打破“职业伦理教育只是宏观价值理念传输”的陈旧观点。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将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明确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伦理对法治人才培养具有的同等重要作用。

    2.优化课程结构

    在课程结构设置上,美国的法学教育或许能够提供借鉴经验,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从研究生阶段开始,这种培养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必须拥有其他专业知识作为储备。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希望培养出跨专业、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但课程结构单一的法学本科教育并不能实现该目标。因此,优化课程结构,整合教育资源,在高校内部展开跨学院联合培养有利于提高学生跨领域知识的通融能力,增强学生的专业知识储备。

    3.提高实践课程占比

    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必须重视实践技能的培养。首先在课程安排上应提高实践课程的占比,加大实践课程学分比例。让实务经验丰富的老师带领学生从不同法律职业角度分析各种案件,教会学生如何调查、取舍证据,进行法律文书写作、协商谈判等等。将职业有益经验、生动案例融入教学过程,转化为教学资源,让学生体会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责任感。其次,确保实践课程不流于形式,鼓励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等活动,完善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着力推动法治实务部门与高校的联系与合作。

    (三)完善多元化培养方式

    培养方式的单一导致法学教育模式趋同,法律人才同质化现象严重。完善多元化培养方式有利于改变法学教育缺乏活力的现实局面。

    1.引进双导师制

    一些高校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引进了导师制度,一方面,导师引导学生对法学问题和社会热点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与思考,通过举办读书分享会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感悟;另一方面,在实习基地聘请校外导师,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校外导师的选聘尤其注重个人实务能力,以便指导学生参与案件的完整处理过程,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双导师侧重不同,互为补充,共同发挥作用,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法律视野与能力。

    2.完善协同培养方式

    在人才培养方式中,联合培养被广泛运用。高校—高校联合培养方式使得教育资源充分整合、发挥作用,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涉及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等单位,健全骨干教师与实务专家双向交流机制,加强人才流通有助于提升协同育人效果。对于学生而言,开展高校-法律实务部门协同培养有利于其法律职业教育。由高校订立培养计划,在校完成相应学分后,进入实务部门进行专项职业培训,不同于见习、实习,协同培养固定培养主体、学制,在人才培养目标上进行区分,对理论研究型人才鼓励进行深层次教育,对应用型法律人才注重与职业教育的衔接,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

    (四)完善考核机制

    目前的卷面考核方式仅完成了对学生的认知评估,无法对学生实践技能进行准确反馈,同一的考核方式也不能体现实践课程的特性。因此,完善多种考核方式,采用与课程特性相符的评价机制尤为重要,考核方式的完善也有助于倒逼授课方式的改变。除此之外,国家应建立法学专业认证标准,明确法治人才培养质量要求,建设法学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切实提高高校的法治人才培养能力。

    四、结语

    法治国家建设给法学专业学生带来光明前景的同时也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强调德法兼修、强化专业建设、重视实践培育、深化协同培养、建立评估标准是当下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而法治人才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出发点也是立足点。

    注释:

    [美]罗伊·斯塔基.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与实现途径[M].许身健,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

    王秀梅,薛峰,周加海.共创中美法学教育未来(下)[J].法学家,1998(6):87.

    孙晓楼.法律教育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13.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

    参考文献:

    [1]刘坤轮.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2]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3]于熠,丁广宇.多角度思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理念转型[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6(12):35-40.

    [4]何跃军,陈淋淋.从法律人才到法治人才——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六年检讨[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5):66-74.

    [5]许身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反思与重塑[J].交大法学,2016(3):20-44.

    [6]贾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的探索与实践[J].教育现代化,2017(3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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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