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议“越级上访”现象 |
范文 | 韩婧 张独一 摘 要 越级上访是跨越本级向上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是我国信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之一,越级上访破坏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也会破坏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文將从越级上访的特点出发,分析越级上访出现的原因,进而提出一些改善我国越级信访现状的可行办法。 关键词 越级信访 原因 建议 作者简介:韩婧、张独一,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80 一、越级上访概述 越级上访是信访人跨越本级向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该条规定明确了走访形式的信访的级别管辖,走访形式的信访,应该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之后2014年出台的《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明确了越级上访不予受理。通常来说,越级上访有上访主体多元化,上访时间集中,对社会秩序有一定危害性,以及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等特点。 二、越级上访出现的原因 (一)上访人员法律知识欠缺 越级上访的主体,多是农民、下岗工人等相对来说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众,甚至有可能是法盲,他们不知道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比如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通过正当的信访途径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只是一味的知道“出了问题找政府”,而且政府层级与“政府信任度”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正相关关系,所以一般来说越级上访者对于低层级的政府信任性较低,他们更愿意诉诸于更高层级的政府,只要能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使他们的问题得到解决,哭闹静坐等也就不在话下了。 另外,有些问题当事人可以求助于司法手段解决,但是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在他们的认知里司法救济的周期长,成本高,以及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等,都使得他们放弃更为适当的司法手段转而去寻求信访。 (二)政府及有关机关不作为 在越级上访的情况下,有一大部分的当事人都是在寻求当地基层政府或者有关机关的帮助而其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时候才会去越级上访,在经济转型发展时期,也确实会出现好多的问题,比如农民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等等问题,但是在遇到这些问题当事人去找政府解决时却会出现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情况,于是导致了当事人对于当地政府机关失去信任,进而就会去寻求他们认为的更好的办法去解决。且有时候,基层的地方保护主义也会使问题解决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打击报复上访者的情况。 (三)法制不健全,现行政策相对滞后 有些是历史遗留问题,从处理结果来看,符合当时的法律、政策,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如果当时的处理结果与现行的法律政策不相符,可能获得更大利益的时候,当事人可能要求重新解决,一旦诉求的机关不同意,就会不断的越级上访,试图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此外,信访事项处理结果通知的滞后性,即处理的结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反馈给当事人,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匿名举报、到信访部门上访的方式中,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及时的对处理结果的反馈程序。而且有些法律法规的确实或者不完善,如涉及征地补偿、搬迁、职工下岗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不具可行性等,使一些群众的诉求无法可依、无法贯彻执行。 所以当事人认为通过已行或将行的法律途径没有或无法保障其权益或实现其要求,故而通过信访寻求法律外的解决途径。尤其是在看到有人通过越级上访能够解决问题时,更加坚定了上访者们“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想法。在实践中,也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上访者在基层信访时,当地信访部门踢皮球不解决,导致上访者向更高级别的信访部门信访,而在上访者越级上访时,基层信访部门往往又怕影响政府的政绩等,会采取截访的方式阻止越级上访。 三、规制越级上访的建议 (一)大力开展普法活动 政府应统计上访群众的分布,在上访群众集中的地区开展普法教育,组织懂法的工作人员、政府官员等,对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的法律法规向人民群众进行普及,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使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并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要详细解释清楚。国家以及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等,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的,也应及时向群众进行解读,使人民群众能及时了解国家政府最新的政策,以调整自己的行为或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以及法制中国的建设,以法治的方式解决纠纷才是最稳定,具有终局性的方式,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等特点,也更能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所以,应该鼓励公众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更多的选择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信访观念:群众中普遍存在的“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观念要予以纠正,要组织群众学习《信访条例》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实施细则,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信访观念,使群众认识到,最终问题的解决还是要依靠当地和基层政府。信访《办法》通过了严格的工作程序、科学的考核评价、有力的督查督办等规定,压实了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责任,随着配套制度建设的完善和基层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加强,群众应当逐渐坚定对基层政府有效化解矛盾的高度信任。 (二)政府充分贯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我国政府工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要对人民负责,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具体工作中。要时刻关心老百姓的需求,对于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交给有权办理的机关进行处理;对于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内的,告知当事人寻求其他例如司法途径等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更是加强基层法治建设的关键。尤其是基层政府,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权力的运行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的发生。属于本级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严格依法办事,使群众的问题在基层得到有效满意的解决,杜绝政府机关不作为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基层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在人民群众首次信访时,要重视上访者的意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和包案督导,积极化解突出信访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利益,使群众的要求在首次上访时就得到合理的解决,这样,越级上访也就不会出现了。特别是对重大会议、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敏感期等容易发生集体访的时期,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重点时期、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不发生越级访,维护好社会稳定。 (三)畅通多元信访渠道,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群众会进行越级上访,多数情况下是出现了危害自身利益,又求助无门。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信访也被各地纷纷采纳,得益于通讯手段的进一步发展,当前有的地方政府出臺文件,推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更加方便人民群众进行信访,反映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要多方位地考虑到群众的需求,结合时代发展趋势,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畅通多元的信访渠道,便于群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进行信访活动。另外,对于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形成办理类似问题的思路,针对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对这些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行调整、规范。信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在古代就有击鼓鸣冤、告御状的传统,尽管其存在的时间较长,但是我国关于信访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太完善。对于信访制度,应该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寻求司法、协商等途径解决问题,完善相关的司法制度,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使人民群众的矛盾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完善信访相关法律法规,使群众在信访时有法可依,合法合理有序的进行信访活动,可以通过完善信访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信访工作的程序、权限及各机关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等完善信访相关法律法规,使信访工作有法可依,减少越级信访情况的发生,使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解决。 四、结论 信访作为表达反映民情、保障群众利益的一个重要渠道,在法律法规不那么完善或者纠纷解决渠道不那么畅通的时期发挥过作用,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监督了政府的行使职权。 但是在实践中出现的越级上访问题,对正常的信访制度,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越级信访会导致政府机关行政成本增加,为解决这种不符合法律的信访行为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有可能使群众诉求不能从根本上得到切实解决,所以这个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对于越级上访,需要加强群众的普法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合法的解决自己的问题。另外,政府要重视信访工作,在群众初次信访时就及时听取上访者的诉求,及时解决问题,使问题在基层就得到解决。最后,要完善信访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群众的矛盾纠纷能得到多渠道的解决,也使具体的信访工作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张玉,李小龙,张丽佳.论边缘阶层的“越级上访”行为及其制度融入构建[D].第六届农林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论坛,2015. [2]刘武俊.摈弃对上访的“傲慢与偏见”[J].人权,2004(5). [3]邹东升,陈思诗.新时代违法信访治理的制度依据、实践现状与机制构建[J].重庆行政,2018(8). [4]朱凯.越级上访的法治化治理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5]钱吴平.“非正常进京访”不再排名,信访立法已有成果[N].南方周末,2013(12). [6]金国华,汤啸天.信访制度改革与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7]朱传碧.关于解决当前群众越级访问题的实践与思考[EB/OL].中国反腐倡廉网,2012(4). [8]桂胜,陆朋,等.新时期信访治理的若干思考[J].学术论坛,2015(10). [9]汪岳.无理上访以何终结——对一起长达30年信访个案的考察[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 [10]张毅.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信访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其改革[D].华东政法大学,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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