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议增设“立案”模拟法庭实训课程对模拟法庭教学的补充 |
范文 | 易晓芸 郑嵘 中图分类号:G64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327 现有模拟法庭常规教学中,主要是通过选取经典案例,让学生分别扮演法官、原告(或公诉机关)、被告(或刑事被告人)、辩护人、法警等角色,模拟重现法庭审判。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庭审只是案件审判的其中一个对抗性流程,实务之中,案件能否进入庭审,需要经过一个很重要的程序——立案。“立案”并非仅指前往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材料,而是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诉讼不同的立案标准以及立案流程,相应的立案标准及对证据的形式审查直接考察了学生对于案件的掌握。忽略立案这个重要环节的缺失致使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与司法审判实务中的脱节,也导致学生在对案件的了解过于粗浅,难以实现庭审的对抗(辩论)实质意义。一、“立案”模拟法庭实训课的内容 (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在立案流程中存在两次立案的审查,即侦查机关的侦查立案及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立案,同时涉及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及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辩护的内容。对于检察机关直接侦办案件及自诉类型案件,由于其他类型案件基本能够涵盖,故不再单独设立实训课程。 1.侦查机关的立案审查 侦查机关的侦查立案是在对发生刑事案件后对案件基本事实经过的初步还原后对案件性质的初步认定。主要包括:(1)接待报案人;(2)第一次出警调查;(3)现场勘查、取证;(4)询问目击者;(5)询问嫌疑人;(6)立案审查;(7)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8)起草起诉意见书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检察机关的立案审查 检察机关的立案审查主要是对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起诉标准进行审查。主要包括:(1)案卷材料的审查;(2)询问犯罪嫌疑人;(3)调查取证(涉及退回补充侦查);(4)起草公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3.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律师就可以介入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为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害人提出赔偿请求,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主要包括:(1)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被害人)委托;(2)向经办人员了解案情;(3)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向被害人)了解案情;(4)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无罪撤案的建议;(5)调取涉案证据;(6)替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7)向检察机关申请阅卷了解案件情况;(8)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9)起草辩护意见;(10)参与“诉辩交易”。 刑事案件立案阶段的焦点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意味着当事各方需要在证据方面着重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以及案件情节对量刑的初步判定,有利于通过教学引导学生形成刑事法律思维方式。 (二)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的立案主要集中在法院立案庭的立案审查,我国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之中“立案登记制”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立案登记制”如何平衡“立案难”及“案多人少”之间的矛盾,实现“繁简分流”的改革目的,这就要求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对民事立案条件及证据形式有合理的标准,同时也要求作为原告及原告代理律师对立案有充足的准备。在这一阶段,要求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能够“说好自己的故事”——从自己一方的角度解析己方所掌握的证据描述事实经过及诉求理由。 1.立案准备 这一阶段跨度从拟提起民事诉讼,接洽律师开始,至代理律师拟定起诉材料止。着重于对通过证据还原事实,要求具备对证据的发掘、固定、形成证据链的能力。 (1)当事人与律师接洽并办理委托手续;(2)搜集证据并进行逻辑整理;(3)起草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诉讼文书;(4)准备立案所需形式文书,如人口信息核查、工商登记信息核查等;(5)管辖权的考量。 2.立案审查 (1)形式文書审查及指引;(2)诉讼请求的审查及诉讼费的计算;(3)基本证据材料的审查;(4)诉讼费的缴纳及撤诉。 3.案件送达及被告应诉 (1)送达的材料及其形式;(2)送达的方式;(3)送达的回馈;(4)被告应诉内容。 民事案件立案阶段的焦点是“明确被告”“明确诉求”,意味着作为原告一方需要通过前期的证据收集还原基本事实经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逻辑整理,用以“说服”法院受理案件。 (三)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模拟教学中比较少进行的,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案件“民告官”的特殊性,导致众多案件在立案阶段面临许多难题,近年来,通过司法改革努力扭转行政案件“立案难”的尴尬情形。在广州更是试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改革探索,因此行政案件在实践教学中不应缺失。 1.立案条件 (1)受案范围的确定,特别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2)起诉及其他救济方式的选择;(3)诉讼期限;(4)管辖权限;(5)受理案件的形式条件。 2.立案审查 (1)主体资格审查;特别是被诉行政机关的认定及形式证据;(2)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3)损害依据及因果关系;(4)诉讼请求合法性。 行政案件立案阶段的焦点是“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性”,意味着作为起诉的一方需要先行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具有“可诉性”,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需要选择其他的救济方式进行救济。二、“立案”模拟法庭实训课流程建议 在开展“立案”模拟法庭实训课时,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一学期一主题”“分段开展”“小组抽签”“连接庭审”几个方面开展实训课,力求所有学生都能积极参与实训课程,同时更要求教学老师投入更多的精力安排教学。 (一)案件的选择 “立案”实训课与常见的模拟法庭课程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少有已经有定论的案例作为参考,这就对教学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学老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事务经验,需要甄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还需要对最后的判定有一定合理的认定依据。案件的来源可以通过各法院公开渠道搜索相关的裁定书,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教学请求,找寻具有教学点的案件。 (二)“一学期一主题” 鉴于“立案”实训课涉及实体法、程序法,还直接涉及实务中与法律规定中不同之处,因此教学内容较多,也可以直接连接“庭审”实训课进行教学。因此笔者建议在法学专业学生完成相应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后,开展对应的主题模拟法庭实训课,一来强化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二来学生具备一定对应法律基础上能够更好掌握实训内容。 (三)“分段开展” 通过细化“立案”的各个阶段,能够让学生更好的掌握“立案”实训的内容。笔者建议将“立案”实训课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案件剖析”,主要让学生对案情充分了解,引导学生思考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及程序法律;第二阶段为“要素归集”,通过第一阶段后的准备,通过“头脑风暴”的方式引发学生对“立案”所涉及的“要素”进行归集,并对“要素”进行逻辑分类;第三阶段为“对抗与说服”,通过分配不同角色,形成对是否受理案件进行立案对抗与说服,引导学生思考并判断所提出的对立意见是否成立;第四阶段为“评析”,这一阶段力求能得到司法实务专职人士的评定,对案件进行评析。 (四)“小组抽签” 笔者提出 “小组抽签”是针对现有模拟实训教学中学生参与度差的现状,笔者建议在前述“立案”实训课的第一、第二阶段并不进行角色分配,在第二阶段后由学生自行选择角色并进行小组分配。在小组分配后,并不确定第三阶段“角色扮演”的具体学生,而是在第三阶段开始前通过抽签确定学生,同时允许小组其他同学进行补正。这样的教学方式将促成学生更好的参与小组讨论,也促进学生课后通过自行分析案情。 (五)“连接庭审” 在完成“立案”实训课后,笔者建议尝试将案件推进至“模拟庭审”实训课,整体的完成一个类型的案件实训,让学生有一个完整的司法實务的实践体验。三、结语 笔者认同模拟法庭实训课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人人参与、细节控制、及时、科学考核,现有的模拟法庭实训课限于法学课程安排不够合理、老师缺乏实务经验等种种问题,但笔者认为通过不断细化司法实务的各个阶段,增设必要的模拟法庭实训课,可以有效解决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与司法实务的脱节。参考文献: [1]廖永安,唐东楚,陈文曲.模拟审判:原理、剧本与技巧[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曹强,徐金平.“要件审判九步法”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中的应用[J].课程教育研究,20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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