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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破产重整强裁中司法标准的相关分析
范文

    关键词 破产重整 司法标准 理念

    作者简介:王昕,安徽鉴知律師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公司与商业事务、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55

    破产重整是针对具备破产隐患却又具有再生希望的企业,在法院和企业厉害关系人参与下,对企业债务进行调整,使其可以脱离财务困境的制度。通过研究破产重整强裁中司法标准的相关内容,对降低企业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升破产企业应用价值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 破产重整强裁中司法标准的内容

    (一) 最低限度标准

    最低限度标准是指破产企业上交的重整方案至少需要一名以上债权人同意,才允许继续审查方案是否通过的标准。该标准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方案没有任何一名债权人同意,表明该方案本身存在问题,或者债权人没有进行重整的意愿。如果强制重整,一方面,会违背债权人的自治意愿,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重整,容易造成债权人消极应对企业经济发展,加快企业再次破产的速度;另一方面,会损害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企业在宣布破产时,会给企业债权人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影响,若此时再次重整,那么会增加债权人负债情况,影响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二)绝对优先标准

    绝对优先标准是任何反对重整方案的债权人在进行债务清偿时,清偿顺序和破产受偿顺序保持一致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排在前列的债权人如果没有获得全额清偿,那么排在后列的债权人将不能获得任何清偿。该标准是债权人与企业进行有效谈判的基础,同时也是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重要依靠。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对该内容有所提及,需要注意的是,条款中只是明确指出企业员工清偿满足绝对优先标准,对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并不享有绝对优先标准。

    (三) 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标准

    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标准是指在反对企业重整方案的债权人,所获清偿利益不能低于破产清算时清偿利益的标准。 该标准主要用于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债权人可以分为债权人组和单个债权人。债权人组是指由两个以上债权人组成的债权组织,该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避免企业重整对其经济利益造成侵害的情况发生。个体债权人是由独立个体组成的债权人结构,该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防止部分债权人恶意利用投票规则,借助投票优势通过企业重整方案,进而导致个体债权人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况。法院在参与企业清偿时,不能将债权清偿率底线直接作为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标准,而是需要对企业数据进行充分论证,分析企业重整价值后,对清偿方案科学性进行科学评估,借此保护所有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四) 重整方案可行性标准

    重整方案可行性标准是指债权人在申请法院批准破产重整方案时,法院需要对重整方案可行性进行科学评估时参考的标准。在对重整方案可行性进行评估时,一方面,需要考虑企业重整时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综合成本是否合理;另一方面,法院需要对企业预期效果评价,判断是否能够达到既定要求。若重整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那么方案将不允许通过,借此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降低破产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 破产重整强裁的案例分析

    (一) 江西赛维集团重整强裁案

    江西赛维集团是亚洲规模最大的太阳能的多晶硅片生产企业。在2016年,随着江西赛维集团三家子公司的破产,江西赛维集团也难逃脱被强裁的命运。集团重整方案在第二次仍未通过的情况下,由法院进行强裁,强裁方案导致多银行亏损。在该事件中,管理人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选择与破产清算同样的评估方法,估算中没有结合债务人盈利、现金流量等情况,导致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异。数据显示,第二次重整方案中,破产子公司资产估值为76.52亿元,与第一次估值相比,总额下降45.34亿元,降幅达到37.2%。并且根据法院判决书可以看出,法院在确定清偿率时,对高科技、光伏硅、高科技(新余)分别按照6.62%、11.84%、3.4%的清偿率计算,该清偿率远低于其他企业破产的清偿率。共有十二家银行持有江西赛维集团债权,债权总值为270亿元,按照该清偿率进行清偿,十二家银行总亏损将超过250亿元。造成此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执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标准时,方案过度强调单一底线要求,导致债权清偿利益分配不均,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二)天颐科技破产重整案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三年经济亏损,使公司产生了严重的债务危机。2007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同年八月,湖北省荆州市法院裁定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该事件中,管理人在重整方案中要求非流通股股东所持660.4万股的股票以每股一元的价格让渡给重组方,该方案引起了企业股东的强烈不满,在连续修改两次方案被否决后,企业管理人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批准的请求。从仲裁角度来看,该方案违反了公平调整出资人权益这一司法标准,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了一定损害。

    三、 破产重整强裁中完善司法标准的策略

    (一) 明确司法标准理念

    通过破产重整能够拯救危机企业,辅助政府解决公众就业问题,是极具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从本质上来看,破产重整属于债权人与债权企业之间进行利益拉扯的手段。在具体执行中,需要明确司法标准理念,找准破产重整定位,以此为基础进行重整方案审批,避免错误定位造成债权人掠夺其他主体利益的情况发生。例如,法院进行重整方案审批时,需要对重整方案中的企业价值合理性进行评估,在确定评估价值合理性后,将利益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另外,法院需要对方案进行全面审查,以司法标准理念进行所有项目的审核,借此提升法院审批结果的科学性。

    (二) 确定最低限度标准

    我国《破产法》第87条虽然指出了最低限度标准,但是法规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参与重整方案表决的债权人类型,容易造成管理人或债权人“暗箱”操作,对重整程序启动的科学性带来不利影响。针对此类情况,法院进行强裁操作时,需要明确最低限度标准,对《破产法》中的条文进行修正,结合不同企业类型、债权人构成等情况,制定通用的司法标准,提升司法标准的通用性。另外,目前我国存在强制批准权使用不当的情况,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影响扩大,法规中应明确指出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关联性,提高债权人权重,根据债权人表决情况确定重整方案的可操作性,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经济利益,降低企业破产重整风险。

    (三) 完善绝对优先标准

    目前绝对优先标准只能应用于债权人组与企业之间的债权清偿关系,对普通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利益无法进行有效保护。对此,需要完善绝对优先标准,扩大适用范围,使企业发展参与者的经济利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例如,在《破产法》条款增加补充条款:“除非单个债权组获得全额清偿,否则根据低于该优先级的债权组别不能得到任何清偿。”该条款的意思是企业在进行经济清偿时,首先,需要对所有债权组别进行优先级评估,评估标准可以按照破产结算顺序进行排列。其次,破产企业进行债权人补偿,按照优先级原则进行清偿。最后,在同等级别债权人组全部完成全额清偿后,进行下一优先级补偿,最终完成所有债权人组的清偿。

    (四) 优化利益标准体系

    目前《破产法》对单个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较小,并且存在清偿利益底线化的问题,如江西赛维集团事件,就是由于清偿利益底线化,导致债权人经济遭受重大损失。针对此类情况,我们可以重新修订相关条款,在条款中增加:“单个债权人所得清偿不能小于破产清算下所得清偿利益”。破产清算是计算各类支出后企业的剩余价值。个体债权人相较于债权组,所受到的经济冲击最大,利用该条款,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基本利益,减少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另外,条款中需要重新确定利益最大化标准与最低清偿利益之间的关系,利益最大化标准需要根据重整价值进行重新确定。在确定利益最大化标准后对清偿率进行调整,借此保护债权人的经济权益。

    (五) 细分可行性标准内容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方案可行性标准处于概念论述阶段,对于具体操作流程没有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对此,在对方案可行性进行评估时,法院需要考核企业资本结构、企业现金流、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内容。企业资本结构主要是指企业负债、企业不动产、现金流量三者之间的占比,如果企业负债过高,将不利于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现金流是指企业可以活动的资金总量,若企业现金流量过大,那么将提高企业运营风险,造成企业资金链断开,影响企业稳定发展。企业管理水平是评判企业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如果企业管理水平较低,无法对企业经济结构进行合理调控,将直接造成企业畸形运行,加快企业破产速度。将影响方案可行性的因素进行权重排列,根据权重計算方案价值,提高方案可行性判断的科学性。

    (六) 融入域外强裁标准

    西方国家的重整司法标准中增加了新价值例外和无歧视标准。新价值例外标准是通过贡献企业营运价值来保留企业部分权益的标准。无歧视标准是对各表决组行为进行无差别对待的标准。根据我国国情,可以适当融入此类司法标准,提升司法标准的完整性。例如,新价值例外标准的应用,可以充分协调债权人与优先标准条款之间的关系;无歧视标准的应用,能够避免企业清偿率过于狭隘,提升清偿率制定的科学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执行中,法院需要严格审查重整方案,根据重整方案确定对应的清偿率。

    四、结论

    综上所述,明确司法标准理念和确定最低限度标准能够提高重整方案制定的科学性。完善绝对优先标准和优化利益标准体系可以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细分可行性标准内容和融入域外强裁标准能够提高司法标准的完整性。通过采取措施完善司法标准,对提升社会经济结构稳定性有着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唐晨博.破产重整强裁中司法标准的反思与完善[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1):97-102.

    [2]齐明,郭瑶.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基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实证分析[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0(2):49-57.

    [3]高丝敏.重整计划强裁规则的误读与重释[J].中外法学,,2018,30(1):23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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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