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问题研究 |
范文 | 毛光文 宋文博 关键词 森林 野生动物资源 犯罪 检察机关 资源保护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度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问题研究》(CJ2017C06)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毛光文、宋文博,阿坝州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39一、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特点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区域,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呈现出其自身的特点。 一是刑事犯罪高发领域和破坏环境资源罪主要形式。无论是犯罪件数还是犯罪人数,在检察机关起诉的全部刑事案件中都占有较大比例,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占据绝对多数。 二是涉案主体身份单一化、户籍本地化特征明显。犯罪分子身份单一,涉案主体基本上是农民;归属地指向明显,本地居民占涉案人数的绝对多数。 三是盗伐林木犯罪猖獗。盗伐林木犯罪的件数和人数,约占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总体的半数,盗伐行为猖獗。 四是以珍稀动植物资源为对象的犯罪发案率较高。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以及相关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犯罪发案率较高。 五是重特大案件时有发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重特大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极大地破坏了局部生态环境,影响恶劣。二、犯罪原因和执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原因 1.经济利益诱惑 背后有非法经济利益在推动,利益因素的诱惑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不法分子在黑市上的非法收购促使“黑色利益链”形成,诱使犯罪分子大量攫取动植物资源牟取经济利益。 2.寻求“野味” 不少人认为野生动物是“稀缺野味”,营养价值高,味道鲜美,不惜冒险猎杀自食,或作为礼品赠送亲朋好友,部分游客也把追求野味作为旅游的体验内容。 3.发展与保护的冲突 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区域虽然拥有丰富的动植物、水能、矿产等资源,开发潜力大,但为了保护资源,当地居民需要放弃许多经济发展机会。发展经济与资源保护之间存在冲突,成为犯罪的诱因。 4.保护意识淡薄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区域,尤其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经济落后,村民的文化教育程度偏低,人们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习惯没有彻底改变,毁林开荒、伐木建屋、烧柴取暖的现象依然存在,保护意识缺失。 (二)执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1.调查取证不规范问题 取证不规范表现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个方面。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缺乏证据意识,一些关键证据未能及时采集固定或者未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而这些证据事后又往往无法补正,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常常导致证据不足而不能证实犯罪事实的结果。刑事侦查中,部分侦查人员未结合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的特点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定罪量刑情节的要求全面收集定罪量刑的证据,致使定罪不准量刑不当的后果。 2.案件侦查取证上的难题 发案地地广人稀,侦查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很难在第一时间赶到发案地调查取证。作案后,犯罪分子尽快将赃物转移,查获赃物一般发生在转运、收购、存储等环节,犯罪现场与赃物难以有效关联起来。证据种类少,大部分案件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现场勘查资料。有的犯罪现场虽遗留痕迹物证,但因为时过境迁,难以有效提取,也难以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专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缺乏,涉案检材提取不全面、不能及时送检。直接目击证人少,在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不易形成证据锁链,只能依靠间接证据形成锁链认定案件事实。涉案财物一般具有公有性,没有直接的私人受害人,群众指证的积极性不高。这就导致在具体证据材料中,有关案件事实,如破坏的樹种、树木株数、蓄积量、野生动物的种类与数量、涉案物品价值等难以认定,经常发生争议。 3.刑事违法性认定上的困惑 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均为法定犯,犯罪行为以违反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该领域法律法规繁杂、更新快,相互之间有时存在冲突,认定依据存在分歧。特别是在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辩解不知道涉案野生动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对象、也不清楚其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主观故意认定难。 4.失职、职务犯罪行为 在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甚至直接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监管不力、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纵容了违法犯罪分子,间接或者直接导致了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三、对策建议 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根本要求,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综合施策,力求效果。 (一)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区域,检察机关应当将办理该领域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内容之一,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探索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完善与其他政法部门之间、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配合,建立快速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在重点区域设立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联络站,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夜查、设卡检查,在关键路段、路口设置电子监控,增强发现线索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域内外鉴定机构的联系,规范鉴定取证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挂牌督办机制,积极整合办案力量,确保办案实效,最大限度提升办案效率。强化批捕、起诉职能,提出量刑建议,对此类犯罪严惩不贷。 (二)加强对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 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依法依规取证;通过“行刑衔接”机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相关刑事案件;针对犯罪分子非法持枪猎杀野生动物现状,监督公安机关加强枪支管理。加强诉讼监督。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力度,凸显监督实效。鉴于相关刑事犯罪链条长的特点,对非法采伐、毁坏、出售、加工、运输等环节,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环节,做到上查清来源,下查清去向,一旦发现漏罪和未追究的犯罪,坚决监督纠正。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努力形成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有力震慑。针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侦查取证难的问题,检察机关要不断完善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提前了解案情,熟悉证据,为审查起诉做好铺垫。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相关犯罪,及时提出抗诉,促进审判公开公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办案过程中要认真摸排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对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工作中监管不力、职务犯罪行为线索,要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严厉打击背后的“保护伞”。 (三)注重生态恢复工作 在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引入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促进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恢复或者弥补损失。对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生态恢复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向相关专家或者职能部门请教或者请求配合恢复工作。建议建立生态恢复专项基金制度,将犯罪方不能自身进行生态恢复而赔偿的资金存入生态恢复基金账户。每项生态恢复基金专门用于该项生态恢复所需费用,由政府统一管理并向专门市场主体购买生态恢复服务。探索建立本地或者异地生态保护恢复性司法基地,作为责任人履行义务的特定场所。 (四)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需要当地放弃一些经济上的发展机会,也会增加居民的生活成本,这方面的经济补偿是摆在眼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但是,还需要制定具体的法规、规章和执行制度,增强可行性、可操作性,生态补偿机制才能落到实处。具体的规定应该明确补偿的主体、方式;根据生态功能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多种因素来核算补偿标准;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财政转移支付科目,做好生态补偿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工作,财政转移支付应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补偿途径,要通过国家或上级政府在其他地区征税,然后向被补偿地提供补偿费用。最佳方式是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生态保护补偿法》,加大补偿力度。 (五)强化法制宣传 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深入基层乡镇、村寨,尤其是偏远地区,针对本地农民,强化法制宣传工作。相关部门在对《环境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的同时,更要侧重对本地相关条例和规定的宣传。要加大对受保护动植物种类、名称以及法律法规惩处规定的宣传、讲解。在民族地区要采用“双语”宣传的方式,加强宣传效果。要活化宣传形式,宣传资料要结合典型案例、图文并茂。要充分借助民风民俗、村规民约等传统文化这一本地资源优势,全方位进行保护宣传。在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到案发地开庭,庭审中要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做到每办一件、教育一片,扩大一般预防的教育意义和实效。充分发挥派驻乡(镇)检察室和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联络站的宣传职能,延伸检察机关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基层触角。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力争做到举报直通检察人员知晓度村寨和景区全覆盖。通过多种宣传形式,不斷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充分调动群众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积极性,与少数破坏分子作斗争,守卫美丽、和谐的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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