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非法证据排除情况实证研究 |
范文 |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配套制度,有助于解决困扰司法机关的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等实践难题。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 特点 建议 作者简介:厉钰航,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65一、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度是该规定实施的第一年,经统计某市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案件中,共有6件非法证据排除案件,案件类型涉及故意杀人1件、聚众斗殴1件、寻衅滋事1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1件、贩卖毒品1件、盗窃1件,证据类型涉及刑讯逼供所得的被告人供述2件、辨认笔录中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的2件、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涉案电脑的操作、检查及扣押的1件、对涉案毒品的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等程序违法的1件。上述6件案件涉及的非法证据均由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主动予以排除,不作为证据使用。二、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特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量不大 2018年度,某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案件10000余件、15000余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量占全市受理案件的比重极少。但这并不代表2018年度仅有这6件案件涉及到非法证据,尚有部分非法证据未被发现或者未被排除。如笔者承办的潘某某贩卖毒品上诉案中,有位购毒者称潘某某为“光头”,而侦查机关在供辨认的十二名男子的照片中,仅有一名男子的头部没有头发,其余十一名男子均有头发,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但该份辨认在一审中未被排除。 (二)部分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后对案件定罪量刑有影响 汤某某等3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中,在搜查犯罪嫌疑人的案发现场时,对涉案电脑的操作、检查及扣押等工作,几乎由被害方北京搜狐畅游公司员工完成,这影响了关键性定罪证据的客观性和有效性,也导致了该案最终作存疑不起诉处理。林某某等4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中,侦查机关对涉案毒品的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等程序均存在违法,如侦查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与实际搜查情况不符,将前一次搜查扣押的物品在后一次搜查的扣押筆录中予以描述,且没有对扣押的毒品进行分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没有对扣押的毒品进行编号,也没有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详细记录毒品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对扣押的毒品进行称重取样时,没有让当事人到场,后再进行称重取样时,因前一次的取样已经进行鉴定而被污染,直接导致两次称重不一致;毒品扣押后,送检的时间超过7日。上述程序均不可逆,导致该部分毒品数量不予认定,也直接影响了量刑。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方式不一致 有的案件以召开庭前会议的形式在会议中予以排除。如汪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承办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后,与法院沟通,通过庭前会议的形式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所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予以排除。有的案件以承办人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以检察委员会的决议形式予以排除。如汤某某等3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林某某等4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承办人发现非法证据后,提请检委会讨论,由检委会决意将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剩下的3件案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均由员额检察官自行排除,其中郭某某聚众斗殴案、何某某盗窃案中的非法证据,庭审时不予举证质证,蒋某某寻衅滋事案则因情节较轻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四)刑讯逼供情况依然存在 在上述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中,刑讯逼供问题占据三分之一,其中有案件涉及重大命案,侦查机关在无法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情况,没有从客观性证据入手,反而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案件办理过程中,客观性证据的收集需要花费侦查人员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刑讯逼供是最省力、最省心的做法,但同时此类案件也是出问题最多的案件。如汪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承办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时,问其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其称不知道,据此承办人心中存疑,通过仔细翻看汪某某先后两次在不同场所羁押的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但所记录的内容相差无几;又通过多次赴看守所提审,且向基层承办人询问相关情况,得知汪某某身上有烫伤疤痕,承办人拍照予以固定,并以此与第一次被羁押时的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及照片进行比对,身上的烫伤疤痕是汪某某羁押后形成。因此,无法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又如何某某盗窃案中,何某某被刑拘期间突然晕倒,监所部门介入对何某某进行询问及人身检查,发现何某某身上有大面积淤青,并将该情况告知公诉部门,公诉承办人经调查确认何某某的伤势系侦查人员讯问何某某时,用橡胶棍等器械殴打所致,因此认定何某某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予以排除。 (五)辨认笔录中辨认对象的照片问题频发 该类问题主要集中在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如郭某某聚众斗殴案中,侦查机关要求周某辨认一名个子矮矮的、嘴巴上有疤的男子,但在供辨认的十二名男子的照片中,仅有一名男子嘴巴上有疤,而其余十一名男子嘴巴上均没有疤;蒋某某寻衅滋事案中,侦查机关要求种某辨认一名外号叫“光头”的男子,但在供辨认的十二名男子的照片中,仅有一名男子的头部没有头发,其余十一名男子均有头发。 三、出现上述特点的原因 (一)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够透彻 正如笔者在办理二审上诉案件中,针对同样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其他对象中的情况,有的承办人将其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有的却没有排除且当庭作为证据使用。 (二)对案件中出现的非法证据没有及时排除 《刑诉法》第21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于此,基层院在审查故意杀人案时,仅就证据进行摘录,不进行实质审查,甚至于不对犯罪嫌疑人提审就将案件移送市院,将原本应该在前期便排除的非法证据延迟到后手,不利于案件的审查。 (三)依然过分依赖言辞证据 汪某某故意杀人案和何某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均不供述犯罪事实,后侦查机关便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以求突破口供。其中,汪某某因无法忍受侦查人员折磨而供述犯罪事实;而何某某一直未供述犯罪事实,到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就对其刑讯逼供一事进行认真调查,最终认定侦查阶段的供述系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何某某认为检察人员认真办案并为其被刑讯逼供主持公道,在审查起诉阶段后期开始供认犯罪事实,庭审阶段的认罪态度好,供述稳定。侦查机关过分依赖言辞证据,面对无法突破的口供,没有认真研究案情,从客观性证据着手,反而寻求刑讯逼供,给案件埋下隐患,部分侦查人员需要转变办案思维。 (四)侦查机关追求效率,不顾程序违法 如侦查人员在制作辨认笔录时,明知被辨认人有身体上的突出特征,比如光头、脸上有刀疤、戴眼镜等等,而且辨认人也以该特征予以称呼,却未将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而是直接从数据库里导出,组成12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又如在某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侦办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固定证据,直接让有专用技术的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员工全面参与调查取证。四、进一步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案件承办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 自2017年6月27日《规定》实施以来,2018年度全市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仅为6件,也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仅为6份,占全市10000余件案件受理数的比重极低。但是笔者审查的二审上诉案件中该以非法证据排除的,而一审承办人却没有排除,这一现象并非个案,承办人审查能力的不高导致某些案件中本应该以非法证据排除的却没有被排除。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带病”的案件,轻者排除某份证据,重者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这需要加强案件承办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审慎审查案件,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对于侦查机关出错率较高的证据类型,予以着重审查,如上述案件中辨认对象特征突出的问题。 (二)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 基层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应当将案件中可能涉嫌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案件需提请市院审查起诉时,将拟建议非法證据排除情况与市院及时跟进沟通。市院承办人也可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与基层院承办人进行沟通,了解一审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在案卷中没有体现的情况。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沟通,更有利于从多角度审查案件。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 公诉部门的审查起诉阶段并不处于第一时间接触案件和接触犯罪嫌疑人的部门,随着时间的推移,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非法印记可能消失,处于前手的部门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沟通,可以及时固定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据。如某某盗窃案中,当何某某刑拘后出现晕倒时,监所部门及时介入,发现何某某身上有大面积的淤青,认定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公诉承办人,以便及时固定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据。如果监所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可能等到公诉审查起诉阶段时,犯罪嫌疑人身上的淤青已经消失,无法查清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行为。据此,需落实《规定》第14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重大案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形。 (四)主动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作为法律共同体,加强与律师沟通,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如汪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承办人发现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后,积极主动地与辩护人联系,就案件事实、证据等多方面进行多次沟通,而辩护人在最后一次会见汪某某后,也及时的将一份会见笔录提供给承办人,里面记录了汪某某讲述刑讯逼供的全过程,其中汪某某指出自己身上的烫伤疤痕系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被侦查人员用开水烫伤。加强检律互动,即使面对案件中出现的非法证据,依然有助于双方能够客观、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避免造成双方对垒。 (五)进一步准确理解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刑诉法及解释对各种证据类型的审查与认定均有详细规定,但是不同的承办人在审查案件中面对相同需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时,做出的决定可能截然相反,有的将该份证据予以排除,有的却认为不影响定罪量刑不予重视,对于理解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非法证据作为案件中的定时炸弹,不予排除时刻影响着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每件案件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证据的要求是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即使不影响定罪量刑,但是依然需要予以排除,不可因其影响整个案件的质量。 (六)通过案件质量评查进一步规范非法证据排除 案件质量评查是针对本年度的审查起诉案件进行一次集中的回头看,是确保案件质量、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每次案件质量评查出来的问题能够减少来年的案件办理所出现的问题。因此,将非法证据排除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及时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解决问题,从而进一步规范非法证据排除。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