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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积极推进完善国防交通动员法规体系
范文

    贾凡

    关键词交通动员 法规 建设

    交通运输具有军事和经济双重属性,其作为保证国民经济正常发展必不可少的行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极大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对外贸易额也迅猛增长,据2017年统计数据,我国全年货物运输总量479亿吨,货物运输周转量196130亿吨公里,全年规模以上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126亿吨,其中外贸货物吞吐量40亿吨,规模以上港口集装箱吞吐量23680万标准箱。同时,交通运输在国防和军事领域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保障我军行动的重要支撑,是使部队、物资准确到位和达成军事任务效果的重要保证。然而在我军建制运力无法独立承担运输任务时,民用运输力量作为其补充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对国防交通动员法规体系加以完善,来保障动员工作的顺利实施。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有法规已经初步形成体系

    第一,在宪法层面,我国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对现行《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中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相关内容,同时也对国家征收征用做了规定,修改后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上述条文便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军事征用问题进行规定。

    第二,在法律层面,《国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国防动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交通运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第五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国防交通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相关义务。民用交通资源征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在行政法规层面,《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同时,第三条规定“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第四,在地方性法规层面,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结合自身情况相应出台过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例如重庆市的《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的《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福建省的《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上述地方性法规均在国防交通动员领域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身特点进行了规定。

    最后,在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层面,首先各省政府对国防动员工作积极支持,一些省份结合《国防动员法》的相关内容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出台了实施办法,如山西省、天津市、湖北省、四川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以及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等省、自治区的《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等;其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委也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对国防交通动员工作加以明确,目前主要按军事交通运输和交通战备的工作事项进行分类建设。

    (二)现有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问题

    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建设,到现在我国已经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调整国防交通动员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规制度。这次法规制度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国防交通动员领域的一些空白,同时也在国防交通建设和保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目前这些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过于原则化、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如何貫彻落实法律规定内容,充分做到“急时应急、战时应战”是法律实施中的重要问题。这既需要原则性的规定,同时也更需要具体的、具有指导价值的法律规范。从目前的立法情况看,相关条文的规定都较为笼统,缺乏操作性,关于民用运力和物资的征用数量规模、民用交通设施和交通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对象和程度以及对于被征用人的相关补偿没有明确的量化参照标准,使执行者不容易准确把握执行程度和执行力度。

    二是交通动员程序性法规需要再完善。目前实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是2003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颁布的,从内容上看类似于一部程序法,但其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法律地位低于宪法和其他法律。然而伴随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新时代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全面推进以及军事运输投送能力的快速发展,其所规定的内容已经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并且行政法规的地位、效力和适用范围也已经难以满足依法治国在国防交通动员领域的需求,同时随着《国防交通法》的出台,我国也亟需出台一部《国防交通动员法》与之配套,以规范交通动员程序性问题。

    三是配套下位法老旧、有空白。随着《国防交通法》的实施,我国亟需要修改过往配套下位法,使之与新颁布的《国防交通法》相衔接吻合,以往的下位法均是以原《国防交通运输条例》为母法所制定的,但随着旧法的废止新法的实施,原配套各项规章也已经没有了依据,因此结合新法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重新修订很有必要。

    四是法规约束力不足。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在目前现有法律法规中针对妨害国防交通动员工作的行为的专门规定还比较缺乏,对于一些不作为、乱作为、不配合、乱配合的情况虽有相关规定加以约束,但还存在执法机关模糊的问题,法律条文章多以“有关”二字概括,然而其并不具备详细指导作用,导致相应的执法机构或归口不明确。

    二、美国立法经验

    美国作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其军事、经济、科技等各方面都具有较强实力,纵观美国在近年20年来参加的各次战争,都体现了其强大的战略投送能力,在这背后是丰富完善国防交通动员法律体系的支撑,因此美国的相关立法经验可以作为学习和参考对象。

    一是交通动员法规制度相对完善。美国依靠其强大的军事实力经常以各种借口发动对别国的战争,然而通过经常参与战争,美国在战争中不断总结相应的经验,也不断完善其交通动员法律,使其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实际指导作用明显。同时,美国会根据国内外的形势发展状况及时修改和完善旧法规,使之能够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相同步。

    二是美国拥有权威的交通动员法规制度。美国将交通动员立法视为国防立法,同时美国还将交通运输动员行为视作一种国家行为,因此大多都要通过国家最高立法部门的颁布,其立法层次高,也具有较强的地位和约束力。例如《美国法典》第36篇规定:“总统必须在每午宣布五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为国防运输日。”又如《军事交通法》规定:“军方不仅在战争动员和军事部署期间有优先使用权,在和平时期也有优先使用的便利。”

    三是设立了交通运输动员激励机制。政府经常通过经济手段对交通动员参与者实施激励,首先美国国防部和商务部会将平时大量的军队和政府日常运输业务提供给民用后备航空队来完成,以增加企业效益,激励航空公司加入航空队;其次政府还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激励企业,美国政府每年都要拿出200多亿美元作为民用船队和航空公司的军事运输补贴费用。同时,美军军事运输司令部还与500多家商业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开出了高于普通商运价的价格。三、对策建议

    (一)法律条文具体化要便于指导实践

    一是明确民用运力和物资的征用数量规模。各相关法规应根据急时或战时的紧急程度划分不同的动员等级,每个动员等级规定相应的执行标准,以便于快速确定动员数量,但是也要防止过于按照标准执行导致“死板”的问题,等级中规定的标准应当为参照标准,实际操作中要以标准为基础,根据前方需求灵活掌握。

    二是明确民用交通设施和交通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对象和程度。首先可以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过往经验列出所需动员的民用交通设施和交通工具种类大致清单,而后再进行评估和分级最终确定“民用交通设施和交通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对象目录清单”,用来回答“动员什么”的问题,其次对于目录清单中所涉及的交通设施和交通工具要根据可能执行任务的情况,对其贯彻国防要求的程度加以明确,来避免因资源浪费所造成的大量经济损失或者因贯彻程度不足导致不符合军事需求的问题。

    三是对于被征用人的相关补偿没有明确的量化参照标准。民用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资源是用来从事社会生产活动的,被征用后一定会对组织或个人经济利益产生影响,另外在征用期间特别是急时或战时情况下,被征用的设施、設备、交通工具和人员还存在损坏、摧毁或负伤、牺牲的危险,对此交通动员有关法律应该明确针对上述情况给予组织或个人的补偿措施和补偿标准,一方面可以使被征用人明确知晓补偿数目,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交通动员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筹备国防交通动员程序法的立法

    程序法是与实体相对应的法律,是为了实现实体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设立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在交通动员立法方面目前实体法较多而程序性法规仅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且目前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程度和国防现代化建设需要。应当及早将交通动员程序法立法工作提上日程,通过立法明确交通动员运行程序和权责划分,提高其法律效力,以符合时代发展需要。四、结语

    通过对我国国防交通动员法规体系的研究,认为我国国防交通动员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统领,法律为支柱,行政法规为补充,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为支撑的法规体系,但仍然存在操作性不强、程序性法规需要再完善、配套下位法不足、法规约束力不足的问题,对此通过借鉴美国在该领域的实践经验,得出了完善我国国防交通动员法规体系的各项建议,希望能够使我国国防交通动员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改善国防交通动员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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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3:20:28