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校园贷的法律规制 |
范文 | 谭和平 卢敬文 关键词校园借贷 法律问题 法律风险 法律规制 校园贷,一个新颖时髦的名词,伴随着大学生的需求,已经流行于各个高校之中。与此同时,校园贷的负面新闻也见之于各种网络与媒体之中。有因校园贷而辍学的,有因“裸贷”而“跳楼自杀”的,有因校园贷而违法犯罪的。种种乱象引起了社会的讨论与思考。其中暴露了不少社会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法律问题。因此,急需对校园贷问题进行法律规制。一、校园贷的法律问题 (一)校园贷的法律风险 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校园贷因缺少监管而处于“野蛮生长”的阶段,许多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突现。一方面,校园贷平台缺乏强有力的市场监管,导致大量的非法网贷平台进入校园市场;另一方面,不少大学生对校园贷的运作机制缺乏了解,社会经验不足,轻信了不良营运商的“花言巧语”,被校园贷的种种表象所欺瞒,陷入了营运商“明账暗算”的“高利贷”陷井之中,最终难以自拔。 一是实际是高利贷却谎称是为大学生着想的低利息校园贷宣传,部分网贷平台宣传的“零首付、无抵押、零利息”等优惠条件,最终的实际贷款年利率却远超法定顶限。 二是实际借贷金额和合同约定金额一致。某些网贷平台在借款时先以服务费的名义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资金,导致实际借款金额和约定借款数额不一致,但实际上确是按照约定的借款金额来支付本金及利息。 三是名目繁多的其他隐形费用。网贷平台经常列出各种临时编造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再者,校园贷平台贷款审核不严,未尽到信息审查的真正义务,导致一人向多个平台借贷的现象比比皆是。重复借贷、多方借贷或者过度借贷导致校园贷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大。 (二)校园贷的侵权问题 校园贷中经常发生一些侵权事件。在大学生无力还贷时,贷款公司常对大学生采用一些非法催收手段,这些手段通常涉及到大学生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问题。由于在校学生没有可担保的财产,为了保证自己放出去的贷款能够收回,某些网贷公司在办理校园贷款业务时,要求女学生提供裸照或不雅视频做担保。如果学生逾期不还贷款,网贷公司便会采取公开裸照或者不雅视频的手段来要挟大学生,这是对女大学生隐私权、名誉权的一种侵犯;某些网贷公司在大学生还贷逾期后,纠合黑社会团伙采取暴力追债的方式威胁大学生还贷,这些人往往趁机进行敲诈勒索,通常是强迫当事人签订还款协议,而协议上往往虚构更多的还款金额或者是设定极高的逾期利息,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家长的联系方式,然后采取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威胁大学生本人和家人,如通过这种方式依然无法讨回债务,他们则常常在欠债学生的学校周围张贴大字报,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把被害学生骗到、甚至挟持到秘密地点,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并且通过语言威胁甚至殴打的手段,逼迫欠款学生支付高额利息和本金。二、校园贷的法律责任 (一)校园贷涉及的民事责任 1.合同违约责任 校园贷根本上是一种民事合同,该行为是一种两方当事人达成高度意识自治的行为。在校园贷的双方关系中,其实是大学生群体按照约定支付手续费或者利息给贷款方,平台方提供款项给大学生,给予其提前消费的资金。依据《合同法》第107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合同中的约定的需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只要其中的任意一方没有做到合同中的约定或者违反了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成立了在合同上的违约,违约的一方需要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多发生的是大学生自身没有归还的能力,则发生了超过还款期限并没有还款的违约行为。而当前网贷平台一般都以缴纳违约金、劳务费和处罚利率等的形式要求借款人负起其违约责任。 2.民事侵权责任 平台方在现实操作流程中,很多时候会忽略风险的控制,为了占取为数不多的利益,他们在认识坏账等问题方面,不考究大学生的现实还贷能力如何,没有在借款的信用、信息上做严苛的核查,反而在催收款的方式上“下功夫”。比如在大学生还款逾期后,他们在学生校园内和周围贴出欠款学生的大字报、通过QQ、微信等群发逾期大学生的信息给他们身边的人、找到这些学生的同学老师或者家人,从周围的舆情来给欠款学生造成精神层面的压迫。这种行为后果十分严重,依据《民法总则》中人格权的相关规定,这些造成对大学生精神的损害和对大学生的隐私侵权,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侵犯,符合隐私侵权的构成条件,至此网贷平台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更有过分的做法比如通过各种方式恫吓、威逼大学生甚至使用雇佣专门的讨债人士进行近距离的骚扰,这在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下是属于民事上的侵权行为的。 (二)校园贷涉及的刑事犯罪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校园贷属于金融业务,从现有市场来看,许多从事校园贷业务的平台实际上并非金融组织,也就是说没有从事该业务的资格。依据《刑法修正案》第三款规定,网贷平台如果没有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校园贷平臺,则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就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大学生在借款时,无疑会和网贷平台发生一定的信息交流与来往,例如大学生提供的家庭住址信息、个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号或者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如果网贷方泄露了这些隐私信息,或者将上述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刑法》第253条规定,非法收集加工传输、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负刑事责任。 3.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 依据《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用蒙骗手段获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大并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许多大学生觉得使用校园贷借来的贷款怎么花都行,哪怕最后还不起也不会到违法犯罪的程度。正是由于法律认识不足,不少学生还为了虚荣感和享乐,不惜伪造虚假的证明信息和证件来获取贷款。这种伪造或者冒用同学身份信息来获得的款项一旦发生逾期,并且给相关的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有的同学则根本就没有还贷的意思,带有非法占有的目标,妄图并以欺骗的方法将贷款变为已有。依据《刑法》第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此外,《刑法》第175条中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构成高利转贷罪。如果借贷学生通过校园贷获取了财产再将其转贷给朋友或者其他人,从贷款的差价里边获得收益,一旦收益较大,则构成高利转贷罪。三、校园贷的规制机制 (一)规范网贷平台 校园贷之所以能如此吸引大学生的关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其“低门槛”的特性。对于那些创业的大学生和有合理需要的大学生来说,校园贷是最具影响力的筹资方式。因此,要理性地看待校园贷带来的社会问题,切忌“一棍子打死”!对此,应该在信息核查和放贷的额度上做好严格规范和管控。网络平台公司宜加强与高校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区别消费贷与创业贷的不同性质,发放不同的贷款额度。同时,对上传的学籍信息、相关资料信息或视频的真实性进行签定,防范虚假信息和假借他人名义借款以及过度借款的行为。对于超过规定额度的贷款应该要求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亲戚给予担保。此外,加强银行征信系统建设,降低不良贷款的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违法校园货的平台公司进行严格处理,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平台开展校园货业务。 (二)完善网络平台的准入机制 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只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领取营业执照,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相对商业银行的设立,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为了大学生网贷健康的发展,必须提高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门槛。 为此,应确立网络借贷平台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公司的业务和经营额度进行限制;同时,设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防止网络借贷公司变成“空头公司”,减少借贷人的网络贷款风险。 (三)完善大学生网络贷款的监督 《暂行办法》对监管主体的规定较明确,但是监管主体的过多,容易导致多方监管、重叠监管。多方监管带来的问题就是各方监管不及时、不到位,且容易发生“踢皮球”的现象,以致出现问题时不能有效、高效的解决,进而侵害当事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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