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司法实践中DNA证据的运用与规制 |
范文 | 刘玉婵 关键词证据 DNA 司法实践 DNA证据作为现代科学证据,在刑事案件侦查和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一、DNA证据的概述 (一)DNA证据的内涵 正是由于每个个体DNA信息的不同,才使得DNA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高的证明力。DNA证据作为一种现代科学证据,它的属性比较特殊。证据通常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作为证据资料,通常是指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二是证据方法,是将该物的表现形态和专业人员的主观意识活动相结合后应用于诉讼活动。因此,从实质上看,DNA证据属于物证的范畴;而就形式而言,将DNA证据应用于诉讼中则表现为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DNA证据欲发挥其证明作用,必须依靠专业鉴定人员的鉴定。故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皆将DNA证据归入法定证据种类——鉴定意见中。 (二)DNA证据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国内学者根据现在的立法规定,普遍认为我国侦查机关行使DNA采集分析权的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人体采样”的相关规定。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DNA采样和分析的条文,随后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综合来看,我国对于DNA证据的相关立法主要内容有: 第一,DNA采样的对象和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DNA采样应当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进行,被害人死亡的,可以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采集;如需采集相关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而如何在采集的过程中充分保障被采样人的个人权利和宪法尊严,仍需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第二,DNA样本的采集措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规定,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而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相关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强制采样。对此,该强制采样的行为如何定性,成为DNA证据能否合法运用的问题之一。将DNA强制采样认定为是人身检查还是强制措施,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观点:陈学权教授提出“独立”观点,认为在今后DNA证据方面的立法应当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侦查手段相并列的侦查行为;徐静村教授则认为,DNA证据的运用依靠鉴定人员的鉴定才能应用于诉讼活动中,根据法定证据分类,应当定位于为提供“鉴定意见”而鉴定的准备活动。 第三,DNA样本的保管移送和分析。DNA证据运用的核心前提在于其完整保全不被污染,虽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有关DNA检材的保管和移送问题,但在公安机关的规定中做出了具体的要求:要求侦查人员应当做好工作,确保检材在运送的过程中不被污染和破坏。拥有完好无损的检材,还需要合法的鉴定才能够得出正确的鉴定意见。二、DNA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 DNA证据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鉴于DNA证据的科学性,DNA证据的运用更有助于确定犯罪嫌疑人,发现案件事实。曾经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案”,侦查人员正是对案发现场的血迹进行鉴定,并将样本与马加爵父母的DNA进行对比,确定马加爵在本案件中具有重大嫌疑。 DNA证据在错案的发现和纠正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佘祥林杀妻案”中,侦查人员对女尸没有进行DNA的鉴定,只是简单的通过现场辨认即认定该女尸为佘祥林的妻子,后又经刑讯逼供使其认罪,但当11年后已经“死亡”的妻子归来之时,司法机关利用DNA鉴定技术证实归来的张某某是佘祥林的妻子,佘祥林长达11年的冤案才得以纠正。 鉴于DNA证据对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通过分析“北大法意”数据库和“裁判文书公开网”的刑事裁判文书,从实证的角度展现DNA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从检索的结果来看,自1998年-2018年,运用DNA证据的案件数量十分有限。数据库中共收录2418705件刑事案件,其中涉及DNA证据的仅有7093份刑事裁判文书。三、DNA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运用的规制 (一)DNA证据的法律规范构建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不能随意的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意味着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法无授权不可为”,意在于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人的自由和权利唯有法律有权进行限制,DNA作为现代新兴科学证据,在采集和鉴定的过程中极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尊严。因此,规范DNA证据的采集和鉴定程序,保障公民权利,是法律保留原则在DNA证据立法中的重要体现。 比例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现权力的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和造成的后果应当相适应,目的和手段应当成相当比例。目前,法治先进的国家在DNA等现代证据的立法方面都遵循了比例原则,以英国、德国为例,都强调强制采样DNA的行为必须具有宪法或者法律明文规定的目的,并且只能在法定的目的范围内使用DNA证据。依据比例原则的要求,DNA证据运用的任何程序所采取的手段必须和目的先适应,并且损害最小。 (二)DNA证据运用程序的现状 随着DNA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DNA证据采集和鉴定程序的合法规范性愈发重要,直接影响到DNA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因此,DNA证据的程序合法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1.侦查阶段——采集程序和鉴定程序缺乏规范。DNA证据的运用取决于DNA样本采集的完整性和无污染性,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部分侦查人员收集等力低下,错失重要证据的情形;或者是侦查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使检材遭受污染导致检测结果的成功率下降。因此,针对现存问题,为保障DNA证据运用的准确性,应当从采集程序中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范。 2.审判阶段——唯DNA证据定罪。DNA证据凭借着DNA的独特性,在审判阶段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最终环节,也是进行证据实质性审查的重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认定证据,还要通过控辩审三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来确定案件事实真相。而DNA证据在此过程中,法庭中三方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对于DNA证据的质疑能力有限,这毫无疑问将有悖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诉讼价值理念。对此,法官、律师等职业共同体应当增强专业知识,勇于质疑科学证据,谨慎认定DNA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生上审查证据;完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和专家辅助人制度。 (三)DNA证据运用的完善路径 1.规范采集程序。首先,采集主体上,DNA生物样本的采集应当由专业的人员提取检材,这类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专业知识,法律可以设定相应的从业资格予以规范。其次,采集过程上,要明确DNA样本采集的准备工序步骤,如准备提取检材的器械和工具等;同时,在采集的过程中,应当对现场的采集提取过程进行见证,可以采用见证人制度,有条件的也可以运用高科技的记录仪记录提取过程。最后,样本移送和保管上,应当规定检材的送检和保管规程,在获取DNA样本后应当利用PCR技术及时复制,防止检材因为受时间的影响而被破坏或者污染,多人保管专人保存。 2.规范鉴定程序。首先,鉴定主体上,DNA鑒定意见的准确性取决去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等,而在实践中鉴定人的水平参差不齐、高低不一,由此所导致的鉴定结果的正确性也非完全可靠,因此法律应当明确鉴定人员的从业标准,用行政许可的方式规范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其次,鉴定过程上,我国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鉴定操作的规程,以避免实践中鉴定操作的随意性;同时,严格记录鉴定材料的来源和去向,避免鉴定人员违法使用来源不明的检材使无辜者蒙受冤屈。最后,鉴定结论上,我国的鉴定结论的表达方式多样,有的运用概率的方式表达,有的运用直接表达的方式表达,表达方式的不同轻则影响理解,重则可能影响该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明确统一鉴定结论的表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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