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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离婚”的司法救济现状浅析
范文

    卢翠兰 卢大鹏

    关键词“被离婚” 有效 再审 赔偿一、“被离婚”的概念及类型

    (一)“被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被离婚”:是指在自己不知情、未参与或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被他人以合法或非法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二)“被离婚”的类型

    1.人民法院判决的被离婚:即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下落不明或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另外一方通过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宣告对方失踪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再据此起诉要求离婚,判决生效之日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2.民政部门登记的被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当面申请。由于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严格审查申请人身份信息与本人是否相符的客观条件,只能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加之申请离婚登记时间短、节奏快,导致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达到其非法目的不惜弄虚作假恶意冒充另外一方办理虚假的离婚登记。二、“被离婚”的法律效力

    (一)人民法院判决的“被离婚”:有效,不可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院抗诉

    1.合法的被离婚:指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申请离婚的事由成立,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该离婚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解除。这是一种有效的被离婚形式,即使有一天被离婚当事人重新出现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也必须接受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既成事实。

    2.有瑕疵的被离婚:系指一方明知另外一方的下落或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是隐瞒该事实,启动宣告失踪或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程序,婚姻另外一方“被失踪”或“被精神病”,或直接利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完成离婚诉讼程序,判决生效之日婚姻关系解除。虽然该离婚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瑕疵,但是经过了法定程序作出的离婚判决仍然是有效的、不可申请再审予以撤销的判决。

    (二)民政部门登记的被离婚:有效,可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因婚姻登记具有特殊的身份属性因此不可撤销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需要由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当面审查双方申请材料及询问离婚是否真实自愿,确认无误才能颁发离婚证,因此,在一方未到场,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得到确认的情况下登记的离婚,虽然程序明显违法,属《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申请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考虑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一般不予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仅判决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被离婚仍然是一种有效的离婚登记,不具备可撤销性。三、“被离婚”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被离婚”当事人对婚姻关系的救济途径

    1.人民法院判决的被离婚: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被离婚判决书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生效的离婚判决不能适用再审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六条,关于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生效的离婚判决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因此被离婚的当事人欲通过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方式对生效的离婚判决启动再审程序是无法实现的,并且申请再审时间长、程序复杂、达不到撤销原判决的目的。

    2.民政部门登记的被离婚:当事人申请撤销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由于离婚登记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是民政部门确认婚姻关系解除的行政行为,具有公示公信的效果,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确认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认为离婚登记具有可诉性。而针对此类行政诉讼,首先要关注的是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五年。另外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规定,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但不撤销原离婚登记。

    笔者通过检索“被离婚”案例,发现大部分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未审查被离婚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再婚的现状,简单判决撤销“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居多,其实无形之中为当事人处理后面的婚姻家庭关系埋下了隐患。如(2014)律行终字第52号王永梅与山西省交口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在婚姻一方当事人明确陈述已经登记再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然判决撤销原离婚登记,让当事人陷入了重婚的尴尬境地。笔者认为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應当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为妥。

    (二)“被离婚”当事人对财产的救济途径

    1.人民法院判决的被离婚: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即意味着对整个判决书不得申请再审,当然也包括对被离婚判决中的财产部分,当事人通过再审或抗诉的方式推翻之前的财产分割内容的目的无法实现,这极大阻断了当事人在遭受被离婚财产损害情况下的维权途径。

    2.民政部门登记的被离婚:虽然被离婚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离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诉,但该案属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不可能撤销离婚登记时夫妻财产分割内容,一并作出处理。因此仅仅行政诉讼也无法解决被离婚当事人财产救济的问题。

    3.被离婚当事人可以单独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被离婚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就财产部分要求重新分割,并可以要求对方不分或少分。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作为被离婚当事人,即使婚姻关系不能恢复,但是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依法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请求。

    (四)经济补偿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的规定,被离婚一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老人、子女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可以请求对方给与经济补偿。

    (五)对子女抚养权的主张

    被离婚时如果对子女的抚养权也做了相应的处分,被离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但前提是一定要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四、对作假者的处罚

    夫妻之间最根本的是忠诚义务,互相扶助义务,而作假者不惜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假离婚”,是对婚姻极大的背叛,是严重丧失诚实信用的表现,应当对其予以严惩。笔者认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以被离婚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严重侵害了被离婚当事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婚姻自主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作假者对被离婚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既包括物质方面的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

    (二)行政责任

    针对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对方被离婚的作假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笔者通过检索目前的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并结合目前的司法實践,未发现对此类情况有明确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刑事责任

    1.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而针对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离婚的,虽然离婚判决或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但程序上通过法定途径解除了原来的婚姻关系,况且生效的离婚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婚姻关系一直属于被解除的状态,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一般认为不重婚罪。

    2.妨害作证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对作假者作出相应的处罚。尤其是针对人身关系特殊性的作假行为,更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目前公安机关在给公民办理身份证过程中逐步实现了指纹、DNA的录入工作,加之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信息的互联互通,以及即将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增加一个月的冷静期的规定,都可以进一步防范被离婚事件的发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凡是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民事行为相关部门不再仅仅是形式审查,而是可以实现公民信息审查的无缝对接,这将大大降低此类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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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3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