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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面两孩背景下就业性别歧视的状况与对策分析
范文

    关键词 女性就业歧视 社会性别 全面两孩

    基金项目:本文为“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01832018C093,项目名称:“‘贫困女性化的现状:吉林省女户主样本群体分析”的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李庭,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2017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女性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图分类号:C9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80

    我国近些年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女性权益,尤其是职业女性的权益。但是,显性的、隐性的性别歧视依然不能根除,当女性实现从私人领域走入公共领域,性别歧视也随之从家庭走向了职场。除去对女性传统的性别偏见,生育是使女性受到歧视的一个重要因素,激进自由派的女性主义作家舒拉米斯·费尔斯通( Shulamith· Firestone)曾强调,无论妇女在教育、法律、和政治上获得了多少平等、无论有多少女人进入了公众行业,只要自然生育依然是常规的,那么对妇女来说,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在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没有彻底得到解决的前提下,全面二胎政策的开放,使女性的就业问题雪上加霜。笔者通过探讨全面二胎情况下出现的新的一轮性别就业歧视现象后,进行对应的原因分析,为全面二胎背景下就业性别歧视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对策。一、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现象

    (一)求职中所面临的性别歧视问题

    在求职过程中,因为就业性别歧视和就业形式严峻等原因,女性求职人员一般会表现出:主动迎合应聘要求、主动规避因性别歧视产生的不录用风险、主动让步自己的权益。

    招聘过程中,招聘单位会将女性应聘者的婚恋状况、生育状况、生孩意愿等因素纳入到综合考量范围内,这严重的影响女性就业竞争的公平性。虽然我国拥有较完善的法律以保障女性就业权益,但是显性的、隐性的女性就业歧视现象依然得不到根除,并且以往的就业形式以及就业现象对女性选择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从根本上影响了女学生以及家长对子女专业方向的选择。“对未来好找工作”“适合女孩子的专业”代替了本身的兴趣爱好,而女性求职者也趋利避害的选择了符合女性传统气质的工作岗位,例如幼师、护士等。但是,随着思想开放以及劳动力过剩,人们对岗位的选择趋于理性化和刚需化,男性随之进入到了传统女性工作的岗位,并且用人单位出于对女性孕期成本的考虑以及新鲜性别的吸引,对招聘男性职工的热情要高于女性。所以,女性未来面临的就业压力会更大。

    其次,婚姻状况与生育情况同时也成为了女性求职时的减分项。为了使自己在竞聘时更具有竞争力,一些女性在求职前会解决婚姻与生育问题,使雇佣单位不再有这两方面的顾虑,而另外一些暂时无法实现结婚或生育的女性会在求职时主动、被动的让步自己的权益,与单位达成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不结婚、不生育的协议。这种现象同时成为了使我国生育平均年龄不断的推后的原因之一。

    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对我国的经济、养老体系、社会主要劳动力参与均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所以,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必须落到实效。但是,随着一些用人单位解聘二胎孕妇的社会现象发生,职业生涯成为阻挠家庭生养二胎意愿的重要原因。开放二胎,意味着用人单位要承担一位女性职工的双份生育支出,并且由于女性生育有最佳生育年龄限制,用人单位也要承受女性职工短时间内连生二胎的现象,而长时间的离岗会中断单位对职工专业技术的培养的连贯性。所以,全面开放二胎对企业来说,不仅是一胎成本乘以二的总量变化,而是企业还要从员工心理建设、岗位调整、重新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等更多方面的经济投入和情感输出。

    (二)就业后所面临的生育歧视问题

    生育歧视问题是女性在就业后遇到的最显著的性别歧视问题。女性就业歧视现象的频发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反而对企业和女性职工的生育观念产生了错误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单位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女性生育时间,女性则主动的、被动的推迟自己的生育时间,而法律效用在墨守成规的社会现象当中功能削弱。女性在职场中显然是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的让步没有获得社会道德上的同情,相反,社会舆论会谴责女性就业就怀孕以及连续怀孕的现象,社会舆论中认为女性的怀孕、生育应当与入职时间是正向关系,而一旦出现负向关系,怀孕则具有动机性的嫌疑,甚至出现了怀孕阴谋论等观点。

    对于新生家庭来说,短时间内连续生养的现象较多,这就对新生家庭的经济、精力都是一种考验。在中国现代社会家庭中,女性对家庭的经济贡献也极为重要,所以稳定的收入是家庭生养意愿的前提,可是,辞退、调离、降级等现象的频发不仅是对孕期女性职工的歧视,也增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從长远来说,歧视生育女性职工的同时,不仅损害了女性全体的利益、也使家庭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企业盲目的追求当下利润最大化,阻碍开放两孩政策的实施,最终会损害市场经济本身。二、女性就业歧视现象原因分析

    (一)道德风尚下滑

    我国经济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这一转变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影响,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导致道德风尚的下滑就是其中之一。市场经济下,企业争相实现利润最大化,而这不仅需要员工持续的创造增收,还需要压缩各个环节的成本,可是孕期的女性职工显然不能满足以上两点。

    1.薪资费用

    随着二胎的开放,给予生育二胎的职业女性生育福利政策也随之出台,例如,一些地区的产假增至158天,并且女性职工享受带薪休假福利等,而这显然违背了一些企业利益至上的原则,所以滋生了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辞退孕期女员工、或将孕期女员工调离原岗位,从事一些不利于孕期女性的工作内容,迫使孕期女性主动离职等行为。

    2.生育保险费用

    较高的生育保险费用也成为了企业的一项重大支出,尤其是以女性为主要劳动力的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经济负担。为了降低女性职工生育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国家鼓励企业为女性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但是一些中小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由于员工流动性强、缴纳费用高等方面的考虑拒绝为女性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并且一些企业还会将怀孕职工辞退以减轻自己的人力成本。虽然,从2015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中可以看出,国家相关机构希望降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给企业减负,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免除此项开支,它只是一项缓解企业压力的措施。

    3.人力成本费用

    女性妊娠期间,企业需要承担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率降低的这一事实。出于人道主义以及对员工的关爱,一般企业会降低怀孕女性的工作内容,而面对较长的产假,企业通过分摊工作量至其他职工和招聘新员工来缓解人员空缺的情况。另一方面女性工作的中断也会中断了企业对女性入职以来专业技术的培养,造成以往培养资源的浪费,面对新招聘的员工又将进行新的一轮专业技术培养,以上都将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这也成为了企业的一项额外支出。

    (二)对女性社会性别的批判不够客观

    马克思曾谈到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一出生就置于社会关系之中,人的一切劳动创造是在社会关系支配下进行的,人在所从事的劳动实践中不断生成新的自我,所以社会角色也变的多样性,例如一个女孩随着她的成长,她的社会身份不断的增多,女儿、学生、妻子、职员、领导等。从单一的角度看待社会身份会对他人形成片面化的认识,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

    当孕期女性被歧视时,社会舆论对女性的遭遇表现出冷漠,评论者的立场出发点呈现片面性,这也导致批判对象的社会身份具有片面性,导致社会身份脱离社会关系。随着避孕措施的普及,生育具有可控性,尤其在我国,堕胎具有合法化,所以我国当今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家庭的生养意愿具有计划性。女性的独特孕育功能使女性成为孕育生命的载体,这种属性使女性成为决策实施的表达形式,即生育不是女性个人决策,而是家庭决策。但是,当社会评论女性的生育具有动机性时,偏激的言论将女性的社会角色剥离其社会关系,女性的社会身份变的单一,女性成为生养的唯一决策者和实施者,生育动机性的行为为女性个人的行为,这使家庭“逃离”了大众的口诛笔伐,而女性则成为了众矢之的。不同的社会关系中,人们对同一事情的反应是不同的,我国普遍大众接受公共交通为孕妇设有爱心座椅,但是当孕妇作为自己的下属和同事的时候,却不能用同样的心态去接受孕期女性依法获得的权益,这也间接说明了盲目的利益追求下,社会道德风尚有所下滑。

    当代女性主义思潮回归了兩性平等的同时,也形成了性别对立的社会思潮。随着女性主义的觉醒,性别实现了从一元价值体系转向二元对立,而这种对立的性别关系不仅不利于女性平权,还破坏了两性和谐关系。一元化社会按照元价值谱系将人划分为 “中心”和 “边缘”,在男权社会下,两性的相处模式就是男性中心、女性边缘的模式,而性别二元对立模式下可能产生“边缘”压抑“中心”的另一个社会现象或是催生出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但是这都将不利于两性平等的实现 。当男性批判孕期女性职员时,他片面的角色定位将自己剥离出丈夫的身份,将孕期女性剥离出妻子的身份,仅仅是男与女的性别对立关系,同时,他将女性只是怀孕载体的事实转化为了怀孕动机阴谋的唯一实施者,完全将女性的丈夫与家庭摘除这场“阴谋”的行为中,而女性被指责仅仅因为她是女性、以及她会生育。差异使我们区分于他人,而这种他人不可替代的差异性使人不被社会同质化从而获得了平等,所以有差异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而女性独特的孕育功能被一些人曲解成了差异优越性,这种曲解破坏了两性之间的平等并且将性别对立,对立下的思维和言论过于片面性且具有攻击性,所以两性和谐需要彼此尊重和理解,需要关爱和同情。三、对策分析

    (一)建立更为全面的保障机制

    保障女性就业权益需要多部门、多方面联合认真对待,其中,健全的法律机制、约谈机制、部门联合机制是保障女性就业权益的关键。“更为全面” 说明了以往我国对女性就业保障就已经重视了起来,所以我们应当在爆发新问题的基础上未雨绸缪,避免更多的不必要的就业歧视纠纷产生,为女性就业以及全面开放二胎营造一个和谐环境。显性的就业歧视现象随着法律的介入以及社会观念的转变已经趋于消失,但是面对法律的漏洞以及对利益的追求,许多企业里仍然存有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尤其二胎政策的开放,使许多的企业对女性职工望而却步,所以法律应当渗透到女性就业的整个过程当中。约谈制度与部门联合机制在功能实施上会有交集,但是功能性上相对独立。例如,日前武汉市就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武汉市人社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发文,联合建立就业歧视联合约谈机制,对于约谈后拒不改正的,将予以罚款、吊销人力资源许可证、失信惩戒等。约谈机制对企业具有监督、教育的功能作用,对拒不履行的企业给予惩罚措施对企业同时也起到了警示的作用。部门联合机制防止了单个部门威信力不足、监督不全面、惩罚不到位的现象产生,所以约谈机制与部门联合机制的结合大大的加强了反就业歧视的执行力,也坚定了我国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的决心。

    国家应当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用,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由于欠发达地区经济状况欠佳以及思想意识不先进,使得女性全体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同时,国家应当给予企业相应的补贴以贴补由于孕期女性职工连续生育不在岗所造成的二次人力招聘和专业技术再教育所产生的成本。

    (二)社会性别回归社会关系

    社会性别回归社会关系会使社会不再冷漠并且能公正的看待女性生育问题,反过来讲社会对待女性怀孕问题应当给予关爱,这样会使性别不再对立,社会性别自然的回归到社会关系当中。作为中立者,我们确实看到了企业的难处,和对其他职工(尤其是男性、单身)的不公平性,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的前提是这种由女性职工怀孕所引发的矛盾并非是女性生育、多生育的问题,而是市场经济下,企业对利益的盲目追逐使女性成为职场弱势群体。所以我国应当在教育源头引导正确的两性观念,家庭内部摒弃传统两性分工模式,社会应该给予女性尊重,社会舆论需要被正确的引导。正确的生育观以及两性观念下会滋生出全面的、客观的评价,社会角色复归社会关系当中。

    (三)男性回归家庭

    随着女性主义的觉醒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女性逐渐的实现了从家庭走入社会、经济走向独立等新的生活方式,但是男性固化的传统观念并没有较快的转变,出现了男性回归家庭与女性步入社会不同频的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女性不仅背负了生存的压力还有传统母职的责任,而就业性别歧视使女性常常陷入家庭、事业不能两顾的局面。所以,家庭内部劳务过剩以及新型子女教育观念(即父母共同参与教育)的出现都指向了男性回归家庭的必然性。

    随着社会发展,父母回归家庭、尤其是父亲角色的参与显得越来越重要,父职的内容也从传统的单一经济照顾角色发展到现在全面的家庭参与角色。实现男性回归家庭不仅需要个体的觉醒,同时也需要国家的支持。中国目前的相关社会政策基本没有认识到父亲是成年男性的主要身份之一。 目前我国女性产假个别省份已经延长至158天,而男性的陪护假个别地区最长只有15-20天,而大部分地区实施3-7天的标准,“陪护假”也说明国家与社会并没有意识到男性应当作为父亲的角色进行父职参与,潜在的默认了我国目前照顾婴幼儿依然是母职化为主这一事实。所以,我国应当通过福利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构建全面的父职内容,以此缓解女性生育所带来的事业与家庭两难顾的危机。例如,瑞典为应对工业化对儿童、家庭产生的影响,消除影响女性就业的家庭障碍,从1974 年开始,把以前只为母亲提供的产假转变成了父母皆可休的育儿假。这是人类历史上男性首次可以休带薪育儿假,即承认职业男性也是父亲的明确信号 。

    从个体觉醒层面来说,男女平等观念应当着重渗透到青少年的教育當中,并且减少、弱化家庭内部性别分工,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家务劳动,共同承担子女照顾与教育,共同担负家庭经济支出,这样可以使孩子得到双性的照顾和教育,同时使家庭关系和谐。

    全面二孩政策后引发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不仅折射了我国市场经济下企业和个人道德风尚下滑,更反映了新时期社会下对两性平等关系认识的异化以及两性之间的性别对立矛盾突出。所以男女平等的国策和男女平等的思想同样重要。社会应当树立正确的两性平等观念来引导社会评论的公正、客观,并且正确的平等观念会使人们尊重女性,最终实现根除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为全面开放二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注释:

    舒拉米斯·费尔斯通.性的辩证法[M].纽约: 班坦图书公司,1970:198-199.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01.

    罗克全.作为可能尺度的人的自由———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精神实质[J].社会科学战线.2010(7):18.

    我国为了保障女性平等的就业权益,先后颁布并完善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都明确表示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其中更详细的规定了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福利政策和权益保障。

    王向贤.社会政策如何构建父职——对瑞典、美国和中国的比较[J].妇女研究论丛,2014,3(2):53,51.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

    [3] Shulamith· Firestone..The Dialectic of Sex[M].New York: Bantam Books,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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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4: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